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五傍晚,上司在团队 LINE 群里发了一句:“报价单文件错了,今晚帮忙改好。”员工回复“好的”,在家一直做到晚上 9 点 30 分。第二天她要求加班费,上司说:“你只是回了个消息,又没来公司。”随着指令从办公室转移到手机上,这类问题越来越多。双方都应当了解法律把什么算作工作,以及需要证明什么。
本指南只讨论工作时间之外通过聊天下达的指令。如何核对被欠多少、完整的追讨流程,请看拖欠工资与加班费;劳动监察员与法院如何选择,请看劳动监察员还是劳动法院。
核心答案
下班后或假日通过 LINE 下达的指令,只要确实是雇主的工作、员工也照此做了,就可以像口头指令一样构成加班。不在排除职位之列的员工因此可以主张加班费。决定案件结果的往往不是条文,而是证据:谁在什么时候下的指令,实际工作了多少小时,产生了什么成果。
法律依据 劳动保护法 B.E.2541 第 23 条规定正常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 8 小时、合计每周不超过 48 小时(可能有害健康的工作每日 7 小时、每周 42 小时)。第 24 条禁止在员工没有每次事先同意的情况下于工作日加班,第 61 条规定加班费不低于 1.5 倍,第 62 条规定假日工作的工资,第 63 条规定假日加班不低于 3 倍。第 65、66 条排除了某些职位。劳动保护法(第 8 号)B.E.2566 新增的第 23/1 条,涉及在工作场所之外工作以及拒绝下班后联系的权利。电子消息可依电子交易法 B.E.2544 第 7、11 条用作证据。
我们的实务看法 不要问“回 LINE 算不算加班”,而要问三个问题:有没有工作指令或要求,实际工作了多长时间,有没有能佐证的成果。三个问题都答得上来,多数情况就变成一道计算题。如果雇主沉默或否认下过指令,手机里保留的聊天记录就是最重要的证据。
假设案例 小彭是孔敬一家家具店的销售助理,月薪 18,000 泰铢,正常上班时间 08:30–17:30。周五 19:40,上司在 LINE 上要求她今晚改好报价单文件。小彭回复“好的”,在 20:00–21:30 工作,并附上截图把文件发回。下文均以此例说明。
1. 上司可以在下班后下指令吗?员工可以拒绝吗?
工作日(第 24 条) 雇主只有在员工同意时才能要求加班,且同意必须“每次事先”作出。劳动合同里写“公司一旦下令我就同意加班”,可能因为不是逐次同意而被质疑。例外有三种:停止会损害工作的连续性工作、紧急工作、以及部令规定的其他工作,且都只限于必要范围。
假日(第 25 条) 假日工作被禁止,但连续性工作、紧急情况和法律列举的行业(酒店、娱乐场所、运输、餐饮店等)除外;为生产、销售和服务所必需时,也需员工每次事先同意。
拒绝联系的权利(第 23/1 条) 阅读劳动部公布的条文,我们归纳如下。雇主与员工可以约定员工在家或在任何地点通过信息技术工作。约定应采用书面或可再次查阅的电子数据,可涉及工作时间、加班、职责范围和设备费用等。正常工作时间结束,或所交办的工作结束后,员工有权拒绝与雇主或上司以任何方式联系,除非已事先书面同意。
有两点要注意。第一,该条面向依约定在工作场所之外或通过技术工作的员工;对没有这类约定的普通办公室员工是否适用,文字并不明确,法院可能需要裁断,所以在没有核对事实前不要主张这项权利。第二,拒绝联系的权利与获得报酬的权利是两回事。员工同意下班后工作之后,第 61、63 条的倍数工资仍需另行判断。
在案例中,小彭回复了“好的”,可被视为对该次的同意,雇主很难说她是没有指令自己做的。
2. 倍数是多少?怎么计算?
