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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指南

遺產管理人去世或無法繼續履職:遺產分割完成前繼承人該怎麼辦

法院任命的遺產管理人去世、身患重病、移居海外或辭任時,繼承人應先核對原任命裁定及是否有共同管理人,向管理人家屬追回其保管的文件,區分已完成與未完成的事項,並向法院申請任命繼任者。

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 家事與繼承案件團隊2026年11月2日9 分鐘閱讀
遺產管理人去世或無法繼續履職:遺產分割完成前繼承人該怎麼辦

法院任命你的哥哥為遺產管理人。事情還沒辦完,他就去世了,或者病重到無法簽字,或者移居海外聯絡不上。剩下的繼承人想知道:誰來接著辦?地契和存摺在誰手裡?一切是否要從頭開始?本指南只講這一點:先核對什麼、要追回哪些文件、哪些事項已經完成、哪些尚未完成,以及如何申請繼任者。申請的具體步驟請見申請任命遺產管理人。管理人在世但遲遲不動的情形,請見遺產管理人不分配、不回覆;一般規則請見繼承基礎指南。

核心答覆

遺產管理人去世或無法繼續履職時,先讀原來的法院裁定:管理人有幾位,必須如何行事。然後保全遺產文件,再向法院申請任命新的管理人。這一職位不會自動轉給已故管理人的子女或配偶。

法律依據(民商法典) 第1713條允許繼承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申請任命管理人,包括管理人或繼承人"無法或不願"履職,或遺產的管理、分配存在障礙的情形。第1715條針對遺囑指定的管理人:部分人無法或不願履職而僅剩一人時,該人可以單獨行事;剩下多人時,推定他們不能單獨行事。第1726條規定,除遺囑另有規定外,數名管理人以多數決定,贊成與反對票數相等時,由法院依申請決定。第1727條允許利害關係人就怠於履職等情形申請解任管理人,但申請必須在分配完成之前提出;另外,管理人有正當理由的,經法院許可可以辭任。第1720條規定管理人依委託規定(第809條至第812條、第819條、第823條)對繼承人負責,並對第三人準用第831條。

我們的實務看法 不要把時間花在爭論已故管理人的子女"能不能接任"上。銀行和土地局認可的,是一份新的法院裁定。在此期間,你們可以也應當保全遺產的文件和錢款不致流失。從第一天起就記錄誰持有什麼。

假設案例 本魯安先生在孔敬去世,留下2塊土地、一棟房子和兩筆存款。三個子女是薩達、瑪尼和帕裡查。法院任命薩達為唯一的遺產管理人。薩達已把第一塊土地登記到瑪尼名下,第二塊尚未過戶,存款也還在。任命9個月後薩達突然去世。地契和存摺在薩達的妻子手裡。瑪尼和帕裡查應當先做什麼?本指南全文以這一家人為例。

1. 先看法院裁定:管理人有幾位,如何行事

取得任命管理人的裁定副本,有生效證明的一併取得,並核對三點:管理人是一人還是數人,裁定要求共同行事還是可以單獨行事,權限是否有限制。再記下管理人開始履職的日期,因為第1732條的1年期限以及第1728條、第1729條的遺產清單,都從這一天起算。

情形先核對什麼可能的處理路徑
唯一的管理人去世死亡證明、原裁定、尚未完成的財產依第1713條申請任命繼任管理人
兩名管理人中一人去世裁定是否要求共同行事,遺囑如何規定由遺囑指定且剩下一人的,依第1715條可單獨行事;由法院任命且裁定要求共同行事的,申請增補管理人或澄清裁定
在世但重病(如失智)無法簽字診斷證明、行為能力、有無法定監護人申請任命繼任者(第1713條,無法履職)或依第1727條申請解任
在海外且聯絡不上能否聯絡上、是否願意簽字、未完成事項的緊急程度本人同意的,經法院許可申請辭任;聯絡不上的,申請解任或任命繼任者
管理人本人想辭任是否有正當理由,是否已完成移交請求法院許可,並儘可能同時申請繼任者

在假設案例中,薩達是唯一的管理人,因此他去世後,沒有人有權在遺產文件上簽字。

2. 共同管理人與第1715條、第1726條:不要只憑一頁紙

第1715條的規則是針對遺囑指定的數名管理人寫的。若由法院任命,則以裁定的措辭為準。銀行和土地局通常會核對裁定是否要求管理人"共同"行事。拿不準時,不要讓剩下的管理人單獨簽字,先問視窗人員或律師,因為越權行為以後可能帶來麻煩。

