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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指南

發現多份遺囑、內容衝突,或同時有泰國遺囑和外國遺囑時,應先檢查什麼

發現不止一份遺囑時的檢查順序:保全原件、核對形式、按日期排序、適用民商法典第1693條至第1697條的撤銷規則、按遺囑對照財產,以及外國遺囑的法律問題,然後再決定是否向法院申請。

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 家事與繼承案件團隊2026年11月2日11 分鐘閱讀
發現多份遺囑、內容衝突,或同時有泰國遺囑和外國遺囑時,應先檢查什麼

核心答案

葬禮之後,繼承人開啟文件櫃,找到一份遺囑。一週後又有人找到另一份,或者親戚寄來一份在國外訂立的遺囑。它們說的不一樣,問題就變成“哪一份有效”。本指南給出在家人爭執或上法院之前應當進行的檢查順序。遺囑的形式要求和偽造證據,請看懷疑遺囑被偽造或受脅迫指南;外國人遺囑的一般問題,請看外國人遺囑指南。這裡只討論手頭有多份遺囑的情形。

法律規則(民商法典及1938年(佛曆2481年)《法律衝突法》) 遺囑必須依法定形式訂立(第1656條至第1663條),違反形式的遺囑無效(第1705條)。立遺囑人可依第1694條至第1697條的方法隨時全部或部分撤銷遺囑。一種方法是訂立新遺囑,另一種是以撤銷的意思銷燬或塗銷原件。第1697條規定,除非立遺囑人表示了不同的意思,前一份遺囑僅在與後一份衝突的範圍內被撤銷。有外國因素時,1938年(佛曆2481年)《法律衝突法》第37條至第42條規定了各個問題適用哪國法律。

我們的實務看法 這類糾紛多數可以歸結為一張表:把所有遺囑按日期排列,寫明各自涉及的財產以及衝突之處。繼承人往往先問“誰對誰錯”,這樣做更慢,而且在事實尚未查清前就傷害了關係。哪一份遺囑有效,最終由法院決定。

假設案例 孔敬市的汶勒先生去世。子女娜帕和提拉蓬找到三份遺囑。遺囑A於2016年在縣政府訂立,房屋和土地歸娜帕,存款平均分配,執行人是娜帕。遺囑B為親筆,日期為2022年,在衣櫃中找到,農地歸提拉蓬,執行人是提拉蓬。遺囑C於2020年在澳大利亞珀斯訂立,把當地賬戶和股票給提拉蓬,並含有“撤銷此前所有遺囑”的條款。下面各部分都以這一家為例。

1. 第1步和第2步:收集全部文件,再核對形式

第1步 收集並保全原件。 先不要判斷哪一份是真的。做三件事。

  • 收集所有遺囑、影印件和草稿,包括手機裡、郵箱裡,以及逝者的律師或銀行保管的。
  • 原件集中放在一處,保持乾燥,不作任何改動:不添寫、不做記號、不拆訂書釘、不副署。交給他人之前先拍攝正反兩面。
  • 記下誰在何時何地發現的、當時有誰在場,因為日後可能被問到。

第2步 核對每份遺囑的形式。 常見形式如下(詳情見上面連結的偽造指南)。

  • 普通形式(第1656條):書面、有日期,立遺囑人在同時在場的至少兩名見證人面前簽名。
  • 全文親筆形式(第1657條):立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並寫明日期、簽名。
  • 公文書形式(第1658條):在縣政府由官員面前訂立。
  • 密封文書形式(第1660條)。

違反形式的遺囑依第1705條無效。若某份遺囑無效,就不必再爭論它與別的遺囑是否衝突。但要注意:說“形式不合格”必須有文件上的依據,不能僅憑覺得內容不公平。

在汶勒先生一家,遺囑B是全文親筆,所以要核實全部出自他本人之手,並有日期和簽名。遺囑A是縣政府的文書,應向縣政府申請認證副本以供對照。

2. 第3步和第4步:按日期排序,再閱讀撤銷規則

把遺囑按訂立日期(不是發現日期)排序,然後閱讀四條規則。

  • 可隨時撤銷(第1693條)。 立遺囑人到去世前都可以改變主意,立了遺囑並不受其約束。
  • 以後立遺囑撤銷(第1694條)。 後一份遺囑明確撤銷前一份(全部或部分)時,先要確認後一份本身有效。如果後一份無效,其撤銷條款很可能不發生效力,應由律師結合事實檢查。
  • 以銷燬或塗銷撤銷(第1695條)。 立遺囑人以撤銷的意思銷燬或塗銷原件即構成撤銷,但必須證明其意思。原件找不到不等於已被撤銷;有多份原件時,下結論前先問律師。另外,如果立遺囑人故意轉讓或毀壞遺囑中所贈與的財產,有關該財產的條款視為撤銷(第1696條)。
  • 後立遺囑在衝突範圍內撤銷前立遺囑(第1697條)。 除非立遺囑人表示了不同的意思,前一份遺囑只在與後一份衝突的限度內被撤銷。

