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的董事和股東,常常在公司申請貸款、以融資租賃或分期方式購買車輛和機器、租賃廠房或辦公樓,或向供應商申請賒購額度時,被要求籤署擔保文件。幾年之後,當他們已經辭任或賣掉股份,公司卻發生違約,催款函寄到了家裡。
幾乎每一位收到催款函的人,第一個問題都是:“我已經離開了,為什麼還是我的事?”答案在您簽署的文件裡,而不在您今天的職位上。
核心答案
您的責任取決於您以什麼身份、在哪一份文件上簽了字,而不取決於您今天是否仍是董事或股東。辭任、董事變更登記和股份轉讓,都是您與公司之間的事,不會改變您與債權人所訂立的合同。
法律原則 擔保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合同。《民商法典》第681條規定,對未來債務提供擔保的保證人,只對所列明的債務、並在約定的最高金額和期限內承擔責任。第699條允許對持續性業務的擔保向將來終止。第700條規定,債權人未經保證人同意而給債務人延長期限的,保證人被免責;第698條規定,主債務消滅時,擔保隨之消滅。每一點都取決於文件的措辭和個案的事實。
本文專門討論擔保。如果公司正在考慮重整或清算,請見陷入財務困境的公司有哪些選擇指南。如果您即將辭去董事職務,請見董事辭任指南中的交接步驟。
1. 您是以什麼身份簽署的:董事、共同借款人、保證人,還是抵押人?
請開啟每一份文件,檢視簽名欄和簽名上方的文字。同一個簽名,效果可能大不相同。
| 簽署身份 | 文件中的表現 | 債務人是誰 | 離開公司後的效果 |
|---|---|---|---|
| 有權代表公司的董事 | 以“代表公司”或“授權簽字人”的名義簽署,章程要求時加蓋公章 | 公司 | 通常不是個人債務,除非超越權限或有應承擔個人責任的事由 |
| 共同借款人或連帶債務人 | 您的姓名與公司一同出現在“借款人”欄 | 您與公司共同為主債務人 | 在債權人解除或債務消滅之前,仍是借款人 |
| 保證人 | 單獨的擔保合同,或“保證人”欄 | 公司是主債務人;公司不付款時您負責 | 在合同約定的範圍、限額和期限內繼續受約束 |
| 以自己財產設定的抵押人 | 以您名下的土地或公寓為公司債務設定抵押 | 公司;您的財產為擔保 | 在贖回或抵押被解除之前,財產仍處於抵押狀態 |
注意事項
- 一個人可以同時具有多重身份,例如同一天在借款合同上以公司代表身份簽字,又在另一份文件上以個人身份簽署擔保。
- 銀行讓您簽署的那一大疊文件,可能同時包含擔保合同、抵押合同和補充協議。如果您沒有留存副本,請向債權人索取全套文件。
- 您背書或作出票據保證(aval)的支票、票據,是承擔個人責任的另一條途徑,需要單獨核查。
- 關於誰能約束公司,請見關於授權簽字人的文章。
2. 擔保涵蓋哪些債務,上限是多少,有沒有修改文件?
確認自己是保證人之後,下一步是閱讀您究竟擔保了什麼。
單筆債務,還是未來債務
- 擔保單筆債務,例如某份編號合同項下的一筆貸款,責任與該筆債務掛鉤。
- 擔保未來債務或迴圈債務,例如透支額度、本票或商業信用,第681條要求寫明所擔保債務的目的、債務產生原因的性質、最高金額和發生債務的期限(對持續性業務的擔保除外),保證人只對明確列明的債務負責。
每份擔保合同需要核查的事項
- 債務人的名稱,以及所擔保的主合同的編號和日期
- 所列明的債務型別或授信額度
- 擔保的最高金額,以及是否包含利息和費用
- 所擔保債務的發生期限,或終止日期
- 終止的條件和通知方式
- 是否還有其他保證人共同承擔
辭任之後的修改文件
在您離開之後,公司可能提高額度、變更授信型別、續期或重組債務。請核查:
- 您是否簽署了修改協議或新的擔保文件
- 新額度是否仍屬於您原先擔保的債務型別和上限之內
- 對期限確定的債務,是否在未經您同意的情況下延長了還款期限(請見第5節)
根據第685/1條,關於擔保的約定如果與第681條第1款至第3款、第686條、第694條、第698條和第699條不同,則無效。因此,格式條款中寬泛排除這些保護的措辭,並非都能得到執行。但仍需律師閱讀實際文件後判斷。
3. 保證人享有哪些共同借款人沒有的權利?
