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答案
不存在泰文版或英文版一定勝出的現成答案。法院首先看的是合同本身是否對此作了約定。有優先語言條款的,因為是當事人自己的約定,是最有力的起點。但這類條款有侷限,對附件、採購訂單、報價單,以及只用一種語言作成的事後修改,往往起不到保護作用。
沒有條款時,法院適用一般原則。《民商法典》第171條要求重真實意思而不拘泥字面,第368條要求依誠實信用並考慮慣例解釋合同。因此法院看的不只是衝突的那一條,而是整份合同、談判中往來的草稿以及當事人實際的做法。向泰國法院提交外文文件時,可能需要附泰文譯本(《民事訴訟法》第46條)。
最穩妥的辦法是在簽約前就消除不一致:確定一種主導語言,用回譯核對,製作術語定義表,並使條款編號完全相同。
1. 優先語言條款如何起作用
該條款規定兩個版本衝突時以哪個為準。例如:“本合同以兩種語言作成。如有不一致,以英文版為準。”它能減少爭論,但要檢查以下弱點。
- 條款只出現在一個版本中。 如果只有英文版有,而對方簽署的泰文版沒有,或寫的恰恰相反,則條款是否有約束力以及各方如何理解就不清楚。
- 只涵蓋合同正文。 附件、價格表、工作說明書(SOW)、採購訂單和報價單可能是另外的文件。只寫“本合同”的條款可能涉及不到它們。
- 事後修改只有一種語言。 只用英文作修改文件而不改原合同的泰文版,兩個版本就會在沒有人有意的情況下越離越遠。
- 並不選定訴訟語言。 約定以英文版為準,泰國法院也不會因此用英文審理,仍需泰文譯本(見第3節)。
- 措辭含糊。 “解釋時以英文版為準”與“適用英文版”,在泰文版有英文版沒有的權利義務時,結果可能不同。
即使條款明確,法院也未必無視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當事人想讓該條款產生什麼效力,仍要依第171條和第368條解釋。因此條款要寫清楚,當事人的行為也不應與之矛盾。
2. 沒有條款時,法院怎麼做
法院從《民商法典》的三個條文出發。
- 第171條: 解釋意思表示時,應重視真實意思,而不是字句或文字。
- 第368條: 合同應依誠實信用的意思,並考慮慣例予以解釋。
- 第11條: 有疑義時,作有利於該債務承擔方的解釋。
最高法院第3416/2566號判決(佛曆2566年,公曆2023年)認為,解釋應依雙方的理解,不能只採納一方的意思,第171條的真實意思優先於措辭。該案涉及和解協議而非雙語合同,但解釋原則相同。
兩個版本衝突時,法院通常會問以下問題。這是根據解釋方法得出的觀察,不是法律規定的清單。
- 談判期間的草稿和郵件顯示雙方就此達成了什麼?
- 雙方實際閱讀並據以談判的是哪個版本?
- 誰起草、誰翻譯?差異源於翻譯錯誤,還是有意修改?
- 爭議發生前,當事人如何履行?例如何時付款、何時交貨。
- 與合同其他部分一併閱讀,哪個版本與其他條款更一致?
如果做完這些仍有疑義,第11條是最後手段:作有利於承擔債務一方的解釋,例如要付款或承擔責任的一方。最高法院第6232/2564號判決(佛曆2564年,公曆2021年)涉及條款彼此矛盾的保證合同,法院作了有利於保證人的解釋。它不是雙語合同,但說明措辭衝突時,後果可能落在起草不當的一方。具體結果取決於各案事實。
3. 英文文件在泰國法院需要譯本嗎
《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法院程序以泰文進行,訴狀等書狀和卷宗內的文件須以泰文書寫。提交法院的文件原件為外文的,法院命令提交方提供全文或重要部分的譯文,並附認證一併附於原件。
最高法院的判例表明,實務並不僵化。
- 第3924/2551號(佛曆2551年,公曆2008年):隨起訴狀附上並附有譯文、作為證據援引的英文合同,被認為是合法進入卷宗的證據,法院有權採信。
- 第4725/2565號和第5554/2561號(佛曆2565年、2561年,公曆2022年、2018年):向法院提交外文文件,除非法院命令翻譯,並不總是需要泰文譯本。
實務結論:重要合同若為英文,應在起訴前或應對爭議前準備好經認證的泰文譯本。雙方譯文不一致時,翻譯就成了第二層爭議。專業認證翻譯在簽約前同樣有用。參見公證與翻譯服務。
4. 四類不一致(假設示例)
以下為說明風險而虛構的情景,並非真實案件。
4.1 付款日期。 英文版寫“30日內付款”,沒有說明從何時起算。泰文版寫“自收到發票之日起30日內”。賣方在交貨20天后才開出發票。買方依泰文版稱尚未到期,賣方依英文版主張逾期利息。問題在於此前的履行慣例,以及談判草稿對起算點的寫法。
4.2 工作範圍。 英文版寫“裝置的供應和安裝”,泰文版只寫“供應裝置”,“包括安裝”不見了。承包人另行主張安裝費,業主稱價格已包含。爭點是報價單和圖紙是否已把安裝計入價格,以及誰提出了該措辭。
4.3 違約金費率。 英文版約定每日按合同金額的0.1%,泰文版為每日1%,相差十倍。客戶按高費率扣款。法律上,依第379條違約金在債務人違約時可予沒收,依第383條第1款,過高時法院可減至適當數額,並考慮債權人一切合法利益。但已經支付的,請求酌減的權利即喪失,所以不要在不保留權利的情況下按高費率付款。另參見客戶自行從貨款中扣除違約金或賠償金。
4.4 解除。 英文版要求提前30日通知,泰文版要求提前60日。一方在30日時發出通知並停止履行,另一方稱解除無效,並主張剩餘期間的損害賠償。風險在於行動過早的一方反而成為違約方。
5. 表:不一致型別、風險與對策
| 型別 | 風險 | 簽約前對策 |
|---|---|---|
