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答案
没有适合所有企业的赊账天数,但有正确的定法。把赊账看作让客户无息使用我们的现金,并把它限制在利润率和库存现金能承受的范围内。新客户从短账期、低额度开始,依据真实的付款记录而不是交情或订单大小来提高。
有效的政策包括四个部分:开户前审查客户;用书面公式设定额度;明确由谁批准例外、何时停止发货;发货前备齐文件(信用申请表、销售条款、客户签收的送货单,必要时的保证人),以便在催收时证明债权。
下文标注"假设示例"的数字仅用于说明方法,请按自己企业的行业和资金状况调整。
1. 账期是一项现金决策
每多一天账期,就少一天现金在账上,而原料、工资、房租仍要照付。这是盈利却缺现金问题的延伸:赚钱的企业也可能因为钱压在应收账款里而缺现金。
假设示例:月销售额300万泰铢,即每天10万泰铢。账期从30天延长到45天,会多占用15天 × 10万 = 150万泰铢。若以年利率8%(假设)借款填补,额外成本约每年12万泰铢,必须与这个客户带来的利润相比较。
同意赊账前先问三个问题:
- 这笔交易的利润能否覆盖资金成本和坏账风险。
- 这个客户再晚30天付款,我们还能付供应商和工资吗。
- 该客户占总销售额的比例(单一客户超过五分之一就是集中风险)。
还要写明账期从何时起算(送货日、验收日,还是发票送达日)。含糊不清时,客户会选对自己有利的日子。客户不肯签验收单的问题,见交货后客户不签验收单、无法开票。
2. 开户前审查新客户
从第一单起就要求赊账的客户,发货前应通过最低限度的核查。
| 项目 | 核查内容 | 能说明什么 |
|---|---|---|
| 公司登记证明 | 名称、地址、注册资本、董事、签署条件。要求3个月内开具的版本,并与商业发展厅信息比对 | 谁真正能约束公司 |
| 成立年限与财务报表 | 注册多年且持续申报的公司更可信;看销售额、利润、净资产、短期负债 | 可承受额度的大小 |
| 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 谁拥有公司、有无关联公司、有无留下债务就关闭的公司 | 该找谁做保证人 |
| 交易查询对象 | 请客户提供2至3家赊销给他的供应商,电话核实付款记录 | 真实记录而非口头说法 |
| 公开信息 | 诉讼、报道、营业状态、是否确在登记地址经营 | 预警信号 |
| 签收授权人 | 谁收货、签送货单、确认余额 | 客户无法否认的收货证据 |
部分小企业可能没有最新的财务报表。此时应降低初始额度,并增加担保,如保证金、远期支票或保证人。董事身份证复印件等个人信息要限于必要范围,说明用途,并依个人数据保护法妥善保管。
3. 用公式设定初始额度
一个简单的起点公式:
额度 = 预计月采购额 × 账期天数 ÷ 30,再设上限
上限是自己定的规则,例如不超过库存现金或月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新客户从公式结果的一半起步。
假设示例:新客户称每月采购30万泰铢、账期30天。公式结果为30万 × 30 ÷ 30 = 30万泰铢。因是新客户,取一半即15万泰铢。但没有财务报表也没有保证人的新客户,上限定为10万泰铢,所以初始额度为10万泰铢。连续三个对账周期准时付款后,再考虑上调。
注意:实际敞口常常大于公式,因为对账周期的缘故。月底结账、下月初才收支票,实际信用期就比约定天数长。计算额度时按实际周期计天数,并把未发货订单、未到期发票和逾期发票一并计入,而不只是发票。
4. 分级表:账期、额度与审批人
假设示例(面向企业销售的中小企业):
| 等级 | 客户特征 | 账期 | 额度 | 审批人 |
|---|---|---|---|---|
| D | 新客户,无财务报表和查询对象,或记录不良 | 预付或保证金 | 无 | 销售可自行决定 |
| C | 通过最低核查的新客户 | 15至30天 | 按公式,最高10万泰铢 | 销售经理与会计共同签署 |
| B | 至少3个对账周期按期付款,平均迟付不超过5天 | 30天 | 一次最多上调现有额度的50%,最高50万泰铢 | 财务经理 |
