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酒店業主並不親自經營酒店,而是把運營交給擁有品牌的連鎖集團或本地運營公司。問題很少出現在簽約當天,而是出現在業主想弄清本月客房收入到底在哪裡的時候,或者想終止協議、卻發現酒店的 OTA 頁面、網站域名、許可證和員工全都登記在運營方名下的時候。酒店仍然是業主的,卻無法繼續銷售客房。
本指南寫給打算委任運營方或已經委任運營方的業主,重點是協議期內以及協議終止時業主與運營方之間的關係。如果您還處於購買或受讓酒店的階段,請參閱側重交易前核查的收購或受讓正在營業的酒店指南。
核心回答
在簽署酒店管理協議(HMA)之前,業主應當就五件事取得書面答覆。第一,建築物所有人是誰,許可證持有人是誰,酒店總負責人是誰,運營方的角色是什麼。第二,所有收款渠道進入誰名下的賬戶,誰可以提款、最高多少,業主如何核查。第三,誰是僱主,哪些費用由誰承擔,供應商合同由誰批准。第四,管理費是按收入還是按利潤計算,這些數字如何定義。第五,協議終止時須歸還哪些東西,以什麼形式,在多少天內歸還。
法律框架 雙方關係的大部分由合同決定,但法律在幾個節點上設定了框架。酒店經營許可證發給經營業務的人,而不是發給建築物。酒店方面的法規對酒店總負責人規定了義務,例如製作住客登記。擔任僱主的一方承擔《勞動保護法》和社會保險法下的責任。此外,《個人資料保護法》B.E. 2562(2019 年)區分了資料控制者的義務(第 37 條)和按指示處理資料的處理者的義務(第 40 條)。因此,好的協議能讓文件上的角色與實際發生的情況保持一致。
1. 建築物所有人、許可證持有人、酒店總負責人和運營公司有何不同?
這四個角色可以是同一個人,也可以是四個不同的人。混亂往往始於業主以為所有角色都在自己手上,而實際文件上寫的卻是運營方的名字。
| 角色 | 通常是誰 | 為什麼重要 |
|---|---|---|
| 土地和建築物所有人 | 業主公司,或土地的長期承租人 | 出資並承擔資產風險 |
| 酒店經營許可證持有人 | 以自己名義經營業務的人 | 許可證不會隨建築物轉移。如果登記在運營方名下,協議終止時須過戶或重新申請 |
| 酒店法規下的酒店總負責人 | 對酒店經營負責的人,常為運營方派駐的總經理 | 負有住客登記、外國人住宿報告等法定義務。此人離職時必須立即有人接替 |
| 酒店運營公司(運營方) | 提供系統、人員,有時還提供品牌的承包方 | 收取管理費。其權限應限於合同所授予的範圍 |
常見的有三種模式,您首先要弄清自己的酒店屬於哪一種。
- 管理模式 業主取得收入,虧損也由業主自己承擔,運營方收取管理費。許可證、銀行賬戶和供應商合同應當以業主的名義辦理。
- 租賃模式 運營方承租建築物,作為自己的業務來經營。收入歸承租人,業主收取租金。因此許可證和員工通常也在承租人一方,主要爭議會落在租賃合同上。
- 特許經營模式 業主自己經營或另行委任運營方,但使用連鎖集團的品牌和訂房系統。需要一併閱讀兩套合同。
危險訊號 是文件上寫的是“管理模式”,但許可證、收款賬戶和員工勞動合同卻全都登記在運營方名下。實際上業主承擔著投資者的風險,手裡卻只有合同上的請求權。一旦運營方出現財務問題,酒店的資金可能已經與運營方的資產混在一起。
2. 客房收入進入哪個賬戶,誰可以提款,業主如何核對收入?
