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答案
當您的客戶在泰國投資時,問題很少是要不要用泰國律師,而是誰做什麼、誰通知誰,以及誰批准支出。把這三件事以書面商定,律所之間的大多數問題就不會出現。
規則(《勞動保護法》和《民商法典》)。 無論集團適用哪國法律,泰國法律都規範著泰國公司日常運營的大部分事項。勞動用工是最明顯的例子:《勞動保護法》佛曆 2541 年適用於在泰國工作的員工,其中有關工作規則、解僱和遣散費的規定,不能通過適用外國法律的勞動合同加以排除。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和備案等公司事務,則遵循《民商法典》和商業發展廳的規定。
我們的實務看法。 客戶關係和集團策略由境外律所負責。泰國法律的工作明確交給泰國律師負責。把這兩點連同一頁的職責分工表、彙報格式和預算審批規則一併寫下來,並每季度複核一次。
關於總部視角下的同一問題,請參閱沒有泰國法務團隊,如何從境外管理泰國子公司。
1. 可行的角色分工是什麼樣的?
境外律所通常瞭解客戶、集團結構和商業目標。泰國律師瞭解泰國法律、泰國程序以及泰國機關在實踐中的運作方式。好的分工會同時用好兩者。
| 角色 | 境外律所 | 泰國律師 |
|---|---|---|
| 客戶關係和集團策略 | 牽頭 | 支援 |
| 客戶本國法律或外國適用法律下的意見 | 牽頭 | 不參與 |
| 泰國法律意見、泰國文件、泰國備案 | 知情或審閱 | 牽頭 |
| 與泰國機關和法院的聯絡 | 知情 | 牽頭 |
| 向總部的彙總報告 | 牽頭 | 提供泰國方面的內容 |
| 預算審批 | 批准或取得客戶批准 | 估算,並對照估算彙報 |
該表因客戶而異。重要的是每一行都有一名牽頭方。
2. 合同工作應如何劃分?
合同審閱是界線最容易模糊的地方。按適用法律以及合同在泰國涉及的內容對合同分類。
| 合同型別 | 通常的牽頭方 | 泰國律師的角色 |
|---|---|---|
| 適用泰國法律的客戶和供應商合同 | 泰國律師 | 審閱、談判、保管登記冊 |
| 泰國場地的租賃合同 | 泰國律師 | 審閱,核查長期租賃的登記要求 |
| 在泰國的勞動合同和工作規則 | 泰國律師 | 依泰國勞動法起草和審閱 |
| 適用外國法律的集團內部協議 | 境外律所 | 應要求核查泰國稅務、簽字和強制性規定方面的事項 |
| 推行到泰國的全球模板 | 境外律所 | 本地化:泰國法律事項、語言、印花稅、簽署形式 |
| 在泰國的經銷或代理協議 | 逐份合同商定 | 核查競爭、終止和當地法律方面的事項 |
寫明由誰為泰國實體保管合同登記冊。如果兩家律所各保管一份,那麼哪一份都不可靠。
3. 誰負責勞動用工事務?
勞動用工幾乎總是泰國律師的領域,因為泰國勞動法適用於在泰國完成的工作。泰國律師的典型任務包括:
- 泰國實體在員工人數達到要求後的工作規則
- 勞動合同、試用期、集團公司之間的調動
- 警告、調查和解僱,包括解僱通知書中必須載明的內容
- 外籍員工的工作許可和簽證,如由移民事務專業人士另行辦理,則與其協調
- 勞動監察員到訪和勞動法院的訴訟請求
境外律所的角色通常是使集團人力資源政策與泰國法律允許的範圍保持一致,並確保總部不會在集團政策中作出與泰國規定相沖突的承諾。如果全球政策與泰國法律衝突,對在泰國的員工,以泰國法律為準。
4. 誰向誰彙報,多久一次?
