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機械店、家電進口商或辦公裝置銷售商,在售後常被客戶問同一個問題:“壞了誰修?什麼時候修?有沒有備件?”有的賣方為了維繫關係,什麼都免費修,結果售後成本吃掉了銷售利潤;有的賣方則回答“過保了”,卻沒有核查法律還賦予客戶什麼權利。
連售後服務一起賣,是一種能賺錢、也能培養客戶忠誠度的模式。但必須分清:哪些是法律本來就要求賣方承擔的責任,哪些是賣方額外承諾的質保,哪些是另行出售的服務。
核心答案
應當分成三層:法定責任、賣方自願給予的質保、收費的售後服務。每一層寫在不同的文件中,各有自己的條件、範圍和價格。這樣客戶才明白自己得到了什麼,而不會以為買了服務就得到全面保障。
法律規則(泰國法)。 《民商法典》第 472 條規定,出售的財產在交付時或交付前存在瑕疵,致使價值減損,或不適於通常用途或合同約定的用途的,賣方應負責。第 473 條在某些情況下免除責任,例如買方知道或應當知道瑕疵,或者瑕疵在交付時顯而易見而買方未提異議即收貨。第 474 條規定,自發現瑕疵之日起滿一年的,不得起訴。第 483 條允許約定免責,第 485 條規定,賣方知道瑕疵而不告知買方的,不得援引免責。此外,《關於不安全產品所致損害的責任法》B.E. 2551(2008 年)規定了“經營者”對不安全產品所致損害的責任,按該法定義,經營者包括生產商、進口商以及在產品上標註自己名稱或商標的人。
我們的實務看法。 不要把質保卡當作逃避責任的工具,而要把它用來界定賣方願意多做什麼,再把超出的部分作為單獨的套餐收費出售。如果產品存在安全風險,在設計服務之前,應先核查標準和標籤。
1. 為什麼增加售後服務會改變商業模式
只賣產品時,交付並收款之後關係就結束了,剩下的風險是瑕疵擔保責任。增加售後服務之後,企業有了新的東西要管理。
- 固定成本。 服務技師、備件庫存、服務車輛和檢測工具。
- 長期義務。 在承諾的期限內,一直要有備件和技師。
- 新的收入。 安裝費、維保費、備件費、使用培訓費。
- 新的風險。 服務出了差錯,賣方和服務提供者兩種身份都要承擔責任。
所以應當先決定,是自己做服務、聘請外部服務中心,還是由經銷商承接,然後再讓合同與之配套。
2. 第一層:法定的瑕疵擔保責任
即使沒有出具質保卡,賣方也要依法承擔責任。需要了解的規則如下。
| 事項 | 要點 | 實務提示 |
|---|---|---|
| 須負責的瑕疵 | 瑕疵致價值減損,或不適於通常用途或合同約定的用途(第 472 條) | 瑕疵須在交付時或交付前已存在,而不是日後使用不當造成的 |
| 例外 | 買方知道或應當知道;瑕疵顯而易見而買方未提異議即收貨;拍賣出售(第 473 條) | 讓客戶驗收產品並簽收,有助於證明交付當日的狀態 |
| 起訴期限 | 自發現瑕疵之日起滿一年的,不得起訴(第 474 條) | 從發現之日起算,而不是購買日。賣方不要以為過了質保期就一了百了 |
| 免責約定 | 可以約定(第 483 條) | 須寫得清楚,並受下一節所述的限制 |
| 不得援引的免責 | 賣方知道瑕疵而不告知(第 485 條) | 不要明知有問題仍出售,還指望免責條款 |
上述條文的內容,應以國務院法制委員會辦公室(Krisdika)的官方文本為準,每一具體情形的結果取決於事實,例如產品性質、使用情況和發現時間。
3. 第二層:賣方自願給予的質保
質保卡是額外的承諾。好處是讓客戶放心;壞處是寫下的內容對賣方有約束力。應當把以下 6 點寫清楚。
- 期限與起算點。 自交付之日、安裝之日,還是首次使用之日起算。
- 保障的範圍。 哪些部件、哪種損壞,以及不保障什麼,例如不按手冊使用、改裝、由未經授權的人修理、事故、自然災害。
- 補救方式。 修理、更換部件、更換整機還是退款,由賣方選擇,還是須由買方選擇。
- 附帶費用。 運費、技師出差費用,由誰承擔。
- 報修方式。 渠道、所需文件,以及賣方作出回應的時限。
- 客戶須做的事。 例如登記、定期檢查、使用原廠備件,這些要求必須合理。
注意事項:把質保作為營銷手段而擴大質保範圍的賣方,應當核查,與生產商或進口商的合同是否將這一負擔轉嫁給了他們;否則,即使生產商不承擔,賣方也要自己承擔。
4. 限制或免除責任能做到什麼程度
限制責任的條款有用,但無法完全排除責任。
- 第 483 條允許約定免責,但第 485 條排除賣方知道並隱瞞的情形。 明知瑕疵而不披露的賣方,不能援引免責。
- 格式合同。 如果賣方起草標準條款讓客戶接受,《不公平合同條款法》B.E. 2540(1997 年)第 4 條可能限制過分不利的條款的效力。
- 消費者。 與消費者訂立的合同受消費者保護法律的約束。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的賣方,還應核查標籤和合同條款。請見消費者保護法下的商品標籤。
- 產品安全。 合同條款不能用來排除不安全產品對生命和身體造成損害的責任(見下一節)。
