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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法

辭去董事或出售股份之後,仍要為曾為公司提供擔保的債務負責嗎

辭任、變更董事和出售股份,都不會自動解除您此前簽署的擔保。本文區分以董事身份簽署、共同借款人和保證人,說明如何閱讀擔保的範圍與限額、如何按不同事件分別申請解除,以及收到催款函時應準備哪些文件。

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 商法團隊2026年11月5日12 分鐘閱讀
辭去董事或出售股份之後,仍要為曾為公司提供擔保的債務負責嗎

中小企業的董事和股東,常常在公司申請貸款、以融資租賃或分期方式購買車輛和機器、租賃廠房或辦公樓,或向供應商申請賒購額度時,被要求籤署擔保文件。幾年之後,當他們已經辭任或賣掉股份,公司卻發生違約,催款函寄到了家裡。

幾乎每一位收到催款函的人,第一個問題都是:“我已經離開了,為什麼還是我的事?”答案在您簽署的文件裡,而不在您今天的職位上。

核心答案

您的責任取決於您以什麼身份、在哪一份文件上簽了字,而不取決於您今天是否仍是董事或股東。辭任、董事變更登記和股份轉讓,都是您與公司之間的事,不會改變您與債權人所訂立的合同。

法律原則 擔保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合同。《民商法典》第681條規定,對未來債務提供擔保的保證人,只對所列明的債務、並在約定的最高金額和期限內承擔責任。第699條允許對持續性業務的擔保向將來終止。第700條規定,債權人未經保證人同意而給債務人延長期限的,保證人被免責;第698條規定,主債務消滅時,擔保隨之消滅。每一點都取決於文件的措辭和個案的事實。

本文專門討論擔保。如果公司正在考慮重整或清算,請見陷入財務困境的公司有哪些選擇指南。如果您即將辭去董事職務,請見董事辭任指南中的交接步驟。

1. 您是以什麼身份簽署的:董事、共同借款人、保證人,還是抵押人?

請開啟每一份文件,檢視簽名欄和簽名上方的文字。同一個簽名,效果可能大不相同。

簽署身份文件中的表現債務人是誰離開公司後的效果
有權代表公司的董事以“代表公司”或“授權簽字人”的名義簽署,章程要求時加蓋公章公司通常不是個人債務,除非超越權限或有應承擔個人責任的事由
共同借款人或連帶債務人您的姓名與公司一同出現在“借款人”欄您與公司共同為主債務人在債權人解除或債務消滅之前,仍是借款人
保證人單獨的擔保合同,或“保證人”欄公司是主債務人;公司不付款時您負責在合同約定的範圍、限額和期限內繼續受約束
以自己財產設定的抵押人以您名下的土地或公寓為公司債務設定抵押公司;您的財產為擔保在贖回或抵押被解除之前,財產仍處於抵押狀態

注意事項

  • 一個人可以同時具有多重身份,例如同一天在借款合同上以公司代表身份簽字,又在另一份文件上以個人身份簽署擔保。
  • 銀行讓您簽署的那一大疊文件,可能同時包含擔保合同、抵押合同和補充協議。如果您沒有留存副本,請向債權人索取全套文件。
  • 您背書或作出票據保證(aval)的支票、票據,是承擔個人責任的另一條途徑,需要單獨核查。
  • 關於誰能約束公司,請見關於授權簽字人的文章。

2. 擔保涵蓋哪些債務,上限是多少,有沒有修改文件?

確認自己是保證人之後,下一步是閱讀您究竟擔保了什麼。

單筆債務,還是未來債務

  • 擔保單筆債務,例如某份編號合同項下的一筆貸款,責任與該筆債務掛鉤。
  • 擔保未來債務或迴圈債務,例如透支額度、本票或商業信用,第681條要求寫明所擔保債務的目的、債務產生原因的性質、最高金額和發生債務的期限(對持續性業務的擔保除外),保證人只對明確列明的債務負責。

每份擔保合同需要核查的事項

  • 債務人的名稱,以及所擔保的主合同的編號和日期
  • 所列明的債務型別或授信額度
  • 擔保的最高金額,以及是否包含利息和費用
  • 所擔保債務的發生期限,或終止日期
  • 終止的條件和通知方式
  • 是否還有其他保證人共同承擔

辭任之後的修改文件

在您離開之後,公司可能提高額度、變更授信型別、續期或重組債務。請核查:

  • 您是否簽署了修改協議或新的擔保文件
  • 新額度是否仍屬於您原先擔保的債務型別和上限之內
  • 對期限確定的債務,是否在未經您同意的情況下延長了還款期限(請見第5節)

根據第685/1條,關於擔保的約定如果與第681條第1款至第3款、第686條、第694條、第698條和第699條不同,則無效。因此,格式條款中寬泛排除這些保護的措辭,並非都能得到執行。但仍需律師閱讀實際文件後判斷。

3. 保證人享有哪些共同借款人沒有的權利?

