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答案
能否退出,取决于MOU或LOI写了什么,以及双方打算受约束到什么程度,而不取决于文件的名称。不要想当然地认为“MOU没有约束力”。有的MOU本身就是完整的合同;即使大部分内容没有约束力,保密、排他谈判、费用分担这类条款也常常有约束力。
起点是《民商法典》第366条:对一方当事人表明为重要的事项,在全部点上达成合意之前,有疑义时视为合同尚未成立;对部分事项的谅解,即使书面记录也不具约束力;如果约定拟订立的合同须以书面作成,则在书面作成之前合同不成立。因此,不签正式合同本身常常不构成违约。但由于有约束力的条款、已经支付的款项,以及按MOU已经做过的事,退出之后仍可能留下义务。
发出退出通知之前,请按这个顺序核对:MOU是否已经成为合同;哪些条款被写明有约束力;是否已经有钱款或履行行为发生。
1. MOU与LOI有何区别,名称有多重要
MOU和LOI并不是泰国法单独规定的合同类型。实务上,MOU多是双方签署的文件,LOI多是一方向对方表明意向和暂定条件的函件,但两者都可以写成完全有约束力,也可以写成完全没有约束力。
法院看的是内容和真实意思,而不是标题。第171条在解释意思表示时,重视真实意思而非字面;第368条要求按诚信并参照习惯解释合同。一份价格、标的、交付日期、付款条件都已齐备的MOU可以被认定为合同;而一份即使题为“合同”,却写明只是谈判框架的文件,则可能不是买卖合同。
2. MOU本身是合同,还是只是约定谈判
可以分为三种情形来想。
- 完全有约束力的合同。 重要事项(当事人、标的、价格或计算方法、主要条件)已经谈妥,文字上也看得出受约束的意思。即使将来还打算另签更长的合同,不履行也可能构成违约。
- 约定进行谈判。 仅约定在一定期间内善意谈判,或把最终价格、尽调结果等关键点留作开放的框架。这并不强制双方签署正式合同。
- 混合型。 大部分不具约束力,只列明某些条款有约束力。这在商业交易中最常见。
第366条是分析的起点。如果文件把某些事项标明为必须全部谈妥的重要事项,而这些事项尚未谈妥;或者双方约定正式合同须以书面作成而尚未签署,就有理由主张正式合同尚未成立。但这并不会使MOU中明确写明有约束力的条款随之消失。
最高法院的一个例子:判决588/2564涉及一份谅解文件,约定一方在考察出租建筑物项目后再决定是否投资。法院认定其为有约束力的合同,终止也须依合同条款或法律进行。该案合同条款允许投资方在考察结果不满意时终止,所交的保证金不得没收,应予返还。这说明“谅解文件”也可能是真正的合同。
3. “以签订正式合同为条件”和“除条款X外无约束力”的效果
| 措辞 | 通常含义 | 需要核对的事项 |
|---|---|---|
| “以签订正式合同为条件” | 在正式合同之前,无意受交易条件约束 | 是否另有写明有约束力的条款;之后的行为是否改变了局面 |
| “除第5、6、8条外无约束力” | 仅列明的条款有约束力 | 这些条款是否明确到可以执行 |
| “仅为暂定谅解” | 谈判阶段的意思 | 数字和条件是否已经完整到像合同 |
| “双方应于某月某日前订立正式合同” | 可能是订约义务,也可能只是目标 | 是“应当”还是“拟于”;期限过后怎么办 |
| 未写明是否有约束力 | 看内容和真实意思(第171、368条) | 重要事项是否齐备、双方的行为 |
这类措辞能让解释更清楚,但并非万能护身符。法院会结合整份文件和双方行为一并判断。
4. 逐条核对表:是否有约束力、要查什么
| 条款 | 通常是否有约束力 | 需要核对的事项 |
|---|---|---|
| 价格、标的、主要交易条件 | 若只是谈判框架,通常没有;若意在成为合同,则有 | 是否都已具体确定,是否留空,是否写明有约束力(第5节) |
| 定金 | 视其是真正的定金、订金还是预付款而定 | 是否在签约日交付,没收条款的措辞(第5节) |
| 谈判费用、尽调费用 | 有明确的费用分担条款时有约束力 | 终止时由谁承担,是否有上限(第6节) |
| 保密 | 通常写明有约束力并在终止后继续 | 期限、范围、信息的返还或销毁(第7节) |
| 排他谈判(禁止接触他人) | 通常仅在约定期间内有约束力 | 期间、范围、违反的后果(第7节) |
