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答案
沒有適合所有企業的賒賬天數,但有正確的定法。把賒賬看作讓客戶無息使用我們的現金,並把它限制在利潤率和庫存現金能承受的範圍內。新客戶從短賬期、低額度開始,依據真實的付款記錄而不是交情或訂單大小來提高。
有效的政策包括四個部分:開戶前審查客戶;用書面公式設定額度;明確由誰批准例外、何時停止發貨;發貨前備齊文件(信用申請表、銷售條款、客戶簽收的送貨單,必要時的保證人),以便在催收時證明債權。
下文標註"假設示例"的數字僅用於說明方法,請按自己企業的行業和資金狀況調整。
1. 賬期是一項現金決策
每多一天賬期,就少一天現金在賬上,而原料、工資、房租仍要照付。這是盈利卻缺現金問題的延伸:賺錢的企業也可能因為錢壓在應收賬款裡而缺現金。
假設示例:月銷售額300萬泰銖,即每天10萬泰銖。賬期從30天延長到45天,會多佔用15天 × 10萬 = 150萬泰銖。若以年利率8%(假設)借款填補,額外成本約每年12萬泰銖,必須與這個客戶帶來的利潤相比較。
同意賒賬前先問三個問題:
- 這筆交易的利潤能否覆蓋資金成本和壞賬風險。
- 這個客戶再晚30天付款,我們還能付供應商和工資嗎。
- 該客戶佔總銷售額的比例(單一客戶超過五分之一就是集中風險)。
還要寫明賬期從何時起算(送貨日、驗收日,還是發票送達日)。含糊不清時,客戶會選對自己有利的日子。客戶不肯簽驗收單的問題,見交貨後客戶不簽驗收單、無法開票。
2. 開戶前審查新客戶
從第一單起就要求賒賬的客戶,發貨前應通過最低限度的核查。
| 專案 | 核查內容 | 能說明什麼 |
|---|---|---|
| 公司登記證明 | 名稱、地址、註冊資本、董事、簽署條件。要求3個月內開具的版本,並與商業發展廳資訊比對 | 誰真正能約束公司 |
| 成立年限與財務報表 | 註冊多年且持續申報的公司更可信;看銷售額、利潤、淨資產、短期負債 | 可承受額度的大小 |
| 股東與實際控制人 | 誰擁有公司、有無關聯公司、有無留下債務就關閉的公司 | 該找誰做保證人 |
| 交易查詢物件 | 請客戶提供2至3家賒銷給他的供應商,電話核實付款記錄 | 真實記錄而非口頭說法 |
| 公開資訊 | 訴訟、報道、營業狀態、是否確在登記地址經營 | 預警訊號 |
| 簽收授權人 | 誰收貨、簽送貨單、確認餘額 | 客戶無法否認的收貨證據 |
部分小企業可能沒有最新的財務報表。此時應降低初始額度,並增加擔保,如保證金、遠期支票或保證人。董事身份證影印件等個人資訊要限於必要範圍,說明用途,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妥善保管。
3. 用公式設定初始額度
一個簡單的起點公式:
額度 = 預計月採購額 × 賬期天數 ÷ 30,再設上限
上限是自己定的規則,例如不超過庫存現金或月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新客戶從公式結果的一半起步。
假設示例:新客戶稱每月採購30萬泰銖、賬期30天。公式結果為30萬 × 30 ÷ 30 = 30萬泰銖。因是新客戶,取一半即15萬泰銖。但沒有財務報表也沒有保證人的新客戶,上限定為10萬泰銖,所以初始額度為10萬泰銖。連續三個對賬週期準時付款後,再考慮上調。
注意:實際敞口常常大於公式,因為對賬週期的緣故。月底結賬、下月初才收支票,實際信用期就比約定天數長。計算額度時按實際週期計天數,並把未發貨訂單、未到期發票和逾期發票一併計入,而不只是發票。
4. 分級表:賬期、額度與審批人
假設示例(面向企業銷售的中小企業):
| 等級 | 客戶特徵 | 賬期 | 額度 | 審批人 |
|---|---|---|---|---|
| D | 新客戶,無財務報表和查詢物件,或記錄不良 | 預付或保證金 | 無 | 銷售可自行決定 |
| C | 通過最低核查的新客戶 | 15至30天 | 按公式,最高10萬泰銖 | 銷售經理與會計共同簽署 |
| B | 至少3個對賬週期按期付款,平均遲付不超過5天 | 30天 | 一次最多上調現有額度的50%,最高50萬泰銖 | 財務經理 |