作為個人的保證人
- 第681/1條規定,約定保證人承擔與連帶債務人相同的責任、或以連帶債務人身份承擔責任的條款無效。例外是同意以連帶債務人身份承擔責任的法人保證人。
- 第688條:債權人要求清償時,保證人可以要求先向債務人追償,但債務人已被判決破產或在王國境內下落不明的除外。
- 第689條:如果能夠證明債務人有清償能力,且執行並不困難,債權人必須先對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
- 第690條:如果債權人持有債務人的財產作為擔保,保證人可以要求先對該財產強制執行。
- 第694條:保證人也可以援引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的抗辯。
共同借款人是主債務人,不享有第688條至第690條的權利。債務到期後,債權人可以要求其全額清償。如果表格上稱您為“共同借款人”,而您實際上並未取得貸款款項,這需要律師根據文件和事實來判斷,不要自行斷定自己是保證人。
以自己財產設定的抵押人 第727/1條將責任限制在強制執行抵押時抵押物的價值之內,並使超出該範圍承擔責任的約定無效。但存在一個直接涉及董事的例外:債務人是法人,而該法人的管理權人或對其業務經營有控制權的人,以自己的財產為該債務設定抵押,並且另行訂立了獨立的擔保合同。既設定抵押又提供擔保的董事,可能需要在財產價值之外承擔責任。
4. 辭任、變更董事和出售股份之後,需要分別解除什麼?
每一個事件改變的東西各不相同,任何一個事件本身都不能解除擔保。
| 事件 | 改變的內容 | 不變的內容 | 需要另行辦理的事項 |
|---|---|---|---|
| 提交董事辭任書 | 您與公司的關係 | 與債權人之間的擔保合同 | 書面通知債權人,並按本節所述請求解除或終止 |
| 辦理董事變更登記 | 公司登記證明上記載的有權人資訊 | 擔保合同和抵押合同 | 將新的登記證明連同解除申請一併發給債權人 |
| 轉讓全部股份 | 股東身份 | 擔保合同和抵押合同 | 由買方或公司提供替代保證人或擔保物,並取得債權人的解除文件 |
| 從銀行賬戶中除名 | 支取權限 | 對該賬戶授信額度的擔保 | 核查是否存在已擔保的透支額度 |
真正能夠解除的方式
- 債權人出具的解除文件是最明確的方式。它必須由債權人的有權人簽署,寫明擔保合同的編號和日期,並說明是解除全部,還是僅解除未來的債務。
- 依第699條對將來終止,適用於沒有固定期限的持續性業務的擔保。保證人通知債權人後,對通知到達之後債務人所進行的交易不再承擔責任;在此之前產生的債務仍須負責。排除該權利的合同條款,依第685/1條無效。請使用能夠證明送達日期的方式傳送通知。
- 主債務消滅 依第698條,擔保隨之消滅,例如公司已還清全部款項並關閉了額度。請索取賬戶已關閉、擔保文件已退還的書面確認。
出售股份時,股份買賣合同應當約定:
- 買方或公司必須在約定日期之前,或在支付最後一期價款之前,取得債權人的解除文件
- 事先準備好替代保證人或擔保物
- 如果您在被解除之前被要求付款,買方或公司向您作出補償
- 在取得解除文件之前,扣留部分股份價款
這些約定只約束股份買賣的雙方,不約束債權人,但讓您享有要求補償的權利。另請見企業買賣服務。
5. 離開之後,哪些事件可能減輕或解除您的責任?