| 正式合同截止日 | 常只是目标,也有到期MOU即失效的写法 | 到期后如何处理,如何延期 |
| 尽职调查与信息获取 | 条款明确时,约束披露方 | 信息范围、使用规则 |
| 适用法律、管辖、仲裁 | 即使其余无约束力,明示的话常常有约束力 | 是否写明也适用于该MOU |
| 终止条款 | 按其文字有约束力 | 通知方式与期限、哪些条款继续有效 |
5. 按MOU支付的定金能否没收: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法律意义上的定金。 第377条:订立合同时交付的物品作为定金的,该交付是合同成立的证据,也是履行合同的担保。第378条:除另有约定外,定金在履行时返还或充抵价款;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因其应负责的原因致履行不能,或因其过错致合同被解除的,定金被没收;收取方不履行或应负责的,则须返还。
在MOU中的问题。 定金是与“合同”相联系的概念。如果MOU并不是有约束力的买卖合同,那么按MOU支付的款项可能只是订金、谈判保证金或预付款,退还还是留存,取决于MOU的条款。文件里把它叫作“定金”,并不当然使它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定金。
以下是关于定金的最高法院判决示例。
- 判决2478/2565:合同书虽称为定金,但在签约日之后交付的款项不是法定定金,即使对方违约,收款方也不能没收。
- 判决10316/2559:定金是在签约日交付的,既是合同的证据,也是履行的担保。
- 判决7302/2559:卖方给予买方正当的新期限,买方仍未遵守,卖方可依第378条第(2)项没收定金。
- 判决301/2563:法院可依不公平合同条款法(佛历2540年)第7条酌减过高的没收额,但并非必须减少。
| 问题 | 是 | 否 |
|---|---|---|
| 付款时是否已存在有约束力的合同 | 较可能是定金 | 可能是订金或预付款,需阅读返还与没收条款 |
| 是否在签约日交付 | 符合定金的性质 | 可能不是法定定金(参见2478/2565) |
| 付款方是否为违约方 | 除另有约定外,可依第378条第(2)项没收 | 应当返还(收款方有过错时见第378条第(3)项) |
| 没收金额是否明显高于损失 | 法院可以酌减(参见301/2563) |
假设的例子:A依收购业务的MOU支付了20万泰铢,条款写明“谈判保证金。未通过尽职调查的全额退还;A无列明事由退出的,予以没收”。这并非依买卖合同所作的付款,因此能否没收取决于MOU的文字和列明的事由。如果A因发现隐性债务而退出,且这属于MOU规定的退款事由,收款方就必须退还。
6. 尽职调查费用和谈判费用由谁承担
通常各自承担自己的费用(律师、会计师、尽调、差旅)。如果MOU没有规定,交易失败后很难向对方追回,需要证明对方违反了有约束力的义务或另有法律依据。
应写入MOU的事项如下。
- 谁承担哪些费用,顾问是共用还是各自聘请。
- 终止时在什么情况下由对方补偿或分担(无列明事由退出、提供虚假信息等)。
- 可主张费用的上限,以及凭据的提交。
- 一方出资的尽调报告被另一方使用时的分担。
7. 保密与排他谈判在退出后还有效吗
保密。 通常自信息交换开始起即有约束力,并写成在谈判结束后仍持续数年等约定期间。即使MOU的其他部分没有约束力,只要这一条写明有约束力,就有效。退出并不能摆脱它。需要核对什么是保密信息、例外情形(已公开的信息、依官方要求披露)、期限,以及信息的返还或销毁。
排他谈判(禁止接触他人)。 通常有期限,例如60日或90日(假设的数字),期间内卖方不得与其他买方谈判。一般在期限届满或按约定终止时结束。如果写明终止后继续有效,则要看期限和范围是否合理,是否有违约金或预定的赔偿额,如果有,是否过高。
实务提示。
- 退出后,停止使用对方的信息,也不要转交给第三方。
- 如果你是卖方,即使MOU其余部分无约束力,在排他期间内也不要与他人开始谈判。
- 留存何时发送了哪些信息的记录。
8. 恶意中止谈判的责任
泰国法对缔约前谈判中的诚信义务没有一般性规定,也没有“恶意中止谈判必然产生责任”的确立规则。
相关条文如下。
