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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法

泰國酒店管理協議(HMA):委任運營方之前,業主應當核查什麼

酒店管理協議(HMA)應當明確寫清:誰是建築物所有人、誰是許可證持有人、誰是酒店總負責人、客房收入進入哪個賬戶、誰是僱主、管理費按收入還是按利潤計算,以及協議終止時運營方須如何歸還 OTA 賬號、網站、住客資料和文件。

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 商法團隊2026年11月5日15 分鐘閱讀
泰國酒店管理協議(HMA):委任運營方之前,業主應當核查什麼

許多酒店業主並不親自經營酒店,而是把運營交給擁有品牌的連鎖集團或本地運營公司。問題很少出現在簽約當天,而是出現在業主想弄清本月客房收入到底在哪裡的時候,或者想終止協議、卻發現酒店的 OTA 頁面、網站域名、許可證和員工全都登記在運營方名下的時候。酒店仍然是業主的,卻無法繼續銷售客房。

本指南寫給打算委任運營方或已經委任運營方的業主,重點是協議期內以及協議終止時業主與運營方之間的關係。如果您還處於購買或受讓酒店的階段,請參閱側重交易前核查的收購或受讓正在營業的酒店指南。

核心回答

在簽署酒店管理協議(HMA)之前,業主應當就五件事取得書面答覆。第一,建築物所有人是誰,許可證持有人是誰,酒店總負責人是誰,運營方的角色是什麼。第二,所有收款渠道進入誰名下的賬戶,誰可以提款、最高多少,業主如何核查。第三,誰是僱主,哪些費用由誰承擔,供應商合同由誰批准。第四,管理費是按收入還是按利潤計算,這些數字如何定義。第五,協議終止時須歸還哪些東西,以什麼形式,在多少天內歸還。

法律框架 雙方關係的大部分由合同決定,但法律在幾個節點上設定了框架。酒店經營許可證發給經營業務的人,而不是發給建築物。酒店方面的法規對酒店總負責人規定了義務,例如製作住客登記。擔任僱主的一方承擔《勞動保護法》和社會保險法下的責任。此外,《個人資料保護法》B.E. 2562(2019 年)區分了資料控制者的義務(第 37 條)和按指示處理資料的處理者的義務(第 40 條)。因此,好的協議能讓文件上的角色與實際發生的情況保持一致。

1. 建築物所有人、許可證持有人、酒店總負責人和運營公司有何不同?

這四個角色可以是同一個人,也可以是四個不同的人。混亂往往始於業主以為所有角色都在自己手上,而實際文件上寫的卻是運營方的名字。

角色通常是誰為什麼重要
土地和建築物所有人業主公司,或土地的長期承租人出資並承擔資產風險
酒店經營許可證持有人以自己名義經營業務的人許可證不會隨建築物轉移。如果登記在運營方名下,協議終止時須過戶或重新申請
酒店法規下的酒店總負責人對酒店經營負責的人,常為運營方派駐的總經理負有住客登記、外國人住宿報告等法定義務。此人離職時必須立即有人接替
酒店運營公司(運營方)提供系統、人員,有時還提供品牌的承包方收取管理費。其權限應限於合同所授予的範圍

常見的有三種模式,您首先要弄清自己的酒店屬於哪一種。

  • 管理模式 業主取得收入,虧損也由業主自己承擔,運營方收取管理費。許可證、銀行賬戶和供應商合同應當以業主的名義辦理。
  • 租賃模式 運營方承租建築物,作為自己的業務來經營。收入歸承租人,業主收取租金。因此許可證和員工通常也在承租人一方,主要爭議會落在租賃合同上。
  • 特許經營模式 業主自己經營或另行委任運營方,但使用連鎖集團的品牌和訂房系統。需要一併閱讀兩套合同。

危險訊號 是文件上寫的是“管理模式”,但許可證、收款賬戶和員工勞動合同卻全都登記在運營方名下。實際上業主承擔著投資者的風險,手裡卻只有合同上的請求權。一旦運營方出現財務問題,酒店的資金可能已經與運營方的資產混在一起。

2. 客房收入進入哪個賬戶,誰可以提款,業主如何核對收入?

