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解答
怀疑员工舞弊或侵占时,请按固定顺序行动。先悄悄保全证据,指定一名负责人,以书面方式查明事实,并让员工有机会答辩。之后才决定停职、解雇、追款和是否报警。很多案件在早期就出了问题:证据尚未安全就与员工对质,或者档案分散在人事、财务和老板手中。
规则(《劳动保护法》和《刑法典》)。 雇主只有在工作规则或集体协议允许时,才可在调查期间让员工停职,须以书面命令作出,且不得超过七天(《劳动保护法》第116条)。对在职务上不诚实或故意对雇主犯罪的员工,可以不付遣散费而解雇(第119条第(1)项),但理由必须写入解雇通知书,或在解雇时告知员工。侵占罪是《刑法典》第352条,属于可和解的犯罪(第356条),必须自知悉犯罪及行为人之日起三个月内报案(第96条)。
我们的实务看法。 三个月的期限是多数老板忽略的一点。请在几天之内判断报警是否是一个现实的选项,保留一份带日期的记录,写明管理层何时获知事实,并让内部调查服务于这一决定,而不是拖延它。
1. 最初48小时该做什么?
- 先保全证据,再与人对质。 复制或锁定会计文件、银行对账单、发票、审批记录、系统日志和公司邮件。记下是谁在何时操作的。
- 悄悄限制权限。 以看似例行调整的方式收回付款权限、系统管理员权限和签字权,并更换共用密码。
- 不要公开指责。 只告知有必要知道的人。向同事、客户或在社交媒体上发表的言论,可能使公司面临诽谤索赔。
- 没有依据不要搜查个人财物。 查看员工的私人手机、个人邮箱或私人账户,在 PDPA 和刑法上都有风险。公司设备和公司账户情况不同,但取决于员工所接受的使用政策。依赖这一点之前请先咨询我们。参见我们关于员工数据与 PDPA的指南。
- 记下日期。 记录管理层何时、如何首次获知问题。该日期用于第5节的报案期限。
2. 由谁来调查?
组成两三人的小型事实调查小组,或使用独立人士。避免让批准过相关交易的人、员工的朋友或亲属、或可能成为证人的人参与。如果老板本人牵涉其中,请引入外部人员。
小组需要书面授权:被指控的事项、可以查阅的内容、谁能看到报告,以及目标日期。档案只设一个负责人。人事、财务和律师各掌握一部分情况,因此请指定唯一的协调人持有主档案。我们的员工调查服务可以作为独立的一步来开展事实调查。
3. 如何开展调查?
| 步骤 | 做什么 | 注意事项 |
|---|---|---|
| 界定指控 | 一页纸:何事、何时、哪些账户、哪些文件 | 中途不要扩大范围,除非记录原因 |
| 文件 | 合同、发票、审批、银行记录、交接单 | 保留原件,使用复印件工作 |
| 对账 | 会计师将记录与银行和库存核对 | 记录方法,使第三方能够重复 |
| IT日志 | 访问日志、文件变更、公司系统内的邮件 | 遵循公司的书面使用政策 |
| 访谈 | 分别访谈,另有一人在场,书面记录 | 向当事人宣读记录;请其签字或注明拒绝 |
| 答辩权 | 将调查发现告知员工并记录其回答 | 单方面的档案日后很容易被攻击 |
| 报告 | 事实、证据、缺口,以及尚未证明之处 | 区分事实与意见 |
把访谈视为事实调查