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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法

寄售庫存丟失或貨款不付,誰來承擔責任

區分寄售與買斷:貨物歸誰所有、庫存丟失時損失由誰承擔、合同應寫什麼、應保存哪些盤點和交付記錄,以及如何追回貨物或貨款,依泰國法律說明。

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 商法團隊2026年10月28日9 分鐘閱讀
寄售庫存丟失或貨款不付,誰來承擔責任

品牌方把貨放到合作方的店裡,說好賣出後再付款。三個月後盤點發現一部分貨不見了,店方說不知情,本該匯來的銷售款也沒到。誰來承擔責任?幾乎每一次,問題都出在交貨的那一刻:雙方沒有講清這是寄售還是買斷,也沒有留下記錄。

本指南說明兩種模式的區別、代售方的義務、合同應寫什麼、應保存什麼證據、庫存消失時誰承擔損失,以及不付款何時可能從民事糾紛走向刑事問題。如果你還在選擇銷售模式,請同時閱讀代理、居間還是經銷。如果要結束合作而手上還有庫存,請閱讀終止經銷協議。

核心答案

責任取決於兩點:合同(或可證明的約定)如何分配風險,以及代售方是否違反注意義務。買斷的貨物屬於買方,所以丟失的損失由買方承擔,價款照付。真正的寄售中,貨物仍屬供貨方,但代售方作為替他人行事的人必須妥善保管,並須交出收到的錢款。

法律依據。 替所有權人出售的代售方,一般是《民商法典》第797條所指的代理人;若以自己名義在其營業中出售,則可能是第833條的行紀人(商事代理人)。代理人須盡注意、聽從指示、報告進展並說明賬目(第809條至第812條),並須把因代理而收到的全部錢款和財產交出(第810條)。相關的刑事罪名是《刑法典》第352條的侵佔。

我們的實務看法。 寄售糾紛的輸贏取決於書面文件,而不是“寄售”這個詞。握有簽收送貨單、庫存報告和每月銷售報告的所有權人,追回貨物和貨款要容易得多;只靠聊天記錄的人,往往要花幾個月去證明究竟發了什麼貨。

假設案例。 孔敬的絲織商“普帕·瑪米”把120匹標價每匹1,800泰銖的瑪米絲綢寄放在烏隆他尼的一家禮品店,口頭約定每月15日按已售數量匯款。送貨單隻有品目,沒有收貨人簽名。四個月後,店方只匯過一次款。上門清點,貨架上有60匹。店方說賣了48匹(86,400泰銖)但還沒匯,另有12匹(21,600泰銖)不知去向。本指南全程以這個案例說明。

1. 寄售與買斷有什麼區別?

要點買斷寄售
所有權交貨時或按約定轉給買方在賣給終端客戶之前留在供貨方
付款義務無論能否轉售,都付約定價款賣出後按約定週期付款
未售貨物買方風險須退還供貨方
貨物丟失買方承擔損失,價款照付取決於合同和代售方過錯
收貨方地位買方代理人,某些情況下為行紀人(商事代理人)

雙方使用的名稱並不約束法院,法院看實質:單據寫的是“銷售”還是“寄售”,價格是確定的成交價還是標價,收貨方能否退貨,是否盤點庫存。如果文件混雜,例如討論過退貨,發票卻寫“已售”,請訂立一份把這一點講清的合同。訂單文件相互衝突的問題,見報價單與採購訂單條款衝突。

在假設案例中,沒有任何文件表明是買斷,且約定賣出後才付款,這傾向於寄售,但仍需其他證據佐證。

2. 代售方在法律上有哪些義務?

代售方一旦被視為代理人,值得在合同和催款函中援引的義務有:

  • 在保管和銷售貨物時盡注意,聽從所有權人的合理指示(第809條至第812條)。
  • 所有權人要求時,報告進展並說明賬目。
  • 把因代理而收到的錢款和其他財產全部交出(第810條)。
  • 未經同意,不得為自己的利益與所有權人訂立合同(第805條)。

需要注意:第833條的“行紀人(商事代理人)”以自己名義出售,終端客戶可能不知道貨是誰的。所有權人難以直接向客戶主張,只能向代售方主張。因此代售方一側的控制非常重要。

3. 寄售合同應該寫什麼?

