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SUWANVARA LAWFIRM
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SUWANVARA LAWFIRM
SUWANVARA LAWFIRM
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勞動法

員工提出變更勞動條件的要求:公司應如何準備談判

員工依據《勞動關係法》B.E. 2518 提交要求書後,僱主須在3日內開始談判。本文說明誰可以簽署,以及談判前應準備的文件、方案和內部溝通。

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 勞動與公司法團隊2026年11月2日12 分鐘閱讀
員工提出變更勞動條件的要求:公司應如何準備談判

早晨,人事主管開啟郵件,發現一份附有數十名員工簽名的文件,要求提高輪班津貼、設定獎金下限並增加福利。有的公司立刻召開全員大會,有的公司則等老闆從國外回來。但法律從收到文件之日起算,允許開始談判的時間只有3日。本文面向工廠及較大僱主的老闆、人事總監和國別負責人,說明談判前和談判中應準備什麼。

我們已有的內容不再重複。若公司自己想降低工資或福利,請看想削減工資、工作日或福利的公司;要求到來之前的自查,請看公司勞動法健康檢查;工廠面臨的整體法規,請看工廠與工業區法律指南。本文只聚焦要求書到達之後的步驟、權限、文件、方案和內部溝通。

核心答案

要求書到達後,按順序做四件事:核查形式是否正確;指定代表並以書面確認其權限;在3日內開始談判;避免任何可能被解讀為對提出者報復的行為。資料和方案的準備,則為隨後的第二輪會議而進行。

法律依據。《勞動關係法》B.E. 2518 第5條將"勞動條件"定義為工作日和工時、工資、福利、終止等工作或僱傭條件,將"勞動條件協議"定義為僱主與員工就這些事項達成的協議。第13條要求以書面提出要求;由員工提出的,須有相關員工至少15%的姓名和簽名,且每一方的談判代表不超過7人。第16條要求在3日內開始談判。若未在期限內談判或未能達成協議,第21條視為發生勞動爭議,提出要求的一方須在24小時內通知勞動爭議調解官。第22條給予調解官5日調解期。第31條在程序進行期間保護相關人員免於被解僱或調動職務,第121條禁止因員工依法提出要求、談判或申訴而實施不當勞動行為。

我們的實務看法。 談判搞砸的公司,很少是因為缺錢,而是因為沒人知道誰能拍板、沒有每項要求的成本數字,以及現場主管的一句話被理解為威脅。我們事務所的角色,是在勞動法合規工作和常年人事諮詢的框架內,於談判前和談判中核查法律步驟、文件、代表的權限、方案和協議草案。我們不在談判桌上代表公司。

假設案例。 孔敬的一家包裝工廠有員工320人,其中生產部門140人。輪班組長巴西先生帶領30名生產員工提交文件,要求提高夜班津貼、設定獎金下限並增加交通津貼。廠長維蒙女士於週一收到,詢問人事"最遲何時必須回覆"。答案是週四之前。下文以此例說明。

1. 要求是否以適當形式提出

爭辯之前,第一天先核查三點。

  • 是否為書面。 第13條要求書面要求。聊天訊息或口頭表態不是第13條意義上的要求。
  • 是否關於勞動條件。 即第5條所列事項,例如工資、輪班津貼、獎金、福利、工作時間。例如要求撤換某位經理,並非此程序下負有談判義務的事項。
  • 簽名是否足夠。 由員工提出的,須有與該要求有關的全體員工至少15%的姓名和簽名。

在本例中,與夜班津貼要求有關的員工可能只是夜班生產人員,而非全部320人。人事必須正確統計相關人員。若為140人,15%即21人,30個簽名已足夠。但名單中若有非員工或重複者,應剔除後重新計算。

文件有瑕疵並不意味著公司可以無視。應迅速書面回覆,指出瑕疵,並提出會議時間,避免被視為拒絕依第16條談判。不要把簽名名單當作篩選需要區別對待之人的名單,否則會觸及第31條和第121條,詳見第6項。