請核查在您不在公司期間,債權人和公司做了什麼。
- 延長期限 第700條:如果您擔保的是須在確定時間清償的債務,而債權人給債務人延長了期限,除非保證人已同意,否則保證人被免責。事先給予的同意不能執行,但保證人是金融機構、或以收取報酬提供擔保為常業的除外。不過第691條規定,債務人違約之後達成的債務減免協議,即使伴隨還款期限的延長,也不視為第700條所指的延長期限。因此需要審查每一份債務重組協議的日期和內容。
- 債務減免 第691條: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減免債務的,債權人必須在六十日內書面通知保證人;減免後的債務無論由債務人還是保證人全額清償,保證人即被免責。
- 通知遲延 第686條:債權人必須在債務人違約之日起六十日內書面通知保證人。若未在期限內通知,保證人對六十日之後產生的利息、損害賠償和附帶費用被免責(對本金不免責),而且在通知到達之前,債權人不得要求保證人付款。
- 按原條件付款 第686條還規定,保證人可以選擇按照債務人違約之前原有的付款條件,僅支付自己應負責的部分,這有可能使其以分期方式代替一次性付款。
這些事項都必須用文件來證明,例如公司違約的日期、您收到函件的日期,以及債務重組協議的副本。
6. 收到催款函之後,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暫時不要
- 在律師審閱之前,簽署債務確認書、還款協議或新的擔保文件
- 在沒有書面說明以什麼身份、就哪筆債務付款的情況下,支付部分款項
- 對函件置之不理、不予回覆,因為下一步往往就是訴訟
應當收集的文件
- 帶信封的催款函,並記錄收到日期
- 載有您姓名的擔保合同、抵押合同及所有修改文件
- 主授信合同、授信批准函,以及能找到的債務重組協議
- 辭任書、向公司提交的證明,以及顯示董事變更登記日期的公司登記證明
- 股份買賣合同、股東名冊,以及關於解除擔保或補償的約定
- 您曾致函債權人請求解除或終止擔保的函件,並附傳送證明
- 債權人曾寄來的函件,例如違約通知或債務減免通知
- 您向債權人索取的債務明細,須區分本金、利息、費用和違約日期
- 債權人持有的公司擔保財產清單
- 公司狀態的資訊,例如是否仍在經營、是否處於重整程序,或是否被提起破產申請
律師會核查的事項
- 您簽署時的身份,以及被催收的債務適用哪份合同
- 被催收的債務是否在所擔保的範圍、上限和期限之內
- 債權人是否依第686條在六十日內發出通知,所主張的利息金額是否正確
- 是否存在第691條、第698條、第699條或第700條規定的免責事由
- 如果是個人保證人,第688條至第690條規定的權利
- 付款之後依第693條對公司享有的追償權,以及依合同要求股份買方補償的權利
如果公司處於重整程序或已破產,對保證人的影響適用特別規則。概況請見破產與重整案件債權人指南;如果您已被起訴或已進入強制執行,請見被強制執行的債務人指南。
7. 為公司債務擔保者的檢查清單
辭任或出售股份之前
- 收集載有您姓名的所有擔保合同、抵押合同和修改文件
- 確認每一份文件中您簽署的身份:代表公司、共同借款人、保證人或抵押人
- 核查每份擔保合同的範圍、上限、期限和終止條件
- 在實際離開之前,與公司或股份買方協商,由其提供替代保證人或擔保物
- 將解除、補償和扣留價款的條款寫入股份買賣合同或交接記錄
離開公司之後
- 傳送解除申請;若符合條件,依第699條傳送對將來終止的通知,並保留送達日期的證明
- 取得由有權人簽署、寫明合同編號和日期的債權人解除文件
- 跟進已抵押的財產是否已在土地廳辦理抵押注銷
- 要求公司在提高額度、債務重組或發生違約時通知您
收到催款函時
- 記錄收到日期,在審閱之前不要簽署任何新文件
- 索取區分本金、利息和違約日期的債務明細
- 按第6節收集文件,並交由律師審閱
- 在合理期限內書面回覆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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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在公司的職位可以因辭任或出售股份而改變,但擔保合同只能因債權人出具解除文件、依法終止,或債務消滅而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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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發布 —— 該律師事務所位於孔敬府,成立於 1986 年。本文僅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任何特定事項的法律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