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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法

報價單與採購訂單(PO)不一致時,應以哪份文件的條款為準

報價單與PO在價格、交貨期、違約金和背面條款上相互衝突時,合同由哪份文件成立、哪些行為會被視為承諾,以及開工前如何核對衝突。

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 商法團隊2026年10月28日12 分鐘閱讀
報價單與採購訂單(PO)不一致時,應以哪份文件的條款為準

賣方發出了報價單,客戶以採購訂單(PO)回覆,但數字對不上。價格更低,交貨期比報價更短,還多出報價單裡沒有的違約金條款,PO 背面又印著一頁採購通用條款。工廠已經訂購了材料。到了交貨期,客戶拿出的是自己的文件。那麼,合同究竟由哪份文件成立?

這在企業之間非常常見:各方使用自己的格式,在沒人對照之前,工作就已經開始了。本指南依據《民商法典》說明合同由哪份文件成立,價格、交貨期、違約金和背面條款如何處理,以及開工前如何核對。如果客戶直接發來的是它自己的合同文本,請看中小企業在簽署前審查大客戶合同的方法;如果交易是通過聊天或口頭達成的,請看口頭合同是否有效。

核心答案

沒有哪份文件會自動勝出。合同在要約與承諾就所有重要事項一致時成立。報價單通常是“要約”,PO 通常是“承諾”,但如果 PO 改動了重要事項,它就不是承諾,而是需要賣方再承諾的新要約。在賣方以言語或行為承諾之前,PO 的條款尚不能完全約束賣方,依報價單成立的合同也還沒有成立。

法律依據 《民商法典》第359條第2款規定,對內容作出增加、限制或變更的承諾,視為拒絕並構成新的要約。關於以行為承諾的第361條第2款規定,依要約人的意思表示或交易習慣無須通知承諾的,出現可推定為承諾的行為時合同成立。第366條涉及當事人表示為重要的條款,在全部達成合意之前合同不成立。第368條要求按誠實信用並考慮通常習慣來解釋合同。第11條規定,存在疑義時作有利於將承擔義務一方的解釋;第5條要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時遵循誠實信用。違約金條款適用第379條至第383條。

我們的實務觀點 不要把後到的文件當作單純的行政手續。與報價單不一致的 PO,在證明並非如此之前,應視為新的要約,並在開工前決定是接受、協商還是拒絕。常見的錯誤是在衝突解決之前就開始生產或出貨,因為這種行為可能被解釋為接受了客戶的條款。兩份文件衝突時,請先停下來,發出確認資訊。

假設案例 孔敬的一家小型木傢俱廠(“木工坊”)向酒店報價 120 套客房傢俱。報價單寫明每套 1,850 泰銖,45 天內交貨,確認時付一半,交貨時付餘款。酒店的 PO 寫明每套 1,750 泰銖,30 天內交貨,每延遲一天按訂單金額的 0.1% 計違約金。PO 背面還有驗收後 90 天內付款,以及買方可從應付款中扣除違約金的條款。木工坊已經訂購了木材,尚未回覆 PO。

1. 報價單是要約,還是僅為要約邀請

並非所有報價單都是要約。商品、數量、價格和條件足夠明確、客戶可以原樣接受,並且載明有效期的報價單,通常是約束報價人的要約。標註為“估價”“價格可能變動”“以庫存確認為準”等的報價單,可能只是邀請客戶自己發出要約。這時 PO 是要約,賣方的回覆才是承諾。

報價單的型別通常性質各方面完全一致的PO改動重要事項的PO
品項、數量、價格、條件明確並有有效期要約構成承諾,合同成立視為拒絕並構成新的要約(第359條第2款)
估價、無數量或有保留要約邀請PO 是要約PO 是要約,需賣方承諾

因此請在報價單上寫明:“本要約有效期至____。合同自賣方書面確認訂單時成立。”有這樣的約定,可以避免在賣方回覆之前僅憑 PO 就成立合同。

2. 改動條件的PO是承諾,還是新的要約

這一問題的核心是第359條第2款。對內容作出增加、限制或變更的承諾,視為拒絕並構成新的要約。因此,寫明更低價格、更短交貨期和新違約金條款的 PO,只要賣方不承諾,就既不會按報價單條款、也不會按 PO 條款使合同成立。

