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答案
轉介要行得通,泰國律師在第一天就應能回答三個問題:我們能否接手,什麼事項在何時到期,以及我們究竟被要求做什麼。其餘的可以隨後補充。
規則(《律師法》、《刑法典》和《民事訴訟法典》)。 只有在泰國律師協會登記並取得執業資格的律師,才可以在泰國法院遞交訴狀或出庭(《律師法》佛曆 2528 年)。泰國律師負有保守客戶秘密的義務,該義務有律師協會職業行為規則作為支撐,也有《刑法典》作為後盾:律師以可能造成損害的方式披露其因執業而知悉的秘密,構成犯罪(《刑法典》第323條)。提交外文文件時,法院會命令提供經認證的泰國語譯文,譯全文或譯其主要部分(《民事訴訟法典》第46條)。
我們的實務看法。 分兩個階段轉介案件。首先是一份簡短的轉介說明,讓泰國律師能夠進行利益衝突核查並界定工作範圍。待委託以書面確定之後,再提供機密檔案。第一天就把全部檔案發過來的律所,會給雙方都增加工作量和風險。
本指南寫給轉介方律所。如果您的客戶是管理自己泰國子公司的公司,請參閱從境外管理泰國子公司。
1. 誰是客戶,誰來發出指示?
先確定這一結構,因為它決定誰簽字、誰付款、誰接收意見。
| 模式 | 運作方式 | 需要商定的事項 |
|---|---|---|
| 境外律所委託 | 貴所代表客戶委託泰國律師。泰國律師向貴所彙報。 | 貴所由誰發出指示、在泰國法律層面如何確定最終客戶、由誰簽署法院文件、向誰開具賬單 |
| 客戶直接委託,境外律所協調 | 客戶直接委託泰國律師。貴所作為客戶的主辦顧問繼續參與。 | 泰國律師是否可以接受貴所的指示、貴所是否抄送所有意見、出現分歧如何解決 |
| 客戶直接委託,轉介後退出 | 貴所轉介後退出。 | 泰國律師是否應向貴所通報、通報什麼,並須取得客戶同意 |
無論採用哪種模式,委任泰國律師的授權委託書都由泰國程序中的當事人本人簽署。境外律所不能以自己的名義替客戶簽署。
2. 第一份轉介說明應包含什麼?
第一份說明要簡短。它是界定工作範圍的文件,而不是委託書。
| 事項 | 泰國律師為何需要 | 應提供什麼 |
|---|---|---|
| 當事人 | 利益衝突核查 | 每一方當事人的法定全稱、母公司和主要關聯方、已知的對方律師 |
| 案件性質 | 界定範圍和判斷是否適合 | 一段話:爭議、交易、監管問題或諮詢事項 |
| 期限 | 分級處理 | 已送達的訴訟請求、開庭日期、合同通知、時效方面的顧慮、監管機構的回覆期限 |
| 管轄與適用法律 | 策略 | 適用法律條款、爭議解決條款、資產和相關人員所在地 |
| 期望成果 | 範圍 | 意見書、函件、立案材料、盡職調查報告、持續支援 |
| 彙報 | 可操作性 | 語言、格式、頻率、報告接收人 |
| 預算預期 | 規劃 | 客戶是否需要分階段估算,以及每個階段開始前是否設定批准節點 |
如果不確定某事項是否相關,用一句話提一下即可。對泰國律師而言,多問一些,比事後才發現某個期限寫在一份無人傳送的文件裡要容易得多。
3. 第一天應標明哪些期限?
把日期放在說明的最上方,並註明每個日期的來源。
- 已送達的訴訟請求。 被泰國訴訟送達的被告,自送達之日起只有較短的期間提交答辯。請說明客戶是何時、以何種方式被送達的,並在拿到傳票後立即傳送。
- 判決。 對一審判決的上訴,一般須在判決宣讀後的一個月內提出。如果已經作出判決,請立即告知我們判決日期。
- 時效。 泰國的時效期間因請求型別而異,有些很短。請提供合同日期、違約日期或最後一次付款日期,以及任何書面的債務承認,以便泰國律師核對該項請求的時效期間。
- 合同通知。 合同約定的解除通知、補救期和續約期間。
- 監管機構。 泰國機關來函中載明的任何日期。
不要依賴貴方所在法域適用的期限。請泰國律師就該案書面確認每一個日期。
4. 應先考慮哪些管轄與適用法律問題?
這四個問題幾乎決定每一件泰國案件的走向。
- 是否有仲裁條款? 如果有,泰國法院通常不會審理實體問題,問題就變成仲裁地在哪裡,以及任何裁決是否需要在泰國申請執行。
- 合同適用哪國法律? 適用外國法律並不妨礙泰國法院受理案件,但外國法律須作為事實來證明,這會增加時間和成本。
- 資產在哪裡? 判決的價值取決於能否執行。如果對方的資產在泰國,通常需要的是泰國判決或獲承認的仲裁裁決。
- 是否已有外國判決? 泰國沒有登記外國法院判決的一般制度。外國判決通常作為證據,用於在泰國法院提起的新訴訟,因此應按此規劃,而不是按登記來規劃。
5. 在委託確定之前應保留哪些材料?
把用於通過利益衝突核查的資訊與機密資訊區分開來。
第一份說明中傳送: 當事人名稱、一段話的說明、關鍵日期、管轄問題,以及您希望交付的成果。
待委託函簽署後再提供: 客戶的內部往來函件、已出具的法律意見、證人陳述、和解立場、界定範圍所不需要的商業條款,以及超出識別當事人所需的個人資料。
原因有兩點。利益衝突核查不應在手握完整檔案的情況下進行:如果泰國律師無法接手,就不應該看過機密材料。此外,貴方法域和泰國的個人資料規則都傾向於在每個階段只發送為該目的所必需的內容。
傳送機密材料時請註明其機密性,並商定一個統一的安全渠道傳送文件。
6. 工作範圍與排除事項應如何表述?
