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方把貨放到合作方的店裡,說好賣出後再付款。三個月後盤點發現一部分貨不見了,店方說不知情,本該匯來的銷售款也沒到。誰來承擔責任?幾乎每一次,問題都出在交貨的那一刻:雙方沒有講清這是寄售還是買斷,也沒有留下記錄。
本指南說明兩種模式的區別、代售方的義務、合同應寫什麼、應保存什麼證據、庫存消失時誰承擔損失,以及不付款何時可能從民事糾紛走向刑事問題。如果你還在選擇銷售模式,請同時閱讀代理、居間還是經銷。如果要結束合作而手上還有庫存,請閱讀終止經銷協議。
核心答案
責任取決於兩點:合同(或可證明的約定)如何分配風險,以及代售方是否違反注意義務。買斷的貨物屬於買方,所以丟失的損失由買方承擔,價款照付。真正的寄售中,貨物仍屬供貨方,但代售方作為替他人行事的人必須妥善保管,並須交出收到的錢款。
法律依據。 替所有權人出售的代售方,一般是《民商法典》第797條所指的代理人;若以自己名義在其營業中出售,則可能是第833條的行紀人(商事代理人)。代理人須盡注意、聽從指示、報告進展並說明賬目(第809條至第812條),並須把因代理而收到的全部錢款和財產交出(第810條)。相關的刑事罪名是《刑法典》第352條的侵佔。
我們的實務看法。 寄售糾紛的輸贏取決於書面文件,而不是“寄售”這個詞。握有簽收送貨單、庫存報告和每月銷售報告的所有權人,追回貨物和貨款要容易得多;只靠聊天記錄的人,往往要花幾個月去證明究竟發了什麼貨。
假設案例。 孔敬的絲織商“普帕·瑪米”把120匹標價每匹1,800泰銖的瑪米絲綢寄放在烏隆他尼的一家禮品店,口頭約定每月15日按已售數量匯款。送貨單隻有品目,沒有收貨人簽名。四個月後,店方只匯過一次款。上門清點,貨架上有60匹。店方說賣了48匹(86,400泰銖)但還沒匯,另有12匹(21,600泰銖)不知去向。本指南全程以這個案例說明。
1. 寄售與買斷有什麼區別?
| 要點 | 買斷 | 寄售 |
|---|---|---|
| 所有權 | 交貨時或按約定轉給買方 | 在賣給終端客戶之前留在供貨方 |
| 付款義務 | 無論能否轉售,都付約定價款 | 賣出後按約定週期付款 |
| 未售貨物 | 買方風險 | 須退還供貨方 |
| 貨物丟失 | 買方承擔損失,價款照付 | 取決於合同和代售方過錯 |
| 收貨方地位 | 買方 | 代理人,某些情況下為行紀人(商事代理人) |
雙方使用的名稱並不約束法院,法院看實質:單據寫的是“銷售”還是“寄售”,價格是確定的成交價還是標價,收貨方能否退貨,是否盤點庫存。如果文件混雜,例如討論過退貨,發票卻寫“已售”,請訂立一份把這一點講清的合同。訂單文件相互衝突的問題,見報價單與採購訂單條款衝突。
在假設案例中,沒有任何文件表明是買斷,且約定賣出後才付款,這傾向於寄售,但仍需其他證據佐證。
2. 代售方在法律上有哪些義務?
代售方一旦被視為代理人,值得在合同和催款函中援引的義務有:
- 在保管和銷售貨物時盡注意,聽從所有權人的合理指示(第809條至第812條)。
- 所有權人要求時,報告進展並說明賬目。
- 把因代理而收到的錢款和其他財產全部交出(第810條)。
- 未經同意,不得為自己的利益與所有權人訂立合同(第805條)。
需要注意:第833條的“行紀人(商事代理人)”以自己名義出售,終端客戶可能不知道貨是誰的。所有權人難以直接向客戶主張,只能向代售方主張。因此代售方一側的控制非常重要。
3. 寄售合同應該寫什麼?
- 所有權。 在賣給終端客戶之前,貨物屬於供貨方;代售方單獨存放,不得抵押或質押。
- 風險與保險。 丟失、損壞、被盜的損失由誰、從何時起承擔,代售方是否須投保及保額多少。
- 價格。 最低標價、允許的折扣,以及代售方的分成或報酬。
- 盤點。 頻率(例如每月)、提前通知後檢查的權利,以及由誰簽字確認數量。
- 銷售報告。 格式和期限,例如次月5日前。
- 匯款期限。 例如15日前,並約定遲延利息或合理的違約金(參見第379條至第383條;違約金過高,法院可以酌減)。
- 允許損耗。 如有,寫明明確的比例或數量以及證明方式。
- 退還未售貨物。 期限、運費由誰承擔、退貨時的狀態。
- 終止。 終止事由、通知期限,以及終止日的結算盤點。
可供修改使用的條款示例:
第4條 所有權與風險
4.1 所附送貨單所列貨物,在受託方將其售予客戶並收到價款之前,屬於委託方所有。
4.2 受託方應單獨存放貨物,並自簽收之日起承擔丟失或損壞的風險,
但受託方證明系其無法防止的不可抗力所致的除外。
第5條 盤點與報告
5.1 委託方可提前2個工作日通知,每月盤點庫存一次。
5.2 受託方應於次月5日前提交銷售報告。
5.3 受託方應於次月15日前匯付已售貨物的價款。
4. 應保存哪些證據?