  • 所有權。 在賣給終端客戶之前,貨物屬於供貨方;代售方單獨存放,不得抵押或質押。
  • 風險與保險。 丟失、損壞、被盜的損失由誰、從何時起承擔,代售方是否須投保及保額多少。
  • 價格。 最低標價、允許的折扣,以及代售方的分成或報酬。
  • 盤點。 頻率(例如每月)、提前通知後檢查的權利,以及由誰簽字確認數量。
  • 銷售報告。 格式和期限,例如次月5日前。
  • 匯款期限。 例如15日前,並約定遲延利息或合理的違約金(參見第379條至第383條;違約金過高,法院可以酌減)。
  • 允許損耗。 如有,寫明明確的比例或數量以及證明方式。
  • 退還未售貨物。 期限、運費由誰承擔、退貨時的狀態。
  • 終止。 終止事由、通知期限,以及終止日的結算盤點。

可供修改使用的條款示例:

第4條 所有權與風險
4.1 所附送貨單所列貨物,在受託方將其售予客戶並收到價款之前,屬於委託方所有。
4.2 受託方應單獨存放貨物,並自簽收之日起承擔丟失或損壞的風險,
    但受託方證明系其無法防止的不可抗力所致的除外。
第5條 盤點與報告
5.1 委託方可提前2個工作日通知,每月盤點庫存一次。
5.2 受託方應於次月5日前提交銷售報告。
5.3 受託方應於次月15日前匯付已售貨物的價款。

4. 應保存哪些證據?

證據分為交付、持有和銷售三個階段。

  • 交付。 代售方簽字的送貨單(品目、商品編碼、數量、標價、日期),以及貨物和包裝的照片。
  • 持有。 共同清點的庫存卡或庫存報告,以及每一輪的貨架照片。
  • 銷售。 POS報告或銷售簿、收據,以及代售方發來的每月銷售報告。

文件可以是電子形式。根據《電子交易法》(佛曆2544年),電子簽名和可靠保存的訊息可以作為證據。不過,對方對我方報告保持沉默,不如簽字那樣明確地表示接受,所以每一輪都請對方通過郵件或聊天確認數字。

5. 庫存丟失,誰承擔損失?

可按以下順序判斷:

  1. 實際交付了什麼? 沒有簽收憑證的,所有權人須以其他證據證明。
  2. 合同如何分配風險? 約定由代售方承擔的,代售方在約定條件和允許損耗範圍內賠償。
  3. 合同沒有約定的。 看代售方是否盡到代理人應有的注意。如果疏忽,例如不鎖庫房、讓他人隨意取貨,則須承擔合同責任或侵權責任(損害賠償見第222條)。
  4. 所有權人自身的過錯。 明明有權盤點卻從未清點,可能依第223條減少賠償。
  5. 不可抗力。 例如洪水、火災,代售方證明其無法防止,且合同未讓代售方承擔該風險的,結果可能不同。

在假設案例中,丟失的12匹最終如何,取決於普帕·瑪米能否證明發出了120匹,以及店方是否盡到合理的保管注意。不應預先認定能全額追回。

6. 每一輪都應做的對賬表

行計算示例(匹)
期初餘額庫存卡上的期初庫存120
加:追加交付按送貨單0
減:報告中的已售來自POS或銷售簿48
減:退還所有權人按退貨單0
賬面餘額120 + 0 − 48 − 072
實盤數量來自共同盤點60
差異72 − 6012
差異金額12 × 1,800泰銖21,600泰銖
應匯金額48 × 1,800泰銖,扣除合同約定的分成扣除分成前86,400泰銖

每一個不為零的差異,每一輪都要有書面說明。讓差異累積數輪,事後舉證會非常困難。如果在多個渠道銷售並需要核對手續費和回款,請見多平臺電商對賬。

7. 不匯款是否構成侵佔?

