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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法

公司收到稅務局來函:如何準備並應對稅務稽查

收到稅務局來函了?無論是邀請函還是法定傳票,本文都會說明應如何區分、各項回覆期限、應由誰出席面談、需要攜帶哪些資料,以及如何對稅款核定提出申訴。

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 商法團隊2026年10月16日9 分鐘閱讀
公司收到稅務局來函:如何準備並應對稅務稽查

核心答案

泰國公司收到稅務局的來函時,首先要看清這是哪一類函件。邀請函(หนังสือเชิญพบ)是請您前往並攜帶資料。傳票(หมายเรียก)則是依據稅法典發出的正式命令。不予理會時,兩者的後果不同,但兩者都應在指定日期之前以書面方式回覆。

規則(稅法典)。 就企業所得稅而言,核定官員有理由認為申報不正確或不完整的,可以傳喚申報人,並命令其提交賬簿和檔案(第19條),傳票須給予至少7日的通知期,且一般應在申報之日起2年內發出。增值稅的對應條文是第88/4條,同樣至少7日。如果無合理理由不理會傳票,官員可以自行酌定核定稅款,且該核定不得申訴(第21條和第88/5條)。普通的稅款核定,可以自收到核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申訴(第30條)。

我們的實務看法。 大多數稽查是在會談桌上解決的,而不是在法庭上。最好的結果通常來自盡早做好三件事:確切弄清來函涉及哪一稅種、哪一期間和哪些交易;派出能夠解釋數字的人;攜帶完整且條理清晰的資料。不要拖到最後一天,也不要在"協商"期間讓30日的申訴期限白白過去。

本指南講的是應對流程。關於日常會計設定,請參見第一年的會計工作;關於補報漏報的申報,請參見更換會計與漏報申報。

1. 我們收到的是哪一類函件?

函件性質如果不理會
邀請函(หนังสือเชิญพบ)請您前來面談並攜帶資料。不是法定命令。最高法院認為,邀請函或催告函不是第19條規定的傳票(判決第3794/2552號、第1583/2527號)。官員仍可依第20條作出核定,該核定可以申訴。但不理會邀請函會招來正式傳票。
所得稅傳票(หมายเรียก,第19條)要求到場並提交賬簿和檔案的正式命令。自送達之日起至少7日。由官員"酌情"核定,不得申訴(第21條),並處相當於補繳稅款一倍的罰款(第22條)。
增值稅傳票(第88/4條)增值稅方面的同類傳票。至少7日。依第88條第(3)項核定,不得申訴(第88/5條)。
核定通知(หนังสือแจ้งการประเมิน)結果檔案:稅款、罰款、附加費。30日的申訴期限自收到之日起算(第30條)。
退稅問詢通知退稅申請人提供說明或檔案(第27條之四(มาตรา 27 จัตวา))。退稅被延遲或被拒絕。請檢視通知本身載明的期限。

如果來函含糊不清,請致電函中署名的官員詢問,然後以書面方式確認:是哪一稅種、哪一期間、需要哪些資料。請儲存信封或送達日期的證明。通知期自送達之日起算。

關於用語的提醒:上述最高法院判決針對的是各自的案件事實(某一類函件)。您收到的具體函件是否屬於傳票,取決於其內容。如果函中寫明依據第19條或第88/4條發出,請按傳票對待。

2. 哪些期限很重要?

  • 傳票:自送達之日起至少7日(第19條、第23條和第88/4條)。如果需要時間,請在首次指定日期之前以書面方式請求另定日期。
  • 對官員的時間限制。 就所得稅而言,第19條傳票一般應在申報之日起2年內發出;有逃稅證據或嫌疑,或屬於退稅案件的,經局長批准可延長至5年。就增值稅而言,核定的時間限制規定在第88/6條:一般為2年;申報看似不正確的,經批准可延長至5年;未申報或稅基少報超過25%的,為10年。如果來函在這些期限臨近時或之後才到,應當向顧問核實,而不要想當然。
  • 申訴:自收到核定通知之日起30日(第30條)。逾期申訴,需要依第3條之八(มาตรา 3 อัฏฐ)向局長遞交請求延長期限的申請,並說明理由;延期並非當然獲准(稅務局關於申訴的規定,佛曆2564年(西元2021年))。
  • 繳款不會等待。 申訴不會中止繳款(第31條),除非局長批准緩繳。未繳稅款的附加費為每月或不足一個月1.5%,以稅款金額為上限(第27條和第89/1條)。

3. 誰應當出席,具備什麼授權?