在管理模式下,穩妥的原則是 讓酒店的全部收入進入以業主公司名義開立的賬戶。運營方只在受託範圍內擁有付款權限,並不是賬戶的所有人。

逐一核查所有資金進入的渠道,並在合同中寫明每個渠道進入哪個賬戶。

  • 前臺的現金和轉賬
  • 刷卡機(EDC):綁定在刷卡機上的商戶賬戶是誰的名義
  • OTA 匯出的款項,例如 OTA 向住客收款後再匯給酒店,或以虛擬信用卡結算
  • 酒店網站的支付閘道器
  • 餐廳、酒吧、水療的 POS,以及宴會或會議的訂金
  • 為分配給員工而向住客收取的服務費(應單獨記錄並保留支付憑證)

提款權限 分層約定。例如,已批准預算內的常規支出,可由運營方指令付款;超過額度或預算外的支出,須業主代表聯署;除非有書面批准,運營方不得以業主名義借款、提供擔保或以酒店資產設定擔保。管理費應憑附有計算依據的賬單支付,不應讓運營方自行從賬戶中扣款。

報告與核查 合同中應寫明的事項包括:

  • 每日報告,例如已售客房數、入住率、平均房價和銀行入賬金額
  • 在約定期限內提交的月度損益表,並與預算對比
  • 業主對 PMS、POS 和銀行賬戶的只讀訪問權限。讓銀行把對賬單直接寄給業主
  • 關於招待(贈送)客房、折扣、取消和日結後調整的報告。這些是收入最容易流失的地方
  • 業主指定的會計師或審計師檢查賬簿和文件的權利;發現超過約定幅度的差異時由誰承擔費用;包括協議終止後在內,運營方須保存記錄多長時間

稅務與會計 如果業主公司是納稅主體,合同應當約定:誰負責記賬,誰負責申報增值稅和預扣稅,如果因運營方文件不全而延誤申報,由誰負責。如何搭建公司的會計體系,請參閱公司成立第一年會計指南。

3. 酒店員工的僱主是誰,哪些費用由誰承擔?

僱主模式主要有兩種。

  • 業主為僱主 員工與業主公司簽約。運營方代表業主招聘、指揮和監督。總經理和個別部門主管可能是運營方派駐的自有員工,其費用向業主收取。
  • 運營方為僱主 員工與運營公司簽約,運營公司再把工資和福利成本向業主收取。

擔任僱主的一方承擔《勞動保護法》、社會保險和解僱補償方面的責任。如果運營方是僱主,但員工實際在業主的業務中工作,還需要考察《勞動保護法》B.E. 2541(1998 年)第 11/1 條。該條規定,對於勞務外包商所提供的勞動者,企業主應當確保其獲得公平、無歧視的待遇和福利。是否適用取決於具體事實。相關內容請參閱通過勞務外包公司用工指南。

管理協議終止時,員工不會自動轉為業主或新運營方的員工。更換僱主須徵得員工本人同意。因此協議應當預先回答下列問題:

  • 以往工齡對應的遣散費和未休假期由誰承擔?
  • 如果員工同意轉移,工齡是否連續計算?
  • 運營方須在什麼期限內,把員工檔案、工資記錄和社保記錄交給誰?

關於關聯公司之間調動員工,請參閱向關聯公司調動員工一文。

費用劃分要寫清楚。 酒店的經營成本,例如員工人工、水電、物料和維修,一般由業主承擔。運營方總部的成本應當已經包含在管理費中。需要寫清楚的地方有:

  • 訂房系統、會員體系、聯合營銷、培訓和區域團隊差旅等連鎖集團共同服務費如何計算,是否設有上限
  • 連鎖集團集中採購所獲得的折扣或返利,是否須披露並歸還酒店
  • 運營方與其自身關聯公司簽訂的合同須經業主事先批准

預算和供應商合同的批准

  • 年度運營預算和資本預算須經業主批准,並約定在雙方未達成一致時臨時適用哪一份預算
  • 超過一定金額或超過管理協議期限的供應商合同,須經批准
  • 供應商合同應以業主名義簽訂,或規定在管理協議終止時可以轉讓或解除。服務水平的寫法,請參閱月度服務合同、MSA 與 SLA 指南

4. 酒店經營許可證和其他許可登記在誰名下,由誰負責續期?

