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和人事常常同时碰到这个问题。按周轮值的技术员在凌晨1点被电话叫出去。司机在原地等乘客等了三小时。工程师在周日天蒙蒙亮时开车赶往外府的工地。每种情形里,哪段时间算工作时间,哪段不算?只问"有没有发值班津贴"是答不出来的。本指南聚焦于值班表、待命和路途时间。关于下班后通过LINE发送工作指令,请见已有的主管用LINE下达指令指南。
公司整体的劳动合规检查请见劳动法合规检查指南;如果事情已经到了追讨款项的阶段,请见拖欠工资和加班费指南。本指南回答更早一步的问题:哪些时间从一开始就必须计入。
核心答案
决定这个问题的,不是"值班"或"待命"这样的名称,而是在那段时间里,雇主对员工的时间和地点控制到什么程度。如果员工必须留在雇主的场所,必须在几分钟内回应,或哪里都去不了,这段时间就接近工作时间。如果员工可以回家、睡觉、正常生活,只负有被叫时接电话的义务,待召通常是员工自己的时间,但从开始着手工作的那一刻起,就算工作时间。
法律原则 《劳动保护法》B.E. 2541(下称"LPA")第23条规定正常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8小时(危险工作每日不超过7小时、每周不超过42小时)。第24条禁止在工作日加班,除非员工每次事先同意,但对停工会造成损害的连续性工作、紧急工作或部长条例规定的工作设有例外。第25条规范假日工作,第26条依部长条例限制加班与假日工作的合计,第27条规范休息。第61至63条规定加班和假日工作的费率,第65条与第66条对某些工作排除相应权利。2023年新增的第23/1条赋予员工拒绝下班时间联系的权利,除非事先书面同意,详见LINE指南。
我们的实务看法 不要只写一项值班津贴。要写三件事:待命的条件(必须在哪里、几分钟内回应)、待命的报酬,以及被叫出去实际工作后如何计算和支付。法律并未规定纯粹待命的费率。但如果雇主控制过严,使员工无法自由支配时间,风险在于待命本身被视为工作;如果落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就要补发加班费。
假设案例 孔敬一家小型碾米厂机械维修公司,让技术员塔纳每周轮一次随时待召。他可以待在家里,必须在15分钟内回应。周三夜里,人事经理玛丽得知塔纳被叫到春帕县的一家碾米厂。他凌晨0点30分离家,凌晨2点修完,凌晨3点30分到家,早上照常上班。玛丽要判断待命、路途和修理各自算什么,以及公司此前是否就这些事项有过书面约定。
1. 决定性问题:雇主对时间和地点的控制到什么程度
没有一个标准能回答所有情形。请依次追问。
- 员工是否必须留在雇主场所或现场? 如果不能回家,就更接近工作时间。
- 必须在几分钟内回应或到达? 如果短到无法处理私事,就等于被控制。
- 能否睡觉、吃饭、开车去别处或饮酒? 限制越多,待命越接近实际工作。
- 被叫的频率有多高? 如果几乎每晚都被叫,待命就是工作的一部分,而不是偶发事件。
- 待命期间是否在做雇主的工作? 例如盯屏幕、回复客户、看管机器或搬运货物。
- 雇主能否规定并核查开始和结束时间? 这关系到第4部分的第65条第(7)项。
这个标准无需引用最高法院判例编号也能理解。法院看的是事实:在那段时间里,员工实际上处于雇主指挥之下到什么程度。因此,证据比政策里的名称更重要。政策写着"待召不算工作时间",但实际却命令员工10分钟内赶到现场,法院看的是实际做法。
2. 情形对照表:通常如何看待,以及证明材料
此表是一般性指引,并非每个案件的答案。实际结果取决于约定、事实以及劳动督察员或法院的裁判。
| 情形 | 通常看法 | 证明材料 |
|---|---|---|
| 场所内值夜(在办公室、工厂、宿舍留宿) | 如果必须留在场所内且不能离开,接近工作时间。如果不是员工的正常职责,可能属于第65条第(8)项,按实际工作小时数领取小时工资 | 值班表、值班命令、值班日志、摄像头或门禁卡记录 |
