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剛得知父母或長輩留下了一份遺囑,把大部分遺產給了某一位繼承人。簽名看起來與您記憶中的不同,或者遺囑是在去世前幾周、重病期間立的。許多家庭都會出現這樣的懷疑,但僅憑懷疑,法院不會撤銷遺囑;沒有證據就指責親屬,只會無謂地撕裂家庭。
本指南只從懷疑遺囑的繼承人的角度出發:要核查什麼、收集什麼證據、還有多少時間。關於誰是繼承人以及遺產管理的一般規則,請見繼承基礎指南;關於如何訂立穩妥的遺囑和選擇遺囑執行人,請見遺囑中遺囑執行人的選擇;涉及外國人的遺囑,請見外國人的遺囑與繼承。
核心答案
請依次核查四件事:遺囑形式是否有效;立遺囑時立遺囑人是否具備法定年齡和行為能力;簽名和文書是否出自本人;立遺囑時有無脅迫、欺詐或錯誤。每一項適用的規則和期限都不同,其中有一項非常短,且從您知道之日起算。
法律規定。 民商法典第1656條至第1663條規定遺囑的形式:普通遺囑(1656)、自書遺囑(1657)、公證遺囑(1658)、密封遺囑(1660)和口頭遺囑(1663)。第1670條規定,未成年人、精神失常者或準禁治產人、聾啞人和雙目失明者不能擔任見證人。第1653條規定,遺囑的書寫人、見證人及其配偶,不得依該遺囑取得財產。第1705條規定,違反第1652條、1653條、1656條、1657條、1658條、1660條、1661條或1663條的遺囑或遺囑條款無效。第1703條和第1704條涉及立遺囑人的年齡和能力,第1708條和第1709條涉及脅迫、欺詐和錯誤,第1710條規定起訴期限。偽造或隱匿遺囑的繼承人,可能依第1606條被排除。
我們的實務看法。 不要從指責開始。先要求檢視原件,並以合法方式悄悄收集證據。誰起草的遺囑、當時誰在場、立遺囑人當天的狀態如何,這三項事實往往比“字跡看起來不對”的感覺更能決定案件。形式有缺陷的遺囑,有時僅憑文書本身就會被推翻。脅迫或神志問題則需要證人和病歷,結果取決於事實和法院的裁量。
假設示例。 通先生,82歲,住在孔敬,有三個孩子:妮達、頌猜和帕妮。他去世後,一直與他同住的頌猜拿出一份遺囑,把房子和土地只給他一人。落款日期是通先生最後一次住院前12天。妮達覺得簽名的傾斜方向與她的記憶不同,而且遺囑只有一名見證人,是頌猜的鄰居。妮達問應該先做什麼。全文都用這個例子。
1. 遺囑有哪些形式,哪種最容易被推翻
泰國法律不承認所有遺囑,必須依規定的形式,否則依第1705條無效。
| 形式 | 條文 | 主要要求 |
|---|---|---|
| 普通遺囑 | 1656 | 書面、註明年月日;立遺囑人在至少兩名同時在場的見證人面前簽名;見證人當場簽名證明。塗改和增添也須依同樣方式 |
| 自書遺囑 | 1657 | 立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年月日和簽名;無需見證人。任何改動須由立遺囑人親自作出並簽名 |
| 公證遺囑 | 1658 | 在至少兩名同時在場的見證人面前向縣政府官員陳述;官員記錄並朗讀,全體簽名;官員註明日期並蓋章 |
| 密封遺囑 | 1660 | 立遺囑人簽名、封緘,並在封口處簽名,向縣政府官員和至少兩名見證人出示,並在信封上簽名 |
| 口頭遺囑 | 1663 | 僅限特殊情形,如生命垂危;向至少兩名同時在場的見證人陳述,見證人須儘快向縣政府報告 |
實務中普通遺囑的爭議最多,因為需要見證人齊全並在同一時間簽名。應核查的要點:
- 見證人的人數和身份。 是否真有兩人,是誰。見證人必須看到立遺囑人簽名,事後補簽不行。