建立一份許可臺賬,記錄持有人、到期日、續期負責人和原件存放位置。至少應包括:

  • 酒店經營許可證以及已備案的酒店總負責人名單
  • 酒類銷售許可、餐飲場所的許可或備案證明
  • 如設有水療,則包括健康相關場所的許可
  • 就該酒店而言所需的建築、招牌、消防設施和環境方面的許可

如果許可證登記在運營方名下,協議終止時業主須申請過戶或重新申請,期間可能無法銷售客房或酒類。合同應當規定:運營方有義務協助辦理過戶申請、在必要文件上簽字,並在移交期內繼續經營直至過戶完成。關於酒店許可,也可參閱開辦酒店和住宿業務的許可一文。

日常法定義務 例如住客登記和外國人住宿報告,由運營方的員工執行,但法律後果落在許可證持有人和酒店總負責人身上。合同應當規定:運營方須報告合規情況,收到主管部門來函時立即通知業主,並對因運營方原因造成的違規承擔責任。

保險 應當分別約定:財產險、第三方責任險和員工相關保險由誰投保,誰是共同被保險人,因員工過失導致住客受傷時由誰負責。請參閱酒店住客受傷指南。

5. 管理費是按收入還是按利潤計算,數字的定義應當怎麼寫?

多數管理協議把管理費分為兩部分。

  • 基礎管理費 按總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即使酒店虧損,運營方也照收。
  • 激勵管理費 以營業利潤(GOP)為基礎,或在業主先取得最低迴報之後,以剩餘利潤為基礎。它促使運營方不僅增加銷售,也控制成本。

費率可以談判,但 爭議大多出在定義而不是費率上。至少應核對以下幾點。

總收入包括什麼、剔除什麼

  • 增值稅,以及分配給員工的服務費
  • 針對尚未提供的服務所收取的訂金
  • OTA 收入:是在扣除佣金之前還是之後計入
  • 保險賠款,以及出售酒店資產的所得
  • 來自酒店內部場地承租人的收入,例如轉租給他人的商鋪或水療

計算營業利潤時扣除什麼

  • 人工、水電、營銷、維修和 IT 系統
  • 連鎖集團共同服務費、品牌使用費、會員體系費用:是在計算利潤之前扣除還是之後扣除
  • 應放在“線下”的專案,也就是既不應增加也不應減少激勵管理費計算基礎的專案,例如管理費本身、財產保險費、房產稅或土地稅、傢俱、固定裝置和裝置(FF&E)儲備金、土地租金、折舊和利息

許多協議會引用酒店業統一會計體系(USALI)。請寫明所採用的版本,並將與標準做法不同的約定寫入附件。

容易被忽略的其他費用 應彙總成一張表,讓業主看到總成本,例如品牌使用費、營銷分攤款、中央訂房系統使用費、會員體系費用、建設或翻新期間的技術服務費以及開業籌備費用。

FF&E 儲備金(用於更換傢俱、固定裝置和裝置的儲備金)應當存入以業主名義開立的獨立賬戶。要約定誰批准使用,並約定協議終止時剩餘金額歸業主所有。

業績標準(performance test) 如果業主希望在業績不佳時擁有終止協議的權利,測試標準應當寫得可以真正執行,例如與預算以及指名的競爭酒店組對比、連續幾年未達標、是否剔除不可抗力,以及運營方是否有權通過補足差額來補救、從而避免被終止。

6. OTA 賬號、網站和訂房系統歸誰所有?

協議終止時,業主損失最大的往往不是建築物,而是銷售渠道。請從第一天起就約定:

  • 酒店的 OTA 頁面 例如 Booking.com、Agoda、Expedia、Trip.com 的頁面,應綁定業主公司。業主持有主管理員權限,款項進入業主賬戶。這些頁面積累了點評和排名,一旦失去就要從頭開始,代價很高。
  • 網站域名、域名郵箱、社交媒體頁面、Google 商家資料 應以業主名義註冊,只授予運營方副管理員權限。
  • PMS、渠道管理系統、POS 如果是連鎖集團的系統,應約定協議終止時可匯出的文件格式,例如預訂歷史、已確認預訂和應收款項。
  • 酒店的電話號碼和 LINE 賬號 應以業主名義持有。

使用連鎖品牌的酒店 品牌名稱、標識、標準和會員體系屬於運營方或品牌所有人。協議終止時,業主須在約定期限內拆除品牌。可以談判的是酒店層面的資料,例如通過連鎖集團系統取得的已確認預訂,應約定如何移交或履行。

7. 根據 PDPA,誰是住客資料的控制者?

一般原則 在管理模式下,為提供住宿服務而收集住客資料的酒店經營者,通常是個人資料控制者。按指示處理資料的運營方是處理者。第 40 條規定了處理者的義務,例如按控制者的指示處理、採取安全措施、發生洩露時通知控制者、製作處理活動記錄等。

但如果運營方為了自己的目的使用資料,例如用於連鎖集團的會員體系,或用於連鎖集團內其他酒店的營銷,那麼就該目的而言,運營方也可能成為控制者。必須明確哪些資料用於什麼目的,由誰向住客告知。

資料處理協議 至少應包括:

  • 處理目的和資料種類,例如訂房資料、護照影印件、銀行卡資訊、監控錄影
  • 再委託的處理者,例如 PMS 供應商、雲系統、OTA
  • 安全措施和保存期限
  • 運營方須在多長時間內向業主通報洩露事件,時間要足夠短,使控制者能夠依據第 37 條及時通知監管機構
  • 協議終止時資料的返還或刪除,以及相應的確認書

酒店中常見的漏洞,請參閱住客登記與 PDPA 一文;洩露之後的處理流程,請參閱資料洩露應對指南。

8. 協議終止時,須在多少天內歸還哪些東西?

應當寫明的終止事由 包括期限屆滿、未達業績標準、在規定期限內未糾正的重大違約、運營方破產或停業,以及酒店出售。同時還要約定期限屆滿前終止的解約費用,以及運營方須繼續經營的移交期。

應附在協議之後的移交表

事項須取得的內容期限
銀行賬戶權限運營方的權限、令牌,銀行卡登出協議終止日
OTA 賬號、域名、郵箱、社交媒體轉移主管理員權限,更改密碼,刪除運營方的驗證郵箱協議終止日
預訂與訂金協議終止日之後入住的預訂清單,以及已收訂金的轉移協議終止日
PMS 和 POS 資料約定格式的匯出文件按協議約定
住客資料返還或刪除,並出具確認書按資料處理協議約定
員工檔案和社保記錄交給新僱主,僅限同意轉移的員工轉移日之前
許可證簽署過戶文件,或繼續經營直至新許可證核發視主管部門辦理期限而定
供應商合同合同清單,轉讓或解除移交期內
會計與文件結算報表、管理費核對、原始憑證按協議約定
鑰匙、密碼、資產資產和庫存清單,所有系統的密碼協議終止日

在全部移交完成之前暫扣最後一期管理費,如果一開始就寫進合同,是行之有效的辦法。解除通知和損失金額的計算須按合同規定的程序進行,發出通知之前應當先行審查;因為程序有誤的解除,反而可能使業主自己成為違約方。

9. 簽署酒店管理協議之前的檢查清單是什麼?

