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方把货放到合作方的店里,说好卖出后再付款。三个月后盘点发现一部分货不见了,店方说不知情,本该汇来的销售款也没到。谁来承担责任?几乎每一次,问题都出在交货的那一刻:双方没有讲清这是寄售还是买断,也没有留下记录。
本指南说明两种模式的区别、代售方的义务、合同应写什么、应保存什么证据、库存消失时谁承担损失,以及不付款何时可能从民事纠纷走向刑事问题。如果你还在选择销售模式,请同时阅读代理、居间还是经销。如果要结束合作而手上还有库存,请阅读终止经销协议。
核心答案
责任取决于两点:合同(或可证明的约定)如何分配风险,以及代售方是否违反注意义务。买断的货物属于买方,所以丢失的损失由买方承担,价款照付。真正的寄售中,货物仍属供货方,但代售方作为替他人行事的人必须妥善保管,并须交出收到的钱款。
法律依据。 替所有权人出售的代售方,一般是《民商法典》第797条所指的代理人;若以自己名义在其营业中出售,则可能是第833条的行纪人(商事代理人)。代理人须尽注意、听从指示、报告进展并说明账目(第809条至第812条),并须把因代理而收到的全部钱款和财产交出(第810条)。相关的刑事罪名是《刑法典》第352条的侵占。
我们的实务看法。 寄售纠纷的输赢取决于书面文件,而不是“寄售”这个词。握有签收送货单、库存报告和每月销售报告的所有权人,追回货物和货款要容易得多;只靠聊天记录的人,往往要花几个月去证明究竟发了什么货。
假设案例。 孔敬的丝织商“普帕·玛米”把120匹标价每匹1,800泰铢的玛米丝绸寄放在乌隆他尼的一家礼品店,口头约定每月15日按已售数量汇款。送货单只有品目,没有收货人签名。四个月后,店方只汇过一次款。上门清点,货架上有60匹。店方说卖了48匹(86,400泰铢)但还没汇,另有12匹(21,600泰铢)不知去向。本指南全程以这个案例说明。
1. 寄售与买断有什么区别?
| 要点 | 买断 | 寄售 |
|---|---|---|
| 所有权 | 交货时或按约定转给买方 | 在卖给终端客户之前留在供货方 |
| 付款义务 | 无论能否转售,都付约定价款 | 卖出后按约定周期付款 |
| 未售货物 | 买方风险 | 须退还供货方 |
| 货物丢失 | 买方承担损失,价款照付 | 取决于合同和代售方过错 |
| 收货方地位 | 买方 | 代理人,某些情况下为行纪人(商事代理人) |
双方使用的名称并不约束法院,法院看实质:单据写的是“销售”还是“寄售”,价格是确定的成交价还是标价,收货方能否退货,是否盘点库存。如果文件混杂,例如讨论过退货,发票却写“已售”,请订立一份把这一点讲清的合同。订单文件相互冲突的问题,见报价单与采购订单条款冲突。
在假设案例中,没有任何文件表明是买断,且约定卖出后才付款,这倾向于寄售,但仍需其他证据佐证。
2. 代售方在法律上有哪些义务?
代售方一旦被视为代理人,值得在合同和催款函中援引的义务有:
- 在保管和销售货物时尽注意,听从所有权人的合理指示(第809条至第812条)。
- 所有权人要求时,报告进展并说明账目。
- 把因代理而收到的钱款和其他财产全部交出(第810条)。
- 未经同意,不得为自己的利益与所有权人订立合同(第805条)。
需要注意:第833条的“行纪人(商事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出售,终端客户可能不知道货是谁的。所有权人难以直接向客户主张,只能向代售方主张。因此代售方一侧的控制非常重要。
3. 寄售合同应该写什么?
- 所有权。 在卖给终端客户之前,货物属于供货方;代售方单独存放,不得抵押或质押。
- 风险与保险。 丢失、损坏、被盗的损失由谁、从何时起承担,代售方是否须投保及保额多少。
- 价格。 最低标价、允许的折扣,以及代售方的分成或报酬。
- 盘点。 频率(例如每月)、提前通知后检查的权利,以及由谁签字确认数量。
- 销售报告。 格式和期限,例如次月5日前。
- 汇款期限。 例如15日前,并约定迟延利息或合理的违约金(参见第379条至第383条;违约金过高,法院可以酌减)。
- 允许损耗。 如有,写明明确的比例或数量以及证明方式。
- 退还未售货物。 期限、运费由谁承担、退货时的状态。
- 终止。 终止事由、通知期限,以及终止日的结算盘点。
可供修改使用的条款示例:
第4条 所有权与风险
4.1 所附送货单所列货物,在受托方将其售予客户并收到价款之前,属于委托方所有。
4.2 受托方应单独存放货物,并自签收之日起承担丢失或损坏的风险,
但受托方证明系其无法防止的不可抗力所致的除外。
第5条 盘点与报告
5.1 委托方可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每月盘点库存一次。
5.2 受托方应于次月5日前提交销售报告。
5.3 受托方应于次月15日前汇付已售货物的价款。
4. 应保存哪些证据?
证据分为交付、持有和销售三个阶段。
- 交付。 代售方签字的送货单(品目、商品编码、数量、标价、日期),以及货物和包装的照片。
- 持有。 共同清点的库存卡或库存报告,以及每一轮的货架照片。
- 销售。 POS报告或销售簿、收据,以及代售方发来的每月销售报告。
文件可以是电子形式。根据《电子交易法》(佛历2544年),电子签名和可靠保存的消息可以作为证据。不过,对方对我方报告保持沉默,不如签字那样明确地表示接受,所以每一轮都请对方通过邮件或聊天确认数字。
5. 库存丢失,谁承担损失?