在管理模式下,穩妥的原則是 讓酒店的全部收入進入以業主公司名義開立的賬戶。運營方只在受託範圍內擁有付款權限,並不是賬戶的所有人。
逐一核查所有資金進入的渠道,並在合同中寫明每個渠道進入哪個賬戶。
- 前臺的現金和轉賬
- 刷卡機(EDC):綁定在刷卡機上的商戶賬戶是誰的名義
- OTA 匯出的款項,例如 OTA 向住客收款後再匯給酒店,或以虛擬信用卡結算
- 酒店網站的支付閘道器
- 餐廳、酒吧、水療的 POS,以及宴會或會議的訂金
- 為分配給員工而向住客收取的服務費(應單獨記錄並保留支付憑證)
提款權限 分層約定。例如,已批准預算內的常規支出,可由運營方指令付款;超過額度或預算外的支出,須業主代表聯署;除非有書面批准,運營方不得以業主名義借款、提供擔保或以酒店資產設定擔保。管理費應憑附有計算依據的賬單支付,不應讓運營方自行從賬戶中扣款。
報告與核查 合同中應寫明的事項包括:
- 每日報告,例如已售客房數、入住率、平均房價和銀行入賬金額
- 在約定期限內提交的月度損益表,並與預算對比
- 業主對 PMS、POS 和銀行賬戶的只讀訪問權限。讓銀行把對賬單直接寄給業主
- 關於招待(贈送)客房、折扣、取消和日結後調整的報告。這些是收入最容易流失的地方
- 業主指定的會計師或審計師檢查賬簿和文件的權利;發現超過約定幅度的差異時由誰承擔費用;包括協議終止後在內,運營方須保存記錄多長時間
稅務與會計 如果業主公司是納稅主體,合同應當約定:誰負責記賬,誰負責申報增值稅和預扣稅,如果因運營方文件不全而延誤申報,由誰負責。如何搭建公司的會計體系,請參閱公司成立第一年會計指南。
3. 酒店員工的僱主是誰,哪些費用由誰承擔?
僱主模式主要有兩種。
- 業主為僱主 員工與業主公司簽約。運營方代表業主招聘、指揮和監督。總經理和個別部門主管可能是運營方派駐的自有員工,其費用向業主收取。
- 運營方為僱主 員工與運營公司簽約,運營公司再把工資和福利成本向業主收取。
擔任僱主的一方承擔《勞動保護法》、社會保險和解僱補償方面的責任。如果運營方是僱主,但員工實際在業主的業務中工作,還需要考察《勞動保護法》B.E. 2541(1998 年)第 11/1 條。該條規定,對於勞務外包商所提供的勞動者,企業主應當確保其獲得公平、無歧視的待遇和福利。是否適用取決於具體事實。相關內容請參閱通過勞務外包公司用工指南。
管理協議終止時,員工不會自動轉為業主或新運營方的員工。更換僱主須徵得員工本人同意。因此協議應當預先回答下列問題:
- 以往工齡對應的遣散費和未休假期由誰承擔?
- 如果員工同意轉移,工齡是否連續計算?
- 運營方須在什麼期限內,把員工檔案、工資記錄和社保記錄交給誰?
關於關聯公司之間調動員工,請參閱向關聯公司調動員工一文。
費用劃分要寫清楚。 酒店的經營成本,例如員工人工、水電、物料和維修,一般由業主承擔。運營方總部的成本應當已經包含在管理費中。需要寫清楚的地方有:
- 訂房系統、會員體系、聯合營銷、培訓和區域團隊差旅等連鎖集團共同服務費如何計算,是否設有上限
- 連鎖集團集中採購所獲得的折扣或返利,是否須披露並歸還酒店
- 運營方與其自身關聯公司簽訂的合同須經業主事先批准
預算和供應商合同的批准
- 年度運營預算和資本預算須經業主批准,並約定在雙方未達成一致時臨時適用哪一份預算
- 超過一定金額或超過管理協議期限的供應商合同,須經批准
- 供應商合同應以業主名義簽訂,或規定在管理協議終止時可以轉讓或解除。服務水平的寫法,請參閱月度服務合同、MSA 與 SLA 指南
4. 酒店經營許可證和其他許可登記在誰名下,由誰負責續期?
建立一份許可臺賬,記錄持有人、到期日、續期負責人和原件存放位置。至少應包括:
- 酒店經營許可證以及已備案的酒店總負責人名單
- 酒類銷售許可、餐飲場所的許可或備案證明
- 如設有水療,則包括健康相關場所的許可
- 就該酒店而言所需的建築、招牌、消防設施和環境方面的許可
如果許可證登記在運營方名下,協議終止時業主須申請過戶或重新申請,期間可能無法銷售客房或酒類。合同應當規定:運營方有義務協助辦理過戶申請、在必要文件上簽字,並在移交期內繼續經營直至過戶完成。關於酒店許可,也可參閱開辦酒店和住宿業務的許可一文。
日常法定義務 例如住客登記和外國人住宿報告,由運營方的員工執行,但法律後果落在許可證持有人和酒店總負責人身上。合同應當規定:運營方須報告合規情況,收到主管部門來函時立即通知業主,並對因運營方原因造成的違規承擔責任。
保險 應當分別約定:財產險、第三方責任險和員工相關保險由誰投保,誰是共同被保險人,因員工過失導致住客受傷時由誰負責。請參閱酒店住客受傷指南。
5. 管理費是按收入還是按利潤計算,數字的定義應當怎麼寫?