作為個人的保證人

  • 第681/1條規定,約定保證人承擔與連帶債務人相同的責任、或以連帶債務人身份承擔責任的條款無效。例外是同意以連帶債務人身份承擔責任的法人保證人。
  • 第688條:債權人要求清償時,保證人可以要求先向債務人追償,但債務人已被判決破產或在王國境內下落不明的除外。
  • 第689條:如果能夠證明債務人有清償能力,且執行並不困難,債權人必須先對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
  • 第690條:如果債權人持有債務人的財產作為擔保,保證人可以要求先對該財產強制執行。
  • 第694條:保證人也可以援引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的抗辯。

共同借款人是主債務人,不享有第688條至第690條的權利。債務到期後,債權人可以要求其全額清償。如果表格上稱您為“共同借款人”,而您實際上並未取得貸款款項,這需要律師根據文件和事實來判斷,不要自行斷定自己是保證人。

以自己財產設定的抵押人 第727/1條將責任限制在強制執行抵押時抵押物的價值之內,並使超出該範圍承擔責任的約定無效。但存在一個直接涉及董事的例外:債務人是法人,而該法人的管理權人或對其業務經營有控制權的人,以自己的財產為該債務設定抵押,並且另行訂立了獨立的擔保合同。既設定抵押又提供擔保的董事,可能需要在財產價值之外承擔責任。

4. 辭任、變更董事和出售股份之後,需要分別解除什麼?

每一個事件改變的東西各不相同,任何一個事件本身都不能解除擔保。

事件改變的內容不變的內容需要另行辦理的事項
提交董事辭任書您與公司的關係與債權人之間的擔保合同書面通知債權人,並按本節所述請求解除或終止
辦理董事變更登記公司登記證明上記載的有權人資訊擔保合同和抵押合同將新的登記證明連同解除申請一併發給債權人
轉讓全部股份股東身份擔保合同和抵押合同由買方或公司提供替代保證人或擔保物,並取得債權人的解除文件
從銀行賬戶中除名支取權限對該賬戶授信額度的擔保核查是否存在已擔保的透支額度

真正能夠解除的方式

  • 債權人出具的解除文件是最明確的方式。它必須由債權人的有權人簽署,寫明擔保合同的編號和日期,並說明是解除全部,還是僅解除未來的債務。
  • 依第699條對將來終止,適用於沒有固定期限的持續性業務的擔保。保證人通知債權人後,對通知到達之後債務人所進行的交易不再承擔責任;在此之前產生的債務仍須負責。排除該權利的合同條款,依第685/1條無效。請使用能夠證明送達日期的方式傳送通知。
  • 主債務消滅 依第698條,擔保隨之消滅,例如公司已還清全部款項並關閉了額度。請索取賬戶已關閉、擔保文件已退還的書面確認。

出售股份時,股份買賣合同應當約定:

  • 買方或公司必須在約定日期之前,或在支付最後一期價款之前,取得債權人的解除文件
  • 事先準備好替代保證人或擔保物
  • 如果您在被解除之前被要求付款,買方或公司向您作出補償
  • 在取得解除文件之前,扣留部分股份價款

這些約定只約束股份買賣的雙方,不約束債權人,但讓您享有要求補償的權利。另請見企業買賣服務。

5. 離開之後,哪些事件可能減輕或解除您的責任?

請核查在您不在公司期間,債權人和公司做了什麼。

  • 延長期限 第700條:如果您擔保的是須在確定時間清償的債務,而債權人給債務人延長了期限,除非保證人已同意,否則保證人被免責。事先給予的同意不能執行,但保證人是金融機構、或以收取報酬提供擔保為常業的除外。不過第691條規定,債務人違約之後達成的債務減免協議,即使伴隨還款期限的延長,也不視為第700條所指的延長期限。因此需要審查每一份債務重組協議的日期和內容。
  • 債務減免 第691條: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減免債務的,債權人必須在六十日內書面通知保證人;減免後的債務無論由債務人還是保證人全額清償,保證人即被免責。
  • 通知遲延 第686條:債權人必須在債務人違約之日起六十日內書面通知保證人。若未在期限內通知,保證人對六十日之後產生的利息、損害賠償和附帶費用被免責(對本金不免責),而且在通知到達之前,債權人不得要求保證人付款。
  • 按原條件付款 第686條還規定,保證人可以選擇按照債務人違約之前原有的付款條件,僅支付自己應負責的部分,這有可能使其以分期方式代替一次性付款。

這些事項都必須用文件來證明,例如公司違約的日期、您收到函件的日期,以及債務重組協議的副本。

6. 收到催款函之後,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暫時不要

  • 在律師審閱之前,簽署債務確認書、還款協議或新的擔保文件
  • 在沒有書面說明以什麼身份、就哪筆債務付款的情況下,支付部分款項
  • 對函件置之不理、不予回覆,因為下一步往往就是訴訟

