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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法

只卖产品,还是连售后服务一起卖:质保、责任与维保合同

在产品之外增加安装、维保和备件服务,需要把质保与服务费分开,并了解卖方依《民商法典》所负的责任。本文讲法定责任、自愿质保与付费服务三层如何分别书写。

苏婉瓦拉律师事务所— 商法团队2026年10月21日9 分钟阅读
只卖产品,还是连售后服务一起卖:质保、责任与维保合同

小型机械店、家电进口商或办公设备销售商,在售后常被客户问同一个问题:“坏了谁修?什么时候修?有没有备件?”有的卖方为了维系关系,什么都免费修,结果售后成本吃掉了销售利润;有的卖方则回答“过保了”,却没有核查法律还赋予客户什么权利。

连售后服务一起卖,是一种能赚钱、也能培养客户忠诚度的模式。但必须分清:哪些是法律本来就要求卖方承担的责任,哪些是卖方额外承诺的质保,哪些是另行出售的服务。

核心答案

应当分成三层:法定责任、卖方自愿给予的质保、收费的售后服务。每一层写在不同的文件中,各有自己的条件、范围和价格。这样客户才明白自己得到了什么,而不会以为买了服务就得到全面保障。

法律规则(泰国法)。 《民商法典》第 472 条规定,出售的财产在交付时或交付前存在瑕疵,致使价值减损,或不适于通常用途或合同约定的用途的,卖方应负责。第 473 条在某些情况下免除责任,例如买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瑕疵,或者瑕疵在交付时显而易见而买方未提异议即收货。第 474 条规定,自发现瑕疵之日起满一年的,不得起诉。第 483 条允许约定免责,第 485 条规定,卖方知道瑕疵而不告知买方的,不得援引免责。此外,《关于不安全产品所致损害的责任法》B.E. 2551(2008 年)规定了“经营者”对不安全产品所致损害的责任,按该法定义,经营者包括生产商、进口商以及在产品上标注自己名称或商标的人。

我们的实务看法。 不要把质保卡当作逃避责任的工具,而要把它用来界定卖方愿意多做什么,再把超出的部分作为单独的套餐收费出售。如果产品存在安全风险,在设计服务之前,应先核查标准和标签。

1. 为什么增加售后服务会改变商业模式

只卖产品时,交付并收款之后关系就结束了,剩下的风险是瑕疵担保责任。增加售后服务之后,企业有了新的东西要管理。

  • 固定成本。 服务技师、备件库存、服务车辆和检测工具。
  • 长期义务。 在承诺的期限内,一直要有备件和技师。
  • 新的收入。 安装费、维保费、备件费、使用培训费。
  • 新的风险。 服务出了差错,卖方和服务提供者两种身份都要承担责任。

所以应当先决定,是自己做服务、聘请外部服务中心,还是由经销商承接,然后再让合同与之配套。

2. 第一层:法定的瑕疵担保责任

即使没有出具质保卡,卖方也要依法承担责任。需要了解的规则如下。

事项要点实务提示
须负责的瑕疵瑕疵致价值减损,或不适于通常用途或合同约定的用途(第 472 条)瑕疵须在交付时或交付前已存在,而不是日后使用不当造成的
例外买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瑕疵显而易见而买方未提异议即收货;拍卖出售(第 473 条)让客户验收产品并签收,有助于证明交付当日的状态
起诉期限自发现瑕疵之日起满一年的,不得起诉(第 474 条)从发现之日起算,而不是购买日。卖方不要以为过了质保期就一了百了
免责约定可以约定(第 483 条)须写得清楚,并受下一节所述的限制
不得援引的免责卖方知道瑕疵而不告知(第 485 条)不要明知有问题仍出售,还指望免责条款

