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刚收到竞争对手的邀请,但劳动合同写着"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到竞争对手处工作"。或者您是写下这类条款的雇主,想知道它到底站不站得住。这个问题常被当作一件事来回答,其实法律上至少有四件:竞业限制、商业秘密、禁止拉拢客户和员工,以及带走数据。它们的依据、判断标准和后果各不相同。
本指南聚焦竞业限制本身,以及如何把四者分开。如果公司的客户名单已经流失,请看前员工带走客户名单指南;如果问题是在职期间做竞争性副业,请看利益冲突指南。
核心回答
原则上,已离职的人可以自由选择工作地点。竞业限制是以合同为基础的例外,法院只在公平合理的范围内给予效力。商业秘密、禁止拉拢客户和带走数据是另外的问题:转去竞争对手也许被允许,但如果带走文件或客户名单,仍可能违约。
法律依据 《不公平合同条款法》(佛历2540年)第5条规定,限制职业或经营自由的条款,若给受限一方造成超出通常可预见程度的负担,则只在公平合理的范围内有效。《劳动保护法》(佛历2541年)第14/1条为审查劳动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提供了另一条途径。商业秘密由《商业秘密法》(佛历2545年)调整(定义见第3条,侵权见第6条,禁令见第8条);违约金见《民商法典》第379条至第383条;客户的个人数据适用《个人数据保护法》(佛历2562年)。
我们的实务看法 在期限、地域和业务上都很宽的竞业限制,是雇主最弱的工具,也是员工常常过度担心的风险。相反,雇主更容易证明、员工更常出错的,是带走文件。员工应当更担心数据外带,而不是新公司的名字;雇主应当把精力放在保密和范围窄的禁止拉拢上,而不是宽泛的竞业限制。
假设案例 小布是孔敬一家农业设备批发公司的销售主管,负责泰国东北部上部的零售商。合同规定两年内不得在全泰国从事"类似业务",并约定了一笔固定违约金。乌隆他尼的一家竞争对手向她发出邀请,她在考虑期间把报价单和批发价目表转发到个人邮箱,称"留作参考"。本指南用这个案例贯穿始终,并把她的原公司称为"公司"。
1. 离职后可以去竞争对手那里工作吗
如果合同没有限制,可以。工作中获得的一般知识、技能和经验属于员工本人,不是雇主的秘密。
如果有竞业限制条款,它既不会自动有效,也不会自动无效。法院依据《不公平合同条款法》第5条,看以下因素。
| 因素 | 法院常问的问题 |
|---|---|
| 期限 | 是否长于雇主要保护的信息或客户关系的有效期 |
| 地域 | 是否与雇主实际竞争的范围相符,还是更宽 |
| 业务范围 | 是否只禁止真正有竞争的工作,还是禁止整个行业 |
| 员工的职位 | 员工是否真的接触关键信息或负责重点客户。没有关键信息的普通员工通常较难被限制 |
| 补偿 | 限制期间是否有支付,员工能否在别处谋生 |
| 所保护的利益 | 是保护雇主投入的秘密或关系,还是仅仅把竞争对手挡在门外 |
法院可能只对条款的一部分,或只在公平的范围内给予效力,而不是整条作废。至于会缩减到什么程度,无法事先判断。《劳动保护法》第14/1条增加了主张劳动条款不公平的途径,结果同样取决于具体事实。
在案例中,小布的条款覆盖全国和"类似业务",而公司的销售范围是东北部上部。法院很可能缩减其范围。但如果新工作是在乌隆他尼向同一批零售商销售相同产品,风险依然存在。小布不应自行断定该条款无效。
2. 必须分开的四项义务
| 义务 | 保护什么 | 来源 | 常见救济 |
|---|---|---|---|
| 竞业限制 | 在一定期限和地域内,员工不去竞争对手处工作 | 劳动合同或单独协议;根据《不公平合同条款法》第5条,仅在公平合理的范围内有效 | 请求履行或赔偿损失,约定违约金(法院可调减),禁令较难取得 |
