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解答
泰国公司向境外服务商支付软件订阅费、网络广告费或咨询费时,会涉及两个相互独立的泰国税务问题。第一是增值税:服务商是否已收取泰国增值税,还是您必须通过表格 ภ.พ.36(PP 36,增值税自行申报表)自行计算缴纳?第二是所得税预扣:该笔付款是否属于外国公司取得时泰国法律要求在支付环节扣缴所得税的所得,也就是说是否需要填报表格 ภ.ง.ด.54(PND 54,向外国公司支付款项的预扣税申报表)?对同一张发票,两个问题的答案可能不同。
规则(《税法典》,税务局)。 依第83/6(2)条,您向服务在境外提供、但在泰国使用的境外服务商付款时,须缴纳该服务商本应缴纳的增值税。税务局的裁示将其确定为全部费用的7%。依第70条,付款方须就支付给未在泰国经营业务的外国公司的某些所得(第40(2)至(6)条)扣缴税款。税务局表示一般税率为15%,股息为10%。
我们的实务观点。 对几乎每一张境外服务发票,都应把 PP 36 作为默认检查项目,而把 PND 54 视为一个定性问题。在首次付款之前,先确定您购买的是什么(是服务,还是软件或内容的使用权)、合同相对方是谁,以及服务商会向您提供哪些关于其税务身份的资料。裁示和协定税率各不相同,付款前请与您的会计师确认税率。
本指南涵盖向境外服务商的付款。关于更全面的合规日历,请参阅有外国母公司的泰国公司的合规日历。关于向外国股东支付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请参阅如何搭建泰国子公司以便利润汇出。
1. 我们何时必须就境外服务缴纳泰国增值税?
第83/6条规定在某些情形下由付款方负责缴纳增值税。第(2)项涵盖在境外向泰国提供、并在泰国使用的服务的境外经营者,仅限于两类:(a) 向已办理增值税登记的使用者提供的电子服务,以及 (b) 向任何使用者提供的其他服务。
税务局的指示 Por. 104/2544 解释了其中的逻辑。在境外提供、但在泰国使用的服务,视同在泰国提供的服务。泰国付款方须在付款当月结束后七日内申报 PP 36。其所举示例包括咨询、软件和许可费、网站托管以及服务器托管(co-location)。它将在境外电视、航班杂志或外国印刷媒体上投放广告列为不触发泰国增值税的情形,因为该服务在境外使用。
税务局裁示的三点内容:
- 时间。 在裁示 Kor Kor 0706/10129 中,有一家公司在实际向境外服务商付款之前就提交了 PP 36,被告知其无权这样做。纳税义务在付款时产生,因此增值税应在付款之后缴纳,而不是在发票日期缴纳。
- 税基和税率。 在裁示 Kor Kor 0702/3370(向新加坡购买的软件)中,增值税的税基是为该服务支付的全部价值,而不仅仅是公司自认为属于服务的那一部分。在裁示 Kor Kor 0706/10491 中,网络广告、托管及类似服务按7%征税。
- 汇率。 裁示 Kor Kor 0706/10129 表示,应采用实际付款当日的第9条汇率。
未办理增值税登记的付款方是否也必须申报 PP 36,本文所引用的税务局资料中并未给出明确答案。第83/6条所称的是"付款方",但未登记的公司无法抵扣该税款。在作出任何一种假定之前,请先咨询您的税务顾问。
2. PP 36缴纳的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吗?
已办理增值税登记的付款方可以。指示 Por. 104/2544 表示,依第83/6(2)条缴纳的增值税,在提交 PP 36 并取得税务局收据的税款所属月份,属于第82/3条下的进项税额。裁示 Kor Kor 0702/3370 依据的是同样的抵扣。
第82/5条仍然适用:没有证明税款已实际缴纳,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且某些类别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请将已提交的 PP 36 和收据与发票一并保存。与业务无关的进项税额同样不得抵扣,因此该项成本必须与业务相关。
3. 2021年电子服务规则带来了什么变化?
自2021年9月1日起,向未办理增值税登记的泰国使用者提供电子服务、且服务收入超过180万泰铢的境外经营者,必须通过税务局的 VES 系统办理泰国增值税登记,并在次月23日前按月申报和缴纳。这一规则针对的是面向消费者的销售。
税务局新闻 47/2564 表示,泰国使用者如果已办理增值税登记,则由该使用者通过 PP 36 申报并缴纳增值税,并可像以前一样将税务局的收据作为进项税额。它还表示,已登记的境外电子服务经营者不能开具税务发票。税务局已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已登记境外经营者的名单。
因此,对已办理增值税登记的公司而言,平台"已办理泰国增值税登记"本身并不免除您的 PP 36 义务。如果平台仍然向您收取了泰国增值税,请核对发票条款以及您账户上的增值税身份。未经咨询,请勿将该笔费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4. PND 54何时适用?