2. 3日期限與程序順序

步驟條公司要做的事
員工書面提出要求13記錄收到日期,核查形式與簽名
書面通知代表,開始談判16迅速指定代表,自收到之日起3日內開始
未在期限內談判或無協議21視為勞動爭議,要求方須在24小時內通知調解官
調解22調解官在5日內調解;達成協議則進入第18條程序
未達成協議22仲裁員,或依第34條條件進行停工或罷工
訂立協議18書面、雙方簽署、張貼30日、15日內登記

第34條在若干情形下禁止停工和罷工,例如尚未提出要求時、尚未進入第22條所稱的無協議階段時、仲裁員正在審理期間。無論哪種情形,要停工或罷工的一方都必須至少提前24小時書面通知調解官和對方。考慮停工的公司,因涉及工資和第121條,應每次都先取得意見。

本例中,維蒙女士週一收到文件。人事當天即回覆,指定了公司方代表並提議週三,因此談判在3日期滿前已經開始。

3. 誰能代表公司簽署,權限如何落到書面

常見的問題是:談判人員在桌上"同意"了公司未批准、或超出董事權限的事項。下表顯示誰適合持有哪種權限。請結合公司的登記證明和章程調整。

角色適合承擔應以書面持有的權限
董事會確定預算框架和可接受條件,批准最終協議與章程及公司登記證明一致的董事會決議
董事總經理在董事權限內代表公司簽署,任命首席談判人載明有權簽署董事的公司登記證明
人事總監首席談判人和發言人,在框架內提議和回應載明事項、範圍和上限的授權委託書
廠長提供現場事實,作為代表列席,不就數字表態代表任命書,無權簽署協議

風險有兩個。其一,談判人員同意了公司無法批准的事項。若公司讓該人以有權限者的面目出現,對方可依《民商法典》第821條主張表見代理;公司若不迅速否認,依第823條可能被視為已追認。其二,談判人員過於謹慎,一切都說"我先確認一下"。談判停滯,對方會認為公司沒有誠意。

對策是在第一天之前以書面設定框架:代表可獨自接受什麼、什麼必須帶回審批、什麼不得說。決議樣本如下,請按事實調整。

____ 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 第___次 ____年__月__日
議題:任命就勞動條件要求進行談判的代表
董事會決議如下:
1. 任命公司方談判代表,不超過7人,名單見附件,由人事總監 ____ 擔任
   組長兼唯一發言人。
2. 授權代表僅在附件1(保密)的框架和上限內,就 ____ 提出和接受方案。
3. 超出框架的方案,或涉及 ____ 的方案,須事先報董事會批准。代表無權
   在會議上接受。
4. 協議在董事會批准最終文本後,由有權簽署的董事 ____ 簽署。
5. 本決議自 ____ 起生效,至書面撤銷為止。

若對方要求出示權限證明、公司使用授權委託書,應寫明受託人、範圍和期限,並就印花稅向會計師確認。

4. 首次會議前應準備的文件

文件齊備,代表才能當場回答。最低限度的一套如下:

  • 現行工作規則。 依《勞動保護法》B.E. 2541 第108條,僱主有10名以上員工時必須具備,並附公示的證據。
  • 既有的勞動條件協議。 如有,附登記證明及終止日期。
  • 每項要求的人工成本模型。 每人每月和每年的成本、受影響人數、對加班費、社保繳費以及與工資掛鉤事項(如與工資掛鉤的獎金)的影響。
  • 公司財務狀況。 損益、現金流、在手訂單、含價格調整條款的合同。
  • 同行對標。 同行業同地區可比工廠的工資和福利,須以合法方式取得。
  • 相關員工名單。 簽名者、代表,以及可能受第31條保護者的現狀、警告和紀律記錄,以便事先知道這段期間公司不得觸碰的人。
  • 談判記錄。 每次會議使用下面的模板。
勞動條件要求談判記錄 第___次
日期 ____ 時間 ____ 地點 ____
公司方代表:____(組長 ____)
員工方代表:____(組長 ____)
討論的要求專案:關於 ____ 的第 ___ 項
員工方方案:____
公司方案/回應:____
已達成一致的事項:____
未決事項及由哪一方回覆:____ 於 ____ 前
下次會議:____
公司方簽字 ________   員工方簽字 ________