| 商业秘密 | 不为公众所知、因保密而具有商业价值、且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信息(第3条) | 《商业秘密法》(佛历2545年)及保密协议;即使没有竞业限制也适用 | 制止侵权并索赔(第6条、第8条);临时命令仅在证据明确时 |
| 禁止拉拢客户和员工 | 保护雇主投入的客户关系和团队,而不禁止员工就业 | 合同;仅在公平合理的范围内有效;因对生计限制较小,通常比竞业限制更容易获支持,但没有保证 | 请求履行并索赔,停止接触的命令,约定违约金 |
| 个人数据与数据外带 | 防止客户和员工的个人数据被用于目的之外 | 《个人数据保护法》(佛历2562年)、控制者义务(第37条)、公司安全制度;若无权进入系统,可能涉及《计算机犯罪法》 | 向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投诉,索赔,纪律处分 |
这张表应这样读。第一行和第三行回答"可以在哪里工作、可以接触谁",第二行和第四行回答"可以带走什么"。员工可能在竞业限制上胜诉,却在商业秘密上败诉,反之亦然。
3. 带走数据:转发到个人邮箱、复制客户名单
临近离职时常见三种行为:把文件转发到个人邮箱或应用,把客户名单拷贝到U盘,以及拍摄系统界面。三者都会在系统日志中留下痕迹,而日志往往是关键证据。
- 商业秘密 如果文件符合第3条的要求,未经同意带走或使用可能构成第6条的侵权。所有员工都能打开、又没有保密协议的名单,很难主张是秘密。详见前员工客户名单指南。
- 个人数据 作为个人的客户的姓名、电话和购买记录属于个人数据。公司是控制者,承担PDPA第37条的安全义务。员工未经许可把这些数据转出公司系统,会让公司面临数据事件的风险,本人也可能对公司或数据主体承担责任。请看HR版PDPA指南。
- 《计算机犯罪法》 《计算机犯罪法》(佛历2550年)第5条至第7条涉及未经授权进入设有访问保护的系统或数据。员工用自己的账号正常登录再发送文件,不一定符合这些要件。离职后继续用旧凭证登录,或进入未授权的区域,则风险更大。因此不宜把它作为主要指控,雇主也不应仅为施压而报案。
有些员工为了"自我保护"而保留文件,比如被要求加班的证据。请只挑与自己权利相关的文件:工资条、合同、解雇通知书和发给自己的消息。不要带走客户文件、价格或内部报告。如果确实需要作为争议证据,请先咨询律师。
在案例中,小布把报价单和批发价目表发到个人邮箱,即使没有使用,也可能被解读为准备在竞争对手处使用。这可能成为比竞业限制更大的争议点。
4. 竞业限制中的违约金:法院可以调减
竞业限制常附带违约金,即违约时应支付的约定金额。框架在《民商法典》第379条至第383条。
- 第379条至第381条 债务人可以承诺在不履行或履行不当时支付违约金,两种情形的效果不同。若债权人已接受履行,必须在接受时保留违约金请求权,否则可能丧失该权利(第381条第3款)。
- 第383条 违约金过高的,法院可以调减到合理数额,并综合考虑债权人的一切正当利益,而不限于财产利益。
实务要点:
- 法院必须先认定竞业限制本身有效。违约金依附于对该条款的违反。若法院缩减了限制范围,违约金也只适用于保留下来的部分。
- 与职位或可预见损失无关的固定数额,比有理由测算出的数额更容易被调减。
- 雇主不能轻易从最后一期工资中自行扣除违约金,因为《劳动保护法》第76条限制扣减工资。培训服务期约定指南中有同样的问题。
5. 离职前员工应该做什么
先把劳动合同和工作规则从头到尾读一遍,确认竞业限制、禁止拉拢、保密和违约金。然后按下列清单做。交接不到位是另一个问题;员工不交接即离职指南虽从雇主角度写成,但能让您知道公司会检查什么。
- 归还 归还设备、门卡、钥匙和纸质文件,并与IT或人事一起取消访问权限。留下双方签字的交接记录。
- 不转发文件 不发到个人邮箱、LINE或云盘,也不拍摄系统界面。如果设备里混有个人文件,取走前先征得许可。
- 书面记录自己保留的东西 如果必须保留与自己权利相关的文件,如合同和工资条,请书面列出清单并告知人事。
- 不要凭记忆系统性地重建数据 把客户名单凭记忆敲成表格交给新雇主,风险与复制相同。
