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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年终奖金与绩效奖金:如何撰写政策,避免无意间产生债务

写成“支付”的奖金与写成“可以支付”的奖金,在法律上并不相同。本指南说明合同与通知的措辞、考核标准、发放记录、领取资格规则、税务,以及奖金减少或不发的年份应如何与员工沟通。

苏婉瓦拉律师事务所— 劳动与公司法团队2026年10月28日13 分钟阅读
年终奖金与绩效奖金:如何撰写政策,避免无意间产生债务

临近年底,人事负责人每年都会被问到同一个问题:“今年有奖金吗?是几个月的?”雇主常把奖金视为生意好时的奖励。但不少员工把奖金当作每年固定收入的一部分。这种落差通常源于合同、通知、录用通知书中的几行字,并在利润下降的第一年演变为争议。

本指南说明确定奖金与酌情奖金的区别、如何撰写清晰的政策,以及在需要减少或不发时如何沟通。本文与讲解浮动薪酬设计的销售 KPI 与提成制度设计相衔接;如需变更已经约定的条件,请同时阅读减少工资、工作日与福利。

核心答案

奖金是权利还是酌情事项,取决于雇主写了什么、实际怎么做,而不取决于它的名称。如果措辞承诺确定或可计算的金额,例如“第十三个月工资”,很可能是可以主张的债务。如果写明由雇主根据业绩和表现判断是否发放,且实际也如此操作,则酌情性质更有分量。不过,长期无条件发放的记录,可能削弱最初措辞的效力。

法律依据 工资由《劳动保护法》B.E. 2541 第 5 条定义,并与第 118 条的遣散费以及加班费计算相关。劳动条件由《劳动关系法》B.E. 2518 第 5 条定义,涵盖工作日和工作时间、工资、福利、解雇以及其他与雇佣有关的利益。雇用 20 名以上员工的雇主,依第 10 条须就劳动条件订立书面协议;没有协议的,依第 11 条以工作规则视为协议。个人合同不得与协议相抵触,但对员工更有利的除外,见第 20 条。合同措辞依《民商法典》第 5 条和第 368 条按诚信与交易习惯解释,存有疑义时依第 11 条作有利于承担义务一方的解释。

我们的实务观点 多数问题并非出在没有奖金,而是雇主说了两种话:合同里写“酌情”,管理层却对员工说“每年至少两个月”。好的政策让书面措辞、实际使用的标准、管理层的说法三者一致。

假设案例 孔敬府一家有 60 名员工的公司“生伊善建筑”,8 年来一直发布通知称“公司可视业绩酌情考虑发放奖金”。但每年都未依任何书面考核标准,对全体员工发放相同的 2 个月工资。到第 9 年利润大幅下降,管理层打算只发 0.5 个月。本指南持续使用此案例,称该公司为“生伊善”。

1. 确定奖金与酌情奖金有何不同

实务中奖金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确定奖金,例如第十三个月工资,或合同约定的固定奖金。另一类是与公司业绩和个人表现挂钩的浮动奖金。比较如下。

项目确定年终奖金(如第十三个月工资)业绩与绩效挂钩奖金(酌情)
常见措辞“公司支付……个月的奖金”“第十三个月工资”“公司可考虑发放”“视业绩和表现而定”
金额确定金额或按固定公式计算随利润、目标、考核分数变动
雇主单方面不发时有风险,可能被主张违约若与措辞和实际标准相符并出于诚信,则可行
主要风险即使经营困难也受约束发放记录和管理层说法转化为期待
对法定工资计算的影响作为正常工作对价固定发放,很可能被视为工资通常视为酬劳,但取决于事实
适用场景希望固定全年收入的岗位可衡量业绩的团队,利润不稳定的业务

许多公司采用固定奖金加浮动部分的混合形式。这本身没有问题,但如果文件中没有把两部分明确分开,浮动部分可能被与固定部分一并解读。

2. 合同与通知的措辞:决定是否构成权利的因素

出现争议时,法院或劳动监察员首先看文件:劳动合同、通知、工作规则、邮件、录用通知书。然后核对实际做法是否与之相符。措辞方面应检查:

  • 动词 “支付”与“可以支付”差别很大。同一份文件里两者并存时应予统一。
  • 与发放挂钩的条件 写明发放的前提,如利润水平、业绩水平、董事会批准。没有条件的措辞更容易被读成债务。
  • 谁在何时决定 写明由谁、何时、依据什么资料来考虑。
  • 权利保留 写明在业绩不佳的年份,经事先通知可变更、减少或不发。保留条款有帮助,但不能用于已约定确定金额的款项,也不能为违背诚信的决定提供正当性。
  • 文件层级 个人合同、工作规则、年终通知、会议上的发言应相互一致。不一致时,员工往往依赖对自己最有利的那一份。

“生伊善”的通知写的是“可考虑”,属于酌情措辞。它的弱点在于 8 年的实际做法,这是下一节的内容。

3. 长期发放后还能停发吗:发放记录与劳动条件

最常见的问题是,多年无条件发放的奖金是否变成权利。最准确的回答是取决于事实,但以下因素经常被考虑。

  • 连续性 发放了几年,是否有不发的年份。
  • 金额的一致性 每年对所有人是否相同,还是按实际表现浮动。
  • 有无条件 是否公布了标准并实际适用,还是不论表现一律发放。
  • 雇主的说法 是否曾告知奖金属于酌情,还是曾说明为报酬的一部分。
  • 形成的期待 员工是否据此安排家庭开支或接受了录用。

从法律上说,员工可以主张,一贯发放而广为人知的奖金属于《劳动关系法》B.E. 2518 第 5 条的“劳动条件”,该条件包括工资、福利及其他雇佣利益。雇主要变更已对员工有利的条件,应考虑与员工协商一致,或依第 13 条的要求程序等法定途径;第 20 条规定,除对员工更有利外,合同不得与协议相抵触。但这只是员工可以提出的主张,而非定论。具体结论取决于措辞、记录和证据,因此本指南不引用任何最高法院判决。

雇主可以降低风险的做法

  • 每年的通知中写明,奖金属于酌情,取决于当年的业绩和表现。
  • 实际使用已公布的标准并记录考核。不要在没有标准的情况下对所有人发放相同金额,却称其为酌情。
  • 管理层不要说“每年都会有”“照旧”。
  • 在不发或减少的年份,依标准行事并透明地说明理由。参见第 8 节。

就“生伊善”而言,8 年无标准、连续发放相同的 2 个月工资,给员工留下了相当大的主张空间。管理层不应立即通知降为 0.5 个月,而应先咨询如何推进。

4. 奖金算“工资”吗,为什么重要

《劳动保护法》B.E. 2541 第 5 条将工资定义为,雇主与员工约定、雇主依劳动合同就工作日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工作而支付的款项,也包括员工因休息日和休假虽未工作但依法有权获得的款项。该定义影响多项计算,例如以最后工资为基础的第 118 条遣散费,以及以小时工资率为基础的加班费。

奖金的性质法律上的倾向对计算的影响
作为正常工作对价,按月或按年固定、定期发放较可能被视为工资可能计入遣散费和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随利润或表现浮动的酬劳常被认为不属于正常工作对价通常不计入基数,但需核对措辞与实际发放
因特定事由的一次性特别发放通常属于特别给付通常不计入基数

此表仅为一般性指引,并非定论。法院会逐案审视事实和发放目的。叫“奖金”并不就此定性,叫“酬劳”也不会因此成为工资。雇主应写清奖金的目的,避免把实质上属于正常工作对价的款项以奖金之名发放。如果要解雇员工并需计算遣散费,请阅读遣散费与解雇;工资拖欠争议见拖欠工资与加班费。如果把第十三个月工资作为工资之外的附加发放,请事先就其对其他权利的影响取得意见。

5. 谁可以领取:发放日在职、按比例、试用期、纪律处分

奖金政策应写明有资格领取的人。常见条件和公平性的界限如下。

条件条款示例须注意的界限
发放日在职发放日之前离职的人不在范围内写清楚并对所有人适用即可。但不得无正当理由解雇员工使其无法到达发放日
按期间比例年中入职或离职者按任职月数计算更公平。须写明月数的计算方法
试用期仅通过试用期者,或按比例可以。但须写明通过后是否追溯计算月数
纪律处分记录当年受过处分者减少或不发标准明确并与考核挂钩即可。不可当作重复处罚
病假、产假、法定假期不得仅因合法休假而扣减奖金因使用法定假期而扣减,有被认定不公平的风险

