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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法

賣斷、出租、租購還是按使用量計費:選擇收入模式及其法律後果

比較賣斷、出租、租購和按使用量計費在所有權、風險、維修保養、合同和稅務上的差異,供泰國經營者選擇收入模式時參考。

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 商法團隊2026年10月21日10 分鐘閱讀
賣斷、出租、租購還是按使用量計費:選擇收入模式及其法律後果

很多經營者想改變銷售自己所擁有之物的方式。賣工具裝置的商店想知道,是否應該按日出租而不是賣斷;機器製造商希望客戶按生產的件數付費,而不是一次性付清全款;賣車或裝置的商家想做分期;小型經營者則擔心出租後機器被損壞,或者分期後客戶跑掉。

這四種模式,即賣斷、出租、租購和按使用量計費,區別在於各個時期誰是財產的所有人、誰承擔風險,以及錢何時進賬。合同和稅務也隨之不同。

核心答案

如果想讓客戶容易上手並獲得持續收入,出租或按使用量計費能滿足這一需求,但服務提供方須自己投資持有財產、負責維護並承擔財產的風險。賣斷能較快收到錢並轉移風險,但財物有瑕疵時,賣方依法仍須承擔責任。租購則是特殊型別的合同,法律對其形式和違約後果有規定,因此必須在交付前把合同寫對。

法律規則(泰國法)。 《民商法典》第 453 條規定買賣合同,所有權轉移給買方;第 537 條規定租賃合同,即出租人將財產交給承租人在一定期間內使用或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第 538 條規定不動產租賃超過三年的,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並登記,否則只能請求強制履行三年;第 572 條規定租購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否則無效;第 573 條和第 574 條規定租購承租人解除租購合同,以及違約的後果。

我們的實務看法。 請通過三個問題來選擇模式:誰應當持有財產並承擔資金,誰更擅長維護保養,以及客戶願意以什麼方式付款。不要因為看到競爭對手這麼做就選擇。然後再按該模式來寫合同,不要把買賣合同的範本用在出租業務上,因為二者的法律後果差別很大。

1. 四種模式的實質區別

事項賣斷出租租購按使用量計費
所有權轉移給買方仍歸出租人在租購承租人付清全款並約定轉移前,仍歸所有人仍歸服務提供方
使用人買方承租人租購承租人客戶使用,服務提供方持有機器
所得款項一次性或按約定分期按期收取租金按期收取租購款按使用量或使用時間
財產風險轉移後歸買方出租人承擔正常損耗,承租人承擔因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租購承租人按合同承擔較高風險服務提供方承擔大部分風險
維修保養買方,保修除外出租人修理非承租人造成的瑕疵租購承租人按合同主要由服務提供方
法律強制的合同形式不強制,某些類別的財產除外不強制,超過三年的不動產租賃除外必須書面沒有專門規定,按約定

此表只是概覽,具體細節取決於合同條款和財產型別。

2. 賣斷:錢到得快,但售後仍有責任

賣斷在買方同意購買時轉移所有權(第 453 條)。賣方拿到款項,無須持有財產,但仍須對瑕疵承擔責任,並可能對不安全商品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詳見只賣產品,還是賣產品並提供售後服務。

分期出售同時立即轉移所有權的,賣方就成為普通債權人。如果客戶不付款,賣方無權自行取回商品,只能訴諸訴訟。如果希望在付清前所有權仍歸賣方,則意味著要使用其他型別的合同,例如租購,或者按法律允許的範圍載明賣方保留所有權的買賣合同,這類合同使用前應請律師審查。

3. 出租:出租人持有財產,承租人使用

第 537 條所稱租賃合同,是指在一定期間內將財產交給對方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出租人獲得重複收入並收回財產,但須承擔財產的風險。

租賃合同應當寫明

  • 財產明細。 型號、機身編號、交付之日的狀況,並附照片或驗收單。
  • 租賃期限。 開始日、結束日、續租,以及提前解除的權利。
  • 租金與支付。 付款日期、遲延付款的後果、押金,以及押金返還的條件。
  • 財產的使用。 用於什麼目的、放置地點,禁止轉讓他人使用或轉租,禁止改裝。
  • 保養維護。 誰負責清潔、定期檢查,誰出消耗性零件的費用,誰修理因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
  • 損壞與滅失。 財產滅失、損壞或被盜時的責任,保險由誰辦理,受益人是誰。
  • 財產返還。 驗收方法、正常損耗的標準,以及延遲返還的違約金。
  • 財產追蹤。 承租人違約時出租人進場檢查或收回的權利。

