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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法

报价单与采购订单(PO)不一致时,应以哪份文件的条款为准

报价单与PO在价格、交货期、违约金和背面条款上相互冲突时,合同由哪份文件成立、哪些行为会被视为承诺,以及开工前如何核对冲突。

苏婉瓦拉律师事务所— 商法团队2026年10月28日12 分钟阅读
报价单与采购订单(PO)不一致时,应以哪份文件的条款为准

卖方发出了报价单,客户以采购订单(PO)回复,但数字对不上。价格更低,交货期比报价更短,还多出报价单里没有的违约金条款,PO 背面又印着一页采购通用条款。工厂已经订购了材料。到了交货期,客户拿出的是自己的文件。那么,合同究竟由哪份文件成立?

这在企业之间非常常见:各方使用自己的格式,在没人对照之前,工作就已经开始了。本指南依据《民商法典》说明合同由哪份文件成立,价格、交货期、违约金和背面条款如何处理,以及开工前如何核对。如果客户直接发来的是它自己的合同文本,请看中小企业在签署前审查大客户合同的方法;如果交易是通过聊天或口头达成的,请看口头合同是否有效。

核心答案

没有哪份文件会自动胜出。合同在要约与承诺就所有重要事项一致时成立。报价单通常是“要约”,PO 通常是“承诺”,但如果 PO 改动了重要事项,它就不是承诺,而是需要卖方再承诺的新要约。在卖方以言语或行为承诺之前,PO 的条款尚不能完全约束卖方,依报价单成立的合同也还没有成立。

法律依据 《民商法典》第359条第2款规定,对内容作出增加、限制或变更的承诺,视为拒绝并构成新的要约。关于以行为承诺的第361条第2款规定,依要约人的意思表示或交易习惯无须通知承诺的,出现可推定为承诺的行为时合同成立。第366条涉及当事人表示为重要的条款,在全部达成合意之前合同不成立。第368条要求按诚实信用并考虑通常习惯来解释合同。第11条规定,存在疑义时作有利于将承担义务一方的解释;第5条要求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遵循诚实信用。违约金条款适用第379条至第383条。

我们的实务观点 不要把后到的文件当作单纯的行政手续。与报价单不一致的 PO,在证明并非如此之前,应视为新的要约,并在开工前决定是接受、协商还是拒绝。常见的错误是在冲突解决之前就开始生产或出货,因为这种行为可能被解释为接受了客户的条款。两份文件冲突时,请先停下来,发出确认信息。

假设案例 孔敬的一家小型木家具厂(“木工坊”)向酒店报价 120 套客房家具。报价单写明每套 1,850 泰铢,45 天内交货,确认时付一半,交货时付余款。酒店的 PO 写明每套 1,750 泰铢,30 天内交货,每延迟一天按订单金额的 0.1% 计违约金。PO 背面还有验收后 90 天内付款,以及买方可从应付款中扣除违约金的条款。木工坊已经订购了木材,尚未回复 PO。

1. 报价单是要约,还是仅为要约邀请

并非所有报价单都是要约。商品、数量、价格和条件足够明确、客户可以原样接受,并且载明有效期的报价单,通常是约束报价人的要约。标注为“估价”“价格可能变动”“以库存确认为准”等的报价单,可能只是邀请客户自己发出要约。这时 PO 是要约,卖方的回复才是承诺。

报价单的类型通常性质各方面完全一致的PO改动重要事项的PO
品项、数量、价格、条件明确并有有效期要约构成承诺,合同成立视为拒绝并构成新的要约(第359条第2款)
估价、无数量或有保留要约邀请PO 是要约PO 是要约,需卖方承诺

因此请在报价单上写明:“本要约有效期至____。合同自卖方书面确认订单时成立。”有这样的约定,可以避免在卖方回复之前仅凭 PO 就成立合同。

2. 改动条件的PO是承诺,还是新的要约

这一问题的核心是第359条第2款。对内容作出增加、限制或变更的承诺,视为拒绝并构成新的要约。因此,写明更低价格、更短交货期和新违约金条款的 PO,只要卖方不承诺,就既不会按报价单条款、也不会按 PO 条款使合同成立。

