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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员工频繁请病假、旷工或联系不上:雇主在解雇前应检查什么

仅数请假或缺勤的天数,不足以不付补偿金而解雇。依据《劳动保护法》第32、57、108、118、119条,雇主须核查请假通知、医疗证明、工作规则、联系尝试以及规则是否一贯执行。

苏婉瓦拉律师事务所— 劳动与公司法团队2026年10月29日10 分钟阅读
员工频繁请病假、旷工或联系不上:雇主在解雇前应检查什么

一名员工每月多次请病假。另一名员工不告诉任何人就消失了两天。第三名员工关了手机,联系不上。人事经常问:"要几天才可以解雇?"光靠数字回答不了这个问题,因为法律区分合法请假和无正当理由放弃职守,而劳动法院会看雇主事先有没有核实事实。

本指南只讨论因病假、缺勤、联系不上而决定解雇之前的阶段。解雇后员工的权利见被解雇怎么办;业绩未达标见PIP指南;案件已进入诉讼见应对劳动法院诉讼指南。

核心回答

不要数天数就解雇。先核查五件事:员工有没有理由、有没有通知、能否联系上、工作规则怎么规定、雇主是否一贯执行该规则。然后选择合适的路径:警告、以三天放弃职守为由解雇,或在没有第119条事由时按常规支付补偿金。

法律依据 依据《劳动保护法》B.E. 2541,第32条赋予员工在确实患病范围内请病假的权利。病假达3个工作日或以上时,雇主可以要求医疗证明;员工无法提供的,须向雇主说明。第57条要求雇主在每年最多30个工作日的病假期间支付工资。第108条要求有10名或以上员工的雇主制定泰文书面工作规则,请假通知方式应在其中规定。第118条规定解雇时的补偿金,第119条列举了无须支付补偿金的事由,其中包括:(4) 在书面警告后仍违反合法且公平的工作规则或命令(警告自违规之日起1年内有效,严重情形无须警告);(5) 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工作日放弃职守。若员工认为解雇不当,劳动法院可依据《劳动法院设立及劳动案件程序法》B.E. 2522 第49条,命令复职或赔偿。

我们的实务看法 雇主在这类案件中败诉,很少是因为法律偏袒员工,而是因为无法证明自己问过理由、发过警告或尝试过联系。稳妥的顺序是:先与员工谈,记录事实,再选择措施。对第119条是否适用有疑问时,在能够证明之前视为不适用,并支付补偿金,以避免利息风险。

下文始终使用这个假设案例:孔敬一家小型包装厂的流水线员工"娜帕",连续缺勤3个工作日。第一天她用LINE告诉主管"身体不舒服",没有医疗证明,第二、三天不接电话。人事"素拉猜"想以"缺勤超过三天"为由不付补偿金解雇。

1. 频繁请病假:视为问题之前应核查什么

真正因病请假,无论次数多少,都是第32条的权利。要分开三个问题。

  • 员工确实生病了吗? 医疗证明是关键证据,但依第32条,雇主只能对3个工作日或以上的假期要求提供。对更短的假期,工作规则可以要求其他证明,前提是对所有人一视同仁。
  • 通知方式正确吗? 第108条的规则应写明通知谁、用什么渠道、在班次开始前多久。若规则没有规定,就很难主张员工用错了方式。
  • 假期间的工资。 第57条要求每年最多支付30个工作日。超出的天数无须支付,但这不意味着可以解雇。因工作而患病或受伤另有补偿制度,在把这些天按普通病假计算之前应先核查。

若请假属实,并按规则提供了证明,"频繁请病假"就不是第119条的事由。须支付第118条的补偿金,而且法院有可能依第49条认定解雇不当,尤其是存在慢性病或持续治疗的情况。

若怀疑病情不实,应先依第32条询问并要求提供医疗证明。不要通过监视员工的私人社交媒体或跟踪其行踪来调查,这可能违反《个人数据保护法》等法律。若证明本身确有疑问,应在必要范围内、经员工同意,公开向出具证明的机构查询。

2. 缺勤3天:第119条第5款何时适用?