上述条文的内容,应以国务院法制委员会办公室(Krisdika)的官方文本为准,每一具体情形的结果取决于事实,例如产品性质、使用情况和发现时间。

3. 第二层:卖方自愿给予的质保

质保卡是额外的承诺。好处是让客户放心;坏处是写下的内容对卖方有约束力。应当把以下 6 点写清楚。

  1. 期限与起算点。 自交付之日、安装之日,还是首次使用之日起算。
  2. 保障的范围。 哪些部件、哪种损坏,以及不保障什么,例如不按手册使用、改装、由未经授权的人修理、事故、自然灾害。
  3. 补救方式。 修理、更换部件、更换整机还是退款,由卖方选择,还是须由买方选择。
  4. 附带费用。 运费、技师出差费用,由谁承担。
  5. 报修方式。 渠道、所需文件,以及卖方作出回应的时限。
  6. 客户须做的事。 例如登记、定期检查、使用原厂备件,这些要求必须合理。

注意事项:把质保作为营销手段而扩大质保范围的卖方,应当核查,与生产商或进口商的合同是否将这一负担转嫁给了他们;否则,即使生产商不承担,卖方也要自己承担。

4. 限制或免除责任能做到什么程度

限制责任的条款有用,但无法完全排除责任。

  • 第 483 条允许约定免责,但第 485 条排除卖方知道并隐瞒的情形。 明知瑕疵而不披露的卖方,不能援引免责。
  • 格式合同。 如果卖方起草标准条款让客户接受,《不公平合同条款法》B.E. 2540(1997 年)第 4 条可能限制过分不利的条款的效力。
  • 消费者。 与消费者订立的合同受消费者保护法律的约束。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卖方,还应核查标签和合同条款。请见消费者保护法下的商品标签。
  • 产品安全。 合同条款不能用来排除不安全产品对生命和身体造成损害的责任(见下一节)。

实务上,限制责任应当写得合理,例如限制对间接损失或利润损失的责任,并把责任上限设定为产品价值的一定比例,这比一概否认的条款更容易被企业客户接受。

5. 不安全产品的损害责任

使用者因产品而受伤或财产受损的,适用《关于不安全产品所致损害的责任法》B.E. 2551(2008 年)。该法确立的原则是,经营者对不安全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受害人无需证明经营者有过失。按该法定义,经营者包括生产商、进口商以及在产品上标注自己名称或商标的人。因此,卖方应当核查自己是否属于这一定义,例如以自有品牌销售产品。

有售后服务的企业应当做的事如下。

  • 登记买方和产品批号, 以便发现问题时发出警示或召回。
  • 设置受理安全投诉的流程, 与一般维修分开。
  • 记录维修和更换部件, 以证明维修没有使产品变得不安全。
  • 提供与实际产品相符的警示和手册。
  • 核查强制性标准。 某些类型的产品须获得工业产品标准后才能出售。请见产品需要 TIS 认证吗?不符合标准,谁来负责。

别忘了,服务技师自己的维修也是风险来源。技师维修方法错误而引发事故,服务提供者可能依侵权和合同的原则承担责任。

6. 第三层:单独出售的安装、维保与备件服务

服务要收费的,就需要有合同或服务订单,载明以下内容。

  • 工作范围。 包括什么、不包括什么,检查的频次,范围外的工作如何收费。
  • 响应时间与修复时间。 要分开。对取决于须订购的部件的事项,不要承诺修复时间。
  • 备件。 用原厂还是同等备件,卖方保证库存多少年,停产后怎么办。
  • 维修工作的质保。 与原产品的质保分开,写明已完成维修的期限和条件。
  • 客户须准备的事项。 场地、电力、进入现场、数据备份。
  • 维修期间损害的责任。 例如数据丢失或其他设备受损,须明确设定上限。

对于年度服务,可与月度服务合同的 MSA 与 SLA中的月度服务合同结构相比较,并参考从一次性项目到月度经常性收入了解如何转为经常性收入。

要点:出售维保服务时,不要使用会让客户理解为像保险一样赔偿所有损失的措辞。如果套餐带有在发生与服务工作无关的损失时支付赔偿的性质,应当咨询专业人士,看是否属于受专门法律监管的业务。

7. 售后服务的税务与会计

在报价单和增值税发票上,应将商品费、安装费和服务费分开列示,因为商品和服务的收入确认方式和纳税时点不同。例如,依《税法典》第 78/1 条,服务的增值税在收到服务费时产生;而商品依第 78 条,在交付时产生。年度套餐的预收款,以及按质保计提维修预计费用,属于会计事项,应由企业的会计人员或审计师确定方法。