| A | 合作滿12個月的老客戶,無超過15天的逾期,財務報表已核實 | 45天 | 超過50萬泰銖 | 業主或董事 |
關鍵規則是銷售人員不能單獨批准額度,因為動機不同:銷售想賣,會計要收款。這是審批權限表的延伸。請留存誰、何時、因何批准的記錄。
5. 用付款記錄調整額度
每月為每個客戶記錄:
- 應付日與實際到賬日(平均晚幾天)
- 最近12個月逾期餘額的最高值
- 支票退票、要求展期、要求分期的次數
- 對發票提出異議的頻率(可能是資金緊張或收貨問題的訊號)
連續按期付款且採購量確實增長,就上調;遲付增多就凍結或下調;即使沒有問題,也至少每年複查一次。
立即複查的觸發事件
| 事件 | 動作 |
|---|---|
| 逾期超過15天(假設示例) | 凍結新增額度,電話瞭解情況,重新評級 |
| 支票退票(無論理由) | 立即降級,改為預付或現金,並報告最高審批人 |
| 業主、董事或地址變更 | 取得新的登記證明,確認原保證人是否仍在,重新填寫申請表 |
| 被起訴或出現不利報道 | 立即複查 |
| 訂單異常暴增或更改收貨地 | 發貨前核實下單人身份(可能是冒充,或打算拿貨後消失) |
6. 停止發貨規則與例外
把規則寫成階梯,讓各部門看到同樣的東西(假設示例):
- 到期前3天傳送對賬提醒。
- 到期次日起電話或發訊息,由會計負責,而不是銷售。
- 逾期7天,發書面對賬通知並詢問付款日。
- 逾期15天或合計超過額度,除非付清超出部分,否則暫停新發貨。
- 逾期30天,發催告函並開始評估法律措施(第9節)。
誰來批准例外
| 情形 | 審批人 | 條件 |
|---|---|---|
| 無逾期,超出額度不超過10% | 銷售經理與會計 | 每年不超過2次 |
| 超出額度10%至30% | 財務經理 | 書面付款日期 |
| 超出額度30%以上,或已有逾期 | 僅限業主或有權董事 | 記錄理由,遠期支票或追加擔保 |
| 對已暫停的客戶發貨 | 僅限業主或有權董事 | 款到發貨 |
停止發貨的權利必須寫在客戶事先簽署的銷售條款中(第7節)。否則在分批交貨的合同中途停貨,客戶可能主張公司違約。
7. 發貨前應備的法律文件
第2至6節的內容,沒有書面文件,到了法庭上就沒有分量。請建立開戶檔案。
7.1 信用申請表
由客戶填寫,有權代表的董事簽字(有公章則蓋章)。內容包括法人名稱、登記號、地址、聯絡方式、下單與收貨授權人、期望額度、查詢物件、資訊屬實的確認,並附登記證明和董事身份證影印件。
7.2 銷售條款
至少包括:
- 賬期及起算方式、付款方式
- 遲延利息和催收費用。利率須書面約定,利息不超過年利率15%(民商法典第654條);未約定則適用法定利率(第10節)
- 逾期時有權停止發貨並降低額度
- 對發票提出異議的方式(如收貨後幾日內)
- 不過高的違約金(法院可予減少,第383條)
- 有權收貨並在送貨單上簽字的人
大客戶的採購訂單條款可能與我們的條款衝突,請參照大客戶寄來合同時的審查要點核對。
7.3 交貨證據與債務承認
- 客戶簽字的送貨單:寫明收貨人姓名、日期、品名、數量。若用e-POD,應保存能識別確認人的資料、時間和記錄。電子交易法使其可作為證據,但確認方式應事先與客戶約定。
- 客戶已確認收到的發票或對賬單,以及定期的餘額確認。債務人在餘額確認書上簽字、承認債務或部分清償,時效中斷(第193條之14)。
- 訂單、確認郵件、約定價格的訊息。
7.4 董事或業主的擔保
客戶是新公司、資本小或沒有財務報表時,應要求董事或大股東等個人提供擔保。公司的債務是公司的,股東和董事除非提供擔保,否則不承擔個人責任。
- 應取得保證人簽名的書面保證。沒有保證人簽名的書面證據,就不能起訴要求履行保證(第680條)。
- 為將來或持續發生的債務擔保時,應明確債務種類和範圍(第681條),例如最高金額和期限。
- 約定保證人作為連帶債務人承擔責任的,除非保證人是同意該約定的法人,否則無效(第681條之1)。其他保證人可以要求債權人先向債務人請求,但債務人已破產或下落不明的除外(第688條)。
- 保證人保護。 債權人須自債務人遲延之日起60日內書面通知保證人(第686條)。遲了,保證人對此後產生的利息和附帶費用免責。第685條之1使違反該主要條文的條款無效,所以讓保證人放棄一切的格式可能無效。請在簽署前讓保證人閱讀並理解。
