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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法

自设分支、特许经营还是经销商:扩张业务该选哪种方式

比较自设分支、特许经营和经销商在控制力、投资和速度上的差异,并说明泰国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则与商标许可合同的登记要求。

苏婉瓦拉律师事务所— 商法团队2026年10月21日9 分钟阅读
自设分支、特许经营还是经销商:扩张业务该选哪种方式

核心答案

当一家企业在一个地方卖得不错,人们的第一反应通常是扩张:自己开分店、卖特许经营权,或者到其他府找经销商。三条路使用的是同样的名称和产品,但在谁出钱、谁管质量、谁承担风险以及适用什么法律上差别很大。

法律规则。 泰国没有专门的特许经营法。特许经营合同和经销合同适用《民商法典》的合同规则,以及与业务性质相关的其他法律。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许可他人使用已注册商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依《商标法》B.E. 2534 第 68 条登记;而特许人设定的条件,不得构成贸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公平交易行为。贸易竞争委员会已专门针对特许经营业务发布了指引。

我们的实务看法。 不要只因为想快速做大就选。先问一句:这个业务准备好被复制了吗?如果还依赖老板本人,没有手册,没有体系,单店的利润也还不清楚,那么无论哪种扩张方式,都只会把问题一起放大。合适的路径,往往取决于三件事:你能控制客户体验到什么程度、你自己能投多少,以及你想做多快。

本指南帮助您选择路径,并指出合同中需要准备的要点。至于开真正的分店之前的准备,请阅读开第二家分店前的准备清单;如果您是购买特许经营权的一方,请阅读购买特许经营前审查合同。

1. 三条路有什么不同

事项自设分支特许经营经销商
谁投资门店和库存我们主要是被特许人经销商
对客户体验的控制最高中等,要靠合同、手册和检查低,经销商自行决定许多事
扩张速度最慢,受资金和人员限制快,前提是体系已成熟且有人感兴趣快,尤其是容易转售的商品
资金风险高,我们全部承担较低,但仍有搭建体系和提供支持的成本低,经销商自己买库存
我们的收入直接来自门店的利润约定的特许费和分成批发利润
声誉风险在我们手里高,如果被特许人达不到标准在无人照看的区域较高
主要法律负担租约、员工、分支机构许可特许经营合同、商标、不公平交易指引经销合同、区域、价格、终止

这张表只是概览,不是固定答案。依靠老板手艺的服务业务,通常很难通过特许经营来扩张;而容易存放、运输和转售的商品,往往更适合经销商。

2. 选择之前先问自己

  1. 没有老板在场,业务也能复制吗? 有没有别人可以照着做的流程、标准和文件?
  2. 现有门店真的赚钱吗? 看单店的真实成本,而不是只看销售额。关于单位利润和现金流,应请教会计师。
  3. 名称和商标已经是我们的了吗? 如果还没注册,品牌扩大后别人可能抢先注册。请见注册商标。
  4. 我们愿意失去多少控制? 如果客户抱怨的是不属于我们的分店的质量,我们能做什么?
  5. 有人和系统来支持吗? 特许经营和经销都需要培训、质量检查和配送团队。
  6. 哪些风险是无法接受的? 例如质量下降、声誉受损,或资金压在库存里。

如果第 1 和第 2 个问题答不上来,应当先回头修好现有业务。无论用哪种方式扩张,都帮不了忙。

3. 用自设分支扩张

分支机构的控制力最高,但资金和法律负担都在我们身上。需要考虑:

  • 法律形式。 分支是原公司的一部分,还是另设新公司。每种方式对责任和税务的影响不同,应咨询会计师和律师。
  • 分支登记。 通常需要向商业发展厅备案,每个营业场所还有增值税方面的事项。详情请见开第二家分店之前。
  • 租约。 依《民商法典》第 538 条,不动产租赁超过 3 年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向主管官员登记;不这样做,只能请求法院强制履行 3 年。
  • 员工与规章。 核查总员工人数是否达到必须制定工作规则的门槛,并让各分店的劳动合同保持一致。请见工作规则。
  • 共用的合同和文件。 各分店由谁代表公司签字,是否使用同一套标准文件。请见多家分店时如何管控合同和员工文件。
  • 资金管控。 点钞、上缴和盘点库存,都应有不依赖某一个人的流程。

