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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指南

外國人在泰國100%持股有哪些途徑:BOI、外國人經營業務許可證與泰美友好條約對比

外國人持股達到一半或以上的公司,依《外國人經商法》屬於外國人,但仍至少有四種合法途徑可以100%持股。本指南逐一對比各途徑適用於誰、涵蓋哪些業務、由誰批准、能額外獲得哪些權利,並說明如何選擇適合自己業務的途徑。

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 投資法律團隊2026年10月9日11 分鐘閱讀
外國人在泰國100%持股有哪些途徑:BOI、外國人經營業務許可證與泰美友好條約對比

為什麼這個問題要從49%這個數字說起

大多數外國投資者都聽說過“外國人持股不得超過49%”。這個數字來自《外國人經商法》(佛曆2542年,即1999年)第4條對外國人的定義,並不是法律禁止超越的上限。

第4條規定,在泰國註冊的法人,只要資本的至少一半由外國人持有,即為“外國人”。因此外資持股50%以上的公司,整體被視為外國人,必須遵守該法;外資持股不超過49%的公司,仍然是泰國公司。

成為外國人並不意味著不能經商,而是意味著列入該法附表的業務,必須走法律認可的途徑。所以正確的問題不是“能不能持股100%”,而是“我們的業務屬於哪一張附表,有哪條途徑可走”。

該法的三張附表

  • 附表一:外國人不得經營的業務,沒有申請許可的途徑
  • 附表二:涉及國家安全、藝術文化和自然資源的業務,須經部長在內閣同意下許可;第15條規定泰國人持股不得少於40%(有正當理由時可降低,但不得低於25%),且董事中至少有五分之二是泰國人。因此這張附表通常不是實現100%持股的途徑。
  • 附表三:泰國人尚未具備競爭能力的業務,包括未被排除在外的其他服務業,須經商業發展廳廳長在委員會同意下許可

大部分服務業屬於附表三。這就是外資佔多數的服務公司、諮詢公司和貿易公司經常遇到問題的原因。服務業的分類細則,見服務業與貿易業是否需要申請許可證的分類指南。

途徑一:業務不在任何附表之內

如果業務不在任何一張附表之內,外資100%持股的公司可以註冊並開始經營,無須取得該法規定的許可證。許多型別的製造業屬於這一類。

仍然必須做到的是最低資本。第14條規定,外國人在泰國開始經營業務,最低資本不得少於二百萬泰銖;需要依附表申請許可的業務,不得少於三百萬泰銖。該資本必須在部長條例規定的期限內實際匯入,由商業發展廳負責跟蹤。

這條途徑的風險在於業務分類錯誤。製造企業如果有售後服務收入、安裝費,或銷售非自產商品的收入,其中一部分可能在不知不覺中落入附表三。在斷定無須申請許可之前,應先把每一條收入線分開。

途徑二:獲得BOI投資促進

如果業務屬於BOI提供促進的業務類別,且專案獲得批准,那麼外資佔多數或全資持股的公司,即使該業務屬於附表二或附表三,也可以經營。

法律機制。《外國人經商法》第12條規定,獲得投資促進的外國人應通知商業發展廳廳長,廳長鬚在30天內簽發證明書。證明書持有人在促進期間內,幾乎整部法律都可獲得豁免,僅保留少數條款。依工業區法獲得許可的外國人,同樣可以適用該條。

持股比例的限制。 根據2025年BOI指南,屬於附表一的農業、畜牧業和漁業,須由泰國人持股不少於51%。屬於附表二和附表三的業務沒有限制,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且委員會可以對某些型別的業務另行規定比例。

除持股之外還能獲得什麼。 包括依業務類別享有的稅收優惠、引進外國技術工人和專家的權利,以及依《投資促進法》第27條持有土地的權利,這是其他途徑所沒有的。

必須接受的條件。 這些權利與獲得促進的業務及促進證書上的條件掛鉤。附表所列其他業務的收入不在保護範圍之內;一旦喪失促進資格,第12條的證明書也隨之失效。哪些業務可以申請,見可申請BOI的業務指南;申請步驟見BOI申請流程指南。

途徑三:申請外國人經營業務許可證(第17條)

這條途徑適用於未獲促進的附表三業務,例如諮詢服務、管理服務或某些型別的貿易。申請人是屬於外國人的公司,許可機關是廳長,並須經委員會同意。

法定期限。 第17條規定,應在自提交申請之日起60天內審議完畢。批准後,須在15天內簽發許可證。如不批准,須在30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並說明理由。

審查人員關注什麼。 不只是檔案是否齊全,還要看該業務對國家是否有益,例如僱用泰國人、技術轉讓,以及對泰國經營者的影響。申請表述寬泛,或業務說明不清的,通常需要補充說明。

得不到什麼。 許可證不賦予持有土地的權利,沒有稅收優惠,並且會限定業務範圍。擴充套件到附表所列的其他業務,必須重新申請許可。

途徑四:泰美友好條約(第10條和第11條)

第10條對依泰國承擔義務的條約所經營的業務,免除附表中的禁止規定;第11條規定,廳長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內簽發證明書。該證明書同時載明條約規定的條件。