- 見證人是否證明了簽名。 依第1656條,是證明簽名,而不是僅僅簽名表示知道。
- 第1670條下見證人的資格。 未成年人、精神失常者或準禁治產人、聾啞人和雙目失明者不能擔任。
- 見證人或書寫人是受益人。 依第1653條,遺囑的書寫人、見證人及其配偶不得依該遺囑取得財產,將財產給予這些人的條款依第1705條無效。
- 日期。 立遺囑時須有年月日。
- 改動之處。 未依規定方式簽名的塗改或增添,會使該部分不生效。
若是公證遺囑,受理的縣政府應有記錄。若是自書遺囑,全文必須是立遺囑人親筆,不能是打字。只要有一部分是打字或他人書寫,就要審查是否符合第1656條的形式。
2. 立遺囑人是否具備年齡和能力
第1703條規定,未滿十五週歲者所立遺囑無效。第1704條分為兩種情形。
- 法院已宣告其為無行為能力人: 所立遺囑無效。
- 被指稱精神失常但法院未宣告: 只有證明立遺囑時立遺囑人確處於精神失常狀態,遺囑才失效。
因此,舉證責任在主張立遺囑時神志不清的一方。重病、高齡或一般性的痴呆並不足夠,必須證明在立遺囑當天,立遺囑人無法理解自己在做什麼。可用的證據包括:接近立遺囑日期的病歷、精神科或神經科評估、護理記錄、用藥清單,以及醫生、護士或當天見過立遺囑人的人的證言。
另一方面,對方也可以使用同樣的記錄。神志有清醒時段的病人可以立遺囑;如果主治醫生記錄“當天神志清楚”,就是支援遺囑的證據。請做好證據可能朝任何一個方向發展的心理準備。
在示例中,妮達應該查明遺囑落款當天通先生在哪裡、接受什麼治療、是誰帶他去的。不要只憑親屬的說法下結論。
3. 簽名真是逝者本人的嗎
這就是嚴格意義上的偽造:逝者沒有立這份遺囑,或沒有簽這個名。逝者沒有立的遺囑不反映其意願,偽造遺囑是刑事犯罪。
應當做的事:
- 要求檢視原件,不是影印件。影印件對核查筆跡和墨水的幫助有限。
- 收集比對簽名:同一時期逝者本人簽署的銀行文件、合同、收據等,最好是無爭議的真跡。
- 不要觸碰、塗畫原件,也不要以會損壞原件的方式拍攝。 若原件在他人手裡,請通過律師,或在提交法院時提出。
- 請專家鑑定。 文書和簽名鑑定可由國家的物證鑑定部門,或由法院或當事人申請的專家進行。結果是專家意見,法院會結合其他證據衡量,因此並不總能決定案件。
- 墨水、紙張和書寫順序。 有時專家能判斷文字是否為事後新增。
注意:老年人或病人的簽名常隨身體狀況變化,所以僅有差異並不能證明是偽造,需要有接近時期的比對樣本。
4. 脅迫、欺詐與錯誤有何不同
這與偽造不同,因為立遺囑人確實簽了名,但意願並不自由。
- 脅迫(第1708條)。 立遺囑人死亡後,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法院撤銷因脅迫而立的遺囑。若脅迫結束後立遺囑人又生存超過一年,則不得申請。
- 欺詐或錯誤(第1709條)。 只有在若無該錯誤或欺詐便不會立遺囑的程度時,才可撤銷,即使欺詐來自受益人以外的人也適用。因錯誤或欺詐所立的遺囑仍然有效,除非立遺囑人自知悉之日起一年內將其撤回。
家庭中的一般壓力,如懇求、勸說或貼身照顧,並不一定構成脅迫。法院需要看到恐懼或欺騙嚴重到使立遺囑人立下了自己並不想立的遺囑。常涉及的事實有:
- 誰聯絡了律師或起草人,誰付了錢
- 受益人是否在場,或是否把立遺囑人帶去
- 立遺囑前後立遺囑人是否被與其他親屬隔離
- 內容是否符合立遺囑人的言行,還是與先前的打算大相徑庭
- 立遺囑人是否向見證人或親近的人說過自己並不情願,是否有訊息、語音或記錄
5. 偽造或隱匿遺囑的繼承人會喪失繼承權嗎
第1606條規定了不適格繼承人,與本文相關的有:
- (4) 以欺詐或脅迫使被繼承人訂立、撤回或變更與遺產有關的遺囑的全部或一部,或阻止其這樣做的人