- 已辭任或已轉讓股份的董事,仍可能對其擔保的債務負責,見董事辭任或賣出股份後是否仍要承擔個人擔保責任。保證人也可能依第699條的條件解除對將來債務的保證,因此需要有制度追蹤每個額度下保證人是否仍在。
7.5 所有權保留(視情況)
對機器等可特定的貨物,可以書面約定價款付清前所有權不轉移。真正有效的前提是貨物可追蹤並可取回、沒有轉售或與其他貨物混合、也不影響善意第三人。不適合用於為轉售或加工而購買的貨物。格式請先交律師審閱。
8. 常見錯誤
- 憑交情賒賬,沒有申請表,也沒有書面額度
- 銷售自行批准額度,卻收不回款
- 聊天或口頭約定賒賬,發票寫的是另一回事,付款日不清
- 沒有客戶簽字的送貨單、簽字人無收貨權限、簽名無法辨認
- 沒有金額也沒有期限的概括性保證格式,或沒有在60日內發出通知
- 支票退票後仍不復查額度,因為"是老客戶"而繼續發貨
- 拖到時效臨近才處理,從未取得書面餘額確認
- 催收太晚,等客戶垮了、被其他債權人搶先之後才發函
9. 催收步驟與訴訟時效
一般的順序:
- 提醒:到期前和當天,由會計負責。
- 對賬通知:請客戶在餘額上簽字並寫明付款日。
- 律師催告函:載明債務、利息、期限(通常為7至15日左右)和後果。對沒有日曆到期日的債務,催告關係到第204條的遲延。見我們的催告函服務。
- 起訴:仍不付款時,參見債權回收、起訴債務人與強制執行和客戶不付商品或服務款項時,其中說明程序和時效。
商事債權的訴訟時效
| 情形 | 期間 | 說明 |
|---|---|---|
| 商人請求商品價款或服務報酬 | 原則上2年(第193條之34) | 自可以請求付款時起算 |
| 客戶為自身經營而購買 | 5年(第193條之33第5項),因屬第193條之34第1項的例外 | 取決於個案事實 |
| 無特別期限的請求 | 10年(第193條之30) |
債務人承認債務或部分清償,時效中斷(第193條之14)並重新起算,因此應隔一段時間取得書面餘額確認。債務人沉默不等於承認。對於較老的債權,在斷定已過時效之前請諮詢律師。
10. 未約定時的遲延利息
沒有約定利率時,債權人可依民商法典第7條規定的利率,並依第224條對金錢債務另加每年2%,主張遲延利息。第7條的利率可能由敕令調整,因此這裡不給出固定數字。計算者每次都應核對該期間適用的利率。書面約定的利息按約定利率計算,但不得超過年利率15%。把利率一開始就寫進銷售條款,可以避免日後爭議。
11. 信用政策檢查清單
- 有一頁紙的信用政策,寫明等級、天數、額度和審批人
- 每個賒賬客戶都有董事簽字的申請表和3個月內的登記證明
- 至少電話核實了2家交易查詢物件
- 額度按公式和上限設定,新客戶從低起步
- 銷售條款已簽署,含遲延利息、停止發貨權利和發票異議程序
- 每次發貨都有有權收貨人簽字的送貨單或e-POD
- 擔保為範圍明確的書面簽署文件,並有60日內通知的機制
- 至少每季度傳送對賬通知並取得餘額確認
- 設定了立即複查的觸發事件(逾期、退票、業主或董事變更)
- 確定並記錄例外審批人
- 在每月管理會議上檢查逾期應收款(月度管理會議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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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戶不付商品或服務款項時 —— 商事債權的催收與時效
- 債權回收、起訴債務人與強制執行 —— 客戶不付款時的程序
- 盈利卻缺現金 —— 賒賬與現金流
- 交貨後客戶不簽驗收單 —— 交貨與驗收證據
- 董事辭任後是否仍要承擔擔保責任 —— 董事的擔保
賒賬只給到庫存現金承受得起的程度,開戶前先審查,用公式設額度,併為催收那一天備齊完整檔案:申請表、銷售條款、客戶簽字的送貨單和依法簽署的保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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