好处是,新分店如果不行,关闭或调整由我们自己决定。坏处是,开一家分店所需的资金和人手往往比想象的多,也会把老板一起拖累。

4. 用特许经营扩张

特许经营,是允许他人使用名称、商标、体系和经营知识,由被特许人按约定支付对价。我们是特许人,所以必须交付所卖的东西,也必须控制被特许人遵守标准。

4.1 出售之前的准备

  • 有真实盈利、数据可以证明的样板业务,而不只是说说而已
  • 在相关商品和服务类别中已注册的商标
  • 操作手册、培训体系和支持团队
  • 在对方决定之前提供的信息文件,并且不夸大宣传,例如不得对没有依据的回报作出保证
  • 公平而清晰的特许经营合同

4.2 没有专门的特许经营法,但有竞争方面的指引

在泰国,没有强制特许人披露信息或登记的特许经营法(与一些国家不同),所以合同是主要工具。不过,《贸易竞争法》B.E. 2560 禁止利用优势地位的不公平交易行为。贸易竞争委员会已发布特许经营业务中不公平交易行为的审查指引,大约在 2020 年初生效,之后有过修订。最新的名称和版本,应到贸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的网站核对。特许人在起草合同前应先读这份指引,因为看起来有失公平的条件,例如无正当理由强制被特许人只向特许人一家购买原料、过宽地限制被特许人从事其他业务、或单方面变更条件,都可能被认定为不公平行为(这些只是帮助理解的例子,并非指引的完整清单)。

4.3 商标的许可

《商标法》B.E. 2534 第 68 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已注册商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向注册官登记。因此,如果特许经营合同涉及已注册的商标,就应当登记许可合同,具体内容依知识产权厅的规定。特许人还必须继续控制使用的质量,否则可能影响商标权的稳固。

4.4 特许人应考虑的合同条款

  • 权利的范围、区域、期限和续约
  • 对价和付款时间,须依清晰的规则列明
  • 运营标准、培训、检查,以及不遵守的后果
  • 商标的使用、保密信息,以及合同终止后的限制(须合理,不宜过宽)
  • 合同终止、回购、权利转让,以及被特许人须归还或停止使用的东西
  • 对客户的责任、保证,以及客户的个人数据
  • 争议解决

购买特许经营权的一方,阅读的角度不同。请见购买特许经营前审查合同以及特许经营咨询服务。

5. 用经销商扩张

在实践中,经销商或分销商通常是买进商品再转售,自己投资库存和门店,以自己的名义销售。这样制造商不必投资分店就能扩大市场,代价是控制力变小。

5.1 重要的合同条款

  • 区域与独家。 写清区域,是否独家,经销商能否到区域外销售,制造商自己能否在该区域销售。
  • 目标与评估。 最低销量、评估期,以及达不到时的后果。
  • 订货与付款。 信用条件、交货、所有权,以及运输途中的风险。
  • 名称和商标的使用。 只能为销售所交付的商品而使用,并且不得注册相似的名称。
  • 售后服务。 谁提供保证、维修、退货和受理投诉。
  • 客户数据。 归谁所有,可以用到什么程度,以及个人数据方面的事。
  • 期限与终止。 终止时,谁回购库存,谁处理客户和剩余商品。

