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SUWANVARA LAWFIRM
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SUWANVARA LAWFIRM
SUWANVARA LAWFIRM
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商業法

泰國公司的合同、郵件、聊天記錄和員工檔案要保存多久:如何制定保存期限表

按文件型別說明保存期限:會計和稅務資料、工資與員工名冊、合同、郵件、LINE、閉路電視。涵蓋訴訟時效、PDPA 義務、訴訟保全,以及法務、會計、人事、IT 共用的示例保存表。

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 商法團隊2026年11月7日13 分鐘閱讀
泰國公司的合同、郵件、聊天記錄和員工檔案要保存多久:如何制定保存期限表

核心答案

公司不應給所有文件定同一個保存期限,因為每份文件都受三個速度不同的“時鐘”支配。第一個是法定最低保存期限,例如會計資料和稅務發票至少 5 年,工資文件和員工名冊至少 2 年。第二個是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它促使你把證據保存得比最低期限更久,例如基於合同的請求可在 10 年內提起。第三個是 PDPA 的義務:不得無理由保存個人資料,並且要有期限屆滿後刪除的機制。

實用的方法是按文件型別制定保存表,寫明法律依據或業務理由、保存期限和負責人,並且表中必須有一項機制:預見到爭議時停止刪除的訴訟保全(litigation hold)。一份到期就自動刪除的表,可能在你最需要證據的那天,把你自己的證據刪掉。

本指南中的表格是示例,各公司必須自行調整。出自法律的數字會註明條文;屬於我們實務建議的數字會註明是建議。

1. 為什麼一份文件有三個時鐘

以一張貨物發票為例。在會計和稅務方面,公司必須依《會計法》和《稅法典》保存。發生爭議時,這張發票證明債權或付款,在請求權罹於時效之前一直有用。在 PDPA 方面,如果其中有個人的姓名和地址,公司需要有保存的理由,理由消失後就必須刪除。

時鐘問題對保存表的影響
1. 法定最低期限必須保存幾年,從何時起算?下限。不得更早刪除。
2. 訴訟時效關於這份文件的請求還能提起多久?文件是關鍵證據時,推動保存期限超過最低期限。
3. PDPA其中的個人資料還需要嗎?上限。每一段保存期都需要理由。

因此規則是“只在訴訟時效和實際需要所能說明的範圍內,保存得比法定最低期限更久,然後留痕刪除”,而不是“永久保存一切”,也不是“最低期限一到就刪”。

2. 時鐘 1:法律要求至少保存多久

會計資料。 《會計法》(佛曆 2543 年)第 14 條規定,賬簿和憑證應自結賬之日起至少保存 5 年,或保存至依第 17 條移交為止。廳長經部長批准,可要求特定行業保存更久,但不得超過 7 年。

稅務資料。 《稅法典》第 87/3 條規定,須申報並繳納增值稅的登記經營者,應在營業場所或稅務廳廳長指定的地點,自申報日或報告編制日起,至少保存稅務報告、稅務發票、副本及相關憑證 5 年。廳長可要求保存超過 5 年,但不得超過 7 年;停止經營時,對當日持有的文件還須再保存 2 年。

工資記錄和員工名冊。 《勞動保護法》(佛曆 2541 年)第 114 條要求有 10 名以上員工的僱主,保存工資、加班、假日工作和假日加班支付的文件(至少應包含工作日數和工時、計件工人的產量,以及每名員工所得的單價和金額)。若工資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轉賬記錄即視為支付文件。第 115 條規定:

  • 員工名冊應自每名員工僱傭關係終止之日起至少保存 2 年;
  • 支付文件應自支付之日起至少保存 2 年;
  • 若依第 12 章提出申請、依勞動關係法發生勞動爭議,或提起勞動案件,兩者均須保存至最終命令或判決作出為止。

第 115 條的最後一款,是寫進勞動法、適用於這些記錄的訴訟保全,也是其他文件的良好範本。

對於一般合同、郵件、聊天、閉路電視以及人事檔案的其他部分,沒有一部一般性法律統一規定期限,因此它們的期限來自時鐘 2 和時鐘 3。對於股東名冊和會議記錄,《民商法典》第 1138 條要求備置股東名冊,第 1207 條要求製作會議記錄並保存在註冊辦事處,但兩條都沒有規定期限,所以我們作為實務建議:在公司存續期間保存。