大多數不付款是關於債務的民事糾紛,但有些情形可能構成《刑法典》第352條的侵佔:持有他人財產(或他人也享有份額的財產)的人不正當地據為己有或歸第三人所有,例如賣掉寄售貨物後把錢自己花掉並否認出售,或把寄售庫存拿到別處去賣。有助於說明不正當意圖的事實包括隱瞞銷售、偽造報告、失聯、轉移貨物、否認存在約定。

需要知道:該罪屬於可以和解的犯罪(第356條),被害人須在知道犯罪和行為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控告(《刑事訴訟法典》第96條)。報案不是討債工具,以控告相威脅來逼迫付款,可能給威脅者自己帶來問題。請先諮詢事實是否符合構成要件,並同時走民事途徑。

8. 追回貨物和貨款的步驟

  1. 收集並固定證據。 送貨單、報告、訊息、照片,以及第6節的對賬表。
  2. 書面要求盤點和提交報告。 援引合同權利,並確定明確的日期。
  3. 發出催款函。 寫明欠款金額、期限(例如7至15日),並說明逾期將依法採取行動。以掛號信(附回執)和郵件傳送。
  4. 取回貨物。 仍屬你的未售庫存,憑簽字的退貨單取回。不要未經允許進入並自行拿走。
  5. 協商簽署債務確認書。 寫明認可的金額,如有分期計劃也一併寫入。
  6. 提起民事訴訟。 按債務催收與強制執行和企業客戶拖欠發票的路徑辦理。
  7. 評估刑事途徑。 事實相符的,應在第7節的三個月內決定。

可供修改使用的簡短催款文本:

致 ...(受託方)
事由:送貨單編號 ...(日期 ...),絲綢120匹。貴方報告顯示已售48匹,
但15日應付款項尚未收到,且我方於 ... 日盤點時發現僅剩60匹。
請貴方支付86,400泰銖,並於 ... 日前就短少的12匹作出書面說明。
否則,我方保留依法採取行動的權利。

寄售貨物前的檢查清單

文件

  • 有書面寄售合同,並明確寫明不是買斷
  • 每份送貨單列明品目、數量、標價,並有收貨人簽名
  • 有交付時貨物和包裝的照片

控制

  • 確定盤點週期和簽字確認的負責人
  • 確定銷售報告期限和匯款日
  • 每一輪都做對賬表,並書面記錄差異原因

風險

  • 確定誰承擔丟失風險以及保險安排
  • 確定允許損耗(如有)和退貨條件
  • 有違約時的程序:催款函、違約金和終止合同

延伸閱讀

安全的寄售,是寫明貨物歸誰所有、誰承擔風險、何時盤點、何時匯款,並在每一輪都留下記錄。

我們協助起草和審查寄售合同、送貨單和對賬表,並代擬追討貨物與貨款的催款函。如需首次諮詢,請致電 +66 92 254 2045 或傳送詳情給我們。另請參閱合同與商業文件起草。


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發布 —— 該律師事務所位於孔敬府,成立於 1986 年。本文僅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任何特定事項的法律建議。

常見問題

寄售和買斷有什麼區別?+

買斷是把所有權轉給買方,買方無論能否轉售都要付價款。典型的寄售則是供貨方在代售方賣給終端客戶之前一直是所有權人,代售方類似《民商法典》第797條的代理人;若以自己名義在其營業中出售,則可能是第833條的行紀人(商事代理人)。實際關係要看合同、交付文件和雙方行為。見第1節。

寄售庫存丟失,代售方要負責嗎?+

取決於合同和代售方是否有過錯。合同若讓代售方承擔風險或要求投保,按合同辦理。合同沒有約定的,為所有權人行事的代售方須盡《民商法典》第809條至第812條所要求的注意,所有權人通常要證明實際交付了多少、缺了多少。見第5節。

代售方賣了貨卻不匯款,可以怎麼辦?+

作為代理人的代售方,須把因代理而收到的錢交給本人(第810條)。所有權人應以書面要求提交銷售報告並付款,取回未售庫存,並在適當時提起民事請求。見第8節。

不匯寄售貨款,是否構成侵佔這一刑事犯罪?+

代售方持有所有權人的貨物或錢款,並不正當地據為己有的,在某些情形下可能構成《刑法典》第352條的侵佔。並非所有遲延付款都構成,單純因資金週轉而不付,通常是民事糾紛。該罪屬於可以和解的犯罪(第356條),被害人須在知道犯罪和行為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控告(《刑事訴訟法典》第96條)。見第7節。

寄售貨物時應保存哪些證據?+

代售方簽收的送貨單(載明品目、數量和標價)、共同清點的庫存卡或庫存報告、銷售報告或POS匯出記錄、每月對賬表、貨架或店面照片,以及確認數字的往來訊息。見第4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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