最后一项最常引发争议。请见终止经销合同:库存、品牌与客户。至于买卖转售、居间和代理三者的区别,请见居间、代理还是买进转售。

5.2 注意价格和竞争方面的限制

设定限制竞争的条件,例如规定转售价格,或禁止向某些客户群销售,可能落入贸易竞争法的风险范围,取决于事实和市场力量。所以在加入这类条款之前,应先请律师审查。

6. 混合方案

许多企业并不只选一条路。举个假设的例子:餐厅在同一府内自己开分店以保持标准,再把没有团队照看的远府交给特许经营;或者日用品制造商在外府通过经销商销售,同时自己开设线上渠道。关键在于各种合同不能互相冲突。例如,经销商拥有区域独家权,制造商就不能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到线上去与经销商竞争。

7. 对客户的责任与声誉

  • 让客户清楚看到谁是卖方。收据、门店招牌和网站应注明真正的法人。
  • 在合同中约定保证、保修和受理投诉的方式。
  • 定期检查标准。发现了问题却不处理,声誉的损失会先于合同发生。
  • 客户的个人数据,要约定谁是数据控制者。请见PDPA。

8. 试验的顺序

  1. 先把现有业务调整到能赚钱、能复制
  2. 注册商标
  3. 编写手册和标准
  4. 试开第二家分店,或试一家经销商
  5. 复盘结果并调整合同,再继续扩张
  6. 当体系撑得住时才扩张,而不是有人来问就扩张

9. 检查清单

  • 现有业务真正赚钱,并且没有老板在场也能复制
  • 商标已以品牌所有人的名义注册
  • 依据想要的控制、资金和速度选择扩张模式
  • 特许经营合同或经销合同拟定得公平,并已读过不公平交易行为的指引
  • 商标许可合同已采用书面形式并登记
  • 写明区域、独家、目标,以及达不到目标的后果
  • 约定合同终止、库存、客户,以及停止使用名称
  • 收据、招牌和网站注明真正的卖方
  • 就各种模式的利润和税务请教会计师

延伸阅读

在选择用分支、特许经营还是经销商来扩张之前,应先确保现有业务可以复制,名称属于我们,并且合同写清楚终止时谁负责什么。

我们起草和审查特许经营合同、经销合同,并协助办理商标注册和许可登记。如需首次咨询,请致电 +66 92 254 2045 或发送详情给我们。另请参阅特许经营和商标注册。


本指南由苏婉瓦拉律师事务所发布 —— 该律师事务所位于孔敬府,成立于 1986 年。本文仅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任何特定事项的法律建议。

常见问题

泰国有专门的特许经营法律吗?+

没有专门的特许经营法。特许经营合同适用《民商法典》的一般合同规则、商标法、贸易竞争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贸易竞争委员会已就特许经营业务中的不公平交易行为发布了审查指引,特许人和被特许人都应当了解。使用前应到贸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的网站核对最新版本。

商标许可合同必须登记吗?+

《商标法》B.E. 2534 第 68 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已注册商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向注册官登记。不登记的后果,应以最新法条为准并咨询专业人士,所以最好一开始就依法登记,特别是被特许人有多家的时候。

经销商和特许经营有什么区别?+

经销商通常购进商品,在约定区域内以自己的名义和业务转售;特许经营中的被特许人则在特许人的名称、体系和标准下经营,所以在运营、培训和质量控制上的要求通常更多。真正的区别取决于合同条款,而不是叫什么名称。

如果客户起诉或投诉分店,特许人要承担责任吗?+

属于同一法人的分支机构直接约束公司本身;而被特许人或经销商如果是另一法人或另一个人,通常对自己的客户负责。但如果事实表明特许人介入控制,或以让客户以为是同一业务的方式充当代理人,特许人也可能被一并起诉。广告、门店、收据和对外呈现的方式都会影响判断。应当写清谁是卖方、谁提供保证、谁控制客户数据。

经销合同应当约定独家区域吗?+

看目标。区域独家让经销商愿意全力投入,但如果经销商达不到销量,也会束缚制造商,所以应当约定最低目标、评估期,以及转为非独家或终止合同的权利。如果涉及价格或客户限制,还要核对贸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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