應當收集的文件

  • 帶信封的催款函,並記錄收到日期
  • 載有您姓名的擔保合同、抵押合同及所有修改文件
  • 主授信合同、授信批准函,以及能找到的債務重組協議
  • 辭任書、向公司提交的證明,以及顯示董事變更登記日期的公司登記證明
  • 股份買賣合同、股東名冊,以及關於解除擔保或補償的約定
  • 您曾致函債權人請求解除或終止擔保的函件,並附傳送證明
  • 債權人曾寄來的函件,例如違約通知或債務減免通知
  • 您向債權人索取的債務明細,須區分本金、利息、費用和違約日期
  • 債權人持有的公司擔保財產清單
  • 公司狀態的資訊,例如是否仍在經營、是否處於重整程序,或是否被提起破產申請

律師會核查的事項

  • 您簽署時的身份,以及被催收的債務適用哪份合同
  • 被催收的債務是否在所擔保的範圍、上限和期限之內
  • 債權人是否依第686條在六十日內發出通知,所主張的利息金額是否正確
  • 是否存在第691條、第698條、第699條或第700條規定的免責事由
  • 如果是個人保證人,第688條至第690條規定的權利
  • 付款之後依第693條對公司享有的追償權,以及依合同要求股份買方補償的權利

如果公司處於重整程序或已破產,對保證人的影響適用特別規則。概況請見破產與重整案件債權人指南;如果您已被起訴或已進入強制執行,請見被強制執行的債務人指南。

7. 為公司債務擔保者的檢查清單

辭任或出售股份之前

  • 收集載有您姓名的所有擔保合同、抵押合同和修改文件
  • 確認每一份文件中您簽署的身份:代表公司、共同借款人、保證人或抵押人
  • 核查每份擔保合同的範圍、上限、期限和終止條件
  • 在實際離開之前,與公司或股份買方協商,由其提供替代保證人或擔保物
  • 將解除、補償和扣留價款的條款寫入股份買賣合同或交接記錄

離開公司之後

  • 傳送解除申請;若符合條件,依第699條傳送對將來終止的通知,並保留送達日期的證明
  • 取得由有權人簽署、寫明合同編號和日期的債權人解除文件
  • 跟進已抵押的財產是否已在土地廳辦理抵押注銷
  • 要求公司在提高額度、債務重組或發生違約時通知您

收到催款函時

  • 記錄收到日期,在審閱之前不要簽署任何新文件
  • 索取區分本金、利息和違約日期的債務明細
  • 按第6節收集文件,並交由律師審閱
  • 在合理期限內書面回覆債權人

延伸閱讀

您在公司的職位可以因辭任或出售股份而改變,但擔保合同只能因債權人出具解除文件、依法終止,或債務消滅而改變。

如需首次諮詢,請致電 +66 92 254 2045,或傳送詳情給我們。我們可以協助審閱擔保合同和修改文件、起草請求解除或終止的函件、起草股份買賣合同中的解除條款,以及回覆債權人的催款函。另請參閱合同與商業文件。


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發布 —— 該律師事務所位於孔敬府,成立於 1986 年。本文僅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任何特定事項的法律建議。

常見問題

辭去董事並辦理登記後,擔保也隨之終止嗎?+

不會自動終止。擔保合同是您與債權人之間的合同,並不與董事職位掛鉤。董事變更登記改變的,只是誰有權代表公司的資訊。您必須另行書面請求債權人解除擔保,或另行行使法律和合同賦予的權利(請見第4節)。

保證人和共同借款人有什麼區別?+

共同借款人與公司一樣是主債務人,債務到期後債權人可以立即要求其清償。作為個人的保證人享有第688條至第690條規定的權利,例如要求先向債務人追償,或要求先對擔保物強制執行;此外,第681/1條規定,約定個人保證人承擔連帶債務人責任的條款無效(請見第1節和第3節)。

我離開之後銀行提高了公司的授信額度,我對新額度也要負責嗎?+

取決於您所簽署的擔保合同。第681條要求對未來債務的擔保寫明目的、債務產生原因的性質、最高金額和期限,保證人只對所列明的債務負責。如果您沒有簽署修改協議或新的擔保文件,應核對新額度是否仍在原來的範圍和上限之內(請見第2節)。

我可以自己解除擔保嗎?+

如果是對沒有固定期限的持續性業務所作的擔保,根據第699條,保證人可以通知債權人,對將來終止擔保,但通知到達債權人之前已產生的債務仍須負責。如果是對期限確定的單筆債務的擔保,則需要與債權人協商,取得其同意解除(請見第4節)。

收到銀行的催款函,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帶信封的催款函及收到日期;擔保合同及所有修改文件;借款合同和債務重組協議;辭任的證明和公司登記證明;股份轉讓文件;解除或終止擔保的通知;以及區分本金、利息和費用的債務明細(請見第6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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