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去世後,子女開啟手機,可能發現一個名為“遺囑”的PDF、發給某個子女的一條LINE訊息、逝者坐著講述房子給誰的影片,或是備忘錄裡的一段文字。隨之而來的問題是,這是遺囑嗎,繼承人必須照辦嗎?另一方面,有人打算“拍個影片就算立了遺囑”,結果留下的只是沒有效力的心願。
本指南區分兩件常被混淆的事:法律承認的遺囑形式,與體現逝者意願的證據。關於如何選擇遺囑執行人,請見泰國遺囑中如何選擇遺囑執行人;如果懷疑發現的遺囑是偽造的或在壓力下訂立的,請見懷疑遺囑偽造的證據指南;沒有有效遺囑時遺產如何流轉,請見繼承總指南。
核心答案
大多數數字文件本身並不是遺囑。泰國法律只承認《民商法典》規定形式的遺囑,因此文件只是逝者意願的證據。不符合任何形式的文件,不會使繼承人負有照此分配的義務;但繼承人可以自願按這些意願分配。
法律依據。 《民商法典》第1655條規定,遺囑只能依該章規定的形式之一訂立。第1705條規定,違反第1652條、第1653條、第1656條、第1657條、第1658條、第1660條、第1661條或第1663條訂立的遺囑無效。沒有遺囑或遺囑不能生效的,遺產依第1620條歸法定繼承人。這裡相關的形式有:第1656條(書面,兩名見證人)、第1657條(全文親筆)、第1658條(公文書)、第1660條(密封文書)和第1663條(口頭,僅限特殊情形)。
我們的實務看法。 首先要問的是,是否存在已簽名的紙質遺囑。沒有簽名和見證人的手機文件通常不足以成為遺囑,但請不要刪除。它可能有助於證明意願、家庭關係或逝者的狀態。法律效果取決於全部事實和法院的判斷。僅憑檔名無法判斷。
假設示例。 頌蓬奶奶,79歲,住在孔敬,有三個子女:阿儂、提拉和婉娜。她去世後,照顧她的阿儂在手機裡發現了三樣東西:一份沒有簽名、打字成“遺囑”的PDF,把房子留給阿儂;一條發給提拉的LINE訊息,寫著“稻田是你的”;還有一段影片,頌蓬說希望三個孩子平分。三人意見不一,也沒有人找到紙質原件。本指南以這個家庭為例貫穿說明。
1. 法律承認哪些遺囑形式?
法律不問文件是紙張還是文件,只問形式是否具備。主要形式如下:
| 條文 | 形式 | 要點 |
|---|---|---|
| 第1656條 | 書面遺囑(普通形式) | 註明年月日;立遺囑人在同時在場的至少兩名見證人面前簽名;兩名見證人當時簽名以證明立遺囑人的簽名。滿足條件時可以打字或列印。塗改、增添或其他變更需要同樣的手續 |
| 第1657條 | 全文親筆 | 立遺囑人以自己的手寫全部正文、日期和簽名。依條文用語,不允許打字。無需見證人 |
| 第1658條 | 公文書 | 立遺囑人在同時在場的至少兩名見證人面前,向縣政府官員(縣政府)表明意願;官員記錄並朗讀,全體簽名 |
| 第1660條 | 密封文書 | 立遺囑人簽名並封口,在封口處再次簽名,然後向縣政府官員和至少兩名見證人出示,並宣告這是自己的遺囑 |
| 第1663條 | 口頭 | 僅限死亡迫在眉睫、流行病、戰爭等無法採用其他形式的特殊情形。立遺囑人在同時在場的至少兩名見證人面前表明意願,見證人須立即到縣政府官員處,報告內容、日期、地點和特殊情形 |
第1664條補充規定,立遺囑人恢復到可以採用其他形式訂立遺囑的狀態滿一個月後,口頭遺囑失效。第1653條禁止書寫遺囑的人、見證人及其配偶依該遺囑取得財產。
舉例來說,依第1656條訂立的遺囑,列印後在兩名見證人面前簽名,即使不是親筆也有效。僅在裝置上打字、沒有在見證人面前簽名的文件,不符合任何形式。第1657條的遺囑必須親筆,因此在手機或電腦上打字不能滿足。
2. 《電子交易法》有幫助嗎?