- (5) 偽造、銷燬或隱匿遺囑全部或一部的人
被繼承人可以書面寬恕,從而解除排除。其效果是該繼承人被排除在繼承之外,但法院依證據作出判斷。本指南並不斷言哪些事實必然屬於該條,也不應把這一條當作談判中的威脅。
6. 刑事處罰,以及何時報警
刑法第266條規定了偽造後處罰加重的文書,包括遺囑: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兩萬泰銖以上二十萬泰銖以下罰金。第268條對使用或援引因第264條至第267條犯罪而成的文書,按該條的刑罰處罰;若使用者就是偽造者本人,則依第268條一罪處罰(第二款)。第264條和第265條是一般文書偽造以及權利文書或官方文書的偽造。
刑事與民事是兩條路徑。報警不會中止撤銷遺囑的民事訴訟期限,所以不要等刑事結果出來後才諮詢民事問題。也不要在毫無依據的情況下報案:若指控不實,報案人可能要承擔責任。應先讓律師評估證據。
7. 期限
下表彙總了與懷疑遺囑相關的期限。請讓律師再核對您的實際日期。
| 事項 | 期限 | 條文 |
|---|---|---|
| 撤銷遺囑條款之訴(如脅迫、欺詐、錯誤)。原告在立遺囑人生前就知道理由 | 立遺囑人死亡後3個月 | 1710(1) |
| 同上,其他情形 | 自原告知道理由起3個月 | 1710(2) |
| 原告不知道有影響自己利益的遺囑條款 | 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起3個月 | 1710 末款 |
| 撤銷之訴的上限 | 立遺囑人死亡滿10年後禁止起訴 | 1710 |
| 因脅迫申請撤銷 | 脅迫結束後立遺囑人又生存超過1年的,不得申請 | 1708 |
| 因錯誤或欺詐所立的遺囑 | 除非立遺囑人自知悉起1年內撤回,否則有效 | 1709 |
請求遺產份額,通常還涉及第1754條的繼承時效,我們在基礎指南中已作說明,有自知道起1年和自被繼承人死亡起10年的上限。具體適用哪一個取決於您的事實。在律師另行確認之前,請把第1710條的3個月當作最需要留意的日期。
8. 應收集的證據
| 證據 | 來源 | 證明什麼 |
|---|---|---|
| 遺囑原件、信封或相關文件 | 持有人、遺囑執行人,或備案的法院 | 形式、簽名、改動 |
| 存放在縣政府的遺囑 | 受理公證遺囑或密封遺囑的縣政府 | 是否依正確形式訂立、見證人是誰 |
| 比對簽名 | 逝者簽署的銀行文件、合同和證明 | 專家比對結果 |
| 病歷和治療記錄 | 醫院、診所、家庭醫生 | 當天的能力與精神狀態 |
| 見證人和在場人員名單 | 遺囑本身、親屬、鄰居、護工 | 誰看到了簽名、誰在場 |
| 起草人 | 律師或打字員、收據、聊天記錄、郵件 | 誰指示、誰付費、依誰提供的資訊起草 |
| 立遺囑前後的訊息和筆記 | 您有權合法獲取的文件或聊天記錄 | 逝者的意願及其變化 |
不要未經許可就進入逝者或親屬的手機、郵箱、銀行賬戶或社交媒體,即使您認為裡面有證據。未經授權進入計算機系統,可能違反2550佛曆(2007年)《計算機犯罪法》第5條至第7條,個人資料則受2562佛曆(2019年)《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若需要銀行或醫院持有的記錄,請通過有權的繼承人,或通過法院程序申請。
9. 索取遺囑副本及立遺囑情形的函件
發給遺囑持有人或遺囑執行人。這是禮貌的第一步,而非指控(僅為示例,請依事實調整)。
事由:請求提供已故通先生____的遺囑副本及立遺囑情形