| 情形 | 最低倍数 | 条款 |
|---|---|---|
| 普通工作日加班 | 小时工资的 1.5 倍 | 61 |
| 享有假日工资的员工在假日工作 | 在工资之外再加付不少于 1 倍 | 62(1) |
| 不享有假日工资的员工在假日工作 | 不少于 2 倍 | 62(2) |
| 假日加班 | 不少于 3 倍 | 63 |
月薪员工依第 68 条,小时工资为月薪除以 30 乘以每日平均正常工作小时数。支付期限由第 70 条规定。
小彭的情形:月薪 18,000 泰铢,正常每日 8 小时。小时工资 = 18,000 ÷ (30 × 8) = 75 泰铢。工作日加班 1.5 小时 = 75 × 1.5 × 1.5 = 168.75 泰铢。如果同样的工作发生在假日,且她享有假日工资,假日加班至少为 75 × 3 × 1.5 = 337.50 泰铢。这些数字只是演示计算方法;实际的计算基数取决于其他固定发放的款项是否属于工资。
3. 哪些职位没有加班费?仍然能拿到什么?
第 65 条排除下列人员依第 61、63 条的加班费。
- (1) 有权代表雇主聘用、奖励或解雇的员工
- (2) 按佣金计酬的上门推销或招揽工作
- (3)–(9) 铁路运行工作、水闸启闭、水位观测、消防与防止公共危险、在工作场所之外进行因而无法确定固定时间的工作、非正常职责的值守,以及部令规定的其他工作
仍然能拿到什么 从事 (3)–(9) 项工作的员工,可按工作小时获得相当于正常小时工资的款项。第 66 条规定,属于 (1) 项的员工不享有第 62 条的假日工作工资,除非雇主同意支付。第 65 条也允许雇主约定支付加班费或假日加班费;合同或公司规章已有规定的,必须照付。
“主管”“经理”“管理层”这些字眼本身并不是例外。法院看的不是头衔,而是此人是否真的有权代表雇主聘用、奖励或解雇。案例中的小彭是没有聘用或解雇权的销售助理,因此不适用第 65 条第 (1) 项。
4. 什么证据有用?工作与简短回复有何不同?
LINE 消息是电子数据。电子交易法第 7 条禁止仅因其为电子形式而否认其法律效力;第 8 条把含义不变、可供查阅的数据视为书面;第 11 条禁止法院仅因是电子数据而拒绝采纳为证据,并按其产生、保存和传递方式的可靠性衡量证明力。所以证据要完整、未被改动。
| 证据 | 证明什么 | 如何保存 |
|---|---|---|
| LINE 指令 | 谁在何时指示了什么,有无期限 | 截取能看到姓名、日期、时间及前后消息的整段对话,不要只截一行 |
| 回复时间 | 员工何时接受并开始工作 | 发一条带开始时间的确认,再发一条带完成时间的交付消息 |
| 成果文件 | 实际完成的工作 | 保留文件、文件名、修改日期时间信息和发出的邮件 |
| 加班审批 | 逐次同意及雇主知情 | 请上司以消息确认,或使用加班申请单 |
| 考勤卡、打卡系统或工时表 | 正常工作时间,作为判断超出部分的基准 | 向 HR 索取副本,没有的话自己每天记录 |
| 通话记录 | 电话指示或下班后会议 | 截取通话记录和时长,并写下谈了什么 |
| 工作时间公告与公司规章 | 正常时间与加班申请办法 | 保留公司规章副本 |
什么算工作,什么只是简短回复 法律没有规定最少多少分钟,法院逐案看事实。一般而言:
- 通常不算加班工作:“收到”之类的简短确认、打开消息、回答几秒钟就能答完的问题
- 通常算工作:修改文件或制作文档、查资料后答复客户、与多人持续协调、长时间的通话或布置工作的会议。被要求随时待命回复的,则要看事实和约定,逐案判断。
- 模糊地带:许多简短而频繁的消息加起来耗时很长。请记下时间段和内容,以显示这是真实的指示和工作,而不是一般闲聊。
不要未经授权进入他人的手机、账号或聊天去找证据,这可能违法。只使用你自己收到的消息或你所在的群,并通过 HR 申请考勤记录。
5. 书面申请加班批准的消息
收到下班后的指令时立刻发送,让逐次同意和批准都有记录。请按所在机构调整措辞。
(上司姓名)您好:
您于__日__时要求办理的“____”一事,我愿意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处理,
仅限这一次,预计需要__小时(__时至__时)。