在假設案例中,酒店的 PO 改動了價格、交貨期和違約金,所以是新的要約。木工坊在回覆之前不受報價單或 PO 的約束。它有三個選擇:原樣接受 PO,以自己的條件回覆(這同樣構成新的要約),或者拒絕。沉默而直接開工,可能帶來與賣方預期不同的結果,所以要謹慎選擇(見第5節)。

關於細枝末節需要說明的是:如果 PO 只改動了客戶內部的文件編號這類無關緊要之處,法院可以結合當事人的意思和具體情況認定承諾成立。但價格、數量、交貨期和違約金在幾乎所有買賣中都是重要事項,不能指望被當作細節。此外,依據第366條,如果一方明確表示某一條款是重要的、必須達成合意,那麼在該點達成一致之前合同不成立。這就是為什麼在貨物流動之前,雙方要先把重要事項理清。

3. 價格與交貨期:適用哪一組數字

價格和交貨期是兩項最重要的條件。文件不一致時,不能單方面挑選對自己有利的數字。請按下列順序分析。

  1. 合同是否已成立 賣方沒有承諾改動了數字的 PO,則報價單價格尚未形成合意,PO 價格也還沒有約束力。
  2. 賣方承諾的是哪份文件 賣方回覆“按 PO 編號____確認”,則適用 PO 的數字;回覆“按報價單編號____確認”,則那是需要客戶承諾的新要約。
  3. 周邊資料 郵件、聊天記錄、會議紀要和過往交易,依據第368條(按誠實信用和通常習慣解釋)有助於判斷真實意思。
  4. 仍然存在的疑義 第11條規定,存疑時作有利於承擔義務一方(例如應付款的買方)的解釋。這是最後手段,不能當作計劃的前提。

交貨期要同時看日期和起算點。“自 PO 日期起 30 天”與“自收到定金和獲批圖紙之日起 45 天”大不相同。買方變更設計或遲遲不提供資訊時,期限也應相應順延,這需要事先寫明,而不是等到交貨時再爭論。延遲交貨的後果見第4節。

等待期間若材料成本發生變化,請看原材料成本上漲與價格調整。

4. 違約金與扣款:何時有約束力,能否酌減

只寫在 PO 裡而報價單沒有的違約金條款是最危險的情形,因為買方常常據此在延遲交貨時從貨款中扣除。請分開考慮以下幾點。

  • 違約金條款是否成為合同的一部分 賣方沒有承諾 PO,則該條款尚無約束力;已經承諾,則屬於第379條至第383條的違約金。
  • 是否過高 第383條允許法院將過高的違約金酌減至適當數額,不僅考慮實際損失,也考慮債權人的全部利益。不能斷言一律會被酌減,這取決於事實和法院的裁量。
  • 買方在受領貨物時是否保留了請求權 第381條第3款規定,受領履行的債權人如要請求違約金,應在受領時保留權利。請核實買方收貨時是否無異議、無保留。
  • 能否從貨款中扣除 扣款是第341條、第342條的抵銷問題,第344條不允許對仍可被抗辯的債權抵銷。要確認違約金債務確已發生且沒有爭議。

詳見客戶從貨款中扣除違約金或賠償金怎麼辦。如果買方乾脆不付款,請看企業客戶拖欠的發票。

在假設案例中,即使木工坊接受了每天 0.1% 的違約金 PO,並且遲了 10 天交貨,酒店的計算和扣款也仍需核實:以什麼金額為基數,有沒有封頂,延遲是誰的責任(例如酒店中途變更了設計)。

5. 背面條款,以及被視為承諾的行為

PO 或報價單背面的小字(“採購通用條件”“銷售通用條件”)之所以成為問題,是因為雙方各有自己的條款而且相互衝突,例如一方約定在自己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另一方則限制責任。原則是:條款並不因為印在那裡就有約束力,而是在對方確實同意時才有約束力。