常見的誤解是“新遺囑會把舊遺囑完全抹掉”。法律並不總是這樣,必須閱讀新遺囑實際寫了什麼。

3. 常見情形:適用哪一份遺囑

此表只是初步指引。實際結果取決於每份遺囑的措辭和形式。

情形初步思路還要檢查什麼
兩份日期不同,內容衝突若兩份都有效,衝突部分以後一份為準(第1697條)兩份的形式(第1705條)和明確的日期
後一份遺囑沒有提到某些財產後一份未提到的財產因無衝突,通常仍按前一份處理後一份是否意在涵蓋全部財產,是否含有撤銷前一份全部的條款
後一份寫明“撤銷此前所有遺囑”若後一份有效,則依第1693條和第1694條全部撤銷後一份是否有效成立;有外國因素時見第42條(第5部分)
前一份存放在縣政府,後一份親筆寫成並存於家中保管地點不起決定作用,看形式和日期。符合第1657條的後一份親筆遺囑在衝突部分優先取得縣政府遺囑的認證副本;核對家中那份的筆跡和日期
只有影印件,找不到原件僅憑影印件難以證明查明原件下落和遺失經過,是否以撤銷的意思銷燬(第1695條)
沒有日期的文件普通形式和親筆形式都需要年月日,缺少時可能依第1705條無效屬於哪種形式,是否有其他證據證明日期;不要猜日期

4. 第5步和第6步:按遺囑對照財產,找出衝突點

不要整份比較,而是逐項財產在同一張表裡比較。真正的衝突通常有三種形態。

  • 同一項財產被給了不同的人。
  • 指定了不同的執行人。
  • 一份遺囑把全部財產給一個人,另一份把一部分給別人。

如果遺囑涉及的是不同的財產,就不衝突,兩份可以同時發揮作用。下面的記錄可供繼承人套用。

已發現遺囑清單 - [逝者姓名] 的遺產
(虛構資料,僅作格式示例)

遺囑 | 訂立日期     | 形式         | 發現地點       | 原件/影印件  | 執行人   | 涉及財產               | 撤銷條款
-----|--------------|--------------|----------------|--------------|----------|------------------------|----------------------
A    | [日/月/年]   | 公文書       | 縣政府         | 認證副本     | [姓名]   | 房屋、土地、存款       | 無
B    | [日/月/年]   | 全文親筆     | 衣櫃           | 原件         | [姓名]   | 農地                   | 無
C    | [日/月/年]   | 外國形式     | 外國律師       | 原件+譯文    | 未指定   | 外國賬戶和股票         | “撤銷此前所有遺囑”

衝突點:[遺囑A與B:農地 / 執行人]
尚不確定:[遺囑C能否撤銷A。請諮詢顧問]

對汶勒先生而言,遺囑B(2022年)晚於遺囑A(2016年),兩者在農地和執行人上衝突。如果遺囑B有效成立,第1697條使A的這一部分被撤銷。B沒有提到的房屋和存款仍按A處理,並且還要再問遺囑C的“全部撤銷”條款是否影響A(第5部分)。

5. 同時有泰國遺囑和外國遺囑

常見做法是為泰國境內的財產訂立泰國遺囑,其餘財產在本國另訂遺囑。風險在於,其中一份含有“撤銷此前所有遺囑”的條款,而起草人不知道另一份存在,也沒有把範圍限定於某個國家。

1938年(佛曆2481年)《法律衝突法》規定如下。

問題適用的法律條
不動產繼承財產所在地法37
動產繼承(法定或遺囑)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38
立遺囑能力訂立時立遺囑人的本國法39
遺囑形式立遺囑人本國法或訂立地法40
效力、解釋、無效立遺囑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41
撤銷與失效撤銷:撤銷時的住所地法。失效:死亡時的住所地法42

此表是條文的概括,請同時閱讀條文全文。由此可得三點。

  • 泰國境內的土地和公寓永遠適用泰國法律。 把泰國土地給某人的外國遺囑,必須先過泰國法這一關,包括對外國人繼承土地的限制。請看泰國境內財產與跨國遺產指南。
  • 形式。 依立遺囑人本國法或訂立地法形式有效的遺囑,依第40條被承認,因此不必每次都按泰國形式重新訂立。
  • “撤銷此前所有遺囑”條款。 撤銷適用撤銷時立遺囑人的住所地法(第42條)。如果訂立遺囑C時立遺囑人已移居國外或住所在泰國以外,答案可能與居住在泰國時不同,所以應詢問兩國的顧問。不要自己下結論。

要在泰國法院使用的外國遺囑,通常需要經認證的泰文譯本,原件須經法院要求的認證。屬於《取消認證公約》成員國的,可以使用Apostille認證。外國法律通常需要當事人作為事實來證明,所以要準備該國法律的意見書或經認證的條文。

在汶勒先生一家,遺囑C涉及澳大利亞的賬戶和股票,主要是當地法律和法院的事;而孔敬的土地適用泰國法律。剩下的問題是遺囑C的“撤銷所有遺囑”條款是否影響適用泰國法的遺囑A,這需要顧問回答。