角色與文件

  • 明確模式:管理、租賃,還是特許經營
  • 酒店經營許可證和其他許可登記在誰名下,由誰續期
  • 依法律規定的酒店總負責人是誰,該職位出缺時由誰接任

資金

  • 所有收款渠道都進入業主名下的賬戶
  • 提款額度,以及須聯署的事項
  • 每日和每月報告、對系統的只讀訪問權限、會計檢查權
  • 禁止借款、提供擔保以及運營方自行扣取管理費

員工與費用

  • 誰是僱主,協議終止時遣散費由誰承擔
  • 酒店費用與運營方總部費用的清單
  • 連鎖集團共同服務費、集中採購折扣、與關聯公司的合同
  • 預算、資本預算和供應商合同的批准

管理費

  • “總收入”和“營業利潤”的定義,以及線下專案
  • 所有費用的彙總表
  • FF&E 儲備金在業主賬戶中
  • 真正可執行的業績標準

銷售渠道與資料

  • OTA 賬號、域名、社交媒體和電話號碼登記在業主名下
  • PMS 和 POS 的匯出格式
  • 資料處理協議和洩露通知期限

協議終止

  • 終止事由、解約費用、移交期
  • 附在協議之後的移交表
  • 預訂與訂金的轉移

延伸閱讀

好的酒店管理協議,會在協議期內始終把資金、許可證、銷售渠道和資料掌握在業主手中,並讓酒店在更換運營方時不必停止銷售。

我們協助審查和談判酒店管理協議、特許經營協議和資料處理協議,並制定更換運營方時的移交計劃。如需初步諮詢,請致電 +66 92 254 2045 或將詳情傳送給我們。另請參閱常年法律顧問服務。


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發布 —— 該律師事務所位於孔敬府,成立於 1986 年。本文僅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任何特定事項的法律建議。

常見問題

委任酒店運營方後,酒店經營許可證應當登記在誰的名下?+

酒店經營許可證是發給實際經營業務的人的,並不附著於建築物。在由業主承擔盈虧的管理模式下,許可證通常登記在業主公司名下,運營方作為承包方為該公司開展工作。如果許可證登記在運營方名下,協議終止時業主須申請過戶或重新申請,期間可能無法銷售客房。因此協議應當規定運營方有義務協助過戶,並在手續完成前繼續經營(參見第 1 節和第 4 節)。

客房收入應當進入業主賬戶還是運營方賬戶?+

在管理模式下,應當讓收入進入以業主公司名義開立的賬戶,並授權運營方在限定額度和支出型別的範圍內付款。如果收入進入運營方賬戶,這筆錢會與運營方自有資金混同,業主只剩下合同上的請求權;一旦運營方負債或停業,風險就會很大。還應逐一核查所有收款渠道,包括刷卡機、OTA、支付閘道器和餐廳 POS(參見第 2 節)。

酒店員工是業主的員工還是運營方的員工?+

取決於雙方的約定以及與員工實際簽訂的勞動合同。有的酒店由業主擔任僱主,運營方派駐總經理;也有的酒店由運營方擔任僱主,再把人工成本向業主收取。僱主須承擔勞動法、社會保險和遣散費方面的責任;協議終止後,員工不會自動轉為對方的員工,須經員工本人同意(參見第 3 節)。

管理費按收入計算好,還是按利潤計算好?+

多數協議兩者並用。按總收入計算的部分,即使酒店虧損運營方也會收取;按利潤計算的部分則促使運營方控制成本。業主比費率更應仔細核對的是“總收入”和“營業利潤”的定義,也就是哪些專案計入、哪些專案剔除,例如增值稅、服務費、保險賠款和連鎖集團的共同費用(參見第 5 節)。

協議終止後,OTA 賬號、網站和住客資料歸誰?+

取決於協議內容以及這些賬號實際登記在誰名下。如果事先沒有約定,業主日後可能發現 OTA 頁面、域名和訂房系統全部登記在運營方名下。屬於酒店本身的賬號應當登記在業主名下,並在一開始就約定協議終止時在多少天內移交管理員權限、預訂、押金和住客資料;至於連鎖品牌和會員體系,通常屬於運營方(參見第 6、7、8 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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