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为“买卖回赎”就是把地契拿去抵押借款,然后再像当铺一样拿钱赎回。正是这种理解,让许多地主失去了土地。因为在法律上,买卖回赎就是真实的出售,所有权在登记之日起就已经转移。留给卖回人的,只是在约定时间内的“赎回权”而已。
最重要的区别:抵押 与 回赎买卖
| 抵押 | 回赎买卖 | |
|---|---|---|
| 合同期间的所有权 | 仍归原业主所有 | 已转移给买受人 |
| 如不支付/不回赎 | 债权人须通过诉讼强制执行抵押并进行公开拍卖 | 期限届满后土地归买受人所有 |
| 丧失财产前的期限 | 较长,须经过法院程序 | 较短,至到期日即告终结 |
需要记住的是最后一行:抵押始终有法院程序居中,回赎买卖则没有。 回赎期届满后,买受人无须起诉任何人,无须公开拍卖,也不存在任何程序可让原业主再行协商。
必须在地政厅登记
不动产回赎买卖必须做成书面文件并向主管官员登记。若未登记,则归于无效。
实践中常见的情况是双方自行签署文件,然后将地契交给对方保管,这并非完整的回赎买卖,也不是抵押。一旦发生纠纷,就变成需要证明双方的真实意图是什么,这耗时且不确定性远高于前者。
保护耕作用地和住宅用地回赎卖方的法律
对于农业用地或住宅用地,有专门法律设定框架,以免回赎卖方处于过于不利的地位。需要了解的要点:
- 回赎期限设有最低限度,并非合同可以约定短短几个月后即可没收土地
- 回赎卖方在回赎期限届满前仍可继续使用土地或居住,且无需向回赎买方支付报酬
- 回赎买方必须在期限届满前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发出书面通知
- 回赎买方可主张的收益设有上限
上述期限和上限的细节可能会有修订,应在签订合同或办理回赎时核对当时正在施行的版本。
真正让人失去土地的情形
从实际来咨询的情况看,反复出现的模式不外乎几种:
以为仍是所有者,因而不急于筹钱,想着等期限到了再谈也行。
计算日期错误,按自己手中合同上的日期来算,但该日期可能与登记日期不一致。
去赎回却遭对方推脱,对方拖延日期、不收钱、不去土地厅,直到超过期限。其实法律从开始就有解决办法,只要知道该怎么做。
口头续约,对方同意延期,但没有做成书面文件并登记,等到时候便没有任何凭证。
签订重叠合同,从原来的回赎买卖买方那里额外借钱,却不明白这会如何影响赎回期限。
如果准备办理,签约前应检查什么
- 实际的赎回到期日,从登记之日算起,而不是口头约定的日期
- 用于赎回的全部金额,包括回报,应明确以数字写明
- 赎回的渠道和方法;如果对方联系不上该怎么办
- 延期的条件;需要怎样做才能生效
- 合同期间的居住或耕种权利,是否已在合同中注明
如果已经过了期限,还有办法吗
难度大大增加,但并非所有情况都会立即终结。需要核查的关键点在于:合同是否按规定形式订立、是否已登记、买受人(承购人)是否按法律要求进行了通知、约定的期限是否与法律规定的最短期限相抵触,以及是否存在阻碍赎回的行为。这些问题必须依据实际文件来判断,而不是凭口头说明。
不要等待 这方面的期限一直在流逝,每过一周,可选择的空间就越来越小。
延伸阅读
如果您即将订立卖回合同,或临近赎回期限仍不确定该怎么做,可免费咨询律师,请拨打 092-254-2045
本文提供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