剩下的管理人意見不一時,依第1726條按多數決定,票數相等的由法院依申請決定。一人去世後,剩下的兩人如果意見相左,就可能適用這一規定。

3. 已故管理人保管的財產和文件

管理人所持有的東西,如地契、存摺、銀行卡、授權書、遺產清單、收據和遺產的現金,都屬於遺產。它們不是管理人的個人財產,也不屬於管理人自己的遺產。

  • 第1720條將委託規定適用於對繼承人的責任,其中包括交付所收金錢和財產的義務(參見第809條至第812條)。
  • 依委託規定,受託人去世時,其繼承人必須通知本人,並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本人利益,直到本人能夠接手(第829條)。第1720條並未直接列出第826條至第829條,因此我們把它當作妥當的做法,不把它理解為遺產管理人的職位轉由管理人的繼承人承繼。
  • 遺產的錢必須與管理人自己的錢分開。遺產的錢如果進了管理人的個人賬戶或與之混同,應通過繼任管理人或法院申請調取賬戶流水。你們不要自行取款。

請用禮貌的書面方式向家屬提出請求,寫明期限,在事實查清之前不要指責任何人。家屬正在服喪,常常並不知道這些文件屬於遺產。繼承人不得未經授權進入住宅搜查,也不得開啟死者的賬戶、手機或郵箱,否則可能違反《計算機犯罪法》(佛曆2550年)第5條至第7條和個人資料保護法。請以書面提出請求,繼任者獲任命後通過繼任者辦理。

函件示例(請按你們家的情況調整措辭):

事由:請求保管並移交本魯安先生遺產的文件

[姓名] 女士/先生(薩達先生的家屬):

對薩達先生的逝世謹致哀悼。薩達先生曾由[法院名稱]於[日期]作出的裁定任命為
本魯安先生遺產的管理人。遺產的分配尚未完成,我們作為繼承人,懇請您協助如下事項。

1. 請妥善保管下列文件,不要丟棄或改動:
   - 土地地契第[..]號及其他權屬文件
   - 遺產的存摺、銀行卡和銀行相關文件
   - 法院裁定副本、遺產清單、收據和稅務文件
2. 請不要提取現金,也不要轉移遺產財產,並請將遺產的錢與個人的錢分開保管。
3. 請在[日期]前告知您所持有的文件和錢款清單。
4. 繼承人將申請任命新的遺產管理人,任命後將安排向其移交文件,並出具書面收據。

感謝您的配合。
[發函人姓名、地址、電話] 日期 [日期]

移交時,請附上文件清單,由交付人和接收人共同簽字,給文件拍照,並保存已發出函件的證據。

4. 已經完成的事項與尚未完成的事項

事項通常狀態繼任管理人要做什麼
在土地局已登記完成且合法辦理的土地過戶若當時管理人有權限,則繼續有效保存過戶文件,無需重做
已提出申請但尚未登記的土地未完成,原管理人的權限已終止憑新裁定重新申請或更換申請人,參見繼承土地的過戶
尚未銷戶的死者銀行賬戶未完成持新裁定到銀行,申請查詢餘額和流水
以遺產名義辦理的稅務和申報可能尚未辦理核對期限,並請專業人士複核
前任管理人已支付或收取的款項需要核查要求提供收據和收支證據,並依第1728條、第1729條編制遺產清單

在法院授權範圍內合法實施的行為,通常不會僅僅因為管理人後來去世而被撤銷,而且依委託規定的第831條,善意第三人受到保護。但如果過戶超越權限或存在惡意,結果可能不同,所以請逐項核對文件。

在假設案例中,薩達生前過戶給瑪尼的第一塊土地仍然有效,繼任管理人無需重做;但第二塊土地和存款要等新裁定下來。

5. 申請繼任管理人的法院程序

依第1713條申請,原則上向死者最後住所地的法院提出。申請、公告和開庭按一般程序進行;詳見申請任命遺產管理人。這裡只列出需要額外準備的證據。

  • 前任管理人的死亡證明(如其在世,則為證明其無法履職的診斷證明和文件)
  • 原裁定副本及證明其已生效的證明書
  • 家譜,以及能夠簽字的繼承人的同意書(寫明由誰擔任繼任者)
  • 已完成事項與未完成事項的清單,以及從死者家屬處收到的文件副本