在假设案例中,酒店的 PO 改动了价格、交货期和违约金,所以是新的要约。木工坊在回复之前不受报价单或 PO 的约束。它有三个选择:原样接受 PO,以自己的条件回复(这同样构成新的要约),或者拒绝。沉默而直接开工,可能带来与卖方预期不同的结果,所以要谨慎选择(见第5节)。

关于细枝末节需要说明的是:如果 PO 只改动了客户内部的文件编号这类无关紧要之处,法院可以结合当事人的意思和具体情况认定承诺成立。但价格、数量、交货期和违约金在几乎所有买卖中都是重要事项,不能指望被当作细节。此外,依据第366条,如果一方明确表示某一条款是重要的、必须达成合意,那么在该点达成一致之前合同不成立。这就是为什么在货物流动之前,双方要先把重要事项理清。

3. 价格与交货期:适用哪一组数字

价格和交货期是两项最重要的条件。文件不一致时,不能单方面挑选对自己有利的数字。请按下列顺序分析。

  1. 合同是否已成立 卖方没有承诺改动了数字的 PO,则报价单价格尚未形成合意,PO 价格也还没有约束力。
  2. 卖方承诺的是哪份文件 卖方回复“按 PO 编号____确认”,则适用 PO 的数字;回复“按报价单编号____确认”,则那是需要客户承诺的新要约。
  3. 周边资料 邮件、聊天记录、会议纪要和过往交易,依据第368条(按诚实信用和通常习惯解释)有助于判断真实意思。
  4. 仍然存在的疑义 第11条规定,存疑时作有利于承担义务一方(例如应付款的买方)的解释。这是最后手段,不能当作计划的前提。

交货期要同时看日期和起算点。“自 PO 日期起 30 天”与“自收到定金和获批图纸之日起 45 天”大不相同。买方变更设计或迟迟不提供信息时,期限也应相应顺延,这需要事先写明,而不是等到交货时再争论。延迟交货的后果见第4节。

等待期间若材料成本发生变化,请看原材料成本上涨与价格调整。

4. 违约金与扣款:何时有约束力,能否酌减

只写在 PO 里而报价单没有的违约金条款是最危险的情形,因为买方常常据此在延迟交货时从货款中扣除。请分开考虑以下几点。

  • 违约金条款是否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卖方没有承诺 PO,则该条款尚无约束力;已经承诺,则属于第379条至第383条的违约金。
  • 是否过高 第383条允许法院将过高的违约金酌减至适当数额,不仅考虑实际损失,也考虑债权人的全部利益。不能断言一律会被酌减,这取决于事实和法院的裁量。
  • 买方在受领货物时是否保留了请求权 第381条第3款规定,受领履行的债权人如要请求违约金,应在受领时保留权利。请核实买方收货时是否无异议、无保留。
  • 能否从货款中扣除 扣款是第341条、第342条的抵销问题,第344条不允许对仍可被抗辩的债权抵销。要确认违约金债务确已发生且没有争议。

详见客户从货款中扣除违约金或赔偿金怎么办。如果买方干脆不付款,请看企业客户拖欠的发票。

在假设案例中,即使木工坊接受了每天 0.1% 的违约金 PO,并且迟了 10 天交货,酒店的计算和扣款也仍需核实:以什么金额为基数,有没有封顶,延迟是谁的责任(例如酒店中途变更了设计)。

5. 背面条款,以及被视为承诺的行为

PO 或报价单背面的小字(“采购通用条件”“销售通用条件”)之所以成为问题,是因为双方各有自己的条款而且相互冲突,例如一方约定在自己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另一方则限制责任。原则是:条款并不因为印在那里就有约束力,而是在对方确实同意时才有约束力。