5. 方案:法律已規定的與可談判的

先把所有要求分成兩堆。第一堆是法律已經規定、不屬於談判籌碼的內容,例如《勞動保護法》B.E. 2541 的加班費、休息日工作工資和休假權利。若要求只是要法律本來就要求的東西,應明確說明公司本就應當提供,並核實是否確已提供。第二堆是超出法律的部分,例如輪班津貼、獎金和各類補助,這些可以談判。

型別例子處理方式
法律已要求加班費、假日、休假、按期發薪確認合規,有疑問則回溯自查,絕不提出低於法律的方案
超出法律、可談判夜班津貼、獎金下限、交通津貼測算成本,提供選項,分階段,附條件
管理事項晉升、排班、安全區分是否涉及勞動條件;涉及則談判,不涉及則說明理由

好的方案有四個要素:明確的金額或權利;起止時間;與權利掛鉤的條件,如出勤或產量;分階段調整。不要提"以後再研究"這類方案,只會引發新的解釋爭議。本例中,公司把夜班津貼上調分成12個月內的兩步,而不是一次到位,獎金下限則只在業績達到約定目標的年份才提供。

有一條硬規則:不要承諾與法律相牴觸的事項,例如同意支付低於最低工資,或讓員工放棄加班費。這類條款不會保護公司,只會引發新的投訴。若公司的方案會減少既有權利,請參考削減工資或福利的做法。

6. 談判期間的溝通

  • 只有一位發言人。 由人事總監或公司指定的人與員工代表對話,並向全體員工發布資訊。其他任何人都不代表公司作答。
  • 雙方簽署的記錄。 每輪都要有雙方簽署、至少是確認收到的摘要。使用第4項的模板。
  • 不報復。 不得因該要求而解僱、減少工時、變更班次或職務,物件包括提出者、其代表和參與者。第31條在要求未解決期間禁止解僱和變更相關人員的職務,僅有四項例外:職務上不誠實或故意對僱主實施犯罪行為;故意對僱主造成損害;書面警告後仍違反合法規則或命令(情節嚴重者無需警告);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3個工作日。該規則不得是為阻礙要求而制定的。第121條同樣禁止因員工依法提出要求、談判或申訴而解僱或施壓。
  • 不繞過代表。 不要向個別員工傳送方案,不要在聊天群裡發帖勸人撤銷簽名,也不要撇開代表單獨徵集對方案的簽名。這可能被解讀為規避談判。應通過代表溝通;確需通知全體員工時,只說明程序事實和已向代表提出的方案。
  • 不威脅。 關於關閉工廠、遷移生產線、不續約的言論,若聽者理解為報復,可被用作證據。管理層確有必要說這些話時,應事先經過法律審查。
  • 不公佈提出者的個人資料。 收集和使用員工資料須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B.E. 2562,把提出者的姓名張貼給他人看會帶來風險。

給生產線主管的說明樣本(請按公司情況調整):

主題:公司就員工要求進行談判期間,生產線主管的行為準則
1. 公司正依法與員工代表談判。代表公司發言的只有一人:____
2. 不要詢問誰簽了名。不要要求員工撤銷簽名。不要談論對職位或合同的影響。
3. 變更相關員工的班次、職務或工時之前,務必先與 ____ 商量。
4. 下屬詢問該要求時,回答:"公司正按正式程序談判,代表會通報進展。"
   並轉交 ____。
5. 發現違紀行為時,記錄事實,並在警告或處分前通知 ____。

這段期間若員工發帖批評公司,請看員工在社交媒體上批評公司。

7. 協議達成後:登記與效力

第18條要求協議為雙方簽署的書面文件。僱主須在員工工作的場所張貼至少30日(須在3日內開始),並在15日內向勞動保護與福利廳廳長或受委託者登記。請事先指定專人,自簽署之日起計算天數。

協議有兩個效力。第一,第20條規定,與協議相牴觸的勞動合同,除非對員工更有利,否則不得采用,因此低於協議的個別合同無法執行。第二,第10條要求有20名以上員工的工作場所具備書面勞動條件協議,第11條規定沒有協議時工作規則視為協議。新協議訂立後,應核對工作規則是否一致,並通過《勞動保護法》B.E. 2541 第108條的程序修訂或重新公示,避免兩份文件衝突。