多數管理協議把管理費分為兩部分。
- 基礎管理費 按總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即使酒店虧損,運營方也照收。
- 激勵管理費 以營業利潤(GOP)為基礎,或在業主先取得最低迴報之後,以剩餘利潤為基礎。它促使運營方不僅增加銷售,也控制成本。
費率可以談判,但 爭議大多出在定義而不是費率上。至少應核對以下幾點。
總收入包括什麼、剔除什麼
- 增值稅,以及分配給員工的服務費
- 針對尚未提供的服務所收取的訂金
- OTA 收入:是在扣除佣金之前還是之後計入
- 保險賠款,以及出售酒店資產的所得
- 來自酒店內部場地承租人的收入,例如轉租給他人的商鋪或水療
計算營業利潤時扣除什麼
- 人工、水電、營銷、維修和 IT 系統
- 連鎖集團共同服務費、品牌使用費、會員體系費用:是在計算利潤之前扣除還是之後扣除
- 應放在“線下”的專案,也就是既不應增加也不應減少激勵管理費計算基礎的專案,例如管理費本身、財產保險費、房產稅或土地稅、傢俱、固定裝置和裝置(FF&E)儲備金、土地租金、折舊和利息
許多協議會引用酒店業統一會計體系(USALI)。請寫明所採用的版本,並將與標準做法不同的約定寫入附件。
容易被忽略的其他費用 應彙總成一張表,讓業主看到總成本,例如品牌使用費、營銷分攤款、中央訂房系統使用費、會員體系費用、建設或翻新期間的技術服務費以及開業籌備費用。
FF&E 儲備金(用於更換傢俱、固定裝置和裝置的儲備金)應當存入以業主名義開立的獨立賬戶。要約定誰批准使用,並約定協議終止時剩餘金額歸業主所有。
業績標準(performance test) 如果業主希望在業績不佳時擁有終止協議的權利,測試標準應當寫得可以真正執行,例如與預算以及指名的競爭酒店組對比、連續幾年未達標、是否剔除不可抗力,以及運營方是否有權通過補足差額來補救、從而避免被終止。
6. OTA 賬號、網站和訂房系統歸誰所有?
協議終止時,業主損失最大的往往不是建築物,而是銷售渠道。請從第一天起就約定:
- 酒店的 OTA 頁面 例如 Booking.com、Agoda、Expedia、Trip.com 的頁面,應綁定業主公司。業主持有主管理員權限,款項進入業主賬戶。這些頁面積累了點評和排名,一旦失去就要從頭開始,代價很高。
- 網站域名、域名郵箱、社交媒體頁面、Google 商家資料 應以業主名義註冊,只授予運營方副管理員權限。
- PMS、渠道管理系統、POS 如果是連鎖集團的系統,應約定協議終止時可匯出的文件格式,例如預訂歷史、已確認預訂和應收款項。
- 酒店的電話號碼和 LINE 賬號 應以業主名義持有。
使用連鎖品牌的酒店 品牌名稱、標識、標準和會員體系屬於運營方或品牌所有人。協議終止時,業主須在約定期限內拆除品牌。可以談判的是酒店層面的資料,例如通過連鎖集團系統取得的已確認預訂,應約定如何移交或履行。
7. 根據 PDPA,誰是住客資料的控制者?
一般原則 在管理模式下,為提供住宿服務而收集住客資料的酒店經營者,通常是個人資料控制者。按指示處理資料的運營方是處理者。第 40 條規定了處理者的義務,例如按控制者的指示處理、採取安全措施、發生洩露時通知控制者、製作處理活動記錄等。
但如果運營方為了自己的目的使用資料,例如用於連鎖集團的會員體系,或用於連鎖集團內其他酒店的營銷,那麼就該目的而言,運營方也可能成為控制者。必須明確哪些資料用於什麼目的,由誰向住客告知。
資料處理協議 至少應包括:
- 處理目的和資料種類,例如訂房資料、護照影印件、銀行卡資訊、監控錄影
- 再委託的處理者,例如 PMS 供應商、雲系統、OTA
- 安全措施和保存期限
- 運營方須在多長時間內向業主通報洩露事件,時間要足夠短,使控制者能夠依據第 37 條及時通知監管機構
- 協議終止時資料的返還或刪除,以及相應的確認書
酒店中常見的漏洞,請參閱住客登記與 PDPA 一文;洩露之後的處理流程,請參閱資料洩露應對指南。
8. 協議終止時,須在多少天內歸還哪些東西?