| 带手机在家随时待召 | 如果员工能自由支配时间,待命通常不算工作时间。被叫后实际工作的时间算工作时间 | 值班表、约定的回应时间、通话记录、工作信息 |
| 在客户现场待命(等机器或等客户) | 如果雇主或客户指示在现场等待,通常算工作时间,因为员工处在他人指定的地点 | 派工单、进出现场记录、每日照片、客户信息 |
| 工作时间内前往外府工地 | 工作时间内依指示的路途,照常付薪 | 出差审批、车票机票、费用报销单据 |
| 工作时间之外或假日的路途 | 取决于雇主是否在那个时间命令出行并加以控制。驾驶公司车辆、搬运设备或途中工作的,通常就成为工作。第71条适用于依第56条第(1)项无权领取假日工资的员工在假日的路途 | 出行命令、出发和到达时间、GPS或用车记录 |
| 出国出差 | 事先书面约定路途时间和机场等候时间如何计算、适用泰国还是当地的假日、津贴多少 | 外派函、机票和航班时刻、行程表、报酬约定 |
| 等候乘客的司机 | 如果必须守在车旁、随时能出发、在雇主指定的地点等候,通常算工作时间。如果等候期间允许回家,那是员工自己的时间 | 预约时间表、GPS用车记录、与乘客的信息 |
| 夜间被叫出去的技术员 | 实际工作,以及通常依指示的往返路途,都算工作时间。超出正常时间的部分是加班。需核对第24条的同意或紧急情形 | 呼叫记录、维修单、通话记录、现场照片、用车记录 |
表中的"通常"并不保证一律如此计算,只是提示应当朝哪个方向准备文件。
3. 时间、同意、上限与费率
正常工作时间(第23条) 雇主必须公告正常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8小时。如果工作的性质使每日的开始和结束时间无法公告,则由雇主和员工约定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8小时的工作时间。这直接关系到值班和外勤工作。
同意(第24条和第25条) 工作日加班需要员工每次事先同意,但连续性工作、紧急工作或部长条例规定的工作除外,并且只限于必要的范围。因此,在合同里让员工一次性签署"同意每次加班"是有风险的。更稳妥的做法是按值班周期取得同意,并逐次记录呼叫。对于假日工作,第25条对连续性工作、紧急工作、特定行业以及经员工每次事先同意的其他必要工作设有例外。
上限(第26条) 这一条没有写数字。它规定第24条第一款的加班与第25条第二款、第三款的假日工作合计,不得超过部长条例规定的范围,即2541年部长条例第3号:每周不超过36小时。经常被叫出去的人,应按周累计。
休息(第27条) 员工在连续工作不超过5小时后,每日必须有不少于1小时的休息;如果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后连续加班2小时以上,雇主必须在加班开始前给予不少于20分钟的休息。经员工同意的连续性工作和紧急工作有例外。第27条并不要求夜间被叫之后补休一天,但休息应当在政策中处理。
费率(第61至63条)
| 情形 | 最低费率 |
|---|---|
| 工作日加班(第61条) | 不低于小时工资的1.5倍 |
| 假日工作,有权领取假日工资的员工(第62条第(1)项) | 在工资之外另加不低于1倍 |
| 假日工作,无权领取假日工资的员工(第62条第(2)项) | 不低于2倍 |
| 假日加班(第63条) | 不低于3倍 |
月薪员工小时工资的计算方法(第68条)等细节,请见LINE指南。
4. 第65条与第66条:谁没有加班费,以及可以得到什么替代
第65条的内容 具有第65条所列权限或从事所列工作的员工,无权领取第61条的加班费和第63条的假日加班费。共有9类,与本指南相关的是:
- (7) 性质上必须到工作场所之外进行、且性质上无法确定固定工作时间的工作。 两项条件都要具备。没有固定时间、拜访多家客户的销售人员可能符合。但有预约时段、必须在现场签到的技术员,其时间是可以确定的,因此很可能不属于第(7)项。
- (8) 不属于员工正常职责的、看守场所或财产的值班。 例如在节日期间轮流留宿公司的行政人员。正常职责就是看守场所的保安不属于此项。
- (1) 有权代表雇主处理雇用、奖赏或解雇事宜的员工,(2) 雇主支付佣金的流动推销或劝购,以及依部长条例的(3)至(6)和(9),不是本指南的重点。
替代的待遇 依第65条本身,从事(3)至(9)项工作(包括(7)和(8))的员工,可以按实际工作小时数领取等同于工作日小时工资的款项。这不是零。第(1)项的员工得不到这项替代款项。在所有情形下,第65条结尾都说明"除非雇主同意支付加班费或假日加班费",所以如果雇主已经同意,就必须按约定支付。
第66条 仅剥夺第65条第(1)项员工依第62条领取假日工作工资的权利,除非雇主同意支付。这并不意味着属于第65条的所有人都丧失一切。第(2)至(9)项的员工在假日工作的,仍然有权依第62条领取假日工作工资。雇主常在这里产生误解,结果什么都不付。
需要注意:在合同里写"该职位没有加班费",如果实际工作并不属于所列类型,并不能使其适用第65条。法院看的是工作的实际性质。
5. 设计待召津贴与值班表
法律没有规定待召津贴的费率,所以公司可以自行设计,但应包含以下要素。
- 书面政策。 公告出来或纳入工作规则,并在值班表开始前让员工知悉。如果改变涉及劳动条件的变更,请参阅降低工资和福利指南中的同意原则。
- 回应时间与距离。 规定几分钟内回应、几小时内到达现场。时间越短,津贴就应越高,待命被视为工作的可能性也越大。
- 与实际工作报酬分开的津贴。 津贴按夜或按周发放。实际工作的报酬按工作小时数计算,如属加班,不低于第61至63条的费率。
- 每次呼叫的最低小时数。 有的公司规定一旦被叫出去,至少按2小时计算。这是公司政策,不是法律要求。
- 往返路途的计算。 写明是从离家时开始,还是从接到工作时开始,到回到家为止,以免日后争执。
- 补偿性休息。 规定若被叫到午夜之后的某个时间,次日早上可以晚上班或休息。
- 每周上限。 核对加班与假日工作合计是否超过第26条和部长条例规定的每周36小时。
- 按值班周期取得同意。 让员工每个值班周期以书面或可事后检索的电子形式确认。
待召政策条款示例(仅为示例;使用前请结合实际工作调整)
待召政策第____号 自____起适用
1. 值班人员:依至少提前____天公告的每周值班表。
员工在每个周期开始前通过电子邮件或公司系统确认值班。
2. 待命期间的条件:在家或距现场____公里以内的任何地方均可。
须在____分钟内接听电话,并在____小时内到达现场。
不禁止个人时间,但被叫时须能够立即工作。
3. 待召津贴:公司每晚/每周支付____,与实际工作的报酬分开。
4. 被叫出去时:从____计算到____(含/不含往返路途)。
每次呼叫的最低小时数:____小时。
超出正常工作时间的部分,按不低于《劳动保护法》规定的费率支付。
5. 同意:员工每个值班周期确认,同意在被叫时于下班时间工作。
员工因个人的不得已事由,可在周期开始前告知主管后拒绝。
6. 休息:若被叫到____时之后,次日不早于____时开始上班。
7. 记录:值班人员在24小时内填写呼叫记录。
主管核对并签名,人事部门保存不少于____年。
呼叫记录表示例
日期 ____ 值班人员 ____ 呼叫人 ____
接听时间 ____ 离家时间 ____ 到达现场时间 ____
开始工作 ____ 结束工作 ____ 到家时间 ____
工作内容 ____ 派工单编号 ____ 使用公司车辆 是/否 ____
是否紧急 ____ 员工是否同意本次呼叫 是/否 ____
员工签名 ____ 主管 ____ 核对日期 ____