可被視為承諾的行為 第361條第2款規定,無須通知承諾的,出現可推定為承諾的行為時合同成立。常被援引的行為有:

  • 收到 PO 後訂購該訂單專用的材料或開始生產
  • 按 PO 上的地址和日期交貨
  • 收取註明 PO 編號的定金或首付款
  • 按 PO 編號開立客戶賬戶或開具發票

不加保留地實施這些行為的賣方,有可能被對方主張已經接受了包含違約金和背面條款在內的整份 PO。但法院並不總是這樣解釋,會考慮當事人往來的書面文件、平時的交易方式,以及賣方對哪些條款提出過異議。

降低風險的做法 開工前發出回覆,寫明賣方接受哪些條款、不接受哪些條款,並請客戶確認。示例見第6節。

雙方文件全面衝突的情形 雙方各自寄出附有不同背面條款的文件,然後都開始履行,這也時有發生。沒有固定答案,要依據當事人的意思與具體情況、一致之處、商品和價格等重要事項,以及第368條的通常習慣來判斷。相互衝突但不重要的通用條款,可能不被視為已達成合意。與其走到那一步,不如儘早確定重要事項。

6. 開工前核對沖突:對照表、確認資訊、簽署人

訂購材料或開始生產之前,做三件事。

A. 製作對照表 將兩份文件並列,填寫“適用條款”一欄。

專案報價單PO是否衝突適用條款
買方與賣方(與登記文件一致的法人名稱)
品項、數量、規格
價格、增值稅、運費
付款條件、定金、付款日期
交貨期及起算點
驗收及合格標準
違約金、封頂、扣款權
保修及損害責任
訂單取消或變更
背面條款、法院或仲裁

B. 傳送確認適用條款的資訊 開工前,概述賣方接受的內容,說明哪份文件的哪些條款不適用,並請客戶回覆。電子資訊之所以有效,是因為《電子交易法》B.E. 2544(2001年)第7條不因資訊採用電子資料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電子簽名請看公司合同的電子簽名。

致 ____ 酒店採購負責人
貴方日期為 ____年__月__日的採購訂單編號 ____ 與我方日期為 ____年__月__日的報價單編號 ____ 內容不一致。
木工坊現就本次訂單適用的條款確認如下:
1) 價格:每套 ____ 泰銖(含增值稅/不含增值稅),共 ____ 套
2) 交貨期:自收到定金和獲批圖紙之日起 ____ 日內
3) 延遲交貨違約金:每日 ____,以訂單金額的 ____% 為上限,因買方原因造成的延遲除外
4) 付款:____
5) 採購訂單或報價單背面條款中與上述 1) 至 4) 衝突的部分,不予適用。
木工坊將在酒店有權人員回覆“同意上述確認”後開始工作。
在收到該確認之前,木工坊不視為已承諾該採購訂單。

C. 讓有權的人來確認 核實 PO 由誰簽署,賣方一方由誰來承諾。採購員或銷售人員對大額訂單可能沒有約束公司的權限。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由登記在冊的有權董事約束。大額訂單請索取授權書或有權簽署人名單,並按沒有法務部門時的合同審查與審批流程規範內部流程。

單價或總價在 20,000 泰銖以上的動產買賣,依據《民商法典》第456條第3款,需要有承擔責任一方簽署的書面證據、定金或已部分履行,請將 PO、承諾和確認資訊一併保存。如果買方不簽驗收單,請看客戶不簽驗收單、無法開具發票怎麼辦;如果通過 LINE 收到了追加訂單,請看通過 LINE 下達的追加工作及其證據。

7. 已經開工,文件仍然衝突怎麼辦

如果已經開工,請按以下順序處理。

  1. 不要再增加風險 在發出確認資訊之前,不再繼續交貨。至少在交貨時一併發出保留意見的資訊。
  2. 收集證據 報價單、PO、全部往來資訊、開工日期、材料訂單、送貨單,以及一切往來記錄。
  3. 找出衝突點,以及對方已經接受的點 例如客戶已按報價單價格支付了定金。
  4. 提出新的協議 看到真實成本之後,客戶往往願意調整。
  5. 發生爭議時 發出通知並留存送達證據,在交貨或扣款之前諮詢律師。