若協議涉及工作場所搬遷,請看搬遷工廠或辦公室;若談判破裂並進入訴訟,請看被訴至勞動法院的僱主。因計劃裁員而談判的公司,還應一併閱讀重組與裁員規劃。

8. 收到要求書時的檢查清單

第一天

  • 記錄收到的日期和時間,將原件與簽名名單一併保存
  • 核查是否為書面、是否關於勞動條件、是否有相關員工至少15%的簽名
  • 書面回覆,指定代表並確定3日內的首次會議
  • 告知高管和現場主管,不得對提出者或代表報復

權限與團隊

  • 董事會決議任命不超過7人的代表,並設定框架和上限
  • 確定唯一發言人
  • 以書面規定哪些事項必須回報批准
  • 核對公司登記證明,使簽署董事與將簽署協議的人一致

文件與資料

  • 工作規則和既有協議
  • 每項要求的成本(每月、每年)
  • 財務狀況、現金流和對標資料
  • 可能受第31條保護者名單及各人的紀律記錄
  • 談判記錄模板

方案與溝通

  • 區分法律已要求的與可談判的
  • 準備不違反法律的、分階段且附條件的方案
  • 用準備好的文字向生產線主管說明
  • 不繞過代表向個別員工傳送方案

協議達成後

  • 書面簽署,張貼30日,並在15日內登記
  • 檢查並修訂工作規則使之一致
  • 按協議調整薪資核算

延伸閱讀

只要公司清楚誰有權限、數字是多少、方案不與法律衝突,要求書就不是危機。按時談判,保留完整記錄,避免對任何相關人員報復。

我們在勞動法合規工作和常年人事諮詢的框架內,協助在談判前和談判中核查法律步驟、文件、代表的權限、方案和協議草案。如需首次諮詢,請致電 +66 92 254 2045 或傳送詳情給我們。另請參閱勞動法合規審查。


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發布 —— 該律師事務所位於孔敬府,成立於 1986 年。本文僅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任何特定事項的法律建議。

常見問題

員工提交了要求書,僱主最遲何時必須開始談判?+

依據《勞動關係法》B.E. 2518 第16條,收到要求書的一方須不遲延地以書面通知己方代表的姓名,並須自收到之日起3日內由雙方開始談判。若在此期限內未開始談判,依第21條視為發生勞動爭議。因此,收到書面文件後必須能立即指定代表。不要等到董事會開會後才回復。

要求書需要多少員工簽名才有效?+

第13條要求以書面提出要求;由員工提出的,須有與該要求有關的全體員工至少15%的姓名和簽名。請先確定相關員工是誰,並核查有無重複或非員工的簽名人。在未核對文件的情況下,不要以此為由拒絕談判。

要求尚未解決期間,公司可以解僱或調動相關人員嗎?+

第31條禁止僱主自要求提出之時起至談判、調解或仲裁結束止,解僱或變更與要求有關的員工、其代表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人員的職務。有四項例外:職務上不誠實、故意對僱主造成損害、書面警告後仍違反合法規則或命令、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3個工作日。每次採取行動前都應先取得意見,並同時核查第121條的不當勞動行為。

公司的談判人員未經董事會批准就接受了要求,會怎樣?+

取決於該人實際擁有的權限,以及公司讓對方看到了什麼。若公司容許其以有權限者的身份出面,可能適用《民商法典》第821條的表見代理;依第823條,公司也可能因行為而被視為追認。請從一開始就書面確定代表可以提議、接受、簽署的事項,以及必須帶回審批的事項。

達成協議後必須做什麼?協議的約束力有多大?+

依第18條,協議須為雙方簽署的書面文件。僱主須在員工工作的場所張貼至少30日,並在15日內向勞動保護與福利廳廳長或受委託者登記。與協議相牴觸的勞動合同,除非對員工更有利,否則依第20條不具效力。

Lawyer-client handshake symbolizing trust at Suwanvara Law Firm

我們準備傾聽您的故事

與我們經驗豐富的律師進行初步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