8. 经销商与外部服务中心

如果售后服务通过他人提供,与对方的合同须约定:

  • 谁与客户沟通,谁出具质保卡,谁先对客户承担责任;
  • 服务费的收取,以及向生产商或进口商转递索赔的期限(多少日内);
  • 维修标准和质量检查。品牌卖方无论是否雇用他人来做,仍须对客户负责;
  • 服务中心取得的客户数据,须按个人数据保护法律处理;
  • 产品召回和安全事故通报。

需要终止与服务中心或代为工作的经销商的关系时,请见终止经销商协议。

9. 评估是否适合你的业务

售后服务适用于产品价值较高、需要维护、客户自己无法照料、且卖方具备技术能力的情形。不适用于价格低廉的消耗品(客户更换比修理更容易),或卖方没有技师团队和备件的情形。

帮助判断的问题如下。

  • 客户愿意为服务付费,还是期待免费?
  • 每位客户的服务成本,与产品寿命期内的收入相比是否划算(请会计人员协助测算)?
  • 生产商或进口商是否承接质保责任?
  • 产品是否涉及安全或强制性标准?
  • 是否有足够的销售和维修记录系统,可以追踪买方?

10. 增加售后服务的卖方清单

  • 将文件分为产品质保卡、服务合同和备件报价单
  • 写明质保的期限、起算点、保障范围和例外
  • 让客户在交付当日签收并检查产品状态
  • 检查限制责任的条款是否符合第 483 条和第 485 条,且没有过分不利
  • 核查自己是否为《关于不安全产品所致损害的责任法》所称的“经营者”,并有召回流程
  • 核查产品的强制性标准和标签
  • 与生产商或进口商约定,由谁负责索赔和备件
  • 制定备件政策和停产政策
  • 在财务文件中将商品费与服务费分开,并咨询会计人员
  • 建立维修记录和批号记录

延伸阅读

把法定责任、自愿质保和收费服务分开,并把每一层写清楚,售后服务才会成为收入,而不是没有边界的负担。

我们协助审查和起草质保条件、售后服务合同以及与经销商的合同,使之与你的产品相匹配。如需首次咨询,请致电 +66 92 254 2045 或发送详情给我们。另请参阅合同与文件和法律顾问月度服务。


本指南由苏婉瓦拉律师事务所发布 —— 该律师事务所位于孔敬府,成立于 1986 年。本文仅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任何特定事项的法律建议。

常见问题

自己写的产品质保与法定责任有什么区别?+

商业质保是卖方额外作出的承诺,例如在约定期限内修理或更换。而《民商法典》第 472 条规定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律加给卖方的责任,即使卖方没有作出任何承诺也要承担。因此,卖方不应以为没有质保卡就免责,并应核查合同中对责任的限制在多大范围内有效。

买卖合同里可以写明对任何瑕疵都不负责吗?+

《民商法典》第 483 条允许当事人约定免除瑕疵担保责任,但第 485 条规定,卖方知道瑕疵而不告知买方的,不得援引免责约定;这些免责约定也不能用来排除其他法律规定的不安全产品损害责任。如果是格式合同,还可能受到不公平合同条款法的审查。

卖方对瑕疵要负责多长时间?+

《民商法典》第 474 条规定,自发现瑕疵之日起满一年的,不得起诉。该期限从发现瑕疵起算,而不是从购买日起算,与卖方对外宣布的质保期也是两回事。应逐案核查事实。

通过经销商销售,客户因产品受伤,由谁负责?+

《关于不安全产品所致损害的责任法》B.E. 2551(2008 年)规定由“经营者”承担责任,其定义包括生产商、进口商以及在产品上标注自己名称或商标的人,按定义在某些情形下还包括销售者。因此应核查自己的业务是否属于该定义,并在生产商与经销商的合同中,分配产品召回和事故通报的责任。

年度维保费是保险吗?+

一般不是。卖方按约定承接修理或维护工作,属于服务合同。但如果在宣传或合同中,以泛泛地承诺赔偿损失而不写明服务内容,就可能接近受法律监管的保险业务。因此应把它写成清晰的服务范围;如果条件带有赔付金钱的性质,应当请教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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