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為“買賣回贖”就是把地契拿去抵押借款,然後再像當鋪一樣拿錢贖回。正是這種理解,讓許多地主失去了土地。因為在法律上,買賣回贖就是真實的出售,所有權在登記之日起就已經轉移。留給賣回人的,只是在約定時間內的“贖回權”而已。
最重要的區別:抵押 與 回贖買賣
| 抵押 | 回贖買賣 | |
|---|---|---|
| 合同期間的所有權 | 仍歸原業主所有 | 已轉移給買受人 |
| 如不支付/不回贖 | 債權人須通過訴訟強制執行抵押並進行公開拍賣 | 期限屆滿后土地歸買受人所有 |
| 喪失財產前的期限 | 較長,須經過法院程式 | 較短,至到期日即告終結 |
需要記住的是最後一行:抵押始終有法院程式居中,回贖買賣則沒有。 回贖期屆滿後,買受人無須起訴任何人,無須公開拍賣,也不存在任何程式可讓原業主再行協商。
必須在地政廳登記
不動產回贖買賣必須做成書面檔案並向主管官員登記。若未登記,則歸於無效。
實踐中常見的情況是雙方自行簽署檔案,然後將地契交給對方保管,這並非完整的回贖買賣,也不是抵押。一旦發生糾紛,就變成需要證明雙方的真實意圖是什麼,這耗時且不確定性遠高於前者。
保護耕作用地和住宅用地回贖賣方的法律
對於農業用地或住宅用地,有專門法律設定框架,以免回贖賣方處於過於不利的地位。需要了解的要點:
- 回贖期限設有最低限度,並非合同可以約定短短幾個月後即可沒收土地
- 回贖賣方在回贖期限屆滿前仍可繼續使用土地或居住,且無需向回贖買方支付報酬
- 回贖買方必須在期限屆滿前按法律規定的期限發出書面通知
- 回贖買方可主張的收益設有上限
上述期限和上限的細節可能會有修訂,應在簽訂合同或辦理回贖時核對當時正在施行的版本。
真正讓人失去土地的情形
從實際來諮詢的情況看,反覆出現的模式不外乎幾種:
以為仍是所有者,因而不急於籌錢,想著等期限到了再談也行。
計算日期錯誤,按自己手中合同上的日期來算,但該日期可能與登記日期不一致。
去贖回卻遭對方推脫,對方拖延日期、不收錢、不去土地廳,直到超過期限。其實法律從開始就有解決辦法,只要知道該怎麼做。
口頭續約,對方同意延期,但沒有做成書面檔案並登記,等到時候便沒有任何憑證。
簽訂重疊合同,從原來的回贖買賣買方那裡額外借錢,卻不明白這會如何影響贖回期限。
如果準備辦理,簽約前應檢查什麼
- 實際的贖回到期日,從登記之日算起,而不是口頭約定的日期
- 用於贖回的全部金額,包括回報,應明確以數字寫明
- 贖回的渠道和方法;如果對方聯絡不上該怎麼辦
- 延期的條件;需要怎樣做才能生效
- 合同期間的居住或耕種權利,是否已在合同中註明
如果已經過了期限,還有辦法嗎
難度大大增加,但並非所有情況都會立即終結。需要核查的關鍵點在於:合同是否按規定形式訂立、是否已登記、買受人(承購人)是否按法律要求進行了通知、約定的期限是否與法律規定的最短期限相牴觸,以及是否存在阻礙贖回的行為。這些問題必須依據實際檔案來判斷,而不是憑口頭說明。
不要等待 這方面的期限一直在流逝,每過一週,可選擇的空間就越來越小。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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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供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具體個案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