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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泰国允许员工居家办公:工时、费用、设备和公司数据需要准备哪些文件

写给雇主和人事负责人:《劳动保护法》第 23/1 条对居家办公的规定,如何约定工时、加班、网络和电费、BYOD、绩效管理以及离职时的数据返还,以及公司应当准备的文件清单。

苏婉瓦拉律师事务所— 劳动与公司业务团队2026年11月7日11 分钟阅读
泰国允许员工居家办公:工时、费用、设备和公司数据需要准备哪些文件

核心答案

泰国劳动法对员工居家办公设有专门条文,即《劳动保护法》B.E. 2541 的第 23/1 条,由 2023 年(B.E. 2566)《劳动保护法(第 8 号)》修订增加。雇主与员工可以约定把工作带回员工的住所,或借助信息技术在任何地点工作,雇主应当以书面或电子数据形式制作该协议。

协议“可以”包含五类事项:协议的起止、正常工作日与工作时间、休息和加班,加班与休息日工作的规则及休假种类,员工的工作范围与雇主的管理监督,以及工具设备的提供和工作所需费用的承担。同时,法律承认员工有权拒绝下班后的联系,并赋予居家办公者与办公室员工相同的权利。

实践中,一份协议并不够。建议准备涵盖工时、费用、设备、数据、监控和离职的 7 类文件,清单见本文第 9 节。

1. 第 23/1 条究竟规定了什么

以劳动部公布的条文为准,归纳如下。

事项第 23/1 条内容(概要)
依据为了业务利益、提高员工生活与工作质量,或有其他需要时,雇主与员工“可以协商”在住所工作或借助信息技术在任何地点工作
工作性质属于聘用范围或约定范围的工作,且员工在营业场所或办公室之外可以顺利完成
形式雇主以书面,或可以查阅并再次使用、含义不变的电子数据形式制作
协议“可以”包含的内容(1) 协议起止 (2) 正常工作日与工作时间、休息、加班 (3) 加班和休息日工作的规则及休假种类 (4) 员工的工作范围与雇主的管理监督 (5) 工具设备的提供及工作所需费用的承担
拒绝联系权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结束或分配的工作完成后,员工可以拒绝通过任何方式与雇主、上级、监督人或验收人联系;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同等权利在住所或借助信息技术在任何地点工作的员工,与在雇主营业场所或办公室工作的员工享有相同权利

有两点容易误解。第一,五类事项条文均使用“可以”,没有全部写明的义务;但不写的话,工时、加班、费用方面的争议日后只能靠解释来决定。第二,下班后拒绝联系是法定权利,协议里不能写“须随时响应”。要在下班后联系员工,员工必须事先书面同意。

2. 雇主能否强制居家办公

条文以雇主与员工的“合意”为起点,并未赋予雇主单方命令的权力,适用对象也是可以在办公室外顺利完成的工作。门店作业、生产、使用公司机器的工作通常不属于此类。

如果要把员工的常规工作地点从办公室永久改为住所,属于劳动条件的变更,应取得书面同意,并结合员工工作地点变更一文一并考虑。即使是因需要而临时居家办公,也应当订立载明起止日期和主要条件的协议。

3. 居家办公期间的工时、加班和休息日

在家工作并不使工时规则失效。

  • 正常工作时间:由雇主公布每天的开始和结束时间。依第 23 条,每天不得超过 8 小时,每周不得超过 48 小时(部门规章规定的危险性工作上限更低)。对于因工作性质无法确定每天起止时间的,可以约定每天不超过 8 小时、合计每周不超过 48 小时。
  • 工作日加班:未经员工每次同意,不得要求加班(第 24 条第一款)。对于中断会造成损害的连续性工作、紧急工作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在必要范围内允许(第二款)。
  • 休息日:休息日工作适用第 25 条的框架,加班与休息日工作的合计时间不得超过规章规定的上限(第 26 条)。
  • 加班费:工作日加班按不低于小时工资 1.5 倍支付(第 61 条)。

居家办公真正困难的是证明员工是否确实在下班后工作、雇主是否知情并下达了指示。对双方都安全的做法如下。

  1. 在协议中写明正常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对应第 23/1 条 (2))。
  2. 通过表单或系统要求事先审批加班,写明工作内容、预计时长和审批人。
  3. 每次取得员工确认(第 24 条是“每次”,不是一次性的概括同意)。
  4. 禁止在系统之外下班后下达指示。上级已经下达指示且员工实际工作的,即使没有表单也可能需要支付。对此可参见下班后 LINE 工作指示与加班费。