前任管理人在世的,第1727條允許以怠於履職等理由申請解任,但必須在分配完成之前提出。辭任則需要正當理由和法院許可。

6. 期限與責任

  • 第1732條要求在管理人開始履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管理和分配,但遺囑、過半數繼承人或法院另有決定的除外。法院任命繼任者時,請申請其確定或澄清一個適合剩餘工作的期限。
  • 繼任管理人必須在15日內著手編制遺產清單,並在1個月內完成,須有至少兩名利害關係人在場(第1728條、第1729條),還應記錄每項財產是從何處接收的。
  • 第1733條規定,自管理結束起滿5年,繼承人不得起訴;關於賬目的批准或免責,只有在報告和文件至少提前10日交給繼承人時才有效。在看到賬目之前,不要簽署免責文件。
  • 已故管理人如曾私自使用遺產的錢,可能可以向其遺產主張權利。請先諮詢意見,並保存證據。

我們建議儘早記下關鍵日期,不要因為哀悼管理人的離世而讓尚未完成的財產擱置下來。

7. 清單

最初的1至2周

  • 取得管理人的死亡證明或診斷證明
  • 取得原法院裁定副本,核對任命了幾位以及是否必須共同行事
  • 向家屬發出書面函件,請求保管並移交文件,並寫明回覆期限
  • 請求不要提取現金,也不要轉移遺產財產

核對未完成的事項

  • 列出已經過戶的財產和尚未完成的財產
  • 通過適當渠道申請遺產賬戶的流水
  • 核對以遺產名義到期的稅務和申報

向法院申請

  • 召開繼承人會議,商定誰來擔任繼任者,並保存同意書
  • 準備家譜和第5項所列的文件
  • 提出繼任管理人的申請,並核對第1732條和第1733條的期限

延伸閱讀

遺產管理人的職位不會轉由管理人的繼承人承繼。家屬可以保全並移交文件,繼承人可以儘快請求法院任命繼任者。

我們協助繼承人核對原裁定、追回文件並申請任命新的遺產管理人。初步諮詢請致電 092-254-2045,或把情況發給我們。也請參閱我們的繼承業務。


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發布 —— 該律師事務所位於孔敬府,成立於 1986 年。本文僅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任何特定事項的法律建議。

常見問題

遺產管理人去世後,其繼承人或子女可以直接接任嗎?+

不能自動接任。遺產管理人的職位不會轉由管理人本人的繼承人承繼。繼任者必須依第1713條由法院任命;管理人無法或不願履職時,繼承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均可提出申請。管理人的家屬只能保全並移交其手中的遺產文件和財產。請參見第3項和第5項。

法院任命了兩名管理人,其中一人去世,另一人可以單獨繼續嗎?+

先看任命裁定。裁定或遺囑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管理人由遺囑指定的,依第1715條,其他人無法或不願履職時,剩下的一人可以單獨行事。管理人由法院任命的,銀行和土地局往往會核對裁定是否要求共同行事,因此應保存另一人去世的證明,必要時申請增補管理人或請求澄清裁定內容。請參見第1項和第2項。

已故管理人的家屬必須歸還地契和存摺嗎?+

管理人保管的文件和財產屬於遺產,不屬於管理人本人的遺產。第1720條將有關交付所收金錢和財產的委託規定(第809條至第812條)適用於管理人;委託規定還要求已故受託人的繼承人通知本人併合理保護其利益(第829條)。家屬應通知繼承人、完整保管文件、不動用遺產賬戶中的錢,並將一切移交給繼任管理人。如拒絕,繼任管理人可以起訴要求返還。

前任管理人已經做完的事項需要從頭再來嗎?+

不一定。在土地局依法登記完成的過戶仍然有效。尚未完成的事項,例如土地尚未過戶、銀行賬戶尚未銷戶或稅務申報尚未辦理,交由繼任管理人處理,繼任者還須依第1728條和第1729條編制遺產清單。每一項的結果取決於當初是否合法、完整地辦理。

繼承人起訴造成損失的管理人,期限是多久?+

第1733條規定,自管理結束起滿5年,繼承人不得就管理事項起訴;關於賬目的批准或免責,只有在報告和文件至少提前10日交給繼承人時才有效。第1732條要求管理在1年內完成,但遺囑、過半數繼承人或法院另有決定的除外。請先與律師核對實際日期,再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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