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個問題要從49%這個數字說起
大多數外國投資者都聽說過“外國人持股不得超過49%”。這個數字來自《外國人經商法》(佛曆2542年,即1999年)第4條對外國人的定義,並不是法律禁止超越的上限。
第4條規定,在泰國註冊的法人,只要資本的至少一半由外國人持有,即為“外國人”。因此外資持股50%以上的公司,整體被視為外國人,必須遵守該法;外資持股不超過49%的公司,仍然是泰國公司。
成為外國人並不意味著不能經商,而是意味著列入該法附表的業務,必須走法律認可的途徑。所以正確的問題不是“能不能持股100%”,而是“我們的業務屬於哪一張附表,有哪條途徑可走”。
該法的三張附表
- 附表一:外國人不得經營的業務,沒有申請許可的途徑
- 附表二:涉及國家安全、藝術文化和自然資源的業務,須經部長在內閣同意下許可;第15條規定泰國人持股不得少於40%(有正當理由時可降低,但不得低於25%),且董事中至少有五分之二是泰國人。因此這張附表通常不是實現100%持股的途徑。
- 附表三:泰國人尚未具備競爭能力的業務,包括未被排除在外的其他服務業,須經商業發展廳廳長在委員會同意下許可
大部分服務業屬於附表三。這就是外資佔多數的服務公司、諮詢公司和貿易公司經常遇到問題的原因。服務業的分類細則,見服務業與貿易業是否需要申請許可證的分類指南。
途徑一:業務不在任何附表之內
如果業務不在任何一張附表之內,外資100%持股的公司可以註冊並開始經營,無須取得該法規定的許可證。許多型別的製造業屬於這一類。
仍然必須做到的是最低資本。第14條規定,外國人在泰國開始經營業務,最低資本不得少於二百萬泰銖;需要依附表申請許可的業務,不得少於三百萬泰銖。該資本必須在部長條例規定的期限內實際匯入,由商業發展廳負責跟蹤。
這條途徑的風險在於業務分類錯誤。製造企業如果有售後服務收入、安裝費,或銷售非自產商品的收入,其中一部分可能在不知不覺中落入附表三。在斷定無須申請許可之前,應先把每一條收入線分開。
途徑二:獲得BOI投資促進
如果業務屬於BOI提供促進的業務類別,且專案獲得批准,那麼外資佔多數或全資持股的公司,即使該業務屬於附表二或附表三,也可以經營。
法律機制。《外國人經商法》第12條規定,獲得投資促進的外國人應通知商業發展廳廳長,廳長鬚在30天內簽發證明書。證明書持有人在促進期間內,幾乎整部法律都可獲得豁免,僅保留少數條款。依工業區法獲得許可的外國人,同樣可以適用該條。
持股比例的限制。 根據2025年BOI指南,屬於附表一的農業、畜牧業和漁業,須由泰國人持股不少於51%。屬於附表二和附表三的業務沒有限制,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且委員會可以對某些型別的業務另行規定比例。
除持股之外還能獲得什麼。 包括依業務類別享有的稅收優惠、引進外國技術工人和專家的權利,以及依《投資促進法》第27條持有土地的權利,這是其他途徑所沒有的。
必須接受的條件。 這些權利與獲得促進的業務及促進證書上的條件掛鉤。附表所列其他業務的收入不在保護範圍之內;一旦喪失促進資格,第12條的證明書也隨之失效。哪些業務可以申請,見可申請BOI的業務指南;申請步驟見BOI申請流程指南。
途徑三:申請外國人經營業務許可證(第17條)
這條途徑適用於未獲促進的附表三業務,例如諮詢服務、管理服務或某些型別的貿易。申請人是屬於外國人的公司,許可機關是廳長,並須經委員會同意。
法定期限。 第17條規定,應在自提交申請之日起60天內審議完畢。批准後,須在15天內簽發許可證。如不批准,須在30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並說明理由。
審查人員關注什麼。 不只是檔案是否齊全,還要看該業務對國家是否有益,例如僱用泰國人、技術轉讓,以及對泰國經營者的影響。申請表述寬泛,或業務說明不清的,通常需要補充說明。
得不到什麼。 許可證不賦予持有土地的權利,沒有稅收優惠,並且會限定業務範圍。擴充套件到附表所列的其他業務,必須重新申請許可。
途徑四:泰美友好條約(第10條和第11條)