可按以下顺序判断:
- 实际交付了什么? 没有签收凭证的,所有权人须以其他证据证明。
- 合同如何分配风险? 约定由代售方承担的,代售方在约定条件和允许损耗范围内赔偿。
- 合同没有约定的。 看代售方是否尽到代理人应有的注意。如果疏忽,例如不锁库房、让他人随意取货,则须承担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见第222条)。
- 所有权人自身的过错。 明明有权盘点却从未清点,可能依第223条减少赔偿。
- 不可抗力。 例如洪水、火灾,代售方证明其无法防止,且合同未让代售方承担该风险的,结果可能不同。
在假设案例中,丢失的12匹最终如何,取决于普帕·玛米能否证明发出了120匹,以及店方是否尽到合理的保管注意。不应预先认定能全额追回。
6. 每一轮都应做的对账表
| 行 | 计算 | 示例(匹) |
|---|---|---|
| 期初余额 | 库存卡上的期初库存 | 120 |
| 加:追加交付 | 按送货单 | 0 |
| 减:报告中的已售 | 来自POS或销售簿 | 48 |
| 减:退还所有权人 | 按退货单 | 0 |
| 账面余额 | 120 + 0 − 48 − 0 | 72 |
| 实盘数量 | 来自共同盘点 | 60 |
| 差异 | 72 − 60 | 12 |
| 差异金额 | 12 × 1,800泰铢 | 21,600泰铢 |
| 应汇金额 | 48 × 1,800泰铢,扣除合同约定的分成 | 扣除分成前86,400泰铢 |
每一个不为零的差异,每一轮都要有书面说明。让差异累积数轮,事后举证会非常困难。如果在多个渠道销售并需要核对手续费和回款,请见多平台电商对账。
7. 不汇款是否构成侵占?
大多数不付款是关于债务的民事纠纷,但有些情形可能构成《刑法典》第352条的侵占:持有他人财产(或他人也享有份额的财产)的人不正当地据为己有或归第三人所有,例如卖掉寄售货物后把钱自己花掉并否认出售,或把寄售库存拿到别处去卖。有助于说明不正当意图的事实包括隐瞒销售、伪造报告、失联、转移货物、否认存在约定。
需要知道:该罪属于可以和解的犯罪(第356条),被害人须在知道犯罪和行为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控告(《刑事诉讼法典》第96条)。报案不是讨债工具,以控告相威胁来逼迫付款,可能给威胁者自己带来问题。请先咨询事实是否符合构成要件,并同时走民事途径。
8. 追回货物和货款的步骤
- 收集并固定证据。 送货单、报告、消息、照片,以及第6节的对账表。
- 书面要求盘点和提交报告。 援引合同权利,并确定明确的日期。
- 发出催款函。 写明欠款金额、期限(例如7至15日),并说明逾期将依法采取行动。以挂号信(附回执)和邮件发送。
- 取回货物。 仍属你的未售库存,凭签字的退货单取回。不要未经允许进入并自行拿走。
- 协商签署债务确认书。 写明认可的金额,如有分期计划也一并写入。
- 提起民事诉讼。 按债务催收与强制执行和企业客户拖欠发票的路径办理。
- 评估刑事途径。 事实相符的,应在第7节的三个月内决定。
可供修改使用的简短催款文本:
致 ...(受托方)
事由:送货单编号 ...(日期 ...),丝绸120匹。贵方报告显示已售48匹,
但15日应付款项尚未收到,且我方于 ... 日盘点时发现仅剩60匹。
请贵方支付86,400泰铢,并于 ... 日前就短少的12匹作出书面说明。
否则,我方保留依法采取行动的权利。
寄售货物前的检查清单
文件
- 有书面寄售合同,并明确写明不是买断
- 每份送货单列明品目、数量、标价,并有收货人签名
- 有交付时货物和包装的照片
控制
- 确定盘点周期和签字确认的负责人
- 确定销售报告期限和汇款日
- 每一轮都做对账表,并书面记录差异原因
风险
- 确定谁承担丢失风险以及保险安排
- 确定允许损耗(如有)和退货条件
- 有违约时的程序:催款函、违约金和终止合同
延伸阅读
- 代理、居间还是经销 —— 选择与真实关系相符的销售模式
- 终止经销协议 —— 结束合作时如何处理剩余库存和客户
- 多平台电商对账 —— 核对销售与回款
- 企业客户拖欠发票 —— 企业间债务催收的步骤顺序
- 债务催收与强制执行 —— 催收无效后的起诉与执行
- 报价单与采购订单条款冲突 —— 双方文件相互矛盾时
- 产品召回的责任划分 —— 品牌方、制造商和经销商之间的分工
安全的寄售,是写明货物归谁所有、谁承担风险、何时盘点、何时汇款,并在每一轮都留下记录。
我们协助起草和审查寄售合同、送货单和对账表,并代拟追讨货物与货款的催款函。如需首次咨询,请致电 +66 92 254 2045 或发送详情给我们。另请参阅合同与商业文件起草。
本指南由苏婉瓦拉律师事务所发布 —— 该律师事务所位于孔敬府,成立于 1986 年。本文仅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任何特定事项的法律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