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答案
葬礼之后,继承人打开文件柜,找到一份遗嘱。一周后又有人找到另一份,或者亲戚寄来一份在国外订立的遗嘱。它们说的不一样,问题就变成“哪一份有效”。本指南给出在家人争执或上法院之前应当进行的检查顺序。遗嘱的形式要求和伪造证据,请看怀疑遗嘱被伪造或受胁迫指南;外国人遗嘱的一般问题,请看外国人遗嘱指南。这里只讨论手头有多份遗嘱的情形。
法律规则(民商法典及1938年(佛历2481年)《法律冲突法》) 遗嘱必须依法定形式订立(第1656条至第1663条),违反形式的遗嘱无效(第1705条)。立遗嘱人可依第1694条至第1697条的方法随时全部或部分撤销遗嘱。一种方法是订立新遗嘱,另一种是以撤销的意思销毁或涂销原件。第1697条规定,除非立遗嘱人表示了不同的意思,前一份遗嘱仅在与后一份冲突的范围内被撤销。有外国因素时,1938年(佛历2481年)《法律冲突法》第37条至第42条规定了各个问题适用哪国法律。
我们的实务看法 这类纠纷多数可以归结为一张表:把所有遗嘱按日期排列,写明各自涉及的财产以及冲突之处。继承人往往先问“谁对谁错”,这样做更慢,而且在事实尚未查清前就伤害了关系。哪一份遗嘱有效,最终由法院决定。
假设案例 孔敬市的汶勒先生去世。子女娜帕和提拉蓬找到三份遗嘱。遗嘱A于2016年在县政府订立,房屋和土地归娜帕,存款平均分配,执行人是娜帕。遗嘱B为亲笔,日期为2022年,在衣柜中找到,农地归提拉蓬,执行人是提拉蓬。遗嘱C于2020年在澳大利亚珀斯订立,把当地账户和股票给提拉蓬,并含有“撤销此前所有遗嘱”的条款。下面各部分都以这一家为例。
1. 第1步和第2步:收集全部文件,再核对形式
第1步 收集并保全原件。 先不要判断哪一份是真的。做三件事。
- 收集所有遗嘱、复印件和草稿,包括手机里、邮箱里,以及逝者的律师或银行保管的。
- 原件集中放在一处,保持干燥,不作任何改动:不添写、不做记号、不拆订书钉、不副署。交给他人之前先拍摄正反两面。
- 记下谁在何时何地发现的、当时有谁在场,因为日后可能被问到。
第2步 核对每份遗嘱的形式。 常见形式如下(详情见上面链接的伪造指南)。
- 普通形式(第1656条):书面、有日期,立遗嘱人在同时在场的至少两名见证人面前签名。
- 全文亲笔形式(第1657条):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并写明日期、签名。
- 公文书形式(第1658条):在县政府由官员面前订立。
- 密封文书形式(第1660条)。
违反形式的遗嘱依第1705条无效。若某份遗嘱无效,就不必再争论它与别的遗嘱是否冲突。但要注意:说“形式不合格”必须有文件上的依据,不能仅凭觉得内容不公平。
在汶勒先生一家,遗嘱B是全文亲笔,所以要核实全部出自他本人之手,并有日期和签名。遗嘱A是县政府的文书,应向县政府申请认证副本以供对照。
2. 第3步和第4步:按日期排序,再阅读撤销规则
把遗嘱按订立日期(不是发现日期)排序,然后阅读四条规则。
- 可随时撤销(第1693条)。 立遗嘱人到去世前都可以改变主意,立了遗嘱并不受其约束。
- 以后立遗嘱撤销(第1694条)。 后一份遗嘱明确撤销前一份(全部或部分)时,先要确认后一份本身有效。如果后一份无效,其撤销条款很可能不发生效力,应由律师结合事实检查。
- 以销毁或涂销撤销(第1695条)。 立遗嘱人以撤销的意思销毁或涂销原件即构成撤销,但必须证明其意思。原件找不到不等于已被撤销;有多份原件时,下结论前先问律师。另外,如果立遗嘱人故意转让或毁坏遗嘱中所赠与的财产,有关该财产的条款视为撤销(第1696条)。
- 后立遗嘱在冲突范围内撤销前立遗嘱(第1697条)。 除非立遗嘱人表示了不同的意思,前一份遗嘱只在与后一份冲突的限度内被撤销。
常见的误解是“新遗嘱会把旧遗嘱完全抹掉”。法律并不总是这样,必须阅读新遗嘱实际写了什么。
3. 常见情形:适用哪一份遗嘱
此表只是初步指引。实际结果取决于每份遗嘱的措辞和形式。
| 情形 | 初步思路 | 还要检查什么 |
|---|---|---|
| 两份日期不同,内容冲突 | 若两份都有效,冲突部分以后一份为准(第1697条) | 两份的形式(第1705条)和明确的日期 |