某些职位依法可能不适用加班费。请不要一概写成“居家办公没有加班费”,而应按职位逐一核对。

4. 网费、电费等由谁承担

第 23/1 条并未规定雇主必须支付某项费用,只是允许双方通过协议约定谁提供设备、谁承担必要费用。因此答案取决于协议,建议用表格写清楚。

项目常见选择应写明的内容
网络按月定额 / 工作使用部分实报实销 / 员工自担金额或计算方法、提交凭证、结算周期
电费定额 / 不支付(视为已含在工资中)为避免日后争议,应明确写明
电话公司提供 / 个人设备(BYOD)并补贴部分通信费与第 6 节的 BYOD 政策衔接
办公设备、椅子、显示器借用 / 公司购买 / 无所有权人、维修责任
会议日到岗的交通费按原有规定由公司承担 / 无与办公室员工规定保持一致

公司定期固定支付一笔费用时,应审查是否会影响其他权利的计算;税务问题请向会计部门确认,这与本文无关。

5. 公司借出的设备:签收单与归还

公司借出家用电脑、显示器、手机时,应有一份设备签收单,载明:

  • 品名、品牌、型号、序列号、状况和交付时的照片
  • 使用目的(是否仅用于公司工作)及不得让他人使用
  • 丢失、损坏的责任(区分正常损耗与过失或超范围使用)
  • 居家办公结束或劳动关系终止时的归还期限与方式

关于从工资中扣除设备费用,第 76 条禁止在法律列明的目的之外扣除工资、加班费、休息日工作报酬及休息日加班报酬。因此不得在签收单中写“可从工资中扣除”。更稳妥的做法是收回设备本身,如有损失另行主张。培训费返还约定一文也说明了同样的原则。

6. BYOD 与监控:PDPA 下能做到什么程度

许多公司让员工使用个人手机或笔记本电脑办公(BYOD)。同一台设备上同时存在公司数据和员工的个人数据。

IT 与 BYOD 政策至少应规定:

  1. 允许使用的设备和最低系统版本
  2. 必备安全措施(密码、设备加密、屏幕锁、公司指定软件、VPN)
  3. 不得将公司文件存入个人存储空间、个人邮箱或聊天工具,不得对机密文件截屏
  4. 工作区与个人区的分离(工作资料应用、容器等)
  5. 设备丢失时立即报告,以及公司仅远程删除公司数据的权利
  6. 离职时删除或返还数据(第 8 节)

屏幕录制、键盘敲击统计、位置追踪、强制持续开启摄像头等工作监控,依据《个人数据保护法》B.E. 2562(PDPA),属于处理员工个人数据。应遵守的原则如下。

  • 只监控与目的相称、确有必要的范围。 目的例如系统安全或质量管理。在员工家中整天截屏或用摄像头查看,超出必要限度而介入私生活,风险很高。
  • 事先告知员工。 就收集什么(登录记录、公司邮件、系统使用时长等)、目的、保存期限、有权访问的人员,单独发出隐私告知,而不是只放在劳动合同里。
  • 不把同意当作理所当然的主要依据。 由于双方地位不对等,同意可能被认为并非自愿。请审查其他依据,例如在权衡员工权利后公司的正当利益。详见PDPA 与人事领域的员工数据。
  • 不查看 BYOD 设备上的个人内容。 如照片、与家人的聊天、银行账户。能够查看监控数据的人员也限于有必要者。

这类政策在发布前,请先由公司的 PDPA 负责人审查。

7. 办公室之外的保密与数据安全

家里没有办公室那样的访问控制。请在协议或政策中规定:

  • 不得带出公司系统的数据(客户名单、价格、配方、客户个人数据等)
  • 网络使用:处理机密工作时不使用公共 Wi-Fi,不与家人共用工作设备
  • 机密文件不在家中打印,或规定销毁程序
  • 不得将客户数据输入公开的 AI 工具,请参见公司 AI 政策
  • 设备丢失、被入侵、误发时的报告流程,使公司能够判断是否需要报告数据泄露,请参见数据泄露后的首要应对
  • 离职后仍继续的保密义务,请参见前员工使用客户名单和商业秘密

8. 工作分配、绩效衡量与离职

分配与进度管理。 员工不在眼前时,比盯着屏幕更相称、也更便于举证的方式是按成果管理:每周目标、交付物、固定时间的进度会议、工作管理系统中的记录。这符合第 23/1 条 (4) 所允许约定的员工工作范围和雇主管理监督。若要把绩效用于评价或惩戒,应事先告知标准。

在家工作时发生的事故,取决于具体事实,例如事发时是否确实在为雇主工作、是否源于工作性质。不要一概断言雇主总是有责任或没有责任。建议要求立即报告事故,确定安全的工作场所,并按需核对员工的社会保险和工伤补偿适用情况。一旦真的发生事故,在承认或否认责任之前,请先咨询律师。

离职与数据返还。 准备一份由员工签字的离职清单:

  • 对照签收单归还全部借出设备
  • 最后一天停止其对系统、邮箱、云端、工作应用的访问
  • 删除个人设备上的公司数据,或将必要副本交还公司,并取得其不留存副本的书面确认
  • 删除或移交以公司名义使用的账号,请参见员工不归还的线上账号
  • 再次提醒离职后继续的保密义务
  • 公司自身也仅在必要期间保存员工的个人数据