《電子交易法》(佛曆2544年)規定,不得僅因資訊為電子資料而否定其法律效力,並在一定條件下承認電子簽名。但它適用於未被豁免的民商事交易。關於豁免適用電子交易法律的民商事交易型別的敕令(佛曆2549年),前兩項列明的就是與家庭有關的交易和與繼承有關的交易(我們核對了政府公報文本)。
我們不對文本作超出其內容的解讀。實務上的結論是,不要指望依靠該法使文件或電子簽名成為遺囑,而且第1656條仍要求兩名見證人同時簽名。作出決定前,請核對敕令和該法的現行版本,因為法律可能修訂。
3. 各類文件能否成為遺囑,還能用於什麼?
| 文件 | 能否成為遺囑 | 需要核查什麼 | 還可能用於什麼 |
|---|---|---|---|
| 手機中未簽名的PDF | 一般不能:沒有在見證人面前簽名,打字不等於親筆 | 建立和修改日期、製作人、傳送物件、是否存在已簽名的列印件 | 說明意願或未完成的草稿;有助於繼承人考慮自願分配 |
| 已簽名且有見證人的紙質遺囑的掃描件 | 遺囑是紙質原件,掃描件只是副本 | 找到原件;核查簽名、日期、同時簽名的兩名見證人、塗改或變更 | 原件遺失時,須向法院證明遺囑的內容和訂立過程,結果不確定 |
| 列印後在兩名見證人面前親筆簽名的PDF | 滿足第1656條條件時可能成立 | 紙質原件、日期、立遺囑人簽名、同時在場的兩名見證人、見證人不是受益人或受益人的配偶 | 留存的PDF可作為輔助副本 |
| 寫明誰得到什麼的LINE訊息 | 一般不能 | 傳送人、時間、收件人、對話背景、裝置和賬戶是否確為逝者本人 | 意願和關係的證據;在其他情形下可能有助於確認約定或贈與,但土地贈與須有書面並登記(第525條) |
| 語音備忘 | 不能,除非滿足第1663條的特殊條件,有見證人並向縣政府官員報告 | 在場者、逝者狀態、錄製時間、是否被剪輯 | 意願和逝者狀態的證據 |
| 逝者陳述意願的影片 | 單獨不能,除非見證人按程序滿足第1663條 | 拍攝日期、出鏡者、逝者是否清醒自願、是否有人在引導 | 有助於說明行為能力和自由意志,或用於對遺囑提出異議;不能代替形式 |
| 手機備忘錄中的文字 | 一般不能:打字,無見證人 | 建立和修改日期、編輯歷史、誰能接觸裝置 | 意願的證據;思考的草稿 |
| 文件上的電子簽名 | 不要這樣認為(見第2節),也沒有兩名見證人同時在場 | 簽署平臺、簽署日誌、用於驗證的郵箱或電話、服務提供商 | 意願的證據;其他非遺囑文件可能適用不同的法律 |
需要提醒:“不能作為遺囑”不等於“沒有用”。法院可能把文件作為其他事項的證據,例如逝者的意願、行為能力,或生前所作的贈與。其分量取決於其他證據和法院的裁量。
回到頌蓬奶奶的家庭。沒有簽名的PDF、LINE訊息和影片,各自都不符合任何形式。因此三個子女需要先查明是否存在形式合規的紙質遺囑。如果沒有,遺產歸法定繼承人(第1620條),但三人仍可協商,按母親的心願分配。
4. 家屬發現了文件,首先該做什麼?
首先,一切保持原樣。
- 不要編輯、刪除、重新命名或移動原始文件。如果別人需要檢視,複製一份,傳送副本;不要從逝者的裝置轉發原始文件。
- 記錄何時、何地、由誰發現,當時誰在場。截圖,要能看到檔名、日期和存放位置。
- 把裝置放在安全的地方,保持已充電並鎖定。如果無需進入逝者賬戶即可做到,關閉可能改動文件的同步或更新。
- 不要開啟各種應用到處翻看或恢復文件,因為這可能改變時間後設資料。
- 尋找紙質原件:保險箱、銀行保管箱、信任的顧問,並向縣政府諮詢,因為公文書遺囑或密封文書遺囑可能保存在那裡。
- 告知其他繼承人你發現了文件。不要隱瞞;隱匿或銷燬與遺囑有關的文件可能影響權利。見懷疑遺囑偽造的證據指南。
可立即製作的記錄,可按需調整:
在逝者裝置上發現文件的記錄
逝者:................................ 死亡日期:..........
裝置:手機,品牌/型號 ............ 裝置編號(如有)............
文件位置:應用 ......... > 資料夾 ......... > 檔名 .........
檔名:................................ 型別:PDF / 訊息 / 音訊 / 影片
建立日期:.......... 最後修改日期:..........
發現人:................................ 發現日期和時間:..........
在場的其他人:...........................
是否截圖:是 / 否(名稱 .........)
裝置當前持有人:................ 存放地點:................
為他人檢視而製作的副本:................(傳送日期 ......)
備註:文件未被編輯或刪除 是 / 否
記錄人簽名:................ 日期:..........
5. 家屬可以自己進入逝者的裝置或賬戶嗎?