| A | 合作满12个月的老客户,无超过15天的逾期,财务报表已核实 | 45天 | 超过50万泰铢 | 业主或董事 |
关键规则是销售人员不能单独批准额度,因为动机不同:销售想卖,会计要收款。这是审批权限表的延伸。请留存谁、何时、因何批准的记录。
5. 用付款记录调整额度
每月为每个客户记录:
- 应付日与实际到账日(平均晚几天)
- 最近12个月逾期余额的最高值
- 支票退票、要求展期、要求分期的次数
- 对发票提出异议的频率(可能是资金紧张或收货问题的信号)
连续按期付款且采购量确实增长,就上调;迟付增多就冻结或下调;即使没有问题,也至少每年复查一次。
立即复查的触发事件
| 事件 | 动作 |
|---|---|
| 逾期超过15天(假设示例) | 冻结新增额度,电话了解情况,重新评级 |
| 支票退票(无论理由) | 立即降级,改为预付或现金,并报告最高审批人 |
| 业主、董事或地址变更 | 取得新的登记证明,确认原保证人是否仍在,重新填写申请表 |
| 被起诉或出现不利报道 | 立即复查 |
| 订单异常暴增或更改收货地 | 发货前核实下单人身份(可能是冒充,或打算拿货后消失) |
6. 停止发货规则与例外
把规则写成阶梯,让各部门看到同样的东西(假设示例):
- 到期前3天发送对账提醒。
- 到期次日起电话或发消息,由会计负责,而不是销售。
- 逾期7天,发书面对账通知并询问付款日。
- 逾期15天或合计超过额度,除非付清超出部分,否则暂停新发货。
- 逾期30天,发催告函并开始评估法律措施(第9节)。
谁来批准例外
| 情形 | 审批人 | 条件 |
|---|---|---|
| 无逾期,超出额度不超过10% | 销售经理与会计 | 每年不超过2次 |
| 超出额度10%至30% | 财务经理 | 书面付款日期 |
| 超出额度30%以上,或已有逾期 | 仅限业主或有权董事 | 记录理由,远期支票或追加担保 |
| 对已暂停的客户发货 | 仅限业主或有权董事 | 款到发货 |
停止发货的权利必须写在客户事先签署的销售条款中(第7节)。否则在分批交货的合同中途停货,客户可能主张公司违约。
7. 发货前应备的法律文件
第2至6节的内容,没有书面文件,到了法庭上就没有分量。请建立开户档案。
7.1 信用申请表
由客户填写,有权代表的董事签字(有公章则盖章)。内容包括法人名称、登记号、地址、联系方式、下单与收货授权人、期望额度、查询对象、信息属实的确认,并附登记证明和董事身份证复印件。
7.2 销售条款
至少包括:
- 账期及起算方式、付款方式
- 迟延利息和催收费用。利率须书面约定,利息不超过年利率15%(民商法典第654条);未约定则适用法定利率(第10节)
- 逾期时有权停止发货并降低额度
- 对发票提出异议的方式(如收货后几日内)
- 不过高的违约金(法院可予减少,第383条)
- 有权收货并在送货单上签字的人
大客户的采购订单条款可能与我们的条款冲突,请参照大客户寄来合同时的审查要点核对。
7.3 交货证据与债务承认
- 客户签字的送货单:写明收货人姓名、日期、品名、数量。若用e-POD,应保存能识别确认人的数据、时间和记录。电子交易法使其可作为证据,但确认方式应事先与客户约定。
- 客户已确认收到的发票或对账单,以及定期的余额确认。债务人在余额确认书上签字、承认债务或部分清偿,时效中断(第193条之14)。
- 订单、确认邮件、约定价格的消息。
7.4 董事或业主的担保
客户是新公司、资本小或没有财务报表时,应要求董事或大股东等个人提供担保。公司的债务是公司的,股东和董事除非提供担保,否则不承担个人责任。
- 应取得保证人签名的书面保证。没有保证人签名的书面证据,就不能起诉要求履行保证(第680条)。
- 为将来或持续发生的债务担保时,应明确债务种类和范围(第681条),例如最高金额和期限。
- 约定保证人作为连带债务人承担责任的,除非保证人是同意该约定的法人,否则无效(第681条之1)。其他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先向债务人请求,但债务人已破产或下落不明的除外(第688条)。
