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答案
當某人去世時在泰國有資產,即使已在境外取得認證文件,通常也需要辦理泰國的程序。泰國的銀行、土地廳和公司一般依據泰國法院委任遺產管理人的命令辦理。本國顧問統籌整體遺產,泰國律師負責泰國部分。如果雙方及早就適用哪國法律、需要哪些文件以及誰決定什麼達成一致,工作會更順利。
規則(《法律衝突法》與《民商法典》)。 依《佛曆2481年法律衝突法》,不動產的繼承適用其所在地法(第37條),動產的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第38條)。立遺囑的能力適用立遺囑人的國籍法(第39條)。遺囑的形式可適用立遺囑人的本國法,或訂立地法(第40條),其效力和解釋則適用死亡時住所地法(第41條)。依《民商法典》,繼承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可以向法院申請委任遺產管理人(第1713條),而繼承人僅在其所繼承財產的價值範圍內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負責(第1601條)。
我們的實務看法。 先梳理泰國資產。就每項資產適用的法律以及泰國法院需要的文件達成一致。指定一名統籌人。對於外國繼承人的土地和公寓問題,應在一開始就提出,而不是等到過戶時。
關於家屬角度的外國遺囑,請參閱外國遺囑與泰國繼承。
1. 各方分別負責什麼?
| 事項 | 本國顧問 | 泰國律師 | 其他方 |
|---|---|---|---|
| 整體遺產的管理 | 主導 | 知情 | — |
| 查明泰國資產 | 提供已知資訊 | 在可能的範圍內確認和核查 | 繼承人、泰國銀行、泰國公司 |
| 依本國法判斷遺囑效力 | 主導 | 詢問泰國法需要什麼 | — |
| 向泰國法院申請委任管理人 | 提供文件 | 主導 | — |
| 提取泰國銀行賬戶、股份和財產 | 知情 | 與管理人一起主導 | — |
| 泰國遺產稅 | — | 提示問題 | 泰國稅務顧問 |
| 本國稅務 | 主導 | — | 本國稅務顧問 |
| 分配及向境外轉移 | 總體主導 | 辦理泰國境內過戶 | 銀行 |
請根據具體遺產調整此表。如果被繼承人生前居住在泰國,更多工作會轉到泰國一方。
2. 需要梳理哪些泰國資產?
- 銀行賬戶。 銀行得知死亡後通常會凍結,並向法院委任的管理人釋放。
- 土地和房屋。 外國人很少能以自己的名義持有泰國土地。應核查地契,並核查被繼承人持有的是否為租賃權或用益權。用益權於用益權人死亡時終止,租賃權一般被視為專屬於承租人,因此不要假定二者會傳給繼承人。請參閱外籍配偶的用益權。
- 公寓單位。 權屬登記在被繼承人名下,位於建築物的外資比例之內。
- 泰國公司的股份。 核查章程、股東名冊和任何股東協議。如果被繼承人是唯一董事,公司可能無法行事。請參閱唯一董事去世時。
- 車輛、應收款項和動產。
- 債務。 泰國債權人可以向遺產主張債權。繼承人僅在其所繼承財產的價值範圍內承擔責任(第1601條)。
3. 泰國法院需要哪些文件?
- 死亡證明
- 遺囑(如有),以及任何外國遺囑認證文件或遺產管理委任文件
- 證明親屬關係的文件:出生證明和結婚證明
- 繼承人和擬任管理人的護照或身份證件
- 繼承人對擬任管理人的同意書(如能取得)
- 給泰國律師的授權委託書
手續。 在境外製作的文件通常需要經過公證,並通過泰國使領館辦理領事認證。泰國已加入《海牙認證公約》,該公約對泰國的生效日期是 2027 年 2 月 28 日;自該日起,對於來自其他締約國的文件,海牙認證(apostille)將取代領事認證。外文文件在泰國法院提交時,法院會命令提供全部或主要部分的經認證泰文譯本(《民事訴訟法典》第46條)。請參閱需要公證的文件。
4. 泰國法院程序如何進行?