誰可以適用。 美國公民,以及由美國公民持有多數股份並擁有控制權的公司。程式是先向美國駐泰國大使館商務處申請國籍證明,再持該證明向商業發展廳申請第11條的證明書。

不涵蓋的業務。 通訊、運輸、受託或代為管理他人財產的業務、經營存款業務的銀行業、土地及自然資源的持有或開發利用,以及本地農產品的國內貿易。

使用得有多廣。 商業發展廳2025年年度報告顯示,2025年共簽發第11條證明書124份;2000年至2024年間依該條簽發的證明書,幾乎全部屬於泰美友好條約。泰澳自由貿易協定和泰日經濟夥伴關係協定的使用極少。

這條途徑適合從事服務業、又不符合BOI條件的美國公司,因為它不需要像第17條的許可證那樣,審查業務是否對國家有益。但其權利不包括土地,專門法律照常適用。

四種途徑一表對比

附表之外的業務BOI第17條許可證友好條約
誰可以適用任何國籍的外國人屬於BOI促進業務類別的業務任何國籍的外國人美國公民和美國公司
涵蓋範圍僅限不在附表內的業務僅限獲得促進的業務獲准經營的業務除條約不涵蓋的六類之外的所有業務
取得的檔案一般的公司證明書促進證書和第12條證明書外國人經營業務許可證第11條證明書
法定期限沒有許可環節獲得促進後30天內簽發證明書60天內審議30天內簽發證明書
持有土地不可以可以,依第27條,用於獲得促進的業務不可以不可以
其他優惠無稅收、關稅、外國技術工人無無

如何選擇:我們依次使用的問題

  1. 把業務的每一條收入線分開,包括未來兩三年內計劃開展的收入,然後判斷每一條屬於哪一張附表。
  2. 如果所有收入線都在附表之外,可以直接註冊,並按第14條把資本繳足。
  3. 如果主營業務屬於BOI促進的業務類別,通常BOI最划算,因為可以同時獲得持股、稅收優惠、外國技術工人和土地。但前提是能夠接受促進證書的條件。
  4. 如果股東是美國公民或美國公司,且業務不在被排除的六類之內,友好條約通常比第17條的許可證更快、更有把握。
  5. 如果以上都不適合,就申請第17條的許可證,並把對國家有益的理由準備清楚。
  6. 如果沒有任何途徑可走,合法的做法是與真正出資並承擔風險的泰方合夥人合資,並簽訂清晰的股東協議。

許多公司會同時使用不止一種途徑。例如,已獲促進的工廠如果想在泰國境內銷售非自產的商品,這部分可能需要另行申請第17條的許可證。如果計劃在曼谷設立公司,工作範圍見曼谷外國公司設立服務。

不是選項的做法:讓泰國人代持股份

讓泰國人代持股份,使公司仍為泰國公司,屬於第36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代持的泰國人和同意這樣做的外國人都要受罰。處罰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十萬至一百萬泰銖罰款,或兩者並罰。法院會命令終止該行為,違反法院命令的,另按每日一萬至五萬泰銖處以罰款。

比罰款更嚴重的損失是失去對公司的控制。代持人以真實股東的身份登記在股東名冊上。發生爭議時,為控制代持人而私下籤訂的檔案,往往因目的違法而無法強制執行。

決定之前的檢查清單

  1. 把每一條收入線分開,判斷它屬於《外國人經商法》的哪一張附表。
  2. 檢查主營業務是否屬於BOI促進的業務類別,以及是否有泰國人持股比例的條件。
  3. 檢查各層級股東的國籍,看是否符合友好條約的條件。
  4. 檢查仍然適用的專門法律,例如電信、金融、保險。
  5. 先決定土地問題。如果必須持有土地,賦予該權利的途徑是BOI。
  6. 按所選途徑安排最低資本和資金匯入的時間。
  7. 如果創始人有多人,在申請許可之前先簽訂股東協議。

延伸閱讀

常見問題

泰國公司的外資持股最高多少,才不會成為外國人?+

必須低於一半。《外國人經商法》(佛曆2542年,即1999年)第4條規定,在泰國註冊的法人,只要資本的至少一半由外國人持有,即視為外國人。因此外資持股50%的公司已屬外國人。實務中,希望保持泰國公司身份的公司,會把外資持股控制在不超過49%。

取得BOI促進後,還需要另外申請外國人經營業務許可證嗎?+

對獲得促進的業務,無須申請第17條的許可證,但必須通知商業發展廳廳長以申請第12條的證明書,法律規定應在30天內簽發。該證明書只適用於獲得促進的業務,且僅在促進期間內有效。屬於附表所列的其他業務所產生的收入,仍須另行申請許可。

美國公司依友好條約不能經營哪些業務?+

據美國駐泰國大使館介紹,條約權利不涵蓋通訊、運輸、受託或代為管理他人財產的業務、經營存款業務的銀行業、土地及自然資源的持有或開發利用,以及本地農產品的國內貿易。此外,電信、金融機構、保險等專門法律照常適用。

外資100%持股的公司可以購買土地嗎?+

原則上不可以。法律賦予土地持有權的途徑是獲得投資促進。《投資促進法》第27條允許獲得促進的投資者,按委員會認為適當的範圍持有土地,用於獲得促進的業務;業務終止或轉讓時,須在一年內處分該土地。第17條的許可證和條約證明書都不賦予這項權利。

讓泰國人代持股份,使公司成為泰國公司,可以嗎?+

不可以。第36條對代持股份的泰國人和同意這樣做的外國人都規定了處罰,即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處十萬至一百萬泰銖罰款,或兩者並罰,法院並會命令終止該安排。違反法院命令的,另按每日一萬至五萬泰銖處以罰款。如果業務無法適用任何途徑,合法的做法是與真正出資的泰方合夥人合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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