在第一件事項之前,就商定彙報路線和格式。對大多數客戶,一種實用的安排是:
- 日常事項(合同審閱、人事問題):泰國律師與泰國實體的管理人員聯絡,每月向境外律所提供一份摘要。
- 重大事項(爭議、監管機構來函、高階員工的解僱):泰國律師同時向境外律所和泰國實體彙報,緊急時當天彙報。
- 總部彙報:境外律所利用泰國律師的月度摘要進行彙總。
寫明上報的觸發條件。例如:任何法院文件、任何監管機構來函、任何超過您所設金額的請求、任何管理人員的解僱。門檻由您自行選擇;泰國法律沒有對此作出規定。
進度報告樣本(虛構)
下面的示例完全是虛構的。其中的公司和事件均為杜撰,僅用於展示格式。
泰國事務 —— 向委託律所提交的月度更新
客戶:示例控股有限公司(虛構) 泰國實體:示例(泰國)有限公司
期間:[年月] 編制人:泰國律師
1. 摘要(3 行)
- 審閱並簽署兩份供貨合同,已作修改。
- 經審閱後發出一份員工警告;目前尚無爭議。
- 需要決定:倉庫租約續期(見第 4 項)。
2. 本月事項
| 事項 | 狀態 | 下一步 | 牽頭方 |
| 供貨合同 A | 已簽署 | 登入登記冊 | 泰國律師 |
| 供貨合同 B | 已簽署 | 監控交貨條款 | 泰國實體 |
| 員工警告 | 已發出 | 30 天后複核 | 泰國實體人事 |
| 集團內部服務 | 草稿 | 泰國稅務核查 | 境外律所 |
3. 期限(未來 90 天)
- 倉庫租約:續約通知應於 [日期] 前發出
- 年度股東大會:應於 [日期] 前召開
4. 需要的決定
- 租約續期:按現有條款續約 / 重新談判 / 搬遷。
泰國律師的意見:就維修條款重新談判。需在 [日期] 前決定。
5. 預算
- 日常工作:在月度範圍之內。
- 本月範圍之外的工作:無。
- 待批准的估算:租約重新談判(見另函)。
泰國文件請保留泰文。報告只是指向這些文件,而不是取代它們。
5. 泰國律師何時必須請求預算批准?
商定一條雙方律所和客戶無需爭論就能適用的規則:
- 月度範圍用於日常工作,並寫明工作的型別和工作量。
- 範圍之外的任何事項,先提供書面估算,由客戶通過您選定的渠道批准。
- 爭議的分階段批准:評估、催告、立案、審理、執行。每個階段開始前先取得批准。
- 代墊費用,例如法院規費、翻譯、公證和官方規費,單獨列示。
- 超支規則:泰國律師在估算被超出之前預警,而不是事後。
本指南不提供任何金額。常年顧問涵蓋什麼、如何定價,取決於客戶、工作量和工作型別;請參閱影響月度法律顧問報價的因素。
6. 利益衝突與保密如何處理?
泰國律師在接受客戶時依據自己的記錄核查利益衝突,出現新的當事人時再次核查。當客戶收購一家公司、成立合營企業或與新的當事人發生爭議時,請告知泰國律師。
商定誰可以接收意見。如果泰國律師的意見只應通過您提供給客戶,請書面寫明。如果泰國子公司的管理人員可以直接向泰國律師發出指示,請列明他們是誰。不要假定貴方法域有關特權溝通的規則適用於泰國;請詢問泰國律師,具體案件中的意見如何受到保護。
諸如國際律師協會(IBA)《法律職業行為國際原則》之類的國際指引,是有用的共同參照,但每家律所仍受其自身監管機構規則的約束。
7. 最常出什麼問題?
- 兩家律所,兩份登記冊。 合同和期限登記冊分別保存在兩處。對策:指定一名負責人,共享訪問權限。
- 由錯誤的律所就外國法律提供意見。 泰國律師被要求確認本國法律問題,或相反。對策:在每一項請求中說明問題適用哪國法律。
- 指示來自太多人。 泰國的管理人員和總部同時就同一事項向泰國律師發出指示。對策:列明誰可以發出指示。
- 預算上的意外。 工作未經預警就超出估算。對策:上文的超支規則。
- 集團政策凌駕於泰國法律之上。 全球人力資源或合規政策未經泰國法律核查就在泰國適用。對策:推行前設定本地化步驟。
8. 清單
- 在職責分工表中,為每一類工作指定一名牽頭方。
- 按適用法律以及在泰國涉及的內容對合同分類。
- 把泰國勞動用工和備案工作交由泰國律師負責。
- 商定彙報路線、格式、頻率和上報觸發條件。
- 為每個泰國實體保管一份合同和期限登記冊。
- 商定月度範圍、範圍之外事項的估算以及分階段批准。
- 列明誰可以向泰國律師發出指示,誰接收意見。
- 每季度複核一次這一安排。
延伸閱讀
為每一類泰國工作指定一名牽頭方、一條彙報路線和一條審批規則,並每季度複核。
我們以月度常年顧問的方式,擔任在泰國投資的公司的泰國律師,既接受客戶的直接指示,也接受其境外顧問轉達的指示。訴訟業務在開始前另行報價。首次諮詢不收取費用。聯絡我們。另請參閱企業常年法律顧問、勞動合規和公司秘書服務。面向外國企業與外籍客戶的入口請見這裡。
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發布 —— 該律師事務所位於孔敬府,成立於 1986 年。本文僅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任何特定事項的法律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