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打来电话,或者递过来一张纸:“公司愿意给你这笔一次性款项,签了就了结。”许多员工想尽快拿到钱,也不想打官司。但签字之后,通常就再也不能主张任何东西。问题不在于这笔钱是大是小,而在于它是否涵盖了你应得的全部权利,以及你到底放弃了什么。
本指南只从“签字前审查协议”这个较窄的角度展开。遣散费的一般规则见遣散费指南,被解雇后立即要做的事和不能签的文件见被解雇员工的权利指南,法院程序见首次上劳动法院指南。负责起草协议的人事人员,也可以用同一清单检查公司自己的草稿。
核心答案
签字前做四件事:把一次性款项拆成分项,与法定权利逐项对照;仔细读决定“了结范围”的措辞;确认付款期限与不履行时的后果;选一种真正可以执行的和解形式。一笔看起来不小的款项,拆开后可能低于你的权利总和;一句话的措辞,也可能消灭根本没有讨论过的权利。
法律依据 和解合同是当事人相互让步以终结争议的合同(《民商法典》第 850 条)。须有承担责任一方签字的书面证据(第 851 条),双方放弃的请求权即告消灭(第 852 条)。员工的基本权利规定在《劳动保护法》(佛历 2541 年)中:工资支付(第 70 条)、解雇预告与代通知金(第 17 条、第 17/1 条)、遣散费(第 118 条)、保证金(第 10 条)、拖欠款项的利息与附加金(第 9 条)等。
我们的实务看法 收到提议的当天不要接受。请对方提供书面草稿,并要求至少一两个工作日的审阅时间。这是正当要求,诚信的雇主通常不会拒绝。一份好的和解不必等于诉讼胜诉后拿到的全部,因为尽快结束本身有价值;但你必须清楚自己让出了多少,换回了什么。
假设案例 玛丽在孔敬的一家仓库工作了 7 年,月薪 18,000 泰铢。公司通知关闭其所在部门,并提出一次性付款 150,000 泰铢,条件是签署“不再提出任何主张”。玛丽无法判断这个数额够不够。
1. 一次性款项里有什么:逐项拆分
只告诉你总额的提议是无法核实的。请雇主提供明细,并与下表对照。
| 项目 | 法律依据 | 提议中是否包含 |
|---|---|---|
| 拖欠工资 | 《劳动保护法》第 70 条,利息与附加金见第 9 条 | 核对最后一个工资周期及扣款 |
| 代通知金 | 第 17 条、第 17/1 条 | 若被立即辞退,应与遣散费分别列出 |
| 遣散费 | 第 118 条,按工龄和最后工资计算 | 核对计算基数与起算日期 |
| 未休年假折算款 | 《劳动保护法》关于休息日与休假的章节 | 按公司规定核对累积天数 |
| 加班与假日工作报酬 | 加班与假日工作的章节 | 对照考勤记录核对应补发部分 |
| 合同约定的奖金 | 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 | 是权利还是雇主可自行决定的 |
| 公积金(Provident Fund) | 基金章程及与基金管理人的合同 | 通常由基金支付,与这笔款项无关 |
| 保证金 | 《劳动保护法》第 10 条 | 雇佣终止或担保责任结束时应予返还 |
玛丽工龄 7 年,属于第 118 条“满 6 年不满 10 年”的档次,遣散费为最后工资的 240 天。按每天 600 泰铢(月薪 18,000 泰铢)计算,是 144,000 泰铢。如果公司没有按工资支付周期提前通知,还要加上约 18,000 泰铢的代通知金,合计 162,000 泰铢,这还没有计入未休假期、加班费和应得奖金。所以 150,000 泰铢的提议,仅两项基本权利就已不足。这些数字只用于演示计算方法,实际金额取决于具体的工资基数和证据。
如果提议里没有公积金之类的项目,要确认“不再提出任何主张”的措辞是否把它们也包括了进去。见第 3 节。
2. 在职期间放弃权利,与雇佣结束后的和解
这里有两个层次。