接着前面的假设案例:如果公司有这份政策和记录表,玛丽可以把那晚的待命算作待召津贴,把凌晨0点30分离家到凌晨3点30分到家这段依政策计为工作时间,把超出正常时间的部分依第61条按加班计算。如果公司没有记录,塔纳就要自己用通话记录和手机数据来证明,而雇主也很难证明那段时间不是工作时间。
6. 员工一方和雇主一方的证据
想证明该段时间应当计入的员工
- 值班表和值班命令。 证明雇主要求待命及其条件。
- 通话记录、信息和电子邮件。 证明被叫的时间、命令内容和回应时间。
- 自己车辆或手机的GPS数据。 证明出发、到达和返回时间。必须是自己的数据或合法取得的数据。
- 派工单、现场照片、每日记录。 证明工作何时结束。
- 公司已批准的交通费、过路费、油费报销单据。 证实路途是依指示进行的。
电子信息和电子邮件可依《电子交易法》B.E. 2544 第7条和第11条作为证据。不得未经许可查看他人的手机、邮箱或账户,收集员工的位置数据需要有PDPA下的法律依据。
雇主一方
- 员工已知悉的书面政策及其起始日期。
- 按值班周期的同意记录(第24条和第25条)。
- 员工和主管签名的呼叫记录。
- 逐项列明待召津贴和加班费的工资单。
- 证明工作属于第65条第(7)项或第(8)项的证据(如果雇主主张这项例外)。例如工作的性质、没有固定时间表,或不属于正常职责。这需要由雇主来证明。
如果员工选择向劳工厅投诉或向劳动法院起诉,请见劳动督察员还是法院指南。
7. 雇主常见错误
- 写"值班津贴已包含所有加班费",却不计算实际时间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多少。如果津贴低于法律对该工作小时数所要求的数额,差额仍要支付。
- 明明能规定到达现场的时间、核查离开时间,却援引第65条第(7)项。
- 只发值班津贴,被叫出去实际做的工作却什么都不付。
- 雇主命令并控制了出行,却不计算往返远处工地的路途。
8. 检查清单
雇主与人事
- 用第2部分的表格对所有值班安排(场所内值班、在家待召、现场待命、路途)分类
- 制定政策,写明回应时间、距离和待命期间的限制
- 将待召津贴与实际工作报酬分开,并规定每次呼叫的最低小时数
- 让员工按值班周期确认同意
- 核对第26条和部长条例规定的每周36小时上限
记录与证据
- 使用呼叫记录表,并由主管在24小时内签名
- 保存值班表、通话记录、派工单、出行文件和用车记录
- 如果主张第65条第(7)项或第(8)项,须备有工作性质的证据
- 使用GPS追踪员工之前,先核对PDPA下的法律依据
核对自身权利的员工
- 每次记下接听、出发、到达、开始和结束工作以及到家的时间
- 在断定没有加班费之前,先核对自己的职位是否真的属于第65条
- 如果在假日被叫,核对第62条、第63条和第71条
延伸阅读
- 主管通过LINE在下班后或假日下达指令,能否主张加班费 — 下班后的指令,以及第23/1条下拒绝联系的权利
- 拖欠工资和加班费,如何追讨 — 加班费被拖欠之后如何处理,以及时效
- 雇主的劳动法合规检查 — 在发生纠纷之前,检查全公司的劳动文件和证据
- 劳动督察员还是劳动法院 — 加班费得不到支付时,两条途径的比较
- 雇主想降低工资、工作日或福利 — 需要调整长期发放的值班或待召津贴时
某段时间是否算工作时间,取决于雇主实际上对员工的时间和地点控制到什么程度,而不是名称,也不是所发的值班津贴。
我们协助审查值班和待召政策、起草约定和呼叫记录表、计算加班费和路途津贴,并在发生纠纷时提供咨询。如需首次咨询,请致电 +66 92 254 2045 或发送详情给我们。另请参阅劳动法合规。
本指南由苏婉瓦拉律师事务所发布 —— 该律师事务所位于孔敬府,成立于 1986 年。本文仅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任何特定事项的法律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