6. 兩份遺囑指定不同執行人時

當兩份遺囑指定了不同的人,又無法確定適用哪一份,由法院決定指定誰。繼承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可依第1713條申請。程序請看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指南和在遺囑中選擇執行人指南。

在此期間,任何一份遺囑中被點名的人都不應向銀行或土地局表明自己是執行人,也不應轉移財產。如果財產有被使用或出售的風險,應向律師諮詢如何保護權利。

7. 懷疑偽造或受脅迫時

如果某份遺囑看起來不對勁(筆跡不同、死後不久才出現、受益人是貼身照顧者、訂立時立遺囑人重病),在指責任何人之前先保全證據並取得意見。簽名、見證人、行為能力、脅迫、欺詐、期限和報警,見懷疑遺囑被偽造或受脅迫指南,這裡不重複。要記住一點:不要僅因為有多份遺囑就斷定有偽造。人確實會隨著時間修改遺囑。

8. 第7步:事實清楚之後再決定是否上法院

表格做完後,通常有三條路。

  • 協商一致。 繼承人看過表後對適用哪一份遺囑意見一致。把協議寫成書面,簽字前請律師過目。
  • 對執行人無法達成一致。 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第1713條),由法院指定。
  • 對哪一份遺囑有效無法達成一致。 可能需要起訴請求法院裁判,例如請求確認某份遺囑不能執行。這有條件和期限,見第7部分所述的指南。

法院是最後一步,不是第一步,因為需要先備好表格和原件。結果取決於事實、文件和法院的裁量權,沒有人能事先保證結果。關於遺產與財產分配的整體情況,請看繼承基礎指南。

檢查清單

收集與保全

  • 收集所有遺囑、影印件和草稿
  • 原件集中保管,不改動、不做記號、不補簽
  • 拍攝每一頁,記下誰在何時何地發現
  • 為存放在縣政府的遺囑申請認證副本

核對形式與日期

  • 核對每份遺囑的形式(第1656條至第1663條及第1705條)
  • 按訂立日期而非發現日期排序
  • 把沒有日期或沒有原件的單獨分開

比較內容

  • 閱讀每份遺囑的撤銷措辭(第1693條至第1697條)
  • 製作各份遺囑所涉財產的表格
  • 標出衝突點和重複指定的執行人

如有外國因素

  • 區分泰國境內財產與境外財產(第37條、第38條)
  • 請該國顧問確認形式和撤銷條款的效力(第40條至第42條)
  • 安排擬在泰國法院使用的文件的翻譯與認證

決定是否上法院之前

  • 先嚐試利用該表協商一致
  • 在向銀行或土地局主張權限之前先諮詢律師

延伸閱讀

不要僅憑日期或保管地點就斷定哪一份遺囑有效。先核對形式、日期、涉及的財產和撤銷措辭,再決定是否上法院。

我們協助繼承人審查多份遺囑、製作對照表,並在必要時辦理法院程序。如需初步諮詢,請致電 +66 92 254 2045 或將詳情傳送給我們。另請參閱我們的遺產業務。


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發布 —— 該律師事務所位於孔敬府,成立於 1986 年。本文僅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任何特定事項的法律建議。

常見問題

發現兩份日期不同的遺囑,哪一份優先?+

不能只看日期。先檢查每份遺囑是否符合形式要求(民商法典第1656條至第1663條及第1705條),再看後一份與前一份在哪些地方衝突。第1697條規定,除非立遺囑人表示了不同的意思,前一份遺囑僅在與後一份衝突的範圍內視為被撤銷,所以前一份中不衝突的部分仍可能有效。如果後一份遺囑無效,其影響應由律師結合具體事實判斷。

後一份遺囑寫明“撤銷此前所有遺囑”,前一份遺囑就沒用了嗎?+

第1693條允許立遺囑人隨時全部或部分撤銷遺囑,方法見第1694條至第1697條,所以新遺囑中的撤銷條款分量很重。但新遺囑本身必須有效成立。涉及外國因素時,1938年(佛曆2481年)《法律衝突法》第42條適用撤銷時立遺囑人住所地法,因此不要想當然地認為這句話必然使泰國遺囑全部失效。

存放在縣政府的遺囑,效力高於家中保管的親筆遺囑嗎?+

保管地點不決定效力。起決定作用的是有效的形式、日期和相互衝突的內容。在縣政府辦理的遺囑因有官員記錄而更容易證明,但如果後立的親筆遺囑符合第1657條的形式且內容衝突,按第1697條,前一份遺囑在衝突範圍內視為被撤銷。

外國遺囑能在泰國法院使用嗎?+

原則上可以,但取決於財產所在地。《法律衝突法》第37條對不動產適用財產所在地法,第38條對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第40條承認依立遺囑人本國法或訂立地法確定的形式。外國文件通常需要經認證的泰文譯本,以及法院要求的認證手續。

兩份遺囑指定了不同的執行人,誰有權限?+

取決於哪份遺囑有效以及兩者是否衝突。若家人無法達成一致,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依第1713條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由法院決定指定誰。在此期間,任何人都不應自行向銀行或土地局聲稱自己有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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