稅務官員希望見到能回答賬簿問題的人。通常是:

  • 編制或複核數字的會計或財務經理;以及
  • 董事或持有公司書面授權委託書(หนังสือมอบอำนาจ)的人。

請確認出席者有權代表公司發言並接收通知。稅務局公佈了在問詢中代表納稅人的標準授權委託書格式;請向官員詢問該辦公室要求使用哪一種,並按該辦公室的要求附上公司登記證明和簽署董事的身份證件影印件。我們沒有核實每個辦公室的檔案要求,因此請在致電時確認。

如果問題複雜(轉讓定價、董事貸款、境外付款),請讓律師或稅務顧問與會計一同出席。常見的兩個稽查主題,請參見境外服務付款、增值稅與預提稅和服務出口與零稅率增值稅。

4. 我們應當準備哪些資料?

請先索取官員的清單,再整理一套清晰的資料。一套實用的資料如下:

來函涉及的問題需要攜帶的資料
企業所得稅試算表、總分類賬、財務報表、納稅申報表及附件、銀行對賬單、大額事項背後的合同和發票、固定資產登記表
增值稅銷項/進項已開具和已收到的稅務發票、增值稅申報表、增值稅與收入及與賬簿的核對錶、相關的進出口檔案
預提稅付款憑證、預提稅證明、預提稅申報表、體現付款性質的合同
退稅退稅申請、支援性發票、銀行證明、進項稅核對表
關聯方交易協議、定價依據、證明服務或貸款確已提供的證據

提示:

  1. 去之前先核對。 要知道申報表中的收入為什麼與銀行收款不同,以及增值稅為什麼與賬簿不同。
  2. 編號並建立索引。 交出影印件,自留原件,並保留一份已交出資料的清單。
  3. 只回答來函所涉的期間和稅種,但對於官員依法要求的其他檔案,不要拒絕提供。
  4. 絕不可塗改或倒籤檔案。 為逃稅或騙取退稅而故意提供虛假證據,屬於第37條規定的犯罪(3個月至7年監禁,並處2,000至200,000泰銖罰金)。

5. 應當說什麼,不應當說什麼?

  • 應當如實說明每筆交易:誰、什麼、何時、為何、如何付款。每一點都用檔案佐證。
  • 應當在不確定時說"我核實後以書面方式確認"。及時的書面答覆勝過一個猜測。
  • 應當要求官員以書面方式提出其發現,並自己保留一份面談記錄。
  • 不應在面談中猜測、估算或"湊整"數字。
  • 不應在弄清結論依據之前,就提出支付一筆金額來"了結此事"。
  • 不應簽署自己沒有讀過的陳述,也不要同意自己無法復現的數字。

假設的例子:官員質疑向境外集團公司支付的一筆服務費。會計說這項服務"大概是IT支援"。更好的回答是:"我們將在週五之前提供服務協議、發票、已履行工作的證據以及預提稅申報。"後一種回答有檔案支撐、有邊界、且是書面的。

6. 面談之後會怎樣?

官員可能不作任何變更而結案,可能要求補充資料,也可能發出核定通知,要求補繳稅款、罰款和附加費。如果您不同意某項核定:

  1.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記下30日期限(第30條)。
  2. 提出申訴,使用局長規定的表格,通過電子申訴系統或親自提交。規定稱,如果電子系統發生故障,您必須在期限屆滿前親自提交。
  3. 考慮申請緩繳。 申訴不會中止繳款(第31條);局長可以批准等待裁決結果。請儘早申請。
  4. 為第32條的傳票做好準備。 申訴委員會可以傳喚您並命令提交檔案,通知期至少15日。無合理理由不遵守的,您將喪失進一步申訴的權利(第33條)。
  5. 法院。 如果委員會的裁決對您不利,您自收到裁決之日起有30日向法院起訴(第30條),除非存在不得申訴的情形。

罰款:就所得稅而言,第22條將依第20條和第21條作出的核定的罰款定為補繳稅款的一倍。就增值稅而言,第89條按錯誤型別列明罰款(例如申報不正確為一倍,遲延申報或未開具稅務發票為兩倍)。罰款和附加費可依稅務局的規定減輕或免除;我們在此沒有列出這些規定,因此請向官員或您的顧問詢問,您的案件適用哪種減免。

7. 是否應當聘請律師或顧問,何時聘請?