可被视为承诺的行为 第361条第2款规定,无须通知承诺的,出现可推定为承诺的行为时合同成立。常被援引的行为有:

  • 收到 PO 后订购该订单专用的材料或开始生产
  • 按 PO 上的地址和日期交货
  • 收取注明 PO 编号的定金或首付款
  • 按 PO 编号开立客户账户或开具发票

不加保留地实施这些行为的卖方,有可能被对方主张已经接受了包含违约金和背面条款在内的整份 PO。但法院并不总是这样解释,会考虑当事人往来的书面文件、平时的交易方式,以及卖方对哪些条款提出过异议。

降低风险的做法 开工前发出回复,写明卖方接受哪些条款、不接受哪些条款,并请客户确认。示例见第6节。

双方文件全面冲突的情形 双方各自寄出附有不同背面条款的文件,然后都开始履行,这也时有发生。没有固定答案,要依据当事人的意思与具体情况、一致之处、商品和价格等重要事项,以及第368条的通常习惯来判断。相互冲突但不重要的通用条款,可能不被视为已达成合意。与其走到那一步,不如尽早确定重要事项。

6. 开工前核对冲突:对照表、确认信息、签署人

订购材料或开始生产之前,做三件事。

A. 制作对照表 将两份文件并列,填写“适用条款”一栏。

项目报价单PO是否冲突适用条款
买方与卖方(与登记文件一致的法人名称)
品项、数量、规格
价格、增值税、运费
付款条件、定金、付款日期
交货期及起算点
验收及合格标准
违约金、封顶、扣款权
保修及损害责任
订单取消或变更
背面条款、法院或仲裁

B. 发送确认适用条款的信息 开工前,概述卖方接受的内容,说明哪份文件的哪些条款不适用,并请客户回复。电子信息之所以有效,是因为《电子交易法》B.E. 2544(2001年)第7条不因信息采用电子数据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电子签名请看公司合同的电子签名。

致 ____ 酒店采购负责人
贵方日期为 ____年__月__日的采购订单编号 ____ 与我方日期为 ____年__月__日的报价单编号 ____ 内容不一致。
木工坊现就本次订单适用的条款确认如下:
1) 价格:每套 ____ 泰铢(含增值税/不含增值税),共 ____ 套
2) 交货期:自收到定金和获批图纸之日起 ____ 日内
3) 延迟交货违约金:每日 ____,以订单金额的 ____% 为上限,因买方原因造成的延迟除外
4) 付款:____
5) 采购订单或报价单背面条款中与上述 1) 至 4) 冲突的部分,不予适用。
木工坊将在酒店有权人员回复“同意上述确认”后开始工作。
在收到该确认之前,木工坊不视为已承诺该采购订单。

C. 让有权的人来确认 核实 PO 由谁签署,卖方一方由谁来承诺。采购员或销售人员对大额订单可能没有约束公司的权限。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由登记在册的有权董事约束。大额订单请索取授权书或有权签署人名单,并按没有法务部门时的合同审查与审批流程规范内部流程。

单价或总价在 20,000 泰铢以上的动产买卖,依据《民商法典》第456条第3款,需要有承担责任一方签署的书面证据、定金或已部分履行,请将 PO、承诺和确认信息一并保存。如果买方不签验收单,请看客户不签验收单、无法开具发票怎么办;如果通过 LINE 收到了追加订单,请看通过 LINE 下达的追加工作及其证据。

7. 已经开工,文件仍然冲突怎么办

如果已经开工,请按以下顺序处理。

  1. 不要再增加风险 在发出确认信息之前,不再继续交货。至少在交货时一并发出保留意见的信息。
  2. 收集证据 报价单、PO、全部往来信息、开工日期、材料订单、送货单,以及一切往来记录。
  3. 找出冲突点,以及对方已经接受的点 例如客户已按报价单价格支付了定金。
  4. 提出新的协议 看到真实成本之后,客户往往愿意调整。
  5. 发生争议时 发出通知并留存送达证据,在交货或扣款之前咨询律师。