- 保证人保护。 债权人须自债务人迟延之日起60日内书面通知保证人(第686条)。迟了,保证人对此后产生的利息和附带费用免责。第685条之1使违反该主要条文的条款无效,所以让保证人放弃一切的格式可能无效。请在签署前让保证人阅读并理解。
- 已辞任或已转让股份的董事,仍可能对其担保的债务负责,见董事辞任或卖出股份后是否仍要承担个人担保责任。保证人也可能依第699条的条件解除对将来债务的保证,因此需要有制度追踪每个额度下保证人是否仍在。
7.5 所有权保留(视情况)
对机器等可特定的货物,可以书面约定价款付清前所有权不转移。真正有效的前提是货物可追踪并可取回、没有转售或与其他货物混合、也不影响善意第三人。不适合用于为转售或加工而购买的货物。格式请先交律师审阅。
8. 常见错误
- 凭交情赊账,没有申请表,也没有书面额度
- 销售自行批准额度,却收不回款
- 聊天或口头约定赊账,发票写的是另一回事,付款日不清
- 没有客户签字的送货单、签字人无收货权限、签名无法辨认
- 没有金额也没有期限的概括性保证格式,或没有在60日内发出通知
- 支票退票后仍不复查额度,因为"是老客户"而继续发货
- 拖到时效临近才处理,从未取得书面余额确认
- 催收太晚,等客户垮了、被其他债权人抢先之后才发函
9. 催收步骤与诉讼时效
一般的顺序:
- 提醒:到期前和当天,由会计负责。
- 对账通知:请客户在余额上签字并写明付款日。
- 律师催告函:载明债务、利息、期限(通常为7至15日左右)和后果。对没有日历到期日的债务,催告关系到第204条的迟延。见我们的催告函服务。
- 起诉:仍不付款时,参见债权回收、起诉债务人与强制执行和客户不付商品或服务款项时,其中说明程序和时效。
商事债权的诉讼时效
| 情形 | 期间 | 说明 |
|---|---|---|
| 商人请求商品价款或服务报酬 | 原则上2年(第193条之34) | 自可以请求付款时起算 |
| 客户为自身经营而购买 | 5年(第193条之33第5项),因属第193条之34第1项的例外 | 取决于个案事实 |
| 无特别期限的请求 | 10年(第193条之30) |
债务人承认债务或部分清偿,时效中断(第193条之14)并重新起算,因此应隔一段时间取得书面余额确认。债务人沉默不等于承认。对于较老的债权,在断定已过时效之前请咨询律师。
10. 未约定时的迟延利息
没有约定利率时,债权人可依民商法典第7条规定的利率,并依第224条对金钱债务另加每年2%,主张迟延利息。第7条的利率可能由敕令调整,因此这里不给出固定数字。计算者每次都应核对该期间适用的利率。书面约定的利息按约定利率计算,但不得超过年利率15%。把利率一开始就写进销售条款,可以避免日后争议。
11. 信用政策检查清单
- 有一页纸的信用政策,写明等级、天数、额度和审批人
- 每个赊账客户都有董事签字的申请表和3个月内的登记证明
- 至少电话核实了2家交易查询对象
- 额度按公式和上限设定,新客户从低起步
- 销售条款已签署,含迟延利息、停止发货权利和发票异议程序
- 每次发货都有有权收货人签字的送货单或e-POD
- 担保为范围明确的书面签署文件,并有60日内通知的机制
- 至少每季度发送对账通知并取得余额确认
- 设定了立即复查的触发事件(逾期、退票、业主或董事变更)
- 确定并记录例外审批人
- 在每月管理会议上检查逾期应收款(月度管理会议议程)
延伸阅读
- 客户不付商品或服务款项时 —— 商事债权的催收与时效
- 债权回收、起诉债务人与强制执行 —— 客户不付款时的程序
- 盈利却缺现金 —— 赊账与现金流
- 交货后客户不签验收单 —— 交货与验收证据
- 董事辞任后是否仍要承担担保责任 —— 董事的担保
赊账只给到库存现金承受得起的程度,开户前先审查,用公式设额度,并为催收那一天备齐完整档案:申请表、销售条款、客户签字的送货单和依法签署的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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