3. 時鐘 2:訴訟時效決定你還會被追究多久

訴訟時效是必須向法院提起請求的期間。期間屆滿後,對方可以以時效作為抗辯,你的文件在該項請求上就不再有庭上價值。期間之內,文件就是你勝負所繫。

  • 一般 10 年時效。 《民商法典》第 193/30 條規定,《民商法典》或其他法律沒有規定期間的,訴訟時效為 10 年。沒有特別規則的合同和協議,應按 10 年規劃。
  • 部分請求適用 2 年。 第 193/34 條對所列的請求規定 2 年,例如商人的貨款或服務款請求、動產租金請求、僱員的工資請求。列舉相當細緻,所以不要自行斷定某一事項屬於 2 年還是 10 年。
  • 時效何時起算。 期間不是從文件製作之日起算,而取決於請求權何時可以首次行使,並且在某些情形下可以中斷或中止。因此保存期限應從事件結束時起算,例如合同終止或最終付款,而不是從簽署時起算。

假設的例子:A 公司簽訂了一份 2026 年結束的三年期生產合同。如果它把合同、規格書和交付記錄保存到 2036 年(合同結束後 10 年),就覆蓋了第 193/30 條的一般時效。如果為了與會計記錄一致只保存 5 年,第六年被起訴時可能已經沒有簽署版合同。

4. 時鐘 3:PDPA 劃定上限

PDPA 沒有規定各類資料可以保存幾年,但它施加了三項義務。

  1. 告知保存期限(第 23 條)。 控制者必須在收集前或收集時告知資料主體收集了哪些資料、保存多久。無法確定期限的,須說明按收集標準合理預期的期限。因此公司的隱私宣告應與這份保存表一致。
  2. 期限屆滿時的刪除機制(第 37 條第 3 項)。 控制者必須建立核查系統,在保存期限屆滿後刪除或銷燬個人資料。第 37 條第 1 項還要求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
  3. 刪除權(第 33 條)。 資料主體在某些情形下可以要求刪除、銷燬或匿名化,例如資料對原目的已不再必要,或同意已撤回且無其他依據。但在為言論自由、特定的檔案、研究、統計、公共利益或公共衛生目的、確立/履行/行使或抗辯法律主張、或遵守法律而有必要保存的範圍內,該權利不適用。

實務結論:保存一份文件的理由必須寫得出來,例如“依第 87/3 條必須保存”或“為抗辯可能的請求,保存至合同結束後 10 年”。如果寫不出理由,該文件中的個人資料就是最先應刪除的物件。員工資料請參閱PDPA 與泰國人力資源管理。

5. 按文件型別的示例保存表

本表是起點示例,各公司必須按行業、規模、合同以及適用的公告自行調整。“依據”一欄區分哪些期限出自法律,哪些是我們的建議。

文件依據建議期限負責人
合同及修改協議(含報價單、採購訂單、證明履行的交付記錄)一般 10 年時效(《民商法典》第 193/30 條);期限本身是我們的建議自合同結束或最終付款起 10 年,而非自簽署起法務(沒有則為業主或辦公室負責人)
發票、收據、稅務發票、賬簿和憑證《會計法》第 14 條、《稅法典》第 87/3 條:5 年,可延長至 7 年法律上至少 5 年;我們建議以 7 年作為穩妥的預設值;相關合同仍在時效內則更久會計
工資、加班、考勤記錄、轉賬憑條《勞動保護法》第 114-115 條(自支付之日起 2 年),與會計稅務記錄重疊至少 5 年(會計和稅務);依勞動法不得少於 2 年;有爭議則保存至終局判決人事(與會計配合)
員工名冊《勞動保護法》第 115 條(每名員工僱傭終止後 2 年)員工離職後至少 2 年;我們建議核心記錄(姓名、職位、起止日期、離職原因)按可能的請求保存更久人事
人事檔案、警告、紀律和調查記錄無法定期限;目的是抗辯解僱爭議;PDPA建議離職後 2 至 5 年(因嚴重違紀被解僱或有爭議的案件,在解決前按訴訟保全處理),之後複核人事
未被錄用候選人的招聘檔案PDPA(必要性和期限告知);無固定期限建議職位填補後 6 至 12 個月;如要建人才庫,應取得同意並註明期限人事
公司郵件無一般期限;取決於內容按內容分類保存:屬於合同或會計記錄的郵件隨該記錄歸檔;一般郵箱我們建議設定賬齡上限(例如 3 至 5 年),受訴訟保全的除外IT 設定工具;內容負責人定期限
LINE 及其他工作聊天無一般期限;是指示和交易的證據約定條款、指示加做工作或確認交付的訊息,匯出到合同或專案檔案;日常聊天按制度刪除專案負責人和 IT
閉路電視錄影PDPA(安保目的的必要性);無固定期限建議 30 至 90 天;事件片段複製到事件檔案IT/安保
股東名冊、會議記錄、董事會決議、登記文件《民商法典》第 1138 條(須備置股東名冊)和第 1207 條(會議記錄保存在註冊辦事處)均未規定期限;實務上視為永久性公司記錄公司存續期間;其後按清算人或顧問的指示公司秘書/法務