核心原则是:事先写明条件,对所有人同样适用,不得违反法定权利。不公平条款可依《劳动保护法》第 14/1 条受到审查,纪律处分须遵循第 108 条的工作规则。不得将奖金当作工作规则中没有的制裁手段。

6. 考核标准与记录

绩效奖金只有在标准清晰、记录充分时才站得住。

  • 公司层面的标准 决定有无奖金的指标(净利润、销售额、现金流等)及批准人。
  • 个人层面的标准 年初约定的目标、各指标的权重、打分方法。
  • 考核期间 考核周期的起止日期。
  • 考核人与复核 谁来打分,员工能否看到结果,有无申诉渠道。
  • 记录 目标设定的书面文件、年内进展记录、年终总结。

如果员工的表现未达标准并影响奖金,应在年内沟通,而不是年底才第一次告知。相关做法请阅读雇主视角的绩效改进计划(PIP)与 KPI。家族企业中如有亲属任职,应与其他员工适用同一标准,参见家族企业的角色与薪酬。

“生伊善”应首先写出明年的标准,在年初设定个人目标,并记录考核。这样,明年的奖金才不仅在名义上,而且在实际上是酌情的。

7. 如何以正确的程序变更或减少奖金

在减少或不发之前,先对该奖金归类。

  • 属于标准和记录都清楚的酌情奖金 适用已公布的标准并通知结果。
  • 属于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债务 减少须经员工同意,或遵循变更劳动条件的法定程序。不得单方面减少。
  • 发放记录很长而难以判断 在发出通知前先取得法律意见,并考虑协商。例如本次减额发放,自明年起改为清晰的酌情措辞,并取得员工的书面确认。

请注意,对不接受减额而离职的员工,可能转变为不当解雇问题。劳动法院可依《劳动法院设立及诉讼程序法》B.E. 2522 第 49 条裁定补偿。比起一年节省的金额,更重要的是选择透明的程序。另请参阅重组与裁员规划。

8. 税务,以及奖金减少或不发年份的沟通

税务 发放给员工的奖金属于《税法典》第 40 条(1)的劳动所得。雇主依第 50 条(1)负有预扣税款并按期缴纳的义务。与当年工资合并、年终汇算等计算方法,请向税务厅或会计人员个别确认。至于是否计入缴费基数,请向社会保障办公室确认。

沟通 传达坏消息的方式与金额同样重要。有效的做法是:

  1. 在年底前尽早通知,不要让员工从传闻中得知。
  2. 引用现行政策的措辞,以书面通知。
  3. 用可以公开的数据(如销售额或利润与上年的比较)说明原因。
  4. 明确个人绩效考核是否仍然像以往一样重要。
  5. 说明明年的安排(新标准、通知结果的时间等)。
  6. 听取疑问和担忧。没有把握时,不要夸大,例如承诺明年补回。

员工通知示例(仅为示例,请按事实调整,并在发出前请律师审阅)

主题:B.E. 2569 年度年终奖金考核结果通知

依据奖金政策第___条,公司根据公司业绩和个人表现,
每年由公司酌情考虑发放奖金。

B.E. 2569 年公司业绩在___方面较上年有所下降(可公开的数据)。
因此,公司依标准第___条决定,于___日发放相当于月薪___的奖金。

B.E. 2569 年的个人绩效结果将于___日前告知每位员工。
如有疑问,请于___日前联系人事部门(联系方式___)。

B.E. 2570 年,公司将在___之前预先公布标准和目标。

9. 奖金政策条款示例

条款示例(仅为示例,请按业务调整,并在使用前请律师审阅)

年终奖金政策

1. 奖金的性质
   年终奖金是公司根据公司业绩和员工表现,每年酌情考虑发放的
   特别款项。它不是正常工作的对价,某一年发放过,并不产生
   以后年度的发放义务。

2. 标准
   2.1 公司每年于___日前公布公司层面的标准。
   2.2 个人标准依考核周期开始时书面约定的目标。

3. 有资格领取的人
   3.1 截至___日在职,且未处于被解雇或辞职预告期的员工。
   3.2 因非本人责任的原因在周期中入职或离职的员工,
       按任职月数比例发放。
   3.3 试用期员工,通过试用期后按比例发放。
   3.4 因纪律处分而减少或不发,须援引工作规则并书面通知。
   3.5 使用法定假期本身不构成减少奖金的理由。