- 第5条: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每个人都应遵守诚实信用。
- 第368条:合同应按诚信,并参照习惯来解释。
- 第171条:重视真实意思而非字面。
这些规定适用于权利行使、合同履行和解释。如果MOU中有善意谈判义务、排他谈判等有约束力的条款,违反这些条款而中止谈判,可能构成违约。如果MOU中完全没有有约束力的条款,仅因对方结束了谈判就要求赔偿,则需要另有可以证明的法律依据。每个案件的判断不同,结果并不确定。
实务上,退出的一方应有可以说明的理由,并依程序通知;受影响的一方则应保留因信赖对方言行而支出的费用和所做之事的证据。
9. 哪些行为会使MOU产生约束力
即使MOU写明没有约束力,当事人的行为也可能改变局面,因为法院看的是真实意思(第171条)。
- 已经开始履行交易:交付货物,转移员工或业务,参与经营。
- 支付的是看起来像价款或对价的款项,而不是订金或谈判费用。
- 双方向客户、银行、主管部门等第三方宣告交易已经成立。
- 以没有保留的邮件或消息,把主要条件完全谈妥。
- 彼此像对待已有合同一样行事。例如,一方为筹备借款或招聘,对方明知却未提出异议。
如果仍有未谈妥的事项,或双方约定须以书面作成,第366条仍可能成为对方的主张。实际履行是法院会掂量的事实,而不是自动的答案。
10. 如何规范地退出
- 通读整份MOU。 看约束力、终止、通知、保密、排他谈判、费用和争议解决条款。
- 收集事实。 已付和已收的款项,已发送的信息,显示条件已获同意或被拒绝的邮件,因信赖而做的事。
- 选择与MOU相符的理由。 例如尽调结果与约定条件不符,期限届满而未达成一致,未获得规定的批准。如果MOU允许无需理由退出,就行使该权利。
- 书面通知。 按MOU规定的地址和方式发送。写明该MOU、退出日期和依据的条款,并要求对方确认收到。保存送达证据。
- 返还或销毁收到的信息。 并书面确认不会使用。
- 处理款项和费用。 要求返还订金或预付款,或说明依条款不能返还的理由,并按MOU的规定结算费用分担。
- 确认继续有效的条款。 如保密和仍在有效期内的排他谈判,以免日后发生争议。
- 发出前请律师检查文稿。夸大的措辞可能被用作证据。
11. 常见错误
- 只看标题就断定MOU没有约束力。
- 把签约日之后付的款项称为“定金”,并期待可以没收。
- 在正式合同之前,没有返还或补偿的约定就付款或开始工作。
- 在签署保密协议之前发送机密信息。
- 没有约定排他谈判的期限。
- 没有写明交易失败时尽调费用和顾问费由谁承担。
- 不发书面通知就失联,或只口头表示退出。
- 无意受约束,却发出“这笔交易已经谈成”的邮件。
12. 签署MOU前的起草核对清单
- 写明文件是否有约束力,以及哪些条款有约束力(例如“除第○条外无约束力”)。
- 若要完全受约束,写入全部重要事项(价格、标的、条件、日期)。
- 写明正式合同须以书面作成并由有权签署人签署(参见第366条)。
- 写明付款的性质(定金、订金、预付款)、日期以及返还与没收的条件。
- 约定尽调费用和谈判费用由谁承担、终止时的补偿以及上限。
- 约定保密的范围、例外、终止后的期间和信息的返还。
- 明确排他谈判的期间、范围和违反的后果。
- 约定MOU的有效期、到期后如何处理以及如何延期。
- 约定终止方式、通知期限和继续有效的条款。
- 选定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
- 确认签署人有权代表公司。
- 签署前请律师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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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U是否有约束力,取决于文字、双方的真实意思以及已经做过的事,而不取决于标题。退出之前,先核对被写明有约束力的条款、已经支付的款项和已发送的信息,并以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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