第70条适用于不在泰国经营业务、并取得来自或在泰国支付的第40(2)、(3)、(4)、(5)或(6)条应税所得的外国公司或合伙企业。税务局表示,税率一般为15%,而第40(4)(b)条下的股息及类似项目为10%。扣缴的税款为最终税款。您须在付款当月结束后七日内提交 PND 54 并缴税;如果没有款项汇出境外,则无需申报。
这些裁示表明,答案取决于所得的类型:
| 付款 | 裁示的内容 |
|---|---|
| 向境外一方支付的网络广告费 | 第40(8)条经营所得,因此无第70条预扣税(Kor Kor 0706/10491、0811/02158) |
| 向美国公司支付的网站服务器和SSL证书费 | 无第70条预扣税(Kor Kor 0706/10491) |
| 向加拿大公司购买的软件许可密钥 | 第40(3)条的特许权使用费;依协定条款预扣15%(Kor Kor 0706/10491) |
| 向加拿大公司购买的支持合同 | 依协定视为营业利润,在泰国没有常设机构的情况下不预扣(Kor Kor 0706/10491) |
| 向新加坡公司购买的软件 | 第40(3)条的特许权使用费;依第70条为15%(Kor Kor 0702/3370) |
| 向境外权利人支付的图库照片许可费 | 权利费用;所列协定税率为5%(加拿大、法国、英国)和15%(美国)(Kor Kor 0702/3805) |
这些裁示的时间跨度为1998年至2010年。它们可作为税务局如何推理的示例,但不能作为您的合同的保证。使用软件或内容之权利的费用,往往被分析为特许权使用费;为您完成的工作的费用,往往被分析为营业利润或服务。实际合同往往两者兼有,而税务局的每一项裁示都是依其自身事实作出的。
5. 税收协定会改变预扣税吗?
可能会。上述裁示适用了协定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和营业利润的条款。一般思路是:协定国居民的营业利润,如果在泰国没有常设机构,则泰国不得征税;而特许权使用费则按协定税率征税,各协定的税率不同(裁示中列出了不同国家的5%和15%)。
没有协定文本和您的合同,我们无法说明哪一种适用于您的付款。请查阅泰国与服务商所在国之间的协定,并向该国税务机关申请税收居民证明。我们的实务观点是:协定优惠应当在付款之前凭文件主张,而不是事后。如果多扣了税款,裁示 Kor Kor 0702/3805 提到可依第27条之三(section 27 ter)在三年内通过表格 Kor.10(ค.10)申请退税,但这是一条缓慢的途径。
如果顾问在泰国实际工作,或服务商在泰国设有常设机构,分析结果就会不同。请先咨询意见。
6. 您看到的是哪一种发票?
| 您收到的发票 | 需要核查什么 | 应当怎么做 |
|---|---|---|
| 境外公司,未显示泰国增值税,无泰国税号 | 该服务是否在泰国使用?是服务,还是软件的使用权? | 付款后按7%申报 PP 36。PND 54 按所得类型决定(见上文第4节)。 |
| 已办理泰国电子服务增值税登记的境外服务商,发票或收据显示7% | 您是否已办理增值税登记?服务商是否在税务局的 VES 名单上?它是否开具税务发票? | 如果已登记,税务局表示您仍须申报 PP 36。请向服务商和您的顾问咨询如何处理所显示的增值税。不要自动抵扣。 |
| 平台的泰国子公司开具泰国税务发票 | 合同中载明的签约方和供应方是哪一实体?该文件是否为合格的税务发票? | 按境内采购处理。抵扣进项税额。无需 PP 36,无需 PND 54。仍可能适用境内预扣税(例如广告),因此请核实税率。 |
| 境外顾问公司,工作在境外完成 | 合同范围、工作地点、顾问在泰国是否有常设机构 | PP 36(咨询是 Por. 104/2544 所列示例)。仅当该所得依第70条在泰国征税且不适用协定优惠时,才需 PND 54。 |
| 境外供应商的软件许可发票 | 许可的措辞,是否有复制或复印的权利 | PP 36,并且很可能需要进行 PND 54 特许权使用费分析。 |
7. 付款之前应当准备什么?
- 合同或订单条款。 它们显示购买的是什么、由哪一实体提供、工作在哪里完成,以及成果归谁所有。
- 发票,载有服务商的法定名称、地址、税号或增值税号,以及服务描述。
- 服务商身份的证据。 对于协定主张,为税收居民证明。对于平台,为显示您的增值税身份的账单页面截图。
- 付款证据:银行汇款通知、付款日期和汇率。
- 已提交的 PP 36 和 PND 54(如有),以及税务局的收据。
- 一份简短的存档说明,记录您为何如此处理该笔付款(服务还是特许权使用费、协定条款、税率)。
付款前清单
- 我们购买的是什么:服务、软件许可,还是广告?
- 供应方是哪一实体,是泰国实体还是境外实体?
- 该服务是否在泰国使用?
- 我们是否已办理增值税登记?平台是否显示了我们的增值税身份?
- 是否应申报 PP 36,我们是否已计划在付款当月结束之后申报?
- 该所得是否属于第70条(第40(2)至(6)条)的范围,还是属于不在其范围内的经营所得?
- 是否适用协定,我们是否持有居民证明?
- 上述文件是否已存档?
假设示例。 一家已办理增值税登记的泰国公司在3月向一家境外广告平台支付100,000泰铢,该平台未向该公司收取泰国增值税。依照上述裁示,该公司在4月7日前(如果网上申报且延期适用,则为4月15日)提交 PP 36,申报增值税7,000泰铢,并将其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公司记录了为何未提交 PND 54(广告,第40(8)条)。数字仅用于说明。
延伸阅读
对每一张境外服务发票都检查 PP 36,按所得类型决定 PND 54,并在付款前保存好合同、发票、居民证明和付款证据。
我们协助企业建立这套核查流程,并审查其与境外供应商的合同。初步咨询免费 —— 请致电 +66 92 254 2045 或将详情发送给我们。更多内容请见会计与税务合规以及合同与文件
本指南由苏婉瓦拉律师事务所发布 —— 该律师事务所位于孔敬府,成立于 1986 年。本文仅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任何特定事项的法律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