證據分為交付、持有和銷售三個階段。
- 交付。 代售方簽字的送貨單(品目、商品編碼、數量、標價、日期),以及貨物和包裝的照片。
- 持有。 共同清點的庫存卡或庫存報告,以及每一輪的貨架照片。
- 銷售。 POS報告或銷售簿、收據,以及代售方發來的每月銷售報告。
文件可以是電子形式。根據《電子交易法》(佛曆2544年),電子簽名和可靠保存的訊息可以作為證據。不過,對方對我方報告保持沉默,不如簽字那樣明確地表示接受,所以每一輪都請對方通過郵件或聊天確認數字。
5. 庫存丟失,誰承擔損失?
可按以下順序判斷:
- 實際交付了什麼? 沒有簽收憑證的,所有權人須以其他證據證明。
- 合同如何分配風險? 約定由代售方承擔的,代售方在約定條件和允許損耗範圍內賠償。
- 合同沒有約定的。 看代售方是否盡到代理人應有的注意。如果疏忽,例如不鎖庫房、讓他人隨意取貨,則須承擔合同責任或侵權責任(損害賠償見第222條)。
- 所有權人自身的過錯。 明明有權盤點卻從未清點,可能依第223條減少賠償。
- 不可抗力。 例如洪水、火災,代售方證明其無法防止,且合同未讓代售方承擔該風險的,結果可能不同。
在假設案例中,丟失的12匹最終如何,取決於普帕·瑪米能否證明發出了120匹,以及店方是否盡到合理的保管注意。不應預先認定能全額追回。
6. 每一輪都應做的對賬表
| 行 | 計算 | 示例(匹) |
|---|---|---|
| 期初餘額 | 庫存卡上的期初庫存 | 120 |
| 加:追加交付 | 按送貨單 | 0 |
| 減:報告中的已售 | 來自POS或銷售簿 | 48 |
| 減:退還所有權人 | 按退貨單 | 0 |
| 賬面餘額 | 120 + 0 − 48 − 0 | 72 |
| 實盤數量 | 來自共同盤點 | 60 |
| 差異 | 72 − 60 | 12 |
| 差異金額 | 12 × 1,800泰銖 | 21,600泰銖 |
| 應匯金額 | 48 × 1,800泰銖,扣除合同約定的分成 | 扣除分成前86,400泰銖 |
每一個不為零的差異,每一輪都要有書面說明。讓差異累積數輪,事後舉證會非常困難。如果在多個渠道銷售並需要核對手續費和回款,請見多平臺電商對賬。
7. 不匯款是否構成侵佔?
大多數不付款是關於債務的民事糾紛,但有些情形可能構成《刑法典》第352條的侵佔:持有他人財產(或他人也享有份額的財產)的人不正當地據為己有或歸第三人所有,例如賣掉寄售貨物後把錢自己花掉並否認出售,或把寄售庫存拿到別處去賣。有助於說明不正當意圖的事實包括隱瞞銷售、偽造報告、失聯、轉移貨物、否認存在約定。
需要知道:該罪屬於可以和解的犯罪(第356條),被害人須在知道犯罪和行為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控告(《刑事訴訟法典》第96條)。報案不是討債工具,以控告相威脅來逼迫付款,可能給威脅者自己帶來問題。請先諮詢事實是否符合構成要件,並同時走民事途徑。
8. 追回貨物和貨款的步驟
- 收集並固定證據。 送貨單、報告、訊息、照片,以及第6節的對賬表。
- 書面要求盤點和提交報告。 援引合同權利,並確定明確的日期。
- 發出催款函。 寫明欠款金額、期限(例如7至15日),並說明逾期將依法採取行動。以掛號信(附回執)和郵件傳送。
- 取回貨物。 仍屬你的未售庫存,憑簽字的退貨單取回。不要未經允許進入並自行拿走。
- 協商簽署債務確認書。 寫明認可的金額,如有分期計劃也一併寫入。
- 提起民事訴訟。 按債務催收與強制執行和企業客戶拖欠發票的路徑辦理。
- 評估刑事途徑。 事實相符的,應在第7節的三個月內決定。
可供修改使用的簡短催款文本:
致 ...(受託方)
事由:送貨單編號 ...(日期 ...),絲綢120匹。貴方報告顯示已售48匹,
但15日應付款項尚未收到,且我方於 ... 日盤點時發現僅剩60匹。
請貴方支付86,400泰銖,並於 ... 日前就短少的12匹作出書面說明。
否則,我方保留依法採取行動的權利。
寄售貨物前的檢查清單
文件
- 有書面寄售合同,並明確寫明不是買斷
- 每份送貨單列明品目、數量、標價,並有收貨人簽名
- 有交付時貨物和包裝的照片
控制
- 確定盤點週期和簽字確認的負責人
- 確定銷售報告期限和匯款日
- 每一輪都做對賬表,並書面記錄差異原因
風險
- 確定誰承擔丟失風險以及保險安排
- 確定允許損耗(如有)和退貨條件
- 有違約時的程序:催款函、違約金和終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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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品召回的責任劃分 —— 品牌方、製造商和經銷商之間的分工
安全的寄售,是寫明貨物歸誰所有、誰承擔風險、何時盤點、何時匯款,並在每一輪都留下記錄。
我們協助起草和審查寄售合同、送貨單和對賬表,並代擬追討貨物與貨款的催款函。如需首次諮詢,請致電 +66 92 254 2045 或傳送詳情給我們。另請參閱合同與商業文件起草。
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發布 —— 該律師事務所位於孔敬府,成立於 1986 年。本文僅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任何特定事項的法律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