應當寫明的終止事由 包括期限屆滿、未達業績標準、在規定期限內未糾正的重大違約、運營方破產或停業,以及酒店出售。同時還要約定期限屆滿前終止的解約費用,以及運營方須繼續經營的移交期。
應附在協議之後的移交表
| 事項 | 須取得的內容 | 期限 |
|---|---|---|
| 銀行賬戶權限 | 運營方的權限、令牌,銀行卡登出 | 協議終止日 |
| OTA 賬號、域名、郵箱、社交媒體 | 轉移主管理員權限,更改密碼,刪除運營方的驗證郵箱 | 協議終止日 |
| 預訂與訂金 | 協議終止日之後入住的預訂清單,以及已收訂金的轉移 | 協議終止日 |
| PMS 和 POS 資料 | 約定格式的匯出文件 | 按協議約定 |
| 住客資料 | 返還或刪除,並出具確認書 | 按資料處理協議約定 |
| 員工檔案和社保記錄 | 交給新僱主,僅限同意轉移的員工 | 轉移日之前 |
| 許可證 | 簽署過戶文件,或繼續經營直至新許可證核發 | 視主管部門辦理期限而定 |
| 供應商合同 | 合同清單,轉讓或解除 | 移交期內 |
| 會計與文件 | 結算報表、管理費核對、原始憑證 | 按協議約定 |
| 鑰匙、密碼、資產 | 資產和庫存清單,所有系統的密碼 | 協議終止日 |
在全部移交完成之前暫扣最後一期管理費,如果一開始就寫進合同,是行之有效的辦法。解除通知和損失金額的計算須按合同規定的程序進行,發出通知之前應當先行審查;因為程序有誤的解除,反而可能使業主自己成為違約方。
9. 簽署酒店管理協議之前的檢查清單是什麼?
角色與文件
- 明確模式:管理、租賃,還是特許經營
- 酒店經營許可證和其他許可登記在誰名下,由誰續期
- 依法律規定的酒店總負責人是誰,該職位出缺時由誰接任
資金
- 所有收款渠道都進入業主名下的賬戶
- 提款額度,以及須聯署的事項
- 每日和每月報告、對系統的只讀訪問權限、會計檢查權
- 禁止借款、提供擔保以及運營方自行扣取管理費
員工與費用
- 誰是僱主,協議終止時遣散費由誰承擔
- 酒店費用與運營方總部費用的清單
- 連鎖集團共同服務費、集中採購折扣、與關聯公司的合同
- 預算、資本預算和供應商合同的批准
管理費
- “總收入”和“營業利潤”的定義,以及線下專案
- 所有費用的彙總表
- FF&E 儲備金在業主賬戶中
- 真正可執行的業績標準
銷售渠道與資料
- OTA 賬號、域名、社交媒體和電話號碼登記在業主名下
- PMS 和 POS 的匯出格式
- 資料處理協議和洩露通知期限
協議終止
- 終止事由、解約費用、移交期
- 附在協議之後的移交表
- 預訂與訂金的轉移
延伸閱讀
- 收購或受讓正在營業的酒店、度假村 —— 交易前核查、許可證、加建部分、現有員工
- 酒店住客受傷,誰來負責 —— 責任與保險
- 月度服務合同 MSA 與 SLA —— 如何寫出可衡量的服務水平
- 通過勞務外包公司用工 —— 員工並非企業主員工的情形
- 資料洩露應對的第一時間 —— 住客資料洩露時
- 開辦酒店或住宿設施需要哪些許可 —— 誰應當申請許可
- 住客登記與 PDPA —— 護照影印件及常見漏洞
- 服務:經營許可 · 合同起草與審查 · 企業 PDPA 合規
好的酒店管理協議,會在協議期內始終把資金、許可證、銷售渠道和資料掌握在業主手中,並讓酒店在更換運營方時不必停止銷售。
我們協助審查和談判酒店管理協議、特許經營協議和資料處理協議,並制定更換運營方時的移交計劃。如需初步諮詢,請致電 +66 92 254 2045 或將詳情傳送給我們。另請參閱常年法律顧問服務。
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發布 —— 該律師事務所位於孔敬府,成立於 1986 年。本文僅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任何特定事項的法律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