| 付款日期 | 違約日不同,利息和解除權的起算日不同 | 用日期或明確事件寫明期間起算點,兩種語言用同樣措辭 |
| 工作範圍 | 追加工作索賠,價格爭議 | 把範圍清單作為同一附件附上,並明確不包括的內容 |
| 違約金費率 | 費率不同,被按高費率扣款 | 用對照表核對每個數字,約定總額上限 |
| 解除與通知期限 | 解除無效,被索賠 | 天數和通知方式一致,寫明通知地址和郵箱 |
| 術語定義 | 同一詞被譯成不同含義,限制範圍寬窄不同 | 製作雙語術語定義表並全文適用 |
| 附件、採購訂單、報價單 | 優先語言條款涉及不到 | 寫明涵蓋全部附件和修改文件,並設定文件優先順序 |
| 事後修改 | 只改一個版本,版本越離越遠 | 一律雙語作成,或約定兩種語言齊備後才生效 |
| 條款只在一個版本中 | 是否有約束力不清,理解不同 | 兩個版本放入相同條款並都簽署 |
6. 審查中容易漏掉的附件、採購訂單和報價單
主合同通常經過雙語核對,而日常使用的文件卻沒有。例如外國客戶以英文發來的採購訂單、銷售人員以泰文製作的報價單、採購訂單背面的條款。這些文件可能載有與主合同不同的付款條件、違約金和取消權。如果主合同沒有寫明文件的優先順序,就會為適用哪份文件而起爭議。
為降低風險,應在主合同中寫明哪些文件屬於合同的一部分、衝突時以哪個為先,以及採購訂單不得變更主合同條款,除非由有權人書面簽署。參見沒有法務部門時的合同審查。
7. 簽約前雙語合同的審查步驟
- 確定一種主導語言。 用該語言起草和談判,然後翻譯。不要讓雙方各用自己的語言分頭起草。
- 在兩個版本中都寫入優先語言條款。 措辭應涵蓋附件和修改文件。
- 做回譯。 由另一個人在不看原文的情況下把泰文版譯回英文,再與原版比較。出現差異的地方就是風險點。
- 製作術語定義表。 把“工作日”“間接損失”“保密資訊”等以雙語並列,全文遵循。
- 條款編號相同。 泰文版7.2對應英文版7.2,便於對照和相互引用。
- 單獨核對數字和日期。 金額、百分比、天數,以及佛曆與公曆(如2569年與2026年)。
- 核對附件和隨附文件。 是否有雙語版本,引用的條款是否正確。
- 兩個版本都簽署。 把帶有日期和版本號的文件作為一套保存。
如希望律師在簽約前審查雙語合同,參見合同與文件。
8. 爭議發生後該怎麼做
- 全部保存。 簽署版、每一輪草稿、談判郵件、聊天記錄和採購訂單。不要修改或覆蓋原始文件。
- 製作逐條對照表。 顯示哪裡不同,影響多少金額或什麼權利。
- 核查優先語言條款。 有沒有,在哪個版本,涵蓋哪些文件。
- 看過去的行為。 當事人一直遵循哪個版本,可能成為真實意思的證據。
- 分析之前不要擅自行動。 停止付款、停止工作或解除合同,一旦解釋錯誤,我方可能成為違約方。
- 書面保留權利。 如果暫時必須付款或履行,應說明這樣做並不放棄提出異議的權利。
- 準備經認證的譯本。 以備向法院提交。
- 謹慎回覆催告函或違約指控函。 參見收到指控違約的函件。
9. 常見錯誤
- 不看條款和真實意思,就認為“英文版總是勝出”或“泰文版總是勝出”。
- 銷售人員或譯者各自制作一個版本,沒有人對照。
- 使用機器翻譯,不核對數字、日期和法律術語就簽字。
- 用修改文件只改一個版本,不改另一個。
- 採購訂單或報價單帶有與主合同衝突的條件,又沒有優先順序條款。
- 以為法院會酌減過高的違約金就簽字。這屬於裁量,結果沒有保證。
- 不保留權利就按高費率支付違約金,從而喪失依第383條請求酌減的權利。
- 按自己閱讀的版本的期限發出解除通知,沒有核對另一個版本。
10. 簽約前與爭議發生後的檢查清單
- 已確定主導語言,優先語言條款在兩個版本中都有
- 條款涵蓋附件、隨附文件和修改文件
- 已做回譯並修正差異
- 已製作雙語術語定義表
- 條款編號一致,數字、日期、期限、違約金費率處處一致
- 解除的通知期限和通知方式一致
- 採購訂單、報價單和SOW已設定優先順序
- 兩個版本都已簽署並作為一套保存
- 爭議發生後,已保存草稿、郵件和原始文件
- 回覆之前已製作對照表
- 如暫時付款或履行,已書面保留權利
- 已準備經認證的泰文譯本,以備提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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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客戶把合同發來讓簽 — 對方起草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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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線上簽署公司合同需要哪些證據 — 簽署及兩個版本的證據保存
- 收到指控違約的函件 — 爭議開始時
優先語言條款只有寫得清楚並涵蓋全套文件時才有幫助。簽約前就不讓兩個版本衝突,比到法庭上證明意思更省錢,也更可靠。
我們協助審查雙語合同、逐條對照文本、起草優先語言條款和文件優先順序,並在因版本不一致發生爭議時評估各種選擇。如需首次諮詢,請致電 +66 92 254 2045 或傳送詳情給我們。另請參閱合同與文件和公證與翻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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