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答案
泰国公司收到税务局的来函时,首先要看清这是哪一类函件。邀请函(หนังสือเชิญพบ)是请您前往并携带资料。传票(หมายเรียก)则是依据税法典发出的正式命令。不予理会时,两者的后果不同,但两者都应在指定日期之前以书面方式回复。
规则(税法典)。 就企业所得税而言,核定官员有理由认为申报不正确或不完整的,可以传唤申报人,并命令其提交账簿和文件(第19条),传票须给予至少7日的通知期,且一般应在申报之日起2年内发出。增值税的对应条文是第88/4条,同样至少7日。如果无合理理由不理会传票,官员可以自行酌定核定税款,且该核定不得申诉(第21条和第88/5条)。普通的税款核定,可以自收到核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申诉(第30条)。
我们的实务看法。 大多数稽查是在会谈桌上解决的,而不是在法庭上。最好的结果通常来自尽早做好三件事:确切弄清来函涉及哪一税种、哪一期间和哪些交易;派出能够解释数字的人;携带完整且条理清晰的资料。不要拖到最后一天,也不要在"协商"期间让30日的申诉期限白白过去。
本指南讲的是应对流程。关于日常会计设置,请参见第一年的会计工作;关于补报漏报的申报,请参见更换会计与漏报申报。
1. 我们收到的是哪一类函件?
| 函件 | 性质 | 如果不理会 |
|---|---|---|
| 邀请函(หนังสือเชิญพบ) | 请您前来面谈并携带资料。不是法定命令。 | 最高法院认为,邀请函或催告函不是第19条规定的传票(判决第3794/2552号、第1583/2527号)。官员仍可依第20条作出核定,该核定可以申诉。但不理会邀请函会招来正式传票。 |
| 所得税传票(หมายเรียก,第19条) | 要求到场并提交账簿和文件的正式命令。自送达之日起至少7日。 | 由官员"酌情"核定,不得申诉(第21条),并处相当于补缴税款一倍的罚款(第22条)。 |
| 增值税传票(第88/4条) | 增值税方面的同类传票。至少7日。 | 依第88条第(3)项核定,不得申诉(第88/5条)。 |
| 核定通知(หนังสือแจ้งการประเมิน) | 结果文件:税款、罚款、附加费。 | 30日的申诉期限自收到之日起算(第30条)。 |
| 退税问询 | 通知退税申请人提供说明或文件(第27条之四(มาตรา 27 จัตวา))。 | 退税被延迟或被拒绝。请查看通知本身载明的期限。 |
如果来函含糊不清,请致电函中署名的官员询问,然后以书面方式确认:是哪一税种、哪一期间、需要哪些资料。请保存信封或送达日期的证明。通知期自送达之日起算。
关于用语的提醒:上述最高法院判决针对的是各自的案件事实(某一类函件)。您收到的具体函件是否属于传票,取决于其内容。如果函中写明依据第19条或第88/4条发出,请按传票对待。
2. 哪些期限很重要?
- 传票:自送达之日起至少7日(第19条、第23条和第88/4条)。如果需要时间,请在首次指定日期之前以书面方式请求另定日期。
- 对官员的时间限制。 就所得税而言,第19条传票一般应在申报之日起2年内发出;有逃税证据或嫌疑,或属于退税案件的,经局长批准可延长至5年。就增值税而言,核定的时间限制规定在第88/6条:一般为2年;申报看似不正确的,经批准可延长至5年;未申报或税基少报超过25%的,为10年。如果来函在这些期限临近时或之后才到,应当向顾问核实,而不要想当然。
- 申诉:自收到核定通知之日起30日(第30条)。逾期申诉,需要依第3条之八(มาตรา 3 อัฏฐ)向局长递交请求延长期限的申请,并说明理由;延期并非当然获准(税务局关于申诉的规定,佛历2564年(公元2021年))。
- 缴款不会等待。 申诉不会中止缴款(第31条),除非局长批准缓缴。未缴税款的附加费为每月或不足一个月1.5%,以税款金额为上限(第27条和第89/1条)。
3. 谁应当出席,具备什么授权?
税务官员希望见到能回答账簿问题的人。通常是:
- 编制或复核数字的会计或财务经理;以及
- 董事或持有公司书面授权委托书(หนังสือมอบอำนาจ)的人。
请确认出席者有权代表公司发言并接收通知。税务局公布了在问询中代表纳税人的标准授权委托书格式;请向官员询问该办公室要求使用哪一种,并按该办公室的要求附上公司登记证明和签署董事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我们没有核实每个办公室的文件要求,因此请在致电时确认。
如果问题复杂(转让定价、董事贷款、境外付款),请让律师或税务顾问与会计一同出席。常见的两个稽查主题,请参见境外服务付款、增值税与预提税和服务出口与零税率增值税。
4. 我们应当准备哪些资料?