- 对新雇主坦诚 如果有竞业限制或禁止拉拢条款,接受邀请前请律师阅读,不要让新雇主以为您能带走客户。
- 不联系老客户,劝他们转过去 在禁止拉拢约定有效期间不要这样做;即使客户主动联系,也要谨慎应对。
6. 雇主能实际执行到什么程度,以及如何起草
雇主在起草前应先问"要保护什么、防谁、保护到何时",而不是对所有员工使用同一份模板。
- 最难执行 多年期、全国范围、全行业、不给补偿、适用于所有层级员工的禁令。
- 前景较好但无保证 针对员工实际负责的客户的短期禁止拉拢;禁止拉拢员工;写明信息类型和返还方式的保密条款;仅适用于高级职位、限定地域和期限并给予限制期间补偿的竞业限制。
- 事发后需要的材料 系统访问日志、外发文件清单、签字的交接记录、及时发出的催告函,以及信息被实际使用的证据。
条款示例(范围收窄的示例;请按实际职位和业务调整,并在使用前请律师审核)
第__条 雇佣终止后禁止拉拢客户和员工
1. 雇佣终止后的___个月内,员工不得为推销与公司竞争的商品或
服务,而接触其在雇佣终止前12个月内负责过或知悉重要信息的
客户。(客户名单见附件A,由公司以书面方式更新。)
2. 在同一期限内,员工不得劝诱公司员工离职,转而为员工本人或
新雇主工作。
3. 本条不妨碍员工为其他雇主工作,也不妨碍与主动联系员工、
未受劝诱的客户交易,但不得使用公司的机密信息。
4. 批发价目表、成本及附件A客户名单等机密信息,员工应在雇佣
终止后7日内全部返还,删除所有副本,并书面确认。
5. 如有违反,违约金为___,双方同意这是对损失的合理估算,
且不妨碍法院依《民商法典》第383条考虑调减。
6. 本条仅适用于可接触第4款所述信息的____职位。
如果雇主希望对高级职位设置完整的竞业限制,应设定相当短的期限,写明真正有竞争的地域和业务,并考虑给予限制期间补偿。能说明自己保护什么的窄条款,比照搬通用模板的条款更有可能通过第5条的审查。出事后不要先起诉,应发出说明关切的函件,要求返还并删除数据,并保全第3节所述的证据。
7. 清单
即将离职的员工
- 通读合同和工作规则,弄清是否有竞业限制、禁止拉拢、保密和违约金
- 若存在明确的限制,在接受竞争对手的邀请前请律师审阅
- 归还设备、门卡、文件和系统访问权限,并留下签字的交接记录
- 不转发文件、不复制客户名单、不拍摄系统界面
- 保留的文件仅限与自己权利相关的,并书面列出清单
- 不联系老客户劝其转移,不劝诱同事
起草限制条款的雇主
- 把保密、禁止拉拢和竞业限制分成不同条款
- 竞业限制仅限接触重要信息的职位、较短期限和真正存在竞争的地域
- 考虑限制期间的补偿,并使违约金与可预见损失相称
- 建立机密信息登记、访问限制和系统日志
- 设置包含归还资产、关闭访问和书面确认删除的离职流程
- 检查公司自身收集和使用客户数据是否符合PDPA
延伸阅读
- 前员工带走客户名单 —— 名单已经外流、公司需要收集证据时
- 与雇主竞争的副业 —— 在职期间的限制
- 培训服务期约定与离职 —— 违约金、工资扣减和法院调减
- 人力资源工作中的PDPA —— 公司持有的员工和客户数据
- 不交接即离职的员工 —— 交接、归还设备和切断访问
- 人事文件服务 —— 条款、工作规则和离职流程
转去竞争对手本身并不违法,但员工最常出错的是带走数据,雇主最常败诉的是条款过宽。
我们帮助员工在决定跳槽前审查合同和限制条款,也帮助雇主把保密条款、禁止拉拢条款和离职流程起草得既窄又尽可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执行。如需首次咨询,请致电 +66 92 254 2045 或发送详情给我们。另请参阅人事文件和劳动法。
本指南由苏婉瓦拉律师事务所发布 —— 该律师事务所位于孔敬府,成立于 1986 年。本文仅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任何特定事项的法律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