注:如果稅務廳廳長等的公告要求貴公司所屬行業保存超過 5 年,請採用該公告的期限。修改數字之前,請向記賬人員或會計師事務所確認現行公告。

6. 作為證據的郵件和聊天

郵件和 LINE 往往是那些從未寫入正式合同的約定的關鍵證據,例如指示加做工作、確認價格或驗收。但法庭上常被問到的是:這份記錄是否真實、完整。所以保存得是否妥當,與保存得是否夠久同樣重要。

  • 連同後設資料匯出整個對話。 使用應用的匯出功能(日期、時間、賬號名稱)。郵件則保存帶郵件頭的原始文件。截圖只是補充;單獨的截圖容易被改動,也往往缺少上下文。
  • 保留原件。 匯出後不要從原裝置或賬號刪除訊息,換手機之前一定要備份。
  • 記錄匯出過程。 誰匯出、何時、用哪臺裝置、存放在哪裡。一頁紙的表格即可。
  • 不要把關鍵事項留在員工的個人賬號裡。 員工離職時,賬號和證據一起消失。請使用公司賬號(LINE 官方賬號、公司域名郵箱)並制定使用政策。
  • 尊重他人隱私。 匯出的群聊含有他人的資料。只使用必要的部分,只分享給需要的人。

關於用 LINE 指示工作並證明加做工作,請參閱客戶通過 LINE 指示加做工作卻拒絕付款。

7. 訴訟保全:預見到爭議就停止刪除

訴訟保全是一項內部指示,用來停止刪除與已發生或可預見的爭議相關的文件和資料。這個名稱來自外國實務。在泰國,《勞動保護法》第 115 條第三款對工資文件和員工名冊寫入了同樣的原則。對於其他文件,沒有直接要求這樣做的一般條文,但在案件可預見之後刪除證據,可能削弱你的舉證地位,並視事實情況可能帶來其他責任。

何時發出保全通知

  • 收到律師函或解僱通知,或被威脅將提起訴訟。
  • 員工向勞動監察員提出申請,或解僱很可能被質疑。
  • 發生欺詐、重大事故或資料洩露。
  • 收到與該事項有關的傳票、公函或資料訪問請求。

保全通知應包含

  1. 事項、涵蓋期間,以及涉及的人員或部門。
  2. 需保存的資料型別:郵件、聊天、共享文件、閉路電視、備份、員工裝置。
  3. 關閉自動刪除,並且涉事員工離職時不得清空裝置或賬號的指示。
  4. 負責人(通常是法務或業主)、發出日期以及被通知的人。
  5. 結束方式,即事項結案之時,並記錄解除日期。

事項最終解決後,常規保存表重新適用。保全並不允許永久保存個人資料;依 PDPA 原則,它需要結束日期和理由。

8. 誰負責保存表(RACI)

保存表常常失敗,是因為每個部門都以為是別的部門在管。請明確分工。

工作法務會計人事IT
起草並批准保存表ACCC
會計和稅務記錄的期限CRII
員工和工資記錄的期限CCRI
配置刪除、備份和閉路電視IIIR
發出訴訟保全A/RIR(人事記錄)R(在系統中執行)
保存表年度複核ARRR
銷燬記錄CR(會計)R(人事)R(電子)

R 是實際執行的人,A 是最終負責的人,C 是被諮詢的人,I 是被告知的人。沒有法務部門的小公司,可以由業主或董事擔任“A”,顧問擔任“C”。

9. 安全銷燬和銷燬記錄

第 37 條第 3 項要求的是核查“系統”,而不是偶爾的清理。一個拿得出來的系統包含以下部分。

  • 定期複核。 至少每年一次,把已到期的專案挑出來,並排除受訴訟保全的專案。
  • 銷燬前審批。 文件負責人核對並簽字。
  • 不可逆的銷燬。 紙質文件碎紙,或使用出具證明的銷燬服務。電子資料要刪除副本、備份、回收站和雲端儲存,由 IT 負責。
  • 銷燬記錄。 記錄文件型別和日期範圍、大致數量、日期、方法、批准人、執行人,以及保存表上的理由。無須保存被銷燬的內容本身。
  • 保存記錄本身。 它能證明刪除是按例行系統進行的,而不是為了隱匿證據。

10. 常見錯誤

  1. 全公司只定一個數字,例如“一律保存五年”。該保存十年的合同被刪掉,不必要的文件卻一直留著。
  2. 從文件日期起算,而不是從事件結束時起算。
  3. 自動刪除卻沒有保全開關。 即使爭議正在進行,系統仍每六個月清一次郵件或聊天。
  4. 讓員工把關鍵證據放在個人裝置上。 他們離職後就會消失或無法訪問。
  5. “以防萬一”永久保存一切。 這與 PDPA 衝突,也擴大了遭受網路攻擊時暴露的範圍。
  6. 只以截圖作證據,既沒有匯出也沒有原件。
  7. 忘了備份。 主系統清空了,備份或雲端的副本仍在,保存表與現實不符。
  8. 沒有負責人。 保存表寫完就沒人複核,漸漸與系統和規則脫節。
  9. 更換記賬人員或搬遷辦公室時過早銷燬會計資料。 另請參閱會計師漏報後更換會計師。