致:頌猜____先生(遺囑持有人)
本人妮達____,是____日去世的通____之子女。
本人獲悉存在一份落款為____的遺囑,且本人對遺產有利害關係。
為使全體繼承人掌握相同資訊,懇請您配合以下事項:
1)遺囑每一頁的完整副本,並約定檢視原件的時間
2)遺囑見證人的姓名和地址
3)起草遺囑人的姓名及立遺囑的地點
4)遺囑自訂立後存放於何處
請在收到本函後____日內回覆至____。
請求保持原件現狀,在全體繼承人完成核查之前,不要對其塗改、劃去,也不要依該遺囑轉移財產。
本函並非指控,本人保留一切權利。
此致
妮達____ 日期____
請以留有憑證的方式傳送,例如掛號信並要求回執,或保留截圖的訊息,並保存副本。如果對方拒絕或不回應,請與律師商議向法院申請開啟遺囑或提交原件。如尚無遺產管理人,請見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如遺產管理人不作為,請見遺產管理人不分配遺產、不回應繼承人。
10. 不要公開指責親屬
在社交媒體發帖、在家族群裡發言,或對村裡人說兄弟姐妹偽造遺囑,可能使您面臨誹謗的風險,也讓和解更難。只與您的律師、直接相關的繼承人和有職責處理的官員交談。“請讓我看原件”這樣可核實的事實,比“是偽造的”這種結論更安全。
11. 清單
第一週內
- 記下去世日期、您得知遺囑存在的日期,以及得知懷疑理由的日期
- 要求檢視原件並獲取每一頁的副本
- 在不觸碰、不改變原件的前提下拍下每一頁
- 發出請求函並保留送達憑證
- 就第1710條的三個月期限諮詢律師
核查形式和能力
- 確定形式:1656、1657、1658、1660 還是 1663,並看是否符合
- 依第1670條核查見證人的人數、身份和資格,並確認見證人或遺囑書寫人(包括其配偶)是否為受益人(第1653條)
- 核查日期、改動之處和更正簽名
- 通過有權的人或法院,申請接近立遺囑日期的病歷
簽名與情形的證據
- 收集同一時期的比對簽名
- 記下見證人、起草人和在場的人
- 保存您可合法獲取的訊息和文件,不進入他人的賬戶或裝置
- 若是公證或密封遺囑,向縣政府核查
態度與溝通
- 不在公開場合或聊天群中指責親屬
- 不以報警相威脅來爭取份額
- 起訴或報案前讓律師評估證據
延伸閱讀
- 父母去世後遺產如何分配 — 繼承人順序、遺產管理人和繼承的一般時效
- 遺囑中遺囑執行人的選擇 — 誰可以擔任遺囑執行人及其職責
- 外國人的遺囑與繼承 — 遺囑涉及外國人或多國財產時
- 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 需要遺產管理人時的法院程序
- 遺產管理人不分配遺產、不回應繼承人 — 管理人沉默不作為時
- 分配後發現的遺產 — 之後才出現的財產
對遺囑的懷疑要轉化為可以核實的問題:形式是否有效,立遺囑人是否有能力,簽名是否真實,是否存在脅迫或欺詐。並記下您得知每件事的日期,因為第1710條的三個月非常短。
我們協助繼承人審查遺囑、收集證據,並評估應當起訴撤銷還是協商。如需初步諮詢,請致電 +66 92 254 2045 或將詳情傳送給我們。另請參閱我們的遺產業務和民事訴訟業務。
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發布 —— 該律師事務所位於孔敬府,成立於 1986 年。本文僅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任何特定事項的法律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