第119条第5款要求同时具备两个要素:连续缺勤3个工作日和无正当理由。更重要的是后者。

  • 若员工确实生病,或有可信的紧急情况,例如住院或家庭事务,则缺勤是有理由的,即使通知迟了也必须予以考虑。
  • 若员工已通知,哪怕不完整,雇主就更难将其认定为放弃职守。
  • 天数按该员工自己的排班计算工作日,且每一天的缺勤都需要证据。

在案例中,素拉猜可以数出3天,但娜帕在第一天已用LINE告知身体不适,因此不应断定无正当理由。他应先核查规则要求什么、LINE是否算有效通知、她是否另有理由。若她事后带着补开的医疗证明回来,在援引第119条第5款之前,应依第32条予以考虑。

第119条第5款不适用,并不意味着员工可以为所欲为。雇主可以就违反请假通知规则依第119条第4款发出书面警告,但前提是规则合法公平、警告为书面,且自违规之日起1年内有效。在这1年内再次违规,则可能使不付补偿金的解雇具有正当性。若正在调查,参见纪律调查期间停职与工资指南。

3. 为什么只数天数不够

劳动法院会依次向雇主提问:

问题为什么要问
员工有理由吗第119条第5款要求"无正当理由"
员工通知或试图通知了吗说明是故意放弃还是仅通知不完整
能联系上员工吗若雇主从未尝试联系,很难说没有理由
工作规则怎么规定第108条;若没有规则或员工不知情,分量很轻
规则是否一视同仁地执行若其他缺勤者没被解雇,单挑此员工会显得另有动机
是立即解雇还是数月之后长期不作为可能被解读为雇主已接受现状

最好的做法是规则写得清楚、告知员工并每次都执行。以上每个回答都应有文件支持:规则、签字确认书、通话记录、对他人发出的警告。关于举证责任和法院通常要求的文件,参见应对劳动法院诉讼指南。

4. 联系不上的员工:如何建立证据

员工消失时,不要假定其已辞职。按顺序进行。

  1. 缺勤第一天就联系。 电话、消息,以及员工入职时提供的紧急联系人。
  2. 记录每一次尝试。 谁、何时、用什么渠道、结果如何。
  3. 发出书面函件要求说明。 以挂号信(附回执)寄至人事档案中的地址,并以电子邮件或LINE发送副本。写明缺勤日期,要求在合理期限内说明并提供证明。
  4. 等到期限届满并记录结果。 若收到说明,应善意考虑。
  5. 然后选择措施: 警告、依第119条第5款解雇,或支付补偿金后解雇。

联系尝试记录样例(请按贵司情况调整):

联系记录:缺勤员工
员工:____ 职位:____ 主管:____
缺勤的工作日:____ / ____ / ____(连续 ____ 个工作日)

No. | 日期时间 | 联系人 | 渠道 | 结果
1 | ____ | ____ | 电话 | 无人接听 / 关机 / 接听后表示 ____
2 | ____ | ____ | LINE消息 | 已读 / 未读 / 回复 ____
3 | ____ | ____ | 紧急联系人(____) | ____
4 | ____ | ____ | 挂号信编号 ____ 寄至人事档案地址 | 已送达 / 被退回

相关工作规则:____(员工于 ____ 签字确认)
员工所述理由(如有):____
记录人:____ 日期:____

函件须寄往员工提供的地址,不得寄往猜测的地址;若被退回,应保留信封作为证据。不要在公司群聊或社交媒体上发布关于失踪员工的信息,这可能违反个人数据规则,也属于不必要的公开羞辱。

若员工实际上以不交接工作的方式离职,参见员工未交接就离职指南。若员工称辞职信是在压力下签署的,参见被迫辞职指南。

5. 健康数据:如何记录和使用

医疗证明、检查结果以及员工对自身病情的陈述都是健康数据,属于《个人数据保护法》B.E. 2562 第26条的敏感个人数据。雇主通常可以说明其为遵守劳动法所必需,但应遵循必要性原则。

  • 只保留批准假期和日后证明所需的内容,如请假日期和证明副本,不需要治疗细节。
  • 限定查阅范围为人事及须批准假期的人员。
  • 主管不得向同事透露员工所患何病。
  • 不要把证明的图片发到群聊。
  • 设定保存期限,不再需要时销毁。

关于合法依据和面向员工的隐私告知,参见HR的PDPA指南。

6. 若第119条不适用:补偿金与不当解雇风险

若雇主解雇而第119条并无事由,必须支付:

  • 依员工工作年限计算的第118条补偿金;
  • 第17条的提前通知,或第17/1条的代通知金;
  • 未付工资及应得权益,例如应计年假。迟延支付可能依第9条产生利息。

员工还可依《劳动法院设立及劳动案件程序法》B.E. 2522 第49条,向劳动法院提起不当解雇之诉。法院会考虑解雇理由对双方是否公平。在没有评估对工作的影响、也没有寻找替代方案的情况下解雇确实生病的人,属于法院可能严格审查的类型。结果取决于个案事实,我们不能承诺任何结果。