選錯文件的後果可能差別很大:有時合同並未成立,有時合同按客戶的條款成立。評估取決於全部事實,最終還要看法院的裁量。

8. 有報價單和PO時的開工前核對清單

文件與資訊

  • 報價單載有有效期,並寫明合同自賣方書面確認時成立
  • 已用表格逐項對照報價單與 PO
  • 已閱讀兩份文件的背面條款,而不只是第一頁

價格、期限、違約金

  • 價格、稅費、運費一致,或已通過資訊確認適用哪組數字
  • 交貨期及起算點一致,且有客戶原因造成延遲的例外
  • 違約金條款中的費率、封頂和起算條件在可接受範圍內
  • 已寫明客戶能否從貨款中扣除違約金,以及扣除時的通知方式

確認與簽署人

  • 已發出確認實際適用條款的資訊,並在開工前收到書面回覆
  • 客戶一方的確認人有權限,我方也已完成內部審批
  • 已明確哪份文件的哪些條款不適用

確認之前的行為

  • 確認之前,不訂購訂單專用材料、不生產、不交貨、不收取註明 PO 編號的定金
  • 如必須先開工,同時發出保留意見的資訊
  • 將 PO、資訊和交貨證據保存在同一份檔案中

延伸閱讀

報價單與 PO 不一致並不意味著處於劣勢。但價格、交貨期和違約金這些重要事項,必須在開工之前以書面形式明確確定。

我們可以協助對照報價單與 PO、起草確認適用條款的資訊、完善應對此類情形的報價單格式和銷售條款,並就違約金或扣款爭議提供諮詢。如需首次諮詢,請致電 +66 92 254 2045 或傳送詳情給我們。另請參閱合同與商業文件起草。


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發布 —— 該律師事務所位於孔敬府,成立於 1986 年。本文僅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任何特定事項的法律建議。

常見問題

報價單與PO不一致時,哪份文件是合同+

不存在“後到的文件或更大的文件一定優先”的規則。依據《民商法典》第359條第2款,對要約內容作出增加、限制或變更的承諾,視為拒絕並構成新的要約。因此,改動了報價單中價格或交貨期的PO,可能只是一份仍待賣方承諾的新要約。誰是要約人、哪份文件是承諾,見第1節和第2節。

PO背面印刷的採購條款是否約束賣方+

取決於賣方是否同意該文件。賣方既未承諾、也沒有可推定為承諾的行為時,背面條款尚未形成合意。但如果賣方明知內容仍無異議地開工或交貨,依據第361條第2款,可能被解釋為接受了整份文件(第5節)。仍有疑義時,依據第11條作有利於將承擔義務一方的解釋。

賣方已開始生產或交貨但未回覆PO,是否等於接受了PO的條款+

有這種可能。第361條第2款規定,依要約人的意思表示或交易習慣無須通知承諾的,出現可推定為承諾的行為時合同成立。因此開工或交貨,無論賣方本意如何,都可能被看作接受了客戶的條款。第5節建議開工前先書面記錄保留意見。

違約金只寫在PO裡、報價單沒有,買方能否從貨款中扣除+

首先要確認違約金條款是否已成為合同的一部分。若已成為合同內容,則屬於第379條至第383條的違約金(相當於約定的損害賠償額),過高時依據第383條法院可以酌減。依據第381條第3款,受領履行的債權人應在受領時保留違約金請求權。從貨款中扣除還涉及抵銷問題,第344條不允許對仍可被抗辯的債權抵銷。見第4節。

為避免兩份文件衝突,開工前應做什麼+

製作兩份文件主要條款的對照表,向客戶傳送彙總實際適用條款的資訊並取得書面確認,同時由雙方有權簽署的人確認。第6節附有對照表和示例文本。單價或總價在20,000泰銖以上的動產買賣,依據第456條第3款,需要有經簽署的書面證據、定金或已部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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