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你是一家小型工廠的老闆,多年來按客戶的設計代工生產。訂單穩定,但客戶總在壓價,還有大客戶未事先通知就轉去了別的工廠。於是你開始考慮做自己的品牌。反過來,假設你是一直委託工廠生產的品牌方,如今配方在工廠手裡,許可證登記在工廠名下,你不確定如果工廠拒絕繼續接單,自己是否還有產品可賣。
兩邊其實在做同一個決定:誰掌握終端客戶,誰持有使產品成為該產品的資產,出了問題誰來承擔風險。本指南從業務角度比較這兩種選擇,並指出法律和合同在哪些地方會改變答案。如果你已經決定更換工廠,需要把配方、模具和庫存拿回來,請見更換 OEM 工廠:配方、模具、包裝和庫存歸誰所有。本指南談的是在那之前的階段。
核心答案
沒有哪種模式永遠更好。OEM 帶來可預測的訂單量,也不必投入營銷,但客戶屬於品牌方,議價權通常在下單方手裡。自有品牌讓你掌握定價權和客戶關係,但庫存、營銷、許可證和對消費者的責任風險都要自己承擔。如果合同安排得不相互衝突,許多企業也可以兩種模式同時做。
法律規則(泰國法)。 《商標法》B.E. 2534 把權利賦予註冊了商標的人。《不安全產品所致損害責任法》B.E. 2551 對"經營者"的定義,包括製造者或委託製造者、進口商、無法確定上述人員時的銷售者,以及在產品上使用自己的名稱、商號或商標的人。結果是,作為品牌方委託工廠生產,並不會把責任完全轉移給工廠。至於需要許可證或通告書的產品,例如食品、化妝品或醫療器械,則由專門的法律規定由誰申請、由誰持有。
我們的實務看法。 選擇模式之前,先問三個問題。第一,如果主要客戶明天消失,企業還剩下什麼是屬於我們自己的?第二,用於銷售的配方、設計、名稱和許可證登記在誰的名下?第三,如果產品使消費者受到損害,誰會先被起訴,事後雙方如何分擔?如果這三個問題答不出來,就不應急於擴大任何一種模式。
1. OEM、ODM 與自有品牌有何不同
這些詞是業務用語,不是法律用語,所以在每份合同裡的含義,都需要自己寫清楚。
| 模式 | 誰設計或研發配方 | 誰持有品牌 | 法律和合同關係最密切的方面 |
|---|---|---|---|
| OEM | 下單方提供設計或配方,工廠照做 | 下單方 | 設計保密、質量保證、驗收、模具歸誰所有 |
| ODM | 工廠已有配方或設計,下單方選用後貼牌 | 下單方,但配方通常屬於工廠 | 配方使用權、對工廠的依賴、日後更換工廠 |
| 自有品牌,自己生產 | 所有人 | 所有人 | 工廠許可證、產品許可證、直接責任 |
| 既代工又有自有品牌的工廠 | 兩者都是 | 兩者都是 | 與 OEM 客戶的衝突、原合同中的限制、資料分離 |
一個重要的觀察是:對新品牌來說,ODM 看起來很容易,因為不用自己研發配方,但這份容易是有代價的,即在讓產品與別人不同的地方依賴工廠。多個賣家可能使用同一家工廠的同一個配方。
2. 業務上的取捨
下面用文字比較,不含數字,因為各個企業的數字差別很大。
| 事項 | 代工生產(OEM) | 自有品牌 |
|---|---|---|
| 收入 | 隨訂單相對可預測 | 隨市場成敗而波動 |
| 單件利潤空間 | 通常較薄,因為下單方會壓價 | 機會更大,但要承擔營銷和渠道成本 |
| 週轉資金 | 客戶下單後按約定期限付款 | 銷售前必須先投入庫存 |
| 議價權 | 只有一個大客戶時較低 | 客戶認得品牌名稱時更高 |
| 主要風險 | 客戶轉去別的工廠 | 產品賣不出去,以及對消費者的責任 |
| 積累的資產 | 生產技能 | 品牌、客戶群、銷售資料 |
如果某一個 OEM 客戶貢獻了工廠的大部分收入,請一併閱讀依賴單一大客戶的集中風險指南,因為那正是促使許多工廠想要創立品牌的同一種風險。
3. 商標:銷售所用的名稱歸誰
《商標法》B.E. 2534 確立的原則是:商標權人是註冊了該商標的人,而不是設計徽標的人、出錢印製包裝盒的人,也不是把名稱印在產品上的工廠。委託生產中常見的情形有:
- 工廠或經銷商以自己的名義申請註冊商標,理由是"方便辦理政府手續",之後真正的品牌所有人不得不來協商轉讓。
- 品牌方長期使用某個名稱卻從未註冊,別人可能搶先在同一類別商品上申請註冊近似的商標。
- 註冊的商品類別與實際銷售的不符,因此擴充套件到新產品時得不到保護。
應在使用之前查詢相同或近似的名稱,以將真正成為品牌所有人的主體的名義申請(可以是公司而不是個人,以免品牌繫於一人),並選擇能涵蓋擴張計劃的商品類別。申請程序請見註冊商標:程序、文件與時間;至於設立公司時誰應當是品牌所有人這一架構問題,請見誰擁有品牌。
OEM 合同中應寫明:除為該品牌生產之外,工廠不享有該品牌的商標、名稱、徽標和包裝的任何權利;工廠不得為他人生產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的產品;合同終止時必須銷燬或退回多餘的包裝。
4. 配方與設計:沒有人登記的資產
產品配方、生產流程和某些型別的設計,可能不在任何智慧財產權登記簿上,所以保護主要來自合同和保密。經常出現的問題是:委託方認為配方是自己的,因為付了研發費用,但合同沒有寫;工廠認為配方是自己的,因為是它想出來的,而且沒有任何條款禁止它為他人生產。
合同中應有的條款:
- 寫明每一項配方或設計歸誰所有,區分委託方提供的、共同開發的,以及工廠原有的。
- 如果工廠擁有原有配方,委託方應獲得什麼,例如對調整後版本的獨佔權,或在合同終止後讓其他工廠繼續生產的權利。
- 禁止工廠把為該品牌開發的配方拿去為他人生產。
- 配方如何安全保存,誰可以接觸。如果配方只由工廠保管,應約定在約定情形發生時,交付副本或交由第三方保管。
- 委託方出資製作的模具、印版和美術稿歸誰所有、存放在哪裡,以及不得用於其他工作。
合同終止後圍繞配方和模具的爭議,通常比訂立合同時更難解決。如果已經發生,請參閱上文連結的更換 OEM 工廠指南中的做法。
5. 許可證和通告書:由誰持有
對於必須向監管機構登記或通告的產品,例如化妝品、食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由誰申請、由誰持有"這一問題既影響責任,也影響更換工廠。各類產品的專門法律規定了誰有權申請以及對生產場所的條件,所以沒有一個適用於所有型別的統一答案。
較為通用的原則:
- 如果許可證或通告書在工廠名下,更換工廠時品牌方可能需要重新申請,產品在等待期間可能無法銷售。
- 如果在品牌方名下,即使實際生產者是工廠,品牌方也要就該證件的內容,例如廣告用語和標籤,直接對監管機構負責。
- 證件上載明的生產場所,不能不經通知而變更。
專門的指南有:化妝品通告書,應由誰持有和泰國FDA:食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設計架構之前應查閱泰國FDA(อย.)的最新公告,因為細節可能變化,我們事務所也辦理泰國FDA(อย.)註冊。
6. 產品責任:貼了品牌名稱,就要承擔責任
《不安全產品所致損害責任法》B.E. 2551 的要點是:經營者須對不安全產品造成的損害向受害人承擔責任,受害人不必證明經營者有過失;而經營者的定義涵蓋在產品上使用自己的名稱或商標的人。這意味著:
- 委託生產的品牌方,既因委託製造而是經營者,也因使用自己的商標而是經營者。
- 工廠作為製造者,同樣是經營者。
- 受害人可以在經營者中選擇起訴任何一方;雙方內部如何分擔,則取決於品牌方與工廠之間的合同。
因此,生產合同裡應有的內容不是寫上"工廠承擔全部責任"——這可能與法律相牴觸,當消費者起訴品牌方時也幫不上忙——而應當是:
(合同條款示例 —— 請根據事實調整)
工廠保證所交付的產品按照雙方約定的規格和標準生產。
如果委託方因產品不符合規格,或因生產缺陷而須對第三人承擔責任,
工廠應就由該缺陷造成的部分予以補償。
雙方在收到投訴或索賠時應立即相互通知,
