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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社会保险:雇员常未使用的权利与雇主常遗忘的义务

每月缴纳社保费却从未申领任何待遇,因为不知道有哪些权利、须在期限内申请,同时雇主一旦疏忽便会受到处罚的义务。

作者 法律咨询团队2026年8月22日1 分钟阅读
社会保险:雇员常未使用的权利与雇主常遗忘的义务

大多数上班族每个月都会在工资单上看到“社会保险”这一项,但除了按权益去医院看病之外,从未使用过任何其他权益。事实上,这项制度的覆盖范围远不止这些,而且许多权益都有申报期限,逾期即失效

被保险人(参保人)有哪几种类型

  • 第 33 条 企业雇主与雇员共同缴纳社保金,是保障范围最广的群体。
  • 第 39 条 曾为第 33 条参保人,离职后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申请继续缴纳。
  • 第 40 条 自由职业者,保障范围因所选参保方案而异。

一个常见的误解是认为离职后权利立即失效。事实上,在终止雇佣关系后的一段时间内仍享有持续保障,若及时提交申请,还可以继续按第 39 条参保。

已有的权利,却未被使用

失业情形 无论是被解雇,还是主动辞职或合同到期,费率与期限各不相同。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就业办公室办理失业登记,并按约定时间报到。这是人们丧失权利最多的一环。

生育情形 包括分娩费用和停工津贴,这与雇主在产假期间应支付的工资是两笔不同的款项。

子女补贴 按每名子女每月发放,视规定的年龄条件与子女人数而定。许多家庭数年来从未申领过。

残疾与死亡情形 包括丧葬费用以及向有权领取者发放的补贴。

养老 分为一次性给付与养老金,取决于缴纳社保费的期限。这一权利应定期核对自己的累计金额,而不是等到年老时才查看。

多缴的社保费 若同时从事多份工作,可按规定的条件申请退还。

雇主方义务:失误即受罚

  • 登记雇主和员工 在雇用员工之日起的规定期限内办理
  • 申报变更 包括新入职员工和离职员工,均须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未申报离职会使社保缴款金额继续累积,变成必须追溯结清的债务
  • 代扣并缴付社保缴款 在次月的规定期限内办理。从工资中扣除却未缴付的,属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并须加缴滞纳金
  • 保管文件以备核查 因为追溯检查以文件为主要依据,而非口头解释

小型企业最常见的错误是 未为日薪或临时员工办理登记,误以为他们不属于参保范围。这往往与事实不符,一旦被检查,就必须一次性追溯补缴全部金额。

需要记住的期限

许多权利自有权之日起设有申请社会保险待遇的期限,而失业情形还有另一层单独的登记期限。这些费率、上限和期限会定期调整。在提交申请前,务必先与社会保险办公室核实现行适用的数字和期限。

如果申请被拒绝

拒绝支付补偿金并非最终结果,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有向上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的程序;如果仍无结果,还可将案件诉至劳动法院。重要的是保留拒绝通知书并查看文件上的日期,因为上诉期限自该日起计算。

延伸阅读

📌 延伸阅读:劳工案件

如果您被拒绝权利,或者是被追缴社保费的雇主,可免费咨询律师 电话 092-254-2045


本文提供一般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费率和期限可能随时更新,请与社会保障办公室核实。

常见问题

辞职或被解雇,能领失业金吗?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根据第33条参保的被保险人,只要按规定缴足社保费,就有权领取失业补助金;被解雇与辞职或合同到期之间,领取的费率和期限有所不同。人们最常遗漏的是办理程序:离职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就业厅办理失业登记,并且要按预约日期持续报到,并不是只向社保办公室递交申请就行。很多人因为以为随时都能申请,等到超过期限,因而丧失权利。

离职后想继续缴纳社会保险,可以吗?+

可以,通过申请成为第39条被保险人。条件是你必须曾经是第33条被保险人,并且已按规定缴纳过社保费,同时必须自失去雇员身份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所享受的权利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与第33条相同。重要的是,若连续未缴费达到规定期限,参保身份就会失效,而重新参保并不像初次参保那样简单。

雇主没有为雇员办理参保登记,或者扣了钱却不缴纳,雇员能怎么办?+

可以直接向当地社会保险办公室报告。雇主有义务按规定为雇员办理参保登记并缴纳社保费。从工资中扣除后不缴纳属于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并须依法支付附加费。实际操作中,社会保险办公室可以进行追溯核查并追缴,因此雇员不必自己去向雇主催讨。

在多个地方工作,可以重复缴纳社会保险吗?+

如果同时在多家雇主处工作,每个雇主都有义务按自己支付的工资缴纳社保费,因此可能出现多缴的情况。此时,被保险人可以按规定申请退还多缴的社保费。这笔钱很多人从未去申请退回,因为不知道自己有权这么做。

社会保险权益和劳动法权益是一回事吗?+

两者不是一回事,而且可以同时主张。社会保险是一种根据缴费条件从基金中支付的保险制度;而遣散费和遭解雇时的各项权益,是雇主依据劳动保护法直接承担的义务。从社会保险领取失业补助金,并不意味着丧失向雇主索赔的权利;同样,雇主支付了一笔钱,也不代表就失去了从基金领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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