- 仍在职期间 《劳动保护法》规定的最低限度权利受到保护,事先让员工放弃这些权利的条款或签字,因为员工没有真正的谈判地位,法院通常不会完全认可其效力。降职的同时让员工签辞职信和弃权书,就是需要警惕的例子。见被迫签署辞职信指南。
- 雇佣关系结束、争议发生之后 双方真正就谁付什么进行协商。相互让步的书面协议会消灭已被讨论的请求权(第 852 条)。但法院仍会审查员工是否掌握充分信息、是否自愿行事,以及所得金额是否远低于其权利而明显不公平。
也就是说,解雇后的和解分量更重,但并非写什么都有效,也不要抱着“以后法院会推翻”的想法去签字。结果取决于事实和法院的判断。
3. “不再提出任何主张”到底管到哪里
典型条款是:“收款人确认,现在和将来均不就任何事项向公司提出主张。”起草方有意写得宽泛。请检查:
- 事项范围 仅限于解雇争议和文件列明的款项,还是包括过去发生的一切事项(含你尚不知道的)。
- 时间范围 应删去“将来”。尚未发生的权利不应被预先放弃。
- 受益主体 仅公司,还是也包括董事、关联公司和继受人。
- 应排除的款项 写明公积金、社会保险、尚未到期的工资以及其他法律保护的权利不在本协议范围内。
- 付款性质 在协议里写明这笔钱是支付哪些项目。没有写明的项目,雇主容易主张已被宽泛措辞涵盖。
措辞含糊时,《民商法典》第 11 条要求作有利于义务人的解释,第 368 条要求按诚实信用并考虑惯例解释。不要指望事后解释,签字前就把措辞改好。
4. 其他影响权利的措辞
| 措辞 | 检查要点 |
|---|---|
| 辞职还是解雇 | 如实写明。雇主终止却写成辞职,可能不利于遣散费主张和社会保险失业待遇,且解雇与辞职的待遇比例不同。先向社会保险办事处核实。 |
| 保密 | 仅限金额与条件,还是整个争议;对律师、会计师、家人和公共机关有无例外。 |
| 禁止贬损 | 应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且不得妨碍应法院或主管机关要求提供信息。 |
| 竞业限制、禁止拉拢客户 | 若是新增的,看期限、地域和业务范围。过于宽泛的条款依《不公平合同条款法》只在公平合理的范围内执行。见竞业限制条款指南。 |
| 在职证明 | 要求公司在约定期限内出具,并事先商定内容。 |
| 归还物品 | 列明物品和日期,由公司方签收,且不得以新的主张为由从和解款中扣减。 |
| 抵销、扣减 | 不要接受公司可单方从一次性款项中扣减的条款。从工资中扣款受第 76 条的限制。 |
5. 付款安排、不履行与加速到期
延后支付的钱,比签字当天支付的钱风险更大。请检查:
- 一次付清还是分期 若分期,第一笔应在签字日支付,并写清每期日期。
- 不履行时怎么办 好的协议有加速到期条款:公司逾期超过约定天数,全部余额立即到期并计迟延利息。
- 不履行对弃权的影响 写明公司不付款时,你可以依原有请求权起诉;弃权须在全额支付后才生效。
- 付款方式 通过留有凭证的银行转账;收到全部款项之后,再签收款确认书,不要提前签。
- 担保 公司规模小或状况不稳时,要求保证人,或争取一次付清。
合同可以约定违约金(《民商法典》第 379 条至第 383 条),但法院可酌减过高的违约金(第 383 条),而且债权人接受履行时,须保留违约金请求(第 381 条第 3 款)。
6. 税务:谁承担、是否预扣
协议应写明 150,000 泰铢是预扣税款之前还是之后,否则入账金额可能低于约定。一般而言,依劳动法支付的遣散费,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条件和上限内可能免税;工资、加班费、奖金以及雇主在法定权利之外多给的款项,视收入类型可能需要预扣税款。条件和上限可能调整,签字前请到税务厅网站或向会计师核实最新规定。