请在本消息中确认:
1) 同意上述工作按加班/假日工作处理;
2) 按公司规章计付加班费。
完成后我会在本聊天中发送文件并告知实际完成时间。
这样的措辞礼貌、不违抗指令,又让雇主必须以书面批准或拒绝。如果雇主回复不批准,员工应先咨询再决定是否做这项工作,因为没有雇主指令或知情就去做的工作,更难主张加班费。
6. 没拿到钱:利息与期限
- 利息(第 9 条) 雇主未在第 70 条期限内支付加班费、假日工作工资或假日加班费,应按年利率 15% 支付迟延利息。
- 附加金(第 9 条第二款) 雇主无正当理由故意不付的,自到期后 7 日起,每满 7 日加收未付款项 15% 的附加金。它与利息不同,仅适用于故意不付。
- 期限 工资请求适用民商法典第 193/34 条的 2 年期间,按每一期分别计算。拖欠已久的要尽快主张。期间如何计算以及什么情形会中断,请看拖欠工资与加班费指南。
主张时依次进行:按上表收集证据,逐次计算,书面向雇主追讨,再依渠道选择指南在向劳动监察员申请和向劳动法院起诉之间选择。第一次上法院,请看首次上劳动法院指南。如果雇主提出和解或一次性付款,签字前请先阅读签署前检查一次性劳动和解协议。结果取决于事实和法院的判断,我们无法保证任何金额。
7. 给 HR 和雇主:下班后聊天政策与审批流程
任由上司随意用 LINE 下指令,有两个风险:不知不觉累积的未付加班费,以及在争议中成为证据的记录。好的政策应包含:
- 规定渠道与时间 说明工作指令走哪个渠道,下班后只能用于所列的紧急事项。
- 事先审批流程 上司提出,员工逐次同意,HR 或有权审批人批准,然后才开始工作;符合第 24 条第二款紧急例外的除外。
- 记录实际小时 使用员工填写开始和结束时间、上司确认、并在同一工资周期计入薪资的表单或系统。
- 按倍数支付 核实哪些职位真正属于第 65 条或第 66 条。不要仅凭头衔排除整个群体。
- 在工作场所之外工作的员工 如有第 23/1 条的约定,应采用书面或可查阅的电子数据,写明工作时间、加班和下班后联系的规则。同意被联系须事先并以书面作出。
- 不惩罚正当拒绝 因为没有回复下班后的聊天就降低考核或调岗,可能演变为不当对待的争议。
- 审慎处理数据 考勤记录和工作聊天包含员工的个人数据。请看HR 的员工数据与 PDPA。
新政策在发布前应由律师审阅,并与公司规章保持一致。另请看HR 何时应请律师审阅。
8. 检查清单
员工
- 截取了能看到指示人、日期、时间和明确指令的对话
- 带开始时间确认,交付时报告完成时间
- 以消息请求加班批准(可用上面的范例)
- 保留了文件、邮件和通话记录
- 核实了自己的职位是否真的属于第 65 条或第 66 条
- 逐次计算了小时工资和加班费
- 在手机之外备份了证据
HR 与雇主
- 有正常工作时间公告和书面的下班后指令政策
- 有事先审批的加班申请单和逐次同意的步骤
- 有记录实际小时并接入薪资的系统
- 按职位逐一检查了第 65、66 条的排除对象
- 为在工作场所之外工作的员工订立了第 23/1 条的约定(如适用)
- 就下班后指令的方式培训了上司
延伸阅读
- 拖欠工资与加班费 — 核对金额、期限和追讨步骤
- 劳动监察员还是劳动法院 — 选择渠道
- 首次上劳动法院指南 — 第一次出庭前的准备
- 签署前检查一次性劳动和解协议 — 雇主提出了结时
- HR 的员工数据与 PDPA — 妥善保存考勤记录和聊天
- HR 何时应请律师审阅 — 发布新政策之前
聊天指令和口头指令一样都是指令。员工应保留证据并以书面请求批准,雇主应在争议发生前建立清晰的政策和审批流程。
我们协助审查证据并计算加班费,并按劳动法编制下班后指令政策、加班申请单和在工作场所之外工作的约定。如需首次咨询,请致电 +66 92 254 2045 或发送详情给我们。另请参阅劳动法合规和劳动法服务。
本指南由苏婉瓦拉律师事务所发布 —— 该律师事务所位于孔敬府,成立于 1986 年。本文仅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任何特定事项的法律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