选错文件的后果可能差别很大:有时合同并未成立,有时合同按客户的条款成立。评估取决于全部事实,最终还要看法院的裁量。

8. 有报价单和PO时的开工前核对清单

文件与信息

  • 报价单载有有效期,并写明合同自卖方书面确认时成立
  • 已用表格逐项对照报价单与 PO
  • 已阅读两份文件的背面条款,而不只是第一页

价格、期限、违约金

  • 价格、税费、运费一致,或已通过信息确认适用哪组数字
  • 交货期及起算点一致,且有客户原因造成延迟的例外
  • 违约金条款中的费率、封顶和起算条件在可接受范围内
  • 已写明客户能否从货款中扣除违约金,以及扣除时的通知方式

确认与签署人

  • 已发出确认实际适用条款的信息,并在开工前收到书面回复
  • 客户一方的确认人有权限,我方也已完成内部审批
  • 已明确哪份文件的哪些条款不适用

确认之前的行为

  • 确认之前,不订购订单专用材料、不生产、不交货、不收取注明 PO 编号的定金
  • 如必须先开工,同时发出保留意见的信息
  • 将 PO、信息和交货证据保存在同一份档案中

延伸阅读

报价单与 PO 不一致并不意味着处于劣势。但价格、交货期和违约金这些重要事项,必须在开工之前以书面形式明确确定。

我们可以协助对照报价单与 PO、起草确认适用条款的信息、完善应对此类情形的报价单格式和销售条款,并就违约金或扣款争议提供咨询。如需首次咨询,请致电 +66 92 254 2045 或发送详情给我们。另请参阅合同与商业文件起草。


本指南由苏婉瓦拉律师事务所发布 —— 该律师事务所位于孔敬府,成立于 1986 年。本文仅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任何特定事项的法律建议。

常见问题

报价单与PO不一致时,哪份文件是合同+

不存在“后到的文件或更大的文件一定优先”的规则。依据《民商法典》第359条第2款,对要约内容作出增加、限制或变更的承诺,视为拒绝并构成新的要约。因此,改动了报价单中价格或交货期的PO,可能只是一份仍待卖方承诺的新要约。谁是要约人、哪份文件是承诺,见第1节和第2节。

PO背面印刷的采购条款是否约束卖方+

取决于卖方是否同意该文件。卖方既未承诺、也没有可推定为承诺的行为时,背面条款尚未形成合意。但如果卖方明知内容仍无异议地开工或交货,依据第361条第2款,可能被解释为接受了整份文件(第5节)。仍有疑义时,依据第11条作有利于将承担义务一方的解释。

卖方已开始生产或交货但未回复PO,是否等于接受了PO的条款+

有这种可能。第361条第2款规定,依要约人的意思表示或交易习惯无须通知承诺的,出现可推定为承诺的行为时合同成立。因此开工或交货,无论卖方本意如何,都可能被看作接受了客户的条款。第5节建议开工前先书面记录保留意见。

违约金只写在PO里、报价单没有,买方能否从货款中扣除+

首先要确认违约金条款是否已成为合同的一部分。若已成为合同内容,则属于第379条至第383条的违约金(相当于约定的损害赔偿额),过高时依据第383条法院可以酌减。依据第381条第3款,受领履行的债权人应在受领时保留违约金请求权。从货款中扣除还涉及抵销问题,第344条不允许对仍可被抗辩的债权抵销。见第4节。

为避免两份文件冲突,开工前应做什么+

制作两份文件主要条款的对照表,向客户发送汇总实际适用条款的信息并取得书面确认,同时由双方有权签署的人确认。第6节附有对照表和示例文本。单价或总价在20,000泰铢以上的动产买卖,依据第456条第3款,需要有经签署的书面证据、定金或已部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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