11. 十四天內啟動保存表的清單

  • 列出公司持有的文件型別(至少包括第 5 節中的),以及各自存放的位置(櫃子、伺服器、郵件、LINE、雲端、個人裝置)。
  • 請會計確認適用於本公司的會計和稅務記錄期限,包括任何延長期限的公告。
  • 請人事確認工資文件和員工名冊按第 114、115 條保存,以及它們與會計記錄如何重疊。
  • 請法務或顧問確定合同的期限,並找出需要適用 10 年期限的事項。
  • 請 IT 檢查郵件、聊天、閉路電視和備份的自動刪除,並增加保全開關。
  • 指定保存表的負責人(按 RACI)和年度複核日期。
  • 準備一頁紙的訴訟保全模板,並決定誰有權發出。
  • 準備銷燬記錄表格和複核週期。
  • 讓隱私宣告與保存表中的期限一致(第 23 條)。
  • 制定不把關鍵工作放在個人賬號的政策,以及聊天匯出的方法。

延伸閱讀

每份文件都受三個時鐘支配:法定最低期限、訴訟時效和 PDPA。只在必要範圍內保存得比最低期限更久,留痕刪除,一旦預見到爭議就立即停止刪除。

我們協助制定適合貴公司業務的保存表,使合同和隱私宣告與之一致,準備訴訟保全和銷燬記錄的模板,並在爭議發生時收集證據。初次諮詢請致電 +66 92 254 2045,或把詳情發給我們。另請參閱會計與稅務服務和PDPA 合規。


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發布 —— 該律師事務所位於孔敬府,成立於 1986 年。本文僅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任何特定事項的法律建議。

常見問題

公司的會計資料必須保存多久?+

《會計法》(佛曆 2543 年)第 14 條規定,賬簿和憑證應自結賬之日起至少保存 5 年,或保存至依第 17 條移交為止。商業發展廳廳長經部長批准,可要求特定行業保存更久,但不得超過 7 年。在把期限寫進內部保存表之前,請先確認貴公司所屬行業適用哪項公告。

稅務發票等稅務資料必須保存多久?+

《稅法典》第 87/3 條規定,增值稅登記經營者應自申報日或報告編制日起,至少保存稅務報告、稅務發票、副本及相關憑證 5 年。稅務廳廳長可要求保存超過 5 年,但不得超過 7 年;停止經營的,還須對停業時持有的文件再保存 2 年。未保存進項稅發票可能面臨處罰。

僱主必須保存工資文件和員工名冊多久?+

《勞動保護法》(佛曆 2541 年)第 115 條規定,員工名冊應自每名員工僱傭關係終止之日起至少保存 2 年,工資、加班費和假日工作報酬文件應自支付之日起至少保存 2 年。若存在第 12 章規定的申請、勞動爭議或勞動案件,須保存至最終命令或判決作出為止。工資記錄同時也是會計和稅務記錄,因此實務中通常保存更久。

預見到爭議時,自動刪除的郵件和聊天記錄怎麼辦?+

一旦可以預見爭議,就應暫停相關刪除:關閉涉事人員的自動刪除,把備份也包括在內,並以書面記錄這一指示。《民商法典》第 193/30 條規定,沒有特別期限時一般訴訟時效為 10 年,所以即使你們的例行刪除已經完成,對方仍可能起訴。訴訟保全是良好做法;法律上最明確的例子是《勞動保護法》第 115 條關於工資記錄的規定。

PDPA 是否要求保存期限屆滿後刪除個人資料?+

第 23 條要求告知資料主體保存期限(無法確定時告知預計期限),第 37 條第 3 項要求控制者建立系統,在保存期限屆滿後核查並刪除或銷燬個人資料。法律或法律主張仍然需要的記錄可以保留,但在沒有記錄理由的情況下“以防萬一”地一直保存,是一種風險。

怎樣保存 LINE 聊天記錄才能作為證據?+

匯出聊天記錄,包含日期、時間和賬號名稱,原始裝置或賬號保持不變地保留。截圖只作補充,並記錄誰在何時用哪臺裝置匯出了什麼。電子證據的可靠性由法院逐案判斷;儘早複製並保全原件,有助於證明記錄未被編輯。

Lawyer-client handshake symbolizing trust at Suwanvara Law Firm

我們準備傾聽您的故事

與我們經驗豐富的律師進行初步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