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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法

一方出资、一方出力:泰国公司股权如何公平分配

一位联合创始人出资金,另一位出劳务。泰国公司法对以劳务换股权有何规定、哪些公平分配方案真正可行,以及如何同时保护两位创始人。

苏婉瓦拉律师事务所— 商法团队2026年10月20日7 分钟阅读
一方出资、一方出力:泰国公司股权如何公平分配

核心答案

当一位创始人出资金、另一位出力时,法律并没有现成的分配公式。法律真正的限制只有一点:泰国有限公司的股份须以金钱缴付,因此"以劳务换股份"不能仅靠在合同里写一句话来实现。公平的分配属于商业决定,需要有意识地写进文件。

规则(《民商法典》)。 第1119条要求每一股都以金钱全额缴付,但法定会议依第1108条第(5)项批准的股份除外,这类股份可视同已因劳务或财产对价而缴足。合伙则不同:第1026条允许合伙人以金钱、其他财产或劳务出资。

我们的实务看法。 不要在第一天就试图把劳动折算成泰铢。按角色和投入程度分配股份,把资金作为单独一项处理(溢价或股东借款),并让出力方在创始人之间的书面协议下随时间逐步取得股份。据我们所知,这是计划变化时仍能保持公平的唯一布局。

本指南不重复50:50 僵局指南和BOI 多创始人指南的内容。如果你打算对半分股,或正在申请投资促进,请先阅读这两篇。

1. 泰国公司可以用劳务换股份吗?

法典中有三条规则决定这个问题。

  • 股份以金钱缴付(第1119条)。 每一股都必须以金钱全额缴付。例外是依第1108条第(5)项或第1221条批准的股份。
  • 设立大会的例外(第1108条第(5)项)。 在法定会议上,发起人和认股人可以批准发行一定数量的股份,视同已全额或部分缴付,因为是以劳务或财产作为对价。会议必须专门说明,并精确描述该劳务或财产。公司注册时,申请中会记载以非金钱方式视同缴付而发行的股份(第1111条)。
  • 不得抵销(第1119条)。 股东不得以公司欠自己的债务抵减股款。

依赖这一途径之前应当先确认的事项:商业发展厅在实践中如何处理第1108条第(5)项的股份,第1111/1条的一日注册途径能否与此类股份结合使用,以及公司成立之后发行非金钱股份有何途径。在围绕此项制定计划之前,请先向登记官和你的顾问确认。

即使这扇门是开着的,它也是个粗糙的工具。为"将要完成的工作"一次性发行股份,会让出力方一开始就拿到全部股份,这与出资方的期望恰恰相反。因此多数创始人会采用下面的结构。

2. 公平分配的实用方案

方案运作方式注意事项
按角色分配,出资方付更高价格按约定比例分配股份。股份不得低于票面价值发行(第1105条),但若公司章程大纲授权,可以高于票面价值发行,超出部分随首次缴款一并缴付。溢价必须在章程大纲中获得授权。出资方持有的公司份额小于其现金占比。
出资方借出差额双方每股支付相同。出资方将多出的资金作为书面股东借款投入,由公司偿还。借款是债务,不是股权。须写明还款条款、利息(如有)以及相对其他债权人的清偿顺序。它不属于股款支付(第1119条)。
给出资方优先股出资方获得带有优先权的股份,例如股息优先或清算时优先返还资本。股息按每股已缴金额计算,除非优先股另有约定(第1200条)。第1142条规定,优先股一经发行且优先权已确定,就完全不得修改。第一次就要起草正确。
出力方随时间取得股份两位创始人现在都登记为股东。书面协议约定,出力方若提前离开,须转让其部分股份。公司不能回购自己的股份(第1143条),因此买方是另一位创始人或指定买家。
向出力方支付薪酬或费用工作以董事报酬或员工薪资支付,与股份分开。税务和社保处理取决于其角色。设定之前请咨询你的会计师。

许多创始人最终会合用第二行和第四行:股份相等或接近相等,为出资方多出的现金记录一笔借款,并为出力方订立股权成熟协议。

3. 假设示例:账通常怎么算

假设示例,并非真实案件,也不是建议。 Ploy 将为初创公司出资,Ton 将全职开发产品。两人约定,Ton 在全职工作四年后应取得公司一半的股份。

常见的布局如下:

  • 第一天两人以 50:50 登记,各自以现金支付票面价值。
  • Ploy 依书面借款协议,将其余创业资金借给公司。
  • Ton 与 Ploy 的协议规定:如果 Ton 在第一年内离开,须以票面价值将大部分股份卖给 Ploy。此后每年,须出售的比例逐步减少,直至 Ton 无需出售即可完整持有。

Ton 中途退出时,Ploy 受到保护。Ton 也受到保护,因为股份登记在 Ton 名下,且股权成熟条款是书面的,不能被非正式地更改。由于两人从第一天起就以 50:50 登记,表决权格局一开始就是对等的,因此在接受这一点之前,请先阅读僵局指南。

4. 为什么股权成熟在创始人之间做,而不是由公司做

由于第1143条禁止有限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你不能依赖通常的"公司回购离职者股份"条款。可行的工具是相关人员之间的合同:

  • 买入期权或出售义务。 如果创始人在第一阶段内离开,另一位创始人(或指定买家)可以或必须买入该创始人尚未成熟的股份。
  • 价格公式。 在协议中写明定价方法:票面价值、成本、某个公式或独立估值。并说明由谁选择估值师。
  • 转让机制。 依第1129条,除非公司章程限制记名股份的转让,股份无须公司同意即可自由转让。如果转让的是记名股份,转让文书必须是书面的,由双方签署,并至少有一名见证人,且只有记入股东名册后才对公司和第三人有约束力。请提前准备已签署的转让表格,或安排授权委托,使离职者无法直接拒绝签署。

5. 离职者、拖售和随售条款

这些条款属于合同性质。法典没有关于它们的标准文本,因此起约束作用的是你写下的内容。

  • 好离职者 / 坏离职者。 好离职者(疾病、死亡、协商退出)可按公允价值保留已取得的股份。坏离职者(严重违约、竞业、过早离开)须以较低价格出售。请以第三方能够适用的方式定义每种情形。
  • 拖售权。 如果买家想收购整家公司,多数股东可以要求其他人按相同条件出售。
  • 随售权。 如果一位创始人出售股份,另一位可以按相同条件一并出售。
  • 违约金。 如果协议约定了违约金或没收,法院可以将过高的金额酌减至合理数额(第383条)。不要假定苛刻的没收条款会按字面执行。
  • 应写在哪里。 创始人协议只约束签署的人。如果希望公司可见,请在公司章程中加入相应的限制,并请先向我们确认登记官是否接受该措辞。

6. 董事、薪资与股息

  • 角色。 谁担任董事、谁代表公司签字,与谁持有股份是两个独立的问题。请以书面约定。
  • 薪资与股息。 工作报酬应放在薪资或董事报酬中。股息回报资本,按股份分配(第1200条),且公司只能从利润中分派股息(第1201条)。持股较少但全职工作的出力方,需要一份公司真正能够负担的薪资。
  • 保留事项。 列明需要两位创始人共同批准的决定,例如新股发行、超过约定额度的借款以及出售业务。这可以保护持股较少的一方。

7. 创始人意见不一致时

如果创始人持股相同且无法达成一致,公司可能陷入停滞。僵局指南介绍了各种途径。如果你是持股较少的一方,请参阅少数股东权利。如果你计划之后引入投资人或员工持股,请参阅ESOP 与 RSU 指南。

8. 注册前的检查清单

  • 每位创始人的角色、投入时间和开始日期已书面记录。
  • 股份比例及其理由。
  • 出资方多出的现金已记录为溢价、借款或优先股,而非含糊带过。
  • 如有任何股份以劳务或财产发行,已在法定会议前决定并精确描述。
  • 股权成熟或离职者条款:期限、触发事件、定价方法、由谁购买。
  • 为离职情形准备已签署的转让表格或授权委托。
  • 已商定拖售和随售条款。
  • 已列明董事、签字权限和保留事项。
  • 出力方的薪资或费用,以及公司无力支付时如何处理。
  • 已审阅注册前订立的合同:见设立前合同与发起人责任。

延伸阅读

资金可以通过股份数量、溢价或借款来定价,但劳务应当随时间取得并写成书面,让两位创始人从第一天起就知道其中一人离开时会发生什么。

我们协助联合创始人选择股权结构,并起草创始人协议和公司文件。初步咨询免费 —— 请致电 +66 92 254 2045 或将详情发送给我们。更多内容请见公司注册、合同与文件以及合资企业。


本指南由苏婉瓦拉律师事务所发布 —— 该律师事务所位于孔敬府,成立于 1986 年。本文仅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任何特定事项的法律建议。

常见问题

泰国有限公司可以向创始人发行股份来换取其劳务吗?+

可以,但只有一条很窄的通道。《民商法典》第1119条要求股份须以金钱全额缴付,但法定会议依第1108条第(5)项批准的股份除外,这类股份可在精确描述的前提下,视同已因劳务或财产对价而缴足。该通道与设立大会挂钩,对于公司成立之后发行的股份,我们在法典中未发现对应的途径,因此多数创始人会采用其他结构。

一方出资、一方出力时,最简单公平的股权分配方式是什么?+

按各创始人实际承担的角色分配股份,再把资金问题单独处理:要么由出资方按更高价格认购(股份溢价),要么由出资方依书面借款协议向公司出借多出的资金。让出力方的股权通过创始人之间的书面协议随时间逐步取得,这样早早离开的人就不会继续持有一大块股份。

创始人离开后,公司可以回购其股份吗?+

依《民商法典》不可以。第1143条禁止有限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或接受自己的股份作质押。实际的替代做法是订立书面协议,约定离开的创始人必须按事先确定的方法定价,将股份卖给另一位创始人或指定买家。

我对公司的借款可以算作股款吗?+

不可以。第1119条规定,股东不得以公司欠自己的债务抵销应缴的股款。股东借款与股份认购是两笔独立的交易,须有各自的文件。

合伙人可以用劳务代替金钱出资吗?+

在《民商法典》规定的合伙中可以:第1026条允许每位合伙人以金钱、其他财产或劳务出资。有限公司则不同,除上述法定会议的例外,其股份须以金钱缴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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