| 后一份遗嘱没有提到某些财产 | 后一份未提到的财产因无冲突,通常仍按前一份处理 | 后一份是否意在涵盖全部财产,是否含有撤销前一份全部的条款 |
| 后一份写明“撤销此前所有遗嘱” | 若后一份有效,则依第1693条和第1694条全部撤销 | 后一份是否有效成立;有外国因素时见第42条(第5部分) |
| 前一份存放在县政府,后一份亲笔写成并存于家中 | 保管地点不起决定作用,看形式和日期。符合第1657条的后一份亲笔遗嘱在冲突部分优先 | 取得县政府遗嘱的认证副本;核对家中那份的笔迹和日期 |
| 只有复印件,找不到原件 | 仅凭复印件难以证明 | 查明原件下落和遗失经过,是否以撤销的意思销毁(第1695条) |
| 没有日期的文件 | 普通形式和亲笔形式都需要年月日,缺少时可能依第1705条无效 | 属于哪种形式,是否有其他证据证明日期;不要猜日期 |
4. 第5步和第6步:按遗嘱对照财产,找出冲突点
不要整份比较,而是逐项财产在同一张表里比较。真正的冲突通常有三种形态。
- 同一项财产被给了不同的人。
- 指定了不同的执行人。
- 一份遗嘱把全部财产给一个人,另一份把一部分给别人。
如果遗嘱涉及的是不同的财产,就不冲突,两份可以同时发挥作用。下面的记录可供继承人套用。
已发现遗嘱清单 - [逝者姓名] 的遗产
(虚构数据,仅作格式示例)
遗嘱 | 订立日期 | 形式 | 发现地点 | 原件/复印件 | 执行人 | 涉及财产 | 撤销条款
-----|--------------|--------------|----------------|--------------|----------|------------------------|----------------------
A | [日/月/年] | 公文书 | 县政府 | 认证副本 | [姓名] | 房屋、土地、存款 | 无
B | [日/月/年] | 全文亲笔 | 衣柜 | 原件 | [姓名] | 农地 | 无
C | [日/月/年] | 外国形式 | 外国律师 | 原件+译文 | 未指定 | 外国账户和股票 | “撤销此前所有遗嘱”
冲突点:[遗嘱A与B:农地 / 执行人]
尚不确定:[遗嘱C能否撤销A。请咨询顾问]
对汶勒先生而言,遗嘱B(2022年)晚于遗嘱A(2016年),两者在农地和执行人上冲突。如果遗嘱B有效成立,第1697条使A的这一部分被撤销。B没有提到的房屋和存款仍按A处理,并且还要再问遗嘱C的“全部撤销”条款是否影响A(第5部分)。
5. 同时有泰国遗嘱和外国遗嘱
常见做法是为泰国境内的财产订立泰国遗嘱,其余财产在本国另订遗嘱。风险在于,其中一份含有“撤销此前所有遗嘱”的条款,而起草人不知道另一份存在,也没有把范围限定于某个国家。
1938年(佛历2481年)《法律冲突法》规定如下。
| 问题 | 适用的法律 | 条 |
|---|---|---|
| 不动产继承 | 财产所在地法 | 37 |
| 动产继承(法定或遗嘱) | 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 | 38 |
| 立遗嘱能力 | 订立时立遗嘱人的本国法 | 39 |
| 遗嘱形式 | 立遗嘱人本国法或订立地法 | 40 |
| 效力、解释、无效 | 立遗嘱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 | 41 |
| 撤销与失效 | 撤销:撤销时的住所地法。失效:死亡时的住所地法 | 42 |
此表是条文的概括,请同时阅读条文全文。由此可得三点。
- 泰国境内的土地和公寓永远适用泰国法律。 把泰国土地给某人的外国遗嘱,必须先过泰国法这一关,包括对外国人继承土地的限制。请看泰国境内财产与跨国遗产指南。
- 形式。 依立遗嘱人本国法或订立地法形式有效的遗嘱,依第40条被承认,因此不必每次都按泰国形式重新订立。
- “撤销此前所有遗嘱”条款。 撤销适用撤销时立遗嘱人的住所地法(第42条)。如果订立遗嘱C时立遗嘱人已移居国外或住所在泰国以外,答案可能与居住在泰国时不同,所以应询问两国的顾问。不要自己下结论。