请在协议中写明:雇主负责申报并缴纳预扣税,并向你出具预扣税凭证;如果雇主少扣、日后被追缴,由谁承担。
7. 私下和解、劳动法院与劳动监察员
| 形式 | 效力 | 注意 |
|---|---|---|
| 私下和解 | 合同(第 850 条至第 852 条) | 不履行时要先起诉要求履行,才能执行 |
| 在劳动法院的和解(采纳为判决) | 与判决同等效力 | 不履行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原则上不能就同一事项再起诉。见劳动法院指南 |
| 在劳动监察员面前的和解 | 由官员在场记录的协议 | 达成后须形成书面,并确认雇主不履行时的程序。见劳动监察员还是法院 |
如果案件已经在法院,请求在法院面前记录和解,因为更容易执行。如果还没有案件,起草严谨、付款结构安全的私下和解也能发挥作用。起诉前的调解见替代性争议解决。
8. 可按情况调整的条款示例
第 3 条 付款项目
公司同意向员工支付预扣税款前合计 150,000 泰铢,明细如下:
(甲) 《劳动保护法》第 118 条规定的遣散费 ........ 泰铢
(乙) 代通知金 ........ 泰铢
(丙) 未休年假折算款 ........ 泰铢
(丁) 其他列明项目 ........ 泰铢
第 4 条 付款期限
公司应于 ........ 前将款项转入员工账户。公司逾期超过 7 日的,
全部余额立即到期并计迟延利息,员工可依原有请求权提起诉讼。
第 5 条 了结范围
公司全额支付第 3 条所列款项后,员工不再就第 3 条所列项目提出进一步主张。
本协议不影响公积金、社会保险权利,以及签字日之后产生的权利。
第 6 条 雇佣终止原因
双方确认,雇佣关系因公司于 ........ 日解雇而终止。
第 7 条 税务
公司依法预扣并缴纳税款(如有),并于 ........ 日内向员工出具凭证。
这只是骨架。请按事实调整,并在使用前请有资质的专业人士审阅。
9. 签字前核对清单
金额与项目
- 已要求雇主提供一次性款项的明细
- 已按工龄和最后工资自行计算遣散费和代通知金
- 已核对未休假期、加班费、奖金和保证金是否漏项
- 已确认公积金是否另行支付
范围与措辞
- “不再提出任何主张”仅限于实际已付款的项目
- 已删除放弃将来权利和其他法律保护权利的措辞
- 雇佣终止原因与事实相符
- 保密与禁止贬损对双方均有约束,并设有必要的例外
- 已检查新增的竞业限制
付款与税务
- 知道金额是税前还是税后
- 付款期限、加速到期条款和不履行的后果清楚明确
- 收到全部款项之后才签收款确认书
- 已决定采用私下和解、劳动法院还是劳动监察员的形式
延伸阅读
- 遣散费 — 遣散费与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
- 被解雇了怎么办 — 不能签的文件和不能错过的期限
- 首次上劳动法院 — 调解庭期与法院和解
- 劳动监察员还是劳动法院 — 两条途径的比较
- 拖欠工资与加班费 — 核对仍可主张的款项
- 被迫签署的辞职信 — 和解协议附带辞职信时
- 离职后的竞业限制 — 和解中新增限制时
一次性付款是提议,不是裁决。你可以谈判,并且应当在清楚自己得到什么、放弃什么之后再签字。
我们可协助审阅解雇和解协议草稿,将各项款项与你的权利逐项对照,就影响权利的措辞提出修改建议,并与雇主进行谈判和调解。如需首次咨询,请致电 +66 92 254 2045 或发送详情给我们。另请参阅替代性争议解决和劳动法。
本指南由苏婉瓦拉律师事务所发布 —— 该律师事务所位于孔敬府,成立于 1986 年。本文仅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任何特定事项的法律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