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SUWANVARA LAWFIRM
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SUWANVARA LAWFIRM
SUWANVARA LAWFIRM
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勞動法

泰國允許員工居家辦公:工時、費用、裝置和公司資料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寫給僱主和人事負責人:《勞動保護法》第 23/1 條對居家辦公的規定,如何約定工時、加班、網路和電費、BYOD、績效管理以及離職時的資料返還,以及公司應當準備的文件清單。

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 勞動與公司業務團隊2026年11月7日11 分鐘閱讀
泰國允許員工居家辦公:工時、費用、裝置和公司資料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核心答案

泰國勞動法對員工居家辦公設有專門條文,即《勞動保護法》B.E. 2541 的第 23/1 條,由 2023 年(B.E. 2566)《勞動保護法(第 8 號)》修訂增加。僱主與員工可以約定把工作帶回員工的住所,或藉助資訊科技在任何地點工作,僱主應當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形式製作該協議。

協議“可以”包含五類事項:協議的起止、正常工作日與工作時間、休息和加班,加班與休息日工作的規則及休假種類,員工的工作範圍與僱主的管理監督,以及工具裝置的提供和工作所需費用的承擔。同時,法律承認員工有權拒絕下班後的聯絡,並賦予居家辦公者與辦公室員工相同的權利。

實踐中,一份協議並不夠。建議準備涵蓋工時、費用、裝置、資料、監控和離職的 7 類文件,清單見本文第 9 節。

1. 第 23/1 條究竟規定了什麼

以勞動部公佈的條文為準,歸納如下。

事項第 23/1 條內容(概要)
依據為了業務利益、提高員工生活與工作質量,或有其他需要時,僱主與員工“可以協商”在住所工作或藉助資訊科技在任何地點工作
工作性質屬於聘用範圍或約定範圍的工作,且員工在營業場所或辦公室之外可以順利完成
形式僱主以書面,或可以查閱並再次使用、含義不變的電子資料形式製作
協議“可以”包含的內容(1) 協議起止 (2) 正常工作日與工作時間、休息、加班 (3) 加班和休息日工作的規則及休假種類 (4) 員工的工作範圍與僱主的管理監督 (5) 工具裝置的提供及工作所需費用的承擔
拒絕聯絡權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結束或分配的工作完成後,員工可以拒絕通過任何方式與僱主、上級、監督人或驗收人聯絡;事先書面同意的除外
同等權利在住所或藉助資訊科技在任何地點工作的員工,與在僱主營業場所或辦公室工作的員工享有相同權利

有兩點容易誤解。第一,五類事項條文均使用“可以”,沒有全部寫明的義務;但不寫的話,工時、加班、費用方面的爭議日後只能靠解釋來決定。第二,下班後拒絕聯絡是法定權利,協議裡不能寫“須隨時響應”。要在下班後聯絡員工,員工必須事先書面同意。

2. 僱主能否強制居家辦公

條文以僱主與員工的“合意”為起點,並未賦予僱主單方命令的權力,適用物件也是可以在辦公室外順利完成的工作。門店作業、生產、使用公司機器的工作通常不屬於此類。

如果要把員工的常規工作地點從辦公室永久改為住所,屬於勞動條件的變更,應取得書面同意,並結合員工工作地點變更一文一併考慮。即使是因需要而臨時居家辦公,也應當訂立載明起止日期和主要條件的協議。

3. 居家辦公期間的工時、加班和休息日

在家工作並不使工時規則失效。

  • 正常工作時間:由僱主公佈每天的開始和結束時間。依第 23 條,每天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不得超過 48 小時(部門規章規定的危險性工作上限更低)。對於因工作性質無法確定每天起止時間的,可以約定每天不超過 8 小時、合計每週不超過 48 小時。
  • 工作日加班:未經員工每次同意,不得要求加班(第 24 條第一款)。對於中斷會造成損害的連續性工作、緊急工作及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工作,在必要範圍內允許(第二款)。
  • 休息日:休息日工作適用第 25 條的框架,加班與休息日工作的合計時間不得超過規章規定的上限(第 26 條)。
  • 加班費:工作日加班按不低於小時工資 1.5 倍支付(第 61 條)。

居家辦公真正困難的是證明員工是否確實在下班後工作、僱主是否知情並下達了指示。對雙方都安全的做法如下。

  1. 在協議中寫明正常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對應第 23/1 條 (2))。
  2. 通過表單或系統要求事先審批加班,寫明工作內容、預計時長和審批人。
  3. 每次取得員工確認(第 24 條是“每次”,不是一次性的概括同意)。
  4. 禁止在系統之外下班後下達指示。上級已經下達指示且員工實際工作的,即使沒有表單也可能需要支付。對此可參見下班後 LINE 工作指示與加班費。

某些職位依法可能不適用加班費。請不要一概寫成“居家辦公沒有加班費”,而應按職位逐一核對。

4. 網費、電費等由誰承擔

第 23/1 條並未規定僱主必須支付某項費用,只是允許雙方通過協議約定誰提供裝置、誰承擔必要費用。因此答案取決於協議,建議用表格寫清楚。

專案常見選擇應寫明的內容
網路按月定額 / 工作使用部分實報實銷 / 員工自擔金額或計算方法、提交憑證、結算週期
電費定額 / 不支付(視為已含在工資中)為避免日後爭議,應明確寫明
電話公司提供 / 個人裝置(BYOD)並補貼部分通訊費與第 6 節的 BYOD 政策銜接
辦公裝置、椅子、顯示器借用 / 公司購買 / 無所有權人、維修責任
會議日到崗的交通費按原有規定由公司承擔 / 無與辦公室員工規定保持一致

公司定期固定支付一筆費用時,應審查是否會影響其他權利的計算;稅務問題請向會計部門確認,這與本文無關。

5. 公司借出的裝置:簽收單與歸還

公司借出家用電腦、顯示器、手機時,應有一份裝置簽收單,載明:

  • 品名、品牌、型號、序列號、狀況和交付時的照片
  • 使用目的(是否僅用於公司工作)及不得讓他人使用
  • 丟失、損壞的責任(區分正常損耗與過失或超範圍使用)
  • 居家辦公結束或勞動關係終止時的歸還期限與方式

關於從工資中扣除裝置費用,第 76 條禁止在法律列明的目的之外扣除工資、加班費、休息日工作報酬及休息日加班報酬。因此不得在簽收單中寫“可從工資中扣除”。更穩妥的做法是收回裝置本身,如有損失另行主張。培訓費返還約定一文也說明了同樣的原則。

6. BYOD 與監控:PDPA 下能做到什麼程度

許多公司讓員工使用個人手機或筆記型電腦辦公(BYOD)。同一臺裝置上同時存在公司資料和員工的個人資料。

IT 與 BYOD 政策至少應規定:

  1. 允許使用的裝置和最低系統版本
  2. 必備安全措施(密碼、裝置加密、螢幕鎖、公司指定軟體、VPN)
  3. 不得將公司文件存入個人儲存空間、個人郵箱或聊天工具,不得對機密文件截圖
  4. 工作區與個人區的分離(工作資料應用、容器等)
  5. 裝置丟失時立即報告,以及公司僅遠端刪除公司資料的權利
  6. 離職時刪除或返還資料(第 8 節)

螢幕錄製、鍵盤敲擊統計、位置追蹤、強制持續開啟攝像頭等工作監控,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B.E. 2562(PDPA),屬於處理員工個人資料。應遵守的原則如下。

  • 只監控與目的相稱、確有必要的範圍。 目的例如系統安全或質量管理。在員工家中整天截圖或用攝像頭檢視,超出必要限度而介入私生活,風險很高。
  • 事先告知員工。 就收集什麼(登入記錄、公司郵件、系統使用時長等)、目的、保存期限、有權訪問的人員,單獨發出隱私告知,而不是隻放在勞動合同裡。
  • 不把同意當作理所當然的主要依據。 由於雙方地位不對等,同意可能被認為並非自願。請審查其他依據,例如在權衡員工權利後公司的正當利益。詳見PDPA 與人事領域的員工資料。
  • 不檢視 BYOD 裝置上的個人內容。 如照片、與家人的聊天、銀行賬戶。能夠檢視監控資料的人員也限於有必要者。

這類政策在發布前,請先由公司的 PDPA 負責人審查。

7. 辦公室之外的保密與資料安全

家裡沒有辦公室那樣的訪問控制。請在協議或政策中規定:

  • 不得帶出公司系統的資料(客戶名單、價格、配方、客戶個人資料等)
  • 網路使用:處理機密工作時不使用公共 Wi-Fi,不與家人共用工作裝置
  • 機密文件不在家中列印,或規定銷燬程序
  • 不得將客戶資料輸入公開的 AI 工具,請參見公司 AI 政策
  • 裝置丟失、被入侵、誤發時的報告流程,使公司能夠判斷是否需要報告資料洩露,請參見資料洩露後的首要應對
  • 離職後仍繼續的保密義務,請參見前員工使用客戶名單和商業秘密

8. 工作分配、績效衡量與離職

分配與進度管理。 員工不在眼前時,比盯著螢幕更相稱、也更便於舉證的方式是按成果管理:每週目標、交付物、固定時間的進度會議、工作管理系統中的記錄。這符合第 23/1 條 (4) 所允許約定的員工工作範圍和僱主管理監督。若要把績效用於評價或懲戒,應事先告知標準。

在家工作時發生的事故,取決於具體事實,例如事發時是否確實在為僱主工作、是否源於工作性質。不要一概斷言僱主總是有責任或沒有責任。建議要求立即報告事故,確定安全的工作場所,並按需核對員工的社會保險和工傷補償適用情況。一旦真的發生事故,在承認或否認責任之前,請先諮詢律師。

離職與資料返還。 準備一份由員工簽字的離職清單:

  • 對照簽收單歸還全部借出裝置
  • 最後一天停止其對系統、郵箱、雲端、工作應用的訪問
  • 刪除個人裝置上的公司資料,或將必要副本交還公司,並取得其不留存副本的書面確認
  • 刪除或移交以公司名義使用的賬號,請參見員工不歸還的線上賬號
  • 再次提醒離職後繼續的保密義務
  • 公司自身也僅在必要期間保存員工的個人資料

不要由公司單方翻查或刪除員工個人裝置上的資料。請共同進行,或由員工自行操作後再確認。

9. 僱主應當準備的文件

#文件主要內容
1公司居家辦公政策適用崗位、批准條件、申請與取消方式、時間與聯絡規則
2個人居家辦公協議或勞動合同附件期間、工作日與工作時間、休息、加班、工作範圍、費用、裝置、工作地點,與第 23/1 條對應
3裝置簽收與歸還單品名、狀況、責任、歸還期限
4IT、可接受使用與 BYOD 政策安全措施、資料分離、事故報告、資料刪除
5個人資料處理告知 / 監控告知監控內容、目的、保存期限、訪問人員、員工權利
6加班申請單工作內容、時間、審批人、員工的逐次同意
7離職清單裝置歸還、資料刪除、停止訪問、書面確認

除此之外,員工合計 10 人以上的僱主,依第 108 條應當制定泰文工作規則,至少應包含工作日和正常工作時間、休息、加班與休息日工作規則、休假、紀律及處分、申訴、解僱等事項。如果居家辦公改變了加班申請方式或資料方面的紀律等內容,應當修訂或補充工作規則(修訂程序依第 110 條)。規則應向員工公佈,第 108 條也允許另外採用電子方式。合同與工作規則不一致時,可能就適用哪一個產生爭議,因此請使二者保持一致。

10. 常見錯誤

  1. 口頭或通過即時通訊達成合意,沒有工時和費用的具體內容,不符合第 23/1 條第二款的形式要求。
  2. 對費用隻字未提。 僱主以為無需支付,員工卻追溯主張網費和電費。
  3. 期待員工隨時響應。 員工本就有權拒絕約定工作時間之後的聯絡。
  4. 沒有審批機制就讓員工下班後工作,日後被主張加班費。
  5. 不事先告知就安裝監控軟體,或收集超出必要的內容,違反 PDPA 原則。
  6. 從工資中扣除裝置費用或損失。 第 76 條沒有依據。
  7. 公司資料留在個人裝置上,既無 BYOD 政策,也無離職時的刪除程序。
  8. 不更新工作規則,與實際採用的居家辦公制度不符。
  9. 只允許部分員工居家辦公,卻沒有可以說明的標準,容易引發不平等對待的爭議。

11. 開始居家辦公前的檢查清單

  • 選定可以在辦公室外順利完成的崗位
  • 製作員工明確同意的書面或電子居家辦公協議
  • 確定工作時間、休息和加班審批方式
  • 確定網費、電費、裝置由誰承擔
  • 準備附照片的裝置簽收單
  • 發布 IT 與 BYOD 政策並取得員工確認
  • 發布監控個人資料告知,並將監控限於必要範圍
  • 確定以成果為基礎的評價標準
  • 如有需要,審查並修訂工作規則
  • 準備離職清單

延伸閱讀

用書面協議寫清工時、加班、費用和裝置,配以只在必要範圍內監控的 IT 政策和隱私告知,再加上能夠收回資料和裝置的離職清單,就能安全地推行居家辦公。

我們協助起草居家辦公政策、個人協議、裝置簽收單、IT 與 BYOD 政策,並根據公司實際運作修訂工作規則。如需首次諮詢,請致電 +66 92 254 2045 或傳送詳情給我們。也可參閱人事文件和勞動合規服務。


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發布 —— 該律師事務所位於孔敬府,成立於 1986 年。本文僅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任何特定事項的法律建議。

常見問題

僱主可以單方面要求員工居家辦公嗎?+

第 23/1 條規定僱主與員工“可以協商一致”。雙方合意是起點,適用物件是可以在辦公室外順利完成的工作。即使在辦公室臨時關閉等緊急情況下,也應當以書面或電子形式留存內容。

居家辦公協議必須是書面的嗎?+

是的。第 23/1 條第二款要求僱主以書面形式,或以可以查閱並再次使用、且含義不變的電子資料形式製作協議。員工明確同意的電子郵件或文件即可,但缺少具體內容的即時通訊聊天記錄很難舉證。

居家辦公的員工可以拒絕下班後的聯絡嗎?+

可以。第 23/1 條規定,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結束後,或僱主分配的工作完成後,員工有權拒絕通過任何方式與僱主、上級、監督人或驗收人聯絡,但員工事先書面同意的除外。

居家辦公員工的網費和電費應由僱主承擔嗎?+

第 23/1 條沒有規定由誰承擔,只是允許雙方在協議中約定誰提供工具和裝置、誰承擔工作所需的費用。因此取決於協議,例如按月定額還是憑票實報實銷。不寫清楚,容易產生爭議。

員工在家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費嗎?+

工作日加班每次都需要員工同意(第 24 條),僱主應按不低於小時工資 1.5 倍支付(第 61 條)。第 23/1 條賦予居家辦公者與辦公室員工相同的權利。請要求事先審批加班,並記錄工作時間。

員工離職時,可以要求其返還或刪除個人裝置上的公司資料嗎?+

如果 BYOD 政策或居家辦公協議已預先約定公司資料屬於公司、離職時需返還或刪除,並有書面確認,則在合同上可以要求。但必須以不過度檢視或刪除員工個人資料的方式進行。

Lawyer-client handshake symbolizing trust at Suwanvara Law Firm

我們準備傾聽您的故事

與我們經驗豐富的律師進行初步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