要在泰国法院使用的外国遗嘱,通常需要经认证的泰文译本,原件须经法院要求的认证。属于《取消认证公约》成员国的,可以使用Apostille认证。外国法律通常需要当事人作为事实来证明,所以要准备该国法律的意见书或经认证的条文。
在汶勒先生一家,遗嘱C涉及澳大利亚的账户和股票,主要是当地法律和法院的事;而孔敬的土地适用泰国法律。剩下的问题是遗嘱C的“撤销所有遗嘱”条款是否影响适用泰国法的遗嘱A,这需要顾问回答。
6. 两份遗嘱指定不同执行人时
当两份遗嘱指定了不同的人,又无法确定适用哪一份,由法院决定指定谁。继承人、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可依第1713条申请。程序请看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指南和在遗嘱中选择执行人指南。
在此期间,任何一份遗嘱中被点名的人都不应向银行或土地局表明自己是执行人,也不应转移财产。如果财产有被使用或出售的风险,应向律师咨询如何保护权利。
7. 怀疑伪造或受胁迫时
如果某份遗嘱看起来不对劲(笔迹不同、死后不久才出现、受益人是贴身照顾者、订立时立遗嘱人重病),在指责任何人之前先保全证据并取得意见。签名、见证人、行为能力、胁迫、欺诈、期限和报警,见怀疑遗嘱被伪造或受胁迫指南,这里不重复。要记住一点:不要仅因为有多份遗嘱就断定有伪造。人确实会随着时间修改遗嘱。
8. 第7步:事实清楚之后再决定是否上法院
表格做完后,通常有三条路。
- 协商一致。 继承人看过表后对适用哪一份遗嘱意见一致。把协议写成书面,签字前请律师过目。
- 对执行人无法达成一致。 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第1713条),由法院指定。
- 对哪一份遗嘱有效无法达成一致。 可能需要起诉请求法院裁判,例如请求确认某份遗嘱不能执行。这有条件和期限,见第7部分所述的指南。
法院是最后一步,不是第一步,因为需要先备好表格和原件。结果取决于事实、文件和法院的裁量权,没有人能事先保证结果。关于遗产与财产分配的整体情况,请看继承基础指南。
检查清单
收集与保全
- 收集所有遗嘱、复印件和草稿
- 原件集中保管,不改动、不做记号、不补签
- 拍摄每一页,记下谁在何时何地发现
- 为存放在县政府的遗嘱申请认证副本
核对形式与日期
- 核对每份遗嘱的形式(第1656条至第1663条及第1705条)
- 按订立日期而非发现日期排序
- 把没有日期或没有原件的单独分开
比较内容
- 阅读每份遗嘱的撤销措辞(第1693条至第1697条)
- 制作各份遗嘱所涉财产的表格
- 标出冲突点和重复指定的执行人
如有外国因素
- 区分泰国境内财产与境外财产(第37条、第38条)
- 请该国顾问确认形式和撤销条款的效力(第40条至第42条)
- 安排拟在泰国法院使用的文件的翻译与认证
决定是否上法院之前
- 先尝试利用该表协商一致
- 在向银行或土地局主张权限之前先咨询律师
延伸阅读
- 外国人在泰国的遗嘱与继承 — 外国遗嘱的一般规则,本指南不重复
- 怀疑被伪造或受胁迫的遗嘱 — 需要证明笔迹、行为能力或胁迫时
- 在遗嘱中选择执行人 — 执行人的职责及不能担任的人
- 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 需要法院指定时的程序
- 泰国境内财产与跨国遗产 — 与境外顾问配合
- 父母去世后遗产如何分配 — 遗产分割与指定管理人的整体情况
不要仅凭日期或保管地点就断定哪一份遗嘱有效。先核对形式、日期、涉及的财产和撤销措辞,再决定是否上法院。
我们协助继承人审查多份遗嘱、制作对照表,并在必要时办理法院程序。如需初步咨询,请致电 +66 92 254 2045 或将详情发送给我们。另请参阅我们的遗产业务。
本指南由苏婉瓦拉律师事务所发布 —— 该律师事务所位于孔敬府,成立于 1986 年。本文仅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任何特定事项的法律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