第10條對依泰國承擔義務的條約所經營的業務,免除附表中的禁止規定;第11條規定,廳長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內簽發證明書。該證明書同時載明條約規定的條件。
誰可以適用。 美國公民,以及由美國公民持有多數股份並擁有控制權的公司。程式是先向美國駐泰國大使館商務處申請國籍證明,再持該證明向商業發展廳申請第11條的證明書。
不涵蓋的業務。 通訊、運輸、受託或代為管理他人財產的業務、經營存款業務的銀行業、土地及自然資源的持有或開發利用,以及本地農產品的國內貿易。
使用得有多廣。 商業發展廳2025年年度報告顯示,2025年共簽發第11條證明書124份;2000年至2024年間依該條簽發的證明書,幾乎全部屬於泰美友好條約。泰澳自由貿易協定和泰日經濟夥伴關係協定的使用極少。
這條途徑適合從事服務業、又不符合BOI條件的美國公司,因為它不需要像第17條的許可證那樣,審查業務是否對國家有益。但其權利不包括土地,專門法律照常適用。
四種途徑一表對比
| 附表之外的業務 | BOI | 第17條許可證 | 友好條約 | |
|---|---|---|---|---|
| 誰可以適用 | 任何國籍的外國人 | 屬於BOI促進業務類別的業務 | 任何國籍的外國人 | 美國公民和美國公司 |
| 涵蓋範圍 | 僅限不在附表內的業務 | 僅限獲得促進的業務 | 獲准經營的業務 | 除條約不涵蓋的六類之外的所有業務 |
| 取得的檔案 | 一般的公司證明書 | 促進證書和第12條證明書 | 外國人經營業務許可證 | 第11條證明書 |
| 法定期限 | 沒有許可環節 | 獲得促進後30天內簽發證明書 | 60天內審議 | 30天內簽發證明書 |
| 持有土地 | 不可以 | 可以,依第27條,用於獲得促進的業務 | 不可以 | 不可以 |
| 其他優惠 | 無 | 稅收、關稅、外國技術工人 | 無 | 無 |
如何選擇:我們依次使用的問題
- 把業務的每一條收入線分開,包括未來兩三年內計劃開展的收入,然後判斷每一條屬於哪一張附表。
- 如果所有收入線都在附表之外,可以直接註冊,並按第14條把資本繳足。
- 如果主營業務屬於BOI促進的業務類別,通常BOI最划算,因為可以同時獲得持股、稅收優惠、外國技術工人和土地。但前提是能夠接受促進證書的條件。
- 如果股東是美國公民或美國公司,且業務不在被排除的六類之內,友好條約通常比第17條的許可證更快、更有把握。
- 如果以上都不適合,就申請第17條的許可證,並把對國家有益的理由準備清楚。
- 如果沒有任何途徑可走,合法的做法是與真正出資並承擔風險的泰方合夥人合資,並簽訂清晰的股東協議。
許多公司會同時使用不止一種途徑。例如,已獲促進的工廠如果想在泰國境內銷售非自產的商品,這部分可能需要另行申請第17條的許可證。如果計劃在曼谷設立公司,工作範圍見曼谷外國公司設立服務。
不是選項的做法:讓泰國人代持股份
讓泰國人代持股份,使公司仍為泰國公司,屬於第36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代持的泰國人和同意這樣做的外國人都要受罰。處罰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十萬至一百萬泰銖罰款,或兩者並罰。法院會命令終止該行為,違反法院命令的,另按每日一萬至五萬泰銖處以罰款。
比罰款更嚴重的損失是失去對公司的控制。代持人以真實股東的身份登記在股東名冊上。發生爭議時,為控制代持人而私下籤訂的檔案,往往因目的違法而無法強制執行。
決定之前的檢查清單
- 把每一條收入線分開,判斷它屬於《外國人經商法》的哪一張附表。
- 檢查主營業務是否屬於BOI促進的業務類別,以及是否有泰國人持股比例的條件。
- 檢查各層級股東的國籍,看是否符合友好條約的條件。
- 檢查仍然適用的專門法律,例如電信、金融、保險。
- 先決定土地問題。如果必須持有土地,賦予該權利的途徑是BOI。
- 按所選途徑安排最低資本和資金匯入的時間。
- 如果創始人有多人,在申請許可之前先簽訂股東協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