请先索取官员的清单,再整理一套清晰的资料。一套实用的资料如下:
| 来函涉及的问题 | 需要携带的资料 |
|---|---|
| 企业所得税 | 试算表、总分类账、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及附件、银行对账单、大额事项背后的合同和发票、固定资产登记表 |
| 增值税销项/进项 | 已开具和已收到的税务发票、增值税申报表、增值税与收入及与账簿的核对表、相关的进出口文件 |
| 预提税 | 付款凭证、预提税证明、预提税申报表、体现付款性质的合同 |
| 退税 | 退税申请、支持性发票、银行证明、进项税核对表 |
| 关联方交易 | 协议、定价依据、证明服务或贷款确已提供的证据 |
提示:
- 去之前先核对。 要知道申报表中的收入为什么与银行收款不同,以及增值税为什么与账簿不同。
- 编号并建立索引。 交出复印件,自留原件,并保留一份已交出资料的清单。
- 只回答来函所涉的期间和税种,但对于官员依法要求的其他文件,不要拒绝提供。
- 绝不可涂改或倒签文件。 为逃税或骗取退税而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属于第37条规定的犯罪(3个月至7年监禁,并处2,000至200,000泰铢罚金)。
5. 应当说什么,不应当说什么?
- 应当如实说明每笔交易:谁、什么、何时、为何、如何付款。每一点都用文件佐证。
- 应当在不确定时说"我核实后以书面方式确认"。及时的书面答复胜过一个猜测。
- 应当要求官员以书面方式提出其发现,并自己保留一份面谈记录。
- 不应在面谈中猜测、估算或"凑整"数字。
- 不应在弄清结论依据之前,就提出支付一笔金额来"了结此事"。
- 不应签署自己没有读过的陈述,也不要同意自己无法复现的数字。
假设的例子:官员质疑向境外集团公司支付的一笔服务费。会计说这项服务"大概是IT支持"。更好的回答是:"我们将在周五之前提供服务协议、发票、已履行工作的证据以及预提税申报。"后一种回答有文件支撑、有边界、且是书面的。
6. 面谈之后会怎样?
官员可能不作任何变更而结案,可能要求补充资料,也可能发出核定通知,要求补缴税款、罚款和附加费。如果您不同意某项核定:
-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记下30日期限(第30条)。
- 提出申诉,使用局长规定的表格,通过电子申诉系统或亲自提交。规定称,如果电子系统发生故障,您必须在期限届满前亲自提交。
- 考虑申请缓缴。 申诉不会中止缴款(第31条);局长可以批准等待裁决结果。请尽早申请。
- 为第32条的传票做好准备。 申诉委员会可以传唤您并命令提交文件,通知期至少15日。无合理理由不遵守的,您将丧失进一步申诉的权利(第33条)。
- 法院。 如果委员会的裁决对您不利,您自收到裁决之日起有30日向法院起诉(第30条),除非存在不得申诉的情形。
罚款:就所得税而言,第22条将依第20条和第21条作出的核定的罚款定为补缴税款的一倍。就增值税而言,第89条按错误类型列明罚款(例如申报不正确为一倍,迟延申报或未开具税务发票为两倍)。罚款和附加费可依税务局的规定减轻或免除;我们在此没有列出这些规定,因此请向官员或您的顾问询问,您的案件适用哪种减免。
7. 是否应当聘请律师或顾问,何时聘请?
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考虑:金额重大、来函涉及多个年度、存在关联方或境外付款、已发出核定通知,或您怀疑某份文件缺失或有误。早比晚便宜:面谈之前的建议可以左右您呈交的内容,而核定之后的建议只能限于申诉。另请参见选择公司法律顾问和外资泰国公司的税务义务。
来函到达时的核对清单
- 记录送达的日期和方式;扫描来函和信封。
- 确认类型:邀请函、传票(哪一条)、核定通知、退税问询。
- 记下每一个日期:面谈日期、资料提交期限、30日申诉日期。
- 致电官员;确认税种、期间和资料;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向会计和董事交底;决定由谁出席,必要时出具授权委托书。
- 调取、核对并为资料建立索引。
- 如需时间,请在原定日期届满前以书面方式请求另定日期。
- 保留面谈记录及所交出全部资料的复印件。
- 如果收到核定通知,请在日历中标记申诉期限,并决定是否申请缓缴以及是否聘请顾问。
延伸阅读
对每一封税务局来函,都应视为有时间限制:先分清它是邀请函还是传票,在指定日期之前以书面方式回复,并在收到核定通知的当天记下30日的申诉期限。
我们为泰国公司提供应对税务局问询、准备面谈以及对核定提出申诉方面的咨询。初步咨询免费 —— 请致电 +66 92 254 2045 或将详情发送给我们。更多内容请见会计与税务合规、法律顾问服务以及税务法律服务。
本指南由苏婉瓦拉律师事务所发布 —— 该律师事务所位于孔敬府,成立于 1986 年。本文仅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任何特定事项的法律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