不要由公司单方翻查或删除员工个人设备上的数据。请共同进行,或由员工自行操作后再确认。

9. 雇主应当准备的文件

#文件主要内容
1公司居家办公政策适用岗位、批准条件、申请与取消方式、时间与联系规则
2个人居家办公协议或劳动合同附件期间、工作日与工作时间、休息、加班、工作范围、费用、设备、工作地点,与第 23/1 条对应
3设备签收与归还单品名、状况、责任、归还期限
4IT、可接受使用与 BYOD 政策安全措施、数据分离、事故报告、数据删除
5个人数据处理告知 / 监控告知监控内容、目的、保存期限、访问人员、员工权利
6加班申请单工作内容、时间、审批人、员工的逐次同意
7离职清单设备归还、数据删除、停止访问、书面确认

除此之外,员工合计 10 人以上的雇主,依第 108 条应当制定泰文工作规则,至少应包含工作日和正常工作时间、休息、加班与休息日工作规则、休假、纪律及处分、申诉、解雇等事项。如果居家办公改变了加班申请方式或数据方面的纪律等内容,应当修订或补充工作规则(修订程序依第 110 条)。规则应向员工公布,第 108 条也允许另外采用电子方式。合同与工作规则不一致时,可能就适用哪一个产生争议,因此请使二者保持一致。

10. 常见错误

  1. 口头或通过即时通讯达成合意,没有工时和费用的具体内容,不符合第 23/1 条第二款的形式要求。
  2. 对费用只字未提。 雇主以为无需支付,员工却追溯主张网费和电费。
  3. 期待员工随时响应。 员工本就有权拒绝约定工作时间之后的联系。
  4. 没有审批机制就让员工下班后工作,日后被主张加班费。
  5. 不事先告知就安装监控软件,或收集超出必要的内容,违反 PDPA 原则。
  6. 从工资中扣除设备费用或损失。 第 76 条没有依据。
  7. 公司数据留在个人设备上,既无 BYOD 政策,也无离职时的删除程序。
  8. 不更新工作规则,与实际采用的居家办公制度不符。
  9. 只允许部分员工居家办公,却没有可以说明的标准,容易引发不平等对待的争议。

11. 开始居家办公前的检查清单

  • 选定可以在办公室外顺利完成的岗位
  • 制作员工明确同意的书面或电子居家办公协议
  • 确定工作时间、休息和加班审批方式
  • 确定网费、电费、设备由谁承担
  • 准备附照片的设备签收单
  • 发布 IT 与 BYOD 政策并取得员工确认
  • 发布监控个人数据告知,并将监控限于必要范围
  • 确定以成果为基础的评价标准
  • 如有需要,审查并修订工作规则
  • 准备离职清单

延伸阅读

用书面协议写清工时、加班、费用和设备,配以只在必要范围内监控的 IT 政策和隐私告知,再加上能够收回数据和设备的离职清单,就能安全地推行居家办公。

我们协助起草居家办公政策、个人协议、设备签收单、IT 与 BYOD 政策,并根据公司实际运作修订工作规则。如需首次咨询,请致电 +66 92 254 2045 或发送详情给我们。也可参阅人事文件和劳动合规服务。


本指南由苏婉瓦拉律师事务所发布 —— 该律师事务所位于孔敬府,成立于 1986 年。本文仅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任何特定事项的法律建议。

常见问题

雇主可以单方面要求员工居家办公吗?+

第 23/1 条规定雇主与员工“可以协商一致”。双方合意是起点,适用对象是可以在办公室外顺利完成的工作。即使在办公室临时关闭等紧急情况下,也应当以书面或电子形式留存内容。

居家办公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吗?+

是的。第 23/1 条第二款要求雇主以书面形式,或以可以查阅并再次使用、且含义不变的电子数据形式制作协议。员工明确同意的电子邮件或文件即可,但缺少具体内容的即时通讯聊天记录很难举证。

居家办公的员工可以拒绝下班后的联系吗?+

可以。第 23/1 条规定,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结束后,或雇主分配的工作完成后,员工有权拒绝通过任何方式与雇主、上级、监督人或验收人联系,但员工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居家办公员工的网费和电费应由雇主承担吗?+

第 23/1 条没有规定由谁承担,只是允许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谁提供工具和设备、谁承担工作所需的费用。因此取决于协议,例如按月定额还是凭票实报实销。不写清楚,容易产生争议。

员工在家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费吗?+

工作日加班每次都需要员工同意(第 24 条),雇主应按不低于小时工资 1.5 倍支付(第 61 条)。第 23/1 条赋予居家办公者与办公室员工相同的权利。请要求事先审批加班,并记录工作时间。

员工离职时,可以要求其返还或删除个人设备上的公司数据吗?+

如果 BYOD 政策或居家办公协议已预先约定公司数据属于公司、离职时需返还或删除,并有书面确认,则在合同上可以要求。但必须以不过度查看或删除员工个人数据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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