不可以。猜測密碼、使用破解工具,或未經授權進入逝者的郵箱、LINE、雲端或銀行賬戶,可能構成《計算機犯罪法》(佛曆2550年)第5條至第7條規定的非法侵入計算機系統,而且即使你是子女,個人資料仍受資料保護法保護。
正確的途徑是:
- 使用在已合法解鎖的裝置上能看到的文件,或逝者與你共享的文件。
- 如需服務提供商(如訊息平臺或雲服務)的資料,按其針對逝者賬戶的程序聯絡該提供商。各家不同。
- 如果提供商不予提供,就法院命令或選任遺產管理人徵詢律師意見。見向法院申請選任遺產管理人。
- 在此期間,不要用逝者的裝置傳送或回覆訊息,因為這可能改變證據。
6. 繼承人可以按文件裡的意願分配嗎?
可以,只要全體繼承人同意。不是遺囑的文件仍可作為自願分配的參考,但最好記錄為明確的協議。
- 和解協議是雙方通過相互讓步解決爭議的合同(第850條)。它需要負有責任一方簽名的書面證據,否則不能在法院強制執行(第851條)。其效力是使各方已放棄的請求權消滅,並使各方取得協議所載明的權利(第852條)。
- 寫明每位繼承人得到什麼、哪些財產,以及各自放棄哪些請求。每位繼承人都應簽名。
- 涉及土地或銀行賬戶時,土地局或銀行可能要求額外文件,例如選任遺產管理人的命令。請先向其核實。
- 如果繼承人是未成年人,父母不一定能單獨行事,有些步驟需要法院許可。見未成年繼承人與法院許可指南。
- 沒有簽名的繼承人不受約束,任何人都不應被迫簽名。
在頌蓬奶奶的家庭中,三份文件的內容互相沖突。阿儂、提拉和婉娜可以書面約定,房子歸阿儂,稻田歸提拉,其餘平分,三人都簽名。如果有一人拒絕,就回到法定繼承人的規則或交由法院處理。
7. 如果你正在準備自己的遺囑
- 訂立符合形式的紙質遺囑:例如第1656條的形式,可以列印,需要兩名見證人同時簽名;或者如果希望由官員保管並協助滿足形式,到縣政府辦理公文書遺囑。
- 選擇既不是受益人、也不是受益人配偶的人作見證人(第1653條)。
- 指定遺囑執行人和候補人。見泰國遺囑中如何選擇遺囑執行人。
- 在手機或雲端保留一份掃描件或照片作為“指引”,讓家人知道原件在哪裡,但不要把影像當作原件的替代。
- 影片可以幫助說明你立遺囑時頭腦清醒、出於自願,但它不能代替形式,本身也可能被質疑。
- 如果在國外有財產或繼承人,見外國人在泰國的遺囑與繼承和多份遺囑、泰國與外國遺囑衝突。
- 告訴你信任的人原件存放在哪裡,生活發生變化時重新檢查遺囑。
8. 核對清單
在逝者裝置上發現文件時
- 不要編輯、刪除或轉發原始文件
- 記錄日期、時間、地點、發現人和在場者
- 保持裝置已充電、已鎖定並放在安全的地方
- 對檔名及建立和修改日期截圖
- 不要猜密碼,也不要闖入逝者的賬戶
尋找原件並核查形式
- 在家中、保險箱、銀行、縣政府尋找紙質遺囑
- 核查日期、簽名、同時簽名的兩名見證人以及塗改情況
- 核查見證人或見證人的配偶是否為受益人
- 如為口頭表示,核查兩名見證人是否已向縣政府官員報告
繼承人與分配
- 告知你所知的每一位繼承人
- 如果同意按意願分配,簽訂書面和解協議
- 涉及未成年人時,簽署前先確認法院許可
- 無法達成一致時,訴諸法院前先徵詢法律意見
如果你正在準備自己的遺囑
- 訂立符合形式的紙質遺囑
- 保留一份副本作為指引
- 告訴遺囑執行人原件存放在哪裡
延伸閱讀
- 泰國遺囑中如何選擇遺囑執行人 — 指定幾位、選誰,以及候補人
- 懷疑遺囑偽造或在壓力下訂立 — 收集證據與時限
- 父母去世後遺產如何分配 — 法定繼承人與一般步驟
- 外國人在泰國的遺囑與繼承 — 涉及境外因素時
- 未成年子女繼承時 — 協議涉及未成年人時
- 向法院申請選任遺產管理人 — 需要法院命令或服務提供商資料時
手機裡的文件是意願的證據;遺囑是符合法定形式的文書。如果發現文件,請保持原樣,尋找原件,未經授權不要進入逝者的賬戶。
我們協助家屬核查遺囑和已發現的文件、起草遺產分配協議並辦理法院程序。如需初步諮詢,請致電 +66 92 254 2045 或將詳情傳送給我們。另請參閱我們的遺產業務。
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發布 —— 該律師事務所位於孔敬府,成立於 1986 年。本文僅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任何特定事項的法律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