4. 结果通知
   公司于___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结果,并附理由摘要,
   并在___日内接受疑问。

5. 政策的变更
   公司可提前不少于___日通知,对下一考核周期变更本政策。
   变更不影响公司已同意以确定金额发放的已结束周期。

第 1 条有助于保持措辞的酌情性质,但不能保证在所有争议中获胜,因为法院也会看实际做法。另外,第 5 条不适用于已约定确定金额的款项。如员工达到 20 人以上,还请确认工作规则或劳动条件协议中没有与本政策冲突的奖金规定。请参阅人事文件与工作规则整理服务。

10. 奖金政策检查清单

措辞与文件

  • 已核对合同、通知、工作规则、录用通知书中写的是“支付”还是“可以支付”
  • 已在文件中区分固定奖金与浮动奖金
  • 政策措辞、通知与管理层说法一致
  • 工作规则或协议中没有与新政策冲突的奖金规定

标准与记录

  • 已事先书面公布公司层面的标准和个人目标
  • 考核人、考核期间、打分方法明确
  • 保存了进展记录和年终总结

领取资格

  • 已确定在职基准日、入离职者按比例、试用期的处理
  • 纪律处分条件援引了工作规则
  • 不因员工使用了法定假期而扣减奖金

税务与资金

  • 已与会计人员确认预扣税和社会保障缴费
  • 已审视奖金的哪些部分在遣散费和加班费计算中可能被视为工资

沟通

  • 已为减少或不发奖金的年份准备好通知文件
  • 变更长期发放的奖金之前已咨询律师

延伸阅读

清晰的奖金,就是写的和做的一致的奖金。想要酌情权,就要依标准真正行使酌情权;想要保障,就要清楚自己受到什么约束。

我们可以协助审阅劳动合同与奖金通知的措辞,起草政策与考核标准,检查工作规则,并在需要变更奖金时制定员工沟通方案。如需首次咨询,请致电 +66 92 254 2045 或发送详情给我们。另请参阅人事文件与工作规则整理。


本指南由苏婉瓦拉律师事务所发布 —— 该律师事务所位于孔敬府,成立于 1986 年。本文仅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任何特定事项的法律建议。

常见问题

如果年终奖金在合同中写作第十三个月工资,雇主可以不发吗+

如果合同或协议写明雇主在约定时间支付确定金额或可计算的金额,该措辞很可能是员工可以主张的合同债务,而不是酌情奖金,依据本指南第 1 节和第 2 节的原则。因此单方面减少或不发存在风险。请先核对措辞是“支付”还是“可以支付”,再按第 7 节咨询以适当程序变更条件。

如果奖金已连续发放多年,今年可以不发吗+

视具体事实而定。要看最初通知或合同的措辞、连续发放的年数、金额是否相近,以及雇主是否曾告知该奖金属于酌情性质。长期无条件发放的记录,可能被主张属于《劳动关系法》B.E. 2518 第 5 条的劳动条件,雇主不得单方面变更,但并非每个案件都会得出这一结果。参见第 3 节。

奖金在遣散费和加班费的计算中算工资吗+

取决于该款项的性质。《劳动保护法》B.E. 2541 第 5 条将工资定义为雇主就工作日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工作所支付的款项。与业绩挂钩、由雇主酌情浮动的奖金,常被认为在该定义之外;但作为正常工作对价而固定发放的金额,可能落入该定义。结论取决于措辞和实际发放方式。参见第 4 节。

发放日之前离职的员工,或年中入职的员工,有权领取奖金吗+

可以通过政策规定,但必须写清楚并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例如发放日须在职,或按任职期间比例发放。不得利用条件规避已经约定的权利,也不得无正当理由解雇员工,使其无法到达发放日而丧失权利。参见第 5 节。

今年利润下降,想减少或不发奖金,应如何沟通+

应尽早以书面通知,引用现行政策的措辞,说明可以公开的数据,明确个人绩效考核是否继续有效,并听取员工的疑问。如果奖金已是约定的债务,仅作单方面通知可能不够。参见第 7 节和第 8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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