實務上,限制責任應當寫得合理,例如限制對間接損失或利潤損失的責任,並把責任上限設定為產品價值的一定比例,這比一概否認的條款更容易被企業客戶接受。
5. 不安全產品的損害責任
使用者因產品而受傷或財產受損的,適用《關於不安全產品所致損害的責任法》B.E. 2551(2008 年)。該法確立的原則是,經營者對不安全產品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受害人無需證明經營者有過失。按該法定義,經營者包括生產商、進口商以及在產品上標註自己名稱或商標的人。因此,賣方應當核查自己是否屬於這一定義,例如以自有品牌銷售產品。
有售後服務的企業應當做的事如下。
- 登記買方和產品批號, 以便發現問題時發出警示或召回。
- 設定受理安全投訴的流程, 與一般維修分開。
- 記錄維修和更換部件, 以證明維修沒有使產品變得不安全。
- 提供與實際產品相符的警示和手冊。
- 核查強制性標準。 某些型別的產品須獲得工業產品標準後才能出售。請見產品需要 TIS 認證嗎?不符合標準,誰來負責。
別忘了,服務技師自己的維修也是風險來源。技師維修方法錯誤而引發事故,服務提供者可能依侵權和合同的原則承擔責任。
6. 第三層:單獨出售的安裝、維保與備件服務
服務要收費的,就需要有合同或服務訂單,載明以下內容。
- 工作範圍。 包括什麼、不包括什麼,檢查的頻次,範圍外的工作如何收費。
- 響應時間與修復時間。 要分開。對取決於須訂購的部件的事項,不要承諾修復時間。
- 備件。 用原廠還是同等備件,賣方保證庫存多少年,停產後怎麼辦。
- 維修工作的質保。 與原產品的質保分開,寫明已完成維修的期限和條件。
- 客戶須準備的事項。 場地、電力、進入現場、資料備份。
- 維修期間損害的責任。 例如資料丟失或其他裝置受損,須明確設定上限。
對於年度服務,可與月度服務合同的 MSA 與 SLA中的月度服務合同結構相比較,並參考從一次性專案到月度經常性收入瞭解如何轉為經常性收入。
要點:出售維保服務時,不要使用會讓客戶理解為像保險一樣賠償所有損失的措辭。如果套餐帶有在發生與服務工作無關的損失時支付賠償的性質,應當諮詢專業人士,看是否屬於受專門法律監管的業務。
7. 售後服務的稅務與會計
在報價單和增值稅發票上,應將商品費、安裝費和服務費分開列示,因為商品和服務的收入確認方式和納稅時點不同。例如,依《稅法典》第 78/1 條,服務的增值稅在收到服務費時產生;而商品依第 78 條,在交付時產生。年度套餐的預收款,以及按質保計提維修預計費用,屬於會計事項,應由企業的會計人員或審計師確定方法。
8. 經銷商與外部服務中心
如果售後服務通過他人提供,與對方的合同須約定:
- 誰與客戶溝通,誰出具質保卡,誰先對客戶承擔責任;
- 服務費的收取,以及向生產商或進口商轉遞索賠的期限(多少日內);
- 維修標準和質量檢查。品牌賣方無論是否僱用他人來做,仍須對客戶負責;
- 服務中心取得的客戶資料,須按個人資料保護法律處理;
- 產品召回和安全事故通報。
需要終止與服務中心或代為工作的經銷商的關係時,請見終止經銷商協議。
9. 評估是否適合你的業務
售後服務適用於產品價值較高、需要維護、客戶自己無法照料、且賣方具備技術能力的情形。不適用於價格低廉的消耗品(客戶更換比修理更容易),或賣方沒有技師團隊和備件的情形。
幫助判斷的問題如下。
- 客戶願意為服務付費,還是期待免費?
- 每位客戶的服務成本,與產品壽命期內的收入相比是否划算(請會計人員協助測算)?
- 生產商或進口商是否承接質保責任?
- 產品是否涉及安全或強制性標準?
- 是否有足夠的銷售和維修記錄系統,可以追蹤買方?
10. 增加售後服務的賣方清單
- 將文件分為產品質保卡、服務合同和備件報價單
- 寫明質保的期限、起算點、保障範圍和例外
- 讓客戶在交付當日簽收並檢查產品狀態
- 檢查限制責任的條款是否符合第 483 條和第 485 條,且沒有過分不利
- 核查自己是否為《關於不安全產品所致損害的責任法》所稱的“經營者”,並有召回流程
- 核查產品的強制性標準和標籤
- 與生產商或進口商約定,由誰負責索賠和備件
- 制定備件政策和停產政策
- 在財務文件中將商品費與服務費分開,並諮詢會計人員
- 建立維修記錄和批號記錄
延伸閱讀
- 產品需要 TIS 認證嗎?不符合標準,誰來負責 —— 強制性標準與責任
- 消費者保護法下的商品標籤 —— 產品上必須顯示的資訊
- 月度服務合同的 MSA 與 SLA —— 售後服務為年度或月度合同時
- 銷售、出租還是按使用量收費 —— 想從銷售轉為出租時
- 商業模式與法律後果 —— 選擇商業模式的概覽
- 終止經銷商協議 —— 由經銷商代為提供服務時
把法定責任、自願質保和收費服務分開,並把每一層寫清楚,售後服務才會成為收入,而不是沒有邊界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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