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考慮:金額重大、來函涉及多個年度、存在關聯方或境外付款、已發出核定通知,或您懷疑某份檔案缺失或有誤。早比晚便宜:面談之前的建議可以左右您呈交的內容,而核定之後的建議只能限於申訴。另請參見選擇公司法律顧問和外資泰國公司的稅務義務。

來函到達時的核對清單

  1. 記錄送達的日期和方式;掃描來函和信封。
  2. 確認型別:邀請函、傳票(哪一條)、核定通知、退稅問詢。
  3. 記下每一個日期:面談日期、資料提交期限、30日申訴日期。
  4. 致電官員;確認稅種、期間和資料;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5. 向會計和董事交底;決定由誰出席,必要時出具授權委託書。
  6. 調取、核對併為資料建立索引。
  7. 如需時間,請在原定日期屆滿前以書面方式請求另定日期。
  8. 保留面談記錄及所交出全部資料的影印件。
  9. 如果收到核定通知,請在日曆中標記申訴期限,並決定是否申請緩繳以及是否聘請顧問。

延伸閱讀

對每一封稅務局來函,都應視為有時間限制:先分清它是邀請函還是傳票,在指定日期之前以書面方式回覆,並在收到核定通知的當天記下30日的申訴期限。

我們為泰國公司提供應對稅務局問詢、準備面談以及對核定提出申訴方面的諮詢。初步諮詢免費 —— 請致電 +66 92 254 2045 或將詳情傳送給我們。更多內容請見會計與稅務合規、法律顧問服務以及稅務法律服務。


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釋出 —— 該律師事務所位於孔敬府,成立於 1986 年。本文僅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任何特定事項的法律建議。

常見問題

稅務局的邀請函與傳票是一回事嗎+

不是。傳票(หมายเรียก)是依據稅法典發出的正式命令,例如所得稅適用第19條,增值稅適用第88/4條;無正當理由不理會傳票,可能喪失申訴權。邀請函(หนังสือเชิญพบ)則只是請您前往面談並攜帶資料。最高法院曾認定,邀請函或催告函不屬於第19條規定的傳票(判決第3794/2552號和第1583/2527號),但您仍應予以回覆,因為下一封函件可能就是正式傳票。

稅務局在傳票指定日期之前,至少應提前多久通知+

無論是第19條規定的所得稅傳票,還是第88/4條規定的增值稅傳票,稅法典都要求自傳票送達之日起至少7日。如果您無法趕上該日期,或來不及備齊資料,請在原定日期屆滿之前,以書面方式請求辦案官員另行指定日期。

對稅款核定提出申訴,期限是多久+

依稅法典第30條,您必須自收到核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使用稅務局局長規定的表格向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除非局長批准緩繳(第31條),否則申訴並不會使稅款暫停到期。對於因無合理理由不理會傳票而作出的核定,申訴權將喪失(第21條和第88/5條)。

如果我們不去,或沒有帶資料,會怎樣+

如果無合理理由不理會傳票,核定官員可以自行酌定核定稅款,且您不得對該核定提出申訴(所得稅:第21條和第22條,並處相當於補繳稅款一倍的罰款;增值稅:第88條第(3)項和第88/5條)。未繳稅款的附加費還按每月1.5%計算。因此,傳票絕不應置之不理。

誰應當出席與稅務官員的面談+

通常是熟悉賬簿和交易的人,一般是公司會計,並由一名董事或持有公司書面授權委託書的人陪同。不要派無法解釋數字的人去。律師或稅務顧問可以協助您做準備並陪同出席,但對所陳述和所提交的內容,仍由公司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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