- 泰國律師提交委任管理人的申請,並附上述文件。
- 法院發出公告,使任何有利害關係的人可以提出異議。
- 開庭時,申請人就死亡、繼承人和資產作證。
- 法院發出委任管理人的命令。
- 管理人提取泰國資產、清償債務,並將資產轉移給繼承人。
不同意的繼承人可以對申請提出異議。有爭議的申請耗時更長,雙方可能各自需要單獨的律師。關於程序的詳細說明,請參閱向法院申請委任遺產管理人。
5. 外國繼承人可以取得泰國土地或公寓嗎?
土地。 外國人一般不得擁有泰國土地(《土地法典》第86條)。作為法定繼承人繼承土地的外國人,可以在《土地法典》規定的限度內申請部長許可(第93條)。未獲許可的,土地必須在土地廳廳長設定的期限內處分,該期限不少於180天且不超過一年(第94條)。出售土地並把所得款項交給繼承人,往往是切實可行的途徑。請參閱在土地廳辦理繼承土地過戶。
公寓單位。 外國人可以在建築物的外資比例之內擁有單位,該比例通常為所有單位總建築面積的49%以內,並須符合《公寓法》的條件(第19條之二,bis)。無法在這些規則內持有該單位的外國繼承人,必須依該法的要求處分該單位(第19條之五,quinquies)。在向繼承人承諾該單位之前,應向該建築物的法人管理機構核對外資比例。
6. 本國專家應當確認什麼?
泰國律師需要本國一方回答以下問題:
- 死亡時的住所地。 它依第38條決定動產適用的法律。
- 外國遺囑的效力,依支配其形式和效力的法律。
- 外國認證文件,以及本國法院的命令是否涵蓋全球資產。
- 本國稅務,包括對遺產以及向繼承人轉移所徵的稅。
- 信託。 泰國法律對信託的承認方式有所不同。任何信託都應及早提出。
- 夫妻財產。 在遺產分割之前,在世配偶可能有權獲得一份。
7. 遺產進展報告樣本(虛構)
下面的示例完全是虛構的。遺產、資產和日期均為杜撰,僅用於展示格式。
遺產進展 —— [被繼承人] 的遺產(虛構)
提交物件:[本國顧問] 日期:[日期]
A. 泰國資產
資產 狀態 下一步
銀行賬戶,[銀行] 已凍結;需要法院命令 命令簽發後出示
公寓單位,[城市] 權屬登記在被繼承人名下 為繼承人核查外資比例
Example Co., Ltd.(虛構) 已核對股東名冊 命令簽發後辦理
30% 股份 股份過戶登記
汽車 已找到車輛登記簿 命令簽發後過戶
B. 法院
申請已於 [日期] 提交。開庭定於 [日期]。
C. 尚缺文件
- 經領事認證的外國認證文件副本
- 遺囑的經認證泰文譯本(主要部分)
D. 需要作出的決定
- 繼承人確認擬推薦何人擔任管理人。
E. 向本國顧問提出的問題
- 確認死亡時的住所地(決定動產適用的法律)。
8. 繼承人意見不一致怎麼辦?
一開始就要確定泰國律師代理誰:擬任管理人、整個遺產,還是某一位繼承人。如果繼承人之間存在爭議,他們可能需要各自的律師。依泰國律師協會的行為規則,律師不得在其已提供過諮詢的事項中為對方代理。泰國律師在接受委託前,應就每一位繼承人和已知債權人核查利益衝突。
管理人的職責對全體繼承人負責。只為某一位繼承人代理的本國顧問,應在受理時向泰國律師說明這一點。
9. 清單
- 列出每一項泰國資產及其文件。
- 就每一類資產適用的法律達成一致。
- 收集死亡證明、遺囑、外國認證文件和親屬關係文件。
- 安排公證、領事認證和翻譯。
- 就擬推薦何人擔任管理人達成一致。
- 及早核查外國繼承人的土地和公寓規則。
- 請泰國和本國稅務顧問相互溝通。
- 指定一名統籌人並約定報告方式。
延伸閱讀
梳理泰國資產,及早就適用法律和文件達成一致,並在本國顧問與泰國律師之間指定一名統籌人。
我們辦理泰國遺產管理和法院申請,可由家屬直接委託,也可通過其本國顧問委託。首次諮詢不收取費用。聯絡我們。面向外國企業與外籍客戶的入口請見這裡。另請參閱遺產與繼承、公證與翻譯和土地與房產。
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發布 —— 該律師事務所位於孔敬府,成立於 1986 年。本文僅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任何特定事項的法律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