日後的大多數分歧都始於工作範圍。寫明包括什麼、不包括什麼,以及變更如何批准。下面的文本塊是假設性示例。案情為虛構,僅用於展示格式。
委託範圍 —— 僅為示例(虛構案件)
委託律所:[境外律所] 最終客戶:[客戶公司]
案件:泰國買方拖欠的供貨發票款項
包括
1. 審閱合同、發票、交貨記錄和往來函件
2. 書面評估:請求的強弱、時效、管轄、可能的步驟
3. 一封泰文催款函,並附供客戶使用的英文副本
4. 每完成一個步驟後向委託律所報告
不包括,除非另行商定
- 提起訴訟和出庭
- 公開公司記錄之外的資產查詢
- 泰國以外任何國家法律的意見
- 關鍵合同條款之外的文件翻譯
- 官方規費、翻譯、公證、認證和快遞費用
- 任何判決或裁決的執行
變更
- 超出範圍的任何步驟:先提供書面估算,經委託律所取得
客戶批准後方可開始工作
請注意有關外國法律的那一行。泰國律師就泰國法律提供意見。外國合同所適用法律下的問題,或貴方客戶本國法律下的問題,仍由貴所或該國的律師處理。
7. 律所之間的利益衝突、保密和費用應如何處理?
國際律師協會(IBA)《法律職業行為國際原則》是跨境業務中常用的參照。它涵蓋獨立性、利益衝突、保密和費用等內容。它只是指引,並不取代泰國律師協會的規則或貴所自身監管機構的規則;規則不一致時,每位律師仍受其自身規則約束。
實務中:
- 利益衝突。 泰國律師依據自己的記錄自行核查。如果出現新的當事人,請及時告知,因為核查需要重新進行。
- 保密。 商定誰可以看到什麼。如果您希望泰國律師只通過您溝通,請書面說明。
- 保密特權。 不要假定貴方法域有關特權溝通的規則適用於泰國。在交換敏感意見之前,請詢問泰國律師,案件中的溝通如何受到保護。
- 費用。 以書面商定向誰開具賬單、使用哪種貨幣、估算如何給出和批准,以及客戶不付款時費用如何處理。律所之間的任何轉介付款或費用安排,首先受各所自身職業規則的約束。提出之前請先核查貴所的規則,並記錄所約定的內容。
8. 在境外簽署或出具的文件怎麼辦?
儘早規劃文件,因為它們往往決定時間表。
- 授權委託書。 用於法院事務時,當事人簽署委任泰國律師的授權委託書。如果在境外簽署,在泰國使用前通常需要公證和認證。泰國已加入《海牙認證公約》,該公約對泰國於 2027 年 2 月 28 日生效;在此之前,請按經泰國使領館認證的途徑來規劃。
- 公司文件。 外國公司通常需要提供其存續證明和簽字人權限證明,其形式須為泰國法院和機關所接受。
- 翻譯。 法院會命令對提交給它的外文文件提供經認證的泰國語譯文,譯全文或譯主要部分。請儘早商定哪些文件需要全文翻譯,哪些只需翻譯關鍵部分。
- 原件。 泰國法院可能要求檢視原件。請先弄清原件現在何處。
在客戶簽署任何文件之前,請泰國律師提供文件清單,註明每份文件所要求的形式。以錯誤形式簽署的文件,等於要簽兩次。
9. 接案清單樣本
下面的清單是一種可供調整的格式。它不是我所的表格,其中任何內容都不取材於真實案件。
泰國案件轉介說明 —— 清單(可按需調整)
[ ] 轉介律所、聯絡人、電子郵箱、時區
[ ] 委託模式:我們委託 / 客戶直接委託 / 轉介後退出
[ ] 所有當事人:法定全稱、母公司、關聯方、對方律師
[ ] 一段話的案件說明
[ ] 關鍵日期及來源:送達、開庭、判決、通知、監管機構
[ ] 合同日期、違約日期、最後一次付款、任何債務承認
[ ] 適用法律與爭議條款(原文引用)
[ ] 資產和相關人員所在地
[ ] 期望成果:意見書 / 函件 / 立案 / 報告 / 持續支援
[ ] 彙報:語言、格式、頻率、接收人
[ ] 預算方式:分階段估算、每階段的批准節點
[ ] 委託確定後再提供的文件(僅列清單,不附文件)
[ ] 檔案中的個人資料:哪些、誰的,以及是否必要
10. 清單
- 傳送檔案之前,書面商定委託模式。
- 傳送當事人名稱和簡短說明,用於利益衝突核查。
- 把每個期限連同來源放在說明的最上方。
- 引用適用法律條款和爭議解決條款。
- 在委託簽署之前,保留機密文件。
- 商定工作範圍、排除事項以及變更如何批准。
- 以書面確定計費、估算以及律所之間的任何安排。
- 在簽署任何文件之前,索取註明所要求形式的文件清單。
延伸閱讀
一份好的轉介說明會告訴泰國律師當事人是誰、什麼事項在何時到期、需要做什麼,並在委託確定之前保留機密檔案。
我們接受境外律所和顧問代表其客戶發出的指示,也接受客戶的直接委託。首次諮詢不收取費用。聯絡我們。另請參閱面向外國企業與外籍客戶的入口,見這裡,以及公證與翻譯和民事訴訟。
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發布 —— 該律師事務所位於孔敬府,成立於 1986 年。本文僅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任何特定事項的法律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