並配合調查。工廠須按規定期限保存每一批次的樣品和生產記錄。
此外還應配合產品驗收、批號系統和留樣,以便出現問題時能夠查明缺陷出在哪個環節。如果不安全的配方是由委託方自己確定的,工廠自然不對上述條款承擔責任,因此範圍必須約定清楚。產品責任保險(如有)應諮詢保險代理人,我們不提供保險方面的意見。
7. 標籤與廣告用語
以品牌名義銷售產品的人,必須保證標籤符合消費者保護法和該產品的專門法律,廣告用語亦然,即使標籤是工廠印的。標籤須顯示哪些內容、由誰負責,請見依消費者保護法的產品標籤。OEM 合同中應規定,委託方須在印刷之前書面批准標籤樣稿,工廠不得擅自更改文字。
8. 如果你是想創立自有品牌的工廠
我們建議按以下順序:
- 審查所有既有的 OEM 合同。 檢視競業限制條款、禁止使用客戶配方或設計的條款、保密條款,以及客戶對相近產品享有優先權的條款。
- 決定新品牌與工廠放在同一個法律主體內,還是分開。 分設公司可以把資產和責任分開,但會增加會計、稅務和公司之間簽訂合同的負擔。應與會計師商量。
- 把配方、客戶資訊,以及接觸 OEM 客戶資料的權限,與新品牌分開,以免被指控使用保密資訊。
- 以將成為品牌所有人的主體的名義,註冊商標並申請產品許可證。
- 按合同約定告知大型 OEM 客戶,或者準備好應對方案,因為客戶可能會認為你成了競爭對手。
- 逐步轉換,不放棄原有收入,因為 OEM 收入往往是支撐品牌創立初期的現金流。
9. 如果你是委託工廠生產的品牌方
- 核查配方、設計、模具、美術稿和許可證登記在誰名下。
- 確保品牌方持有足夠的技術規格副本,使其他工廠可以接手生產。
- 備有經過初步評估的備用工廠。請見依賴單一工廠的備用方案指南。
- 約定最低產量,以及工廠停產或調價時的提前通知。
- 建立驗收制度,並按批次留樣。
10. 選定模式之前的清單
- 能回答收入主要來自幾位客戶,以及與大客戶的合同是否禁止或限制我們做品牌
- 商標已在真正品牌所有人的名下,在已銷售和將要擴充套件的商品類別中註冊
- 合同寫明配方、設計、模具、美術稿的所有人,以及合同終止時必須交付的內容
- 許可證或通告書登記在適合該類產品的名稱下,生產場所與載明的一致
- 合同有品牌方與工廠之間的內部補償條款,並有批號系統和留樣
- 標籤和廣告用語在印刷之前經品牌方批准
- 最低產量、提前通知期限和調價條件寫明確
- 有備用工廠或更換工廠的方案
- 如果是想創立自有品牌的工廠,已審查原有 OEM 合同,並把各個客戶的資訊分開
延伸閱讀
- 更換 OEM 工廠:配方、模具、包裝和庫存歸誰所有 —— 決定轉移之後需要取回什麼
- 誰擁有品牌 —— 在設立公司時安排品牌架構
- 註冊商標:程序、文件與時間 —— 申請註冊的程序
- 化妝品通告書,應由誰持有 —— 通告書持有人與 OEM 工廠
- 泰國FDA:食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 —— 誰必須是申請人
- 依消費者保護法的產品標籤 —— 標籤與責任人
- 泰國中小企業的商業模式與法律結構 —— 其他選擇的概覽
代工生產還是自創品牌,穩妥的答案在於誰持有商標、配方和許可證,而不只是誰每件產品賺得更多。擴大模式之前,先讓這三樣東西掌握在正確的人手裡。
我們協助審查和起草生產合同、安排品牌所有人架構、註冊商標以及辦理產品註冊,服務於生產或委託生產產品的企業。如需首次諮詢,請致電 +66 92 254 2045 或傳送詳情給我們。另請參閱商標註冊和泰國FDA(อย.)註冊。
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發布 —— 該律師事務所位於孔敬府,成立於 1986 年。本文僅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任何特定事項的法律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