租賃超過三年。 根據第 538 條,不動產租賃超過三年的,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並向主管官員登記,否則只能請求強制履行三年。如果業務是出租場地或場所,例如廠房或建築物,就必須注意這一點。請見標準廠房租賃和租房、租宿舍、租店鋪:承租人和出租人的權利。至於動產,例如工具和裝置,沒有這樣的登記規定,但仍應採用書面形式。

4. 租購:分期付款,付清後成為所有人

第 572 條所稱租購,是指所有人將財產出租,並承諾在承租人按條件付清款項時將財產出售或使其歸承租人所有。因此租購出租人在付清前保留所有權。

關鍵要求

  1. 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第 572 條第 2 款規定,租購合同不採用書面形式的,無效,並且最高法院的判例認為,合同雙方都必須簽名。在簽署的合同到位之前就交付財產,是一種風險。
  2. 租購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 573 條允許租購承租人通過退還財產來解除合同。始終排除這項權利的合同條款,使用前應當核查。
  3. 租購承租人違約時,租購出租人解除合同。 第 574 條規定了租購承租人遲延付款時的解除合同,以及沒收已付款項,其中條件有細節,應閱讀法條原文並核查判例。
  4. 違約金與沒收款項。 沒收已付款項的合同條款,可能被法院依違約金規則酌減,這是《民商法典》賦予法院的權力。

消費者與汽車或摩托車。 向消費者租購汽車和摩托車屬於依《消費者保護法》B.E. 2522(1979 年)受合同管制的業務,合同委員會發布的公告對合同條款和文件作出規定。經營者在使用合同範本之前,應核查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的最新公告,因為與公告相牴觸的條款可能無效,實務上還可能產生行政責任。無力繼續分期的租購承租人享有多項權利,請見車或房分期付不起,被收回怎麼辦。

對於其他型別財產的租購,例如把機器租購給經營者,不適用消費者合同公告,但仍須遵守第 572 條,而且如果合同是格式合同,商業客戶仍可主張不公平合同條款。

5. 按使用量計費:賣結果,不賣機器

客戶按使用量付費的模式,例如按列印張數、機器執行小時數或使用次數,通常表現為服務提供方把機器安裝在客戶處,持有所有權,負責維修,並按使用量收費。這類模式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法律後果因此來自合同,合同中可能混合了租賃、服務和銷售消耗品的成分。

需要比其他模式寫得更清楚的地方

  • 使用量的計量方法。 誰來計量,用什麼工具,客戶能否核查,計量裝置損壞時怎麼計費。
  • 最低費用。 有沒有最低費用,這是為了保護服務提供方已投入的成本。
  • 約束期限。 服務提供方投資了機器,因此通常需要最短期限,以及提前終止的後果。
  • 所有權與進入權。 服務提供方何時可以進場維護或收回機器。
  • 機器的風險。 火災、水災、盜竊造成的損失,誰來投保。
  • 機器所收集的資料。 如果機器收集個人資料或客戶的商業資料,服務提供方依 PDPA 可能是資料處理者或資料控制者。請見企業 PDPA 合規檢查清單。
  • 服務水平。 響應時間和修復時間,請見 MSA 與 SLA。

需要注意的是,把這類合同寫成純粹的服務合同,並不能使其擺脫租賃合同的原則,如果實際情況是客戶自己佔有並使用財產的話。法院看的是合同的實質內容,而不是名稱。

6. 誰承擔財產的風險,誰來修

常見的錯誤是沒有約定風險。因此經營者應當製作一張事件與承擔方的表格。

事件出租人/服務提供方承租人/客戶
正常使用造成的損耗修理或更換無須負責
使用方法不當造成的損壞修好後收取費用承擔修理費
財產滅失或被盜按保險和合同按合同條款負責(如有)
機器因原有瑕疵出現故障負責立即通知
自然災害按保險和合同按合同

發生不可抗力時,應當事先約定,在財產無法使用期間租金或服務費如何處理,不要依賴事後的解釋,並應讓雙方在每次交付和返還時檢查財產狀況並拍照記錄。

7. 稅務與會計:改變模式前必須先問會計的部分

從賣斷改為出租後,原來一次性進賬的收入變成分期進賬,但財產成本是預先支出的,初期現金流會緊張,所以要先規劃週轉資金。請見有利潤卻缺現金。

應當請教企業會計或稅務專家的問題

  • 出租和服務費的增值稅,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點與銷售商品不同,並且可能因財產型別而異,應向稅務局核實。
  • 出租資產的折舊扣除。
  • 租金的預扣稅,作為法人的承租人在支付租金時,可能須依法扣繳。
  • 租購的收入確認,其結構與一般租金不同。
  • 如果是不動產,與租賃合同登記有關的稅費。

本指南不涉及稅率,因為稅率和條件可能變化,應先向稅務局或會計人員核實。

8. 對公司經營範圍、許可證和庫存的影響

  • 公司經營範圍。 轉向出租的公司應當核查已登記的經營範圍是否包括出租。如果沒有,須依法定程序變更。請見註冊之後:董事、資本、地址或經營範圍的變更。
  • 許可證與商品標準。 某些商品在銷售或交由他人使用方面有特殊條件,應核查該商品的專門規定。
  • 庫存與資產。 原本是存貨的機器,用於出租後成為固定資產,會計和稅務後果應請會計人員確定。
  • 外國股東。 某些型別的出租可能屬於對外資佔多數的公司有限制的業務,應向顧問核查。

9. 混合方案與中途改變模式

很多企業同時使用多種模式,例如賣機器再出租配件,或者先出租,期滿後再給予購買權。注意事項

  • 出租並附購買權。 如果合同條款使承租人在付清後成為所有人,則可能構成租購,須遵守第 572 條。
  • 由租改買。 確定購買價值的計算方式,以及對已付租金的影響。
  • 對老客戶由賣改租。 不得影響原買賣合同和尚未到期的保修。

在改變整個業務的模式之前,先用一小批客戶試一試。請見試點測試業務模式的變化。

10. 選擇模式前的檢查清單

  • 能回答誰應當持有財產並承擔資金負擔
  • 已評估維護保養、零配件和財產追蹤的能力
  • 所選合同型別符合實際(銷售、出租、租購,或按使用量計費的服務)
  • 如果是租購,合同已採用書面形式,並在交付前簽署
  • 如果租賃不動產超過三年,已依第 538 條登記
  • 合同中寫明瞭風險承擔方、保險和維修保養
  • 已確定使用量的計量方法,以及對數字有爭議時的處理(如按使用量計費)
  • 如果客戶是消費者且財產是汽車或摩托車,已核查消費者合同公告
  • 已請會計人員核查增值稅、預扣稅和折舊
  • 已核查公司經營範圍和相關許可證
  • 先用一小批客戶試行

延伸閱讀

從應當持有財產並承擔風險的一方出發選擇模式,再按該模式寫合同,尤其是必須書面的租購,以及超過三年必須登記的不動產租賃。

我們協助起草和審查租賃合同、租購合同和按使用量計費的服務合同,使其與您的財產和客戶相適應。如需首次諮詢,請致電 +66 92 254 2045 或傳送詳情給我們。另請參閱合同與文件和法律顧問月度服務。


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發布 —— 該律師事務所位於孔敬府,成立於 1986 年。本文僅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任何特定事項的法律建議。

常見問題

沒有采用書面形式的租購合同會有什麼後果?+

《民商法典》第 572 條第 2 款規定,租購合同如果不採用書面形式,無效。最高法院的判例認為,還須有合同雙方的簽名,因此不應僅憑口頭約定或聊天記錄就開始交付財產,應當在交付前讓雙方簽署合同。

裝置出租超過三年,應當怎麼辦?+

《民商法典》第 538 條規定,不動產租賃超過三年的,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並向主管官員登記;未登記的,只能請求強制履行三年。至於動產出租,例如機器或裝置,沒有這樣的登記強制規定,但仍應採用書面形式以便舉證,並核查安裝在建築物上的財產屬於動產,還是土地的附合物。

出租的機器因客戶使用不當而損壞,誰來修?+

按租賃合同的一般原則,出租人有義務交付符合合同約定、可正常使用的財產,承租人則須按通常方式使用並像善良管理人一樣保管財產。因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通常由承租人承擔,但關鍵要看合同條款。合同中應寫明承租人禁止的操作說明,以及故障通知的要求。

向消費者租購汽車或摩托車,是否有額外規則?+

有。向消費者租購汽車和摩托車屬於依《消費者保護法》B.E. 2522(1979 年)受合同管制的業務,合同委員會發布了規定合同和文件要求的公告。經營者在使用合同範本之前,應核查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的最新公告。

從賣斷改為出租,需要增加辦理什麼登記嗎?+

取決於財產型別和經營方式。公司可能需要核查已登記的經營範圍是否包括出租,核查與該商品有關的許可證,並就增值稅、預扣稅和出租資產的入賬諮詢會計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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