若频繁请假确实影响了业务,应与员工商谈工作代班、在适当时调整岗位,或协商支付补偿金后终止合同,而不是援引法律不支持的事由。

7. 表:情形、检查事项、主要风险

情形检查事项主要风险
短期病假频繁,只有部分有证明病情是否真实、是否按规则通知、第57条的天数因合法请假而解雇,须付补偿金且有不当解雇风险
一年内病假超过30个工作日医疗证明、疾病类型、是否因工作所致超出天数虽无须付工资,但不能据此免付补偿金而解雇
病假3天或以上且无证明依第32条要求证明;员工是否作了说明未考虑说明就驳回
连续缺勤3个工作日,未通知,不接电话联系记录、寄至档案地址的函件、员工所述理由没有证据证明无正当理由就援引第119条第5款
通知方式不对,例如用LINE而非打电话第108条规则是否有规定;员工是否知悉不明确或未告知的规则不能作为警告依据
反复缺勤两天此前的警告(有效期1年)、对工作的影响没有警告,第119条第4款无法适用
没有工作规则,或规则从未执行依第108条制定并告知所有人无执行依据,且可能被认定为不平等对待
员工带着补开的证明回来核查证明、日期以及未通知的原因解雇了确实生病的人
病情细节存放于群聊或共享文件谁能查阅、保存多久违反PDPA第26条

决定解雇前的检查清单

事实

  • 按该员工自己的排班计算缺勤天数,并为每一天保留证据
  • 询问员工理由并记录答复
  • 核查员工是否通过任何渠道通知或试图通知
  • 依第32条和第57条核查医疗证明和请假日期

文件

  • 第108条的工作规则涵盖请假通知,且员工已签字确认
  • 有联系记录和寄至档案地址的函件
  • 核查此前的警告,确认没有超过1年的
  • 核查同一规则是否也适用于其他员工

选项与决定

  • 判断第119条第4款或第5款是否真的适用;如不确定,按应付补偿金处理
  • 计算补偿金(第118条)和代通知金(第17/1条)
  • 函件发出前请律师审核(参见HR何时应请律师审核)

个人数据

  • 健康数据仅限必要范围,限制查阅,不向同事披露

延伸阅读

因病假或缺勤而解雇之前,先核查理由、通知、联系尝试、工作规则和一视同仁的执行,然后再选择措施。不要数天数就立即解雇。

我们协助在解雇前核查事实与文件,制定工作规则和警告书模板,并为缺勤员工建立联系记录。如需首次咨询,请致电 +66 92 254 2045 或发送详情给我们。另见HR文件。


本指南由苏婉瓦拉律师事务所发布 —— 该律师事务所位于孔敬府,成立于 1986 年。本文仅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任何特定事项的法律建议。

常见问题

雇主可以因员工频繁请病假而立即解雇吗?+

不能仅凭次数。第32条允许员工在确实患病的范围内请病假,第57条要求每年最多30个工作日的病假期间支付工资。合法请假不是第119条规定的可不付补偿金的事由。若解雇,须按第118条支付补偿金,并有可能面临依据《劳动法院设立及劳动案件程序法》第49条提出的不当解雇诉讼。参见第1项和第6项。

连续缺勤3个工作日,雇主是否一定免付补偿金?+

不一定。第119条第5款适用于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工作日放弃职守的情形。若员工确实生病,或有其他可信的理由,则不适用该款。雇主必须先核查员工是否通知或试图通知、理由是什么,才能援引该款。参见第2项和第3项。

雇主什么时候可以要求提供医疗证明?+

依第32条,病假达3个工作日或以上时,雇主可以要求医疗证明。若员工无法提供,须向雇主说明,雇主应善意考虑其说明。对于更短的假期,可在第108条的工作规则中规定通知方式和其他证明,但必须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参见第1项。

对联系不上的员工,解雇前应怎么做?+

记录每一次联系尝试及所用渠道(电话、消息、电子邮件、紧急联系人),然后以挂号信寄至人事档案中的地址,要求其说明。若期限届满仍无回复,可考虑适用第119条第5款。参见第4项。

员工的病情信息可以记录和共享到什么程度?+

健康数据属于《个人数据保护法》B.E. 2562 第26条的敏感个人数据。只保留必要的内容,例如请假日期和已提交证明这一事实;仅限人事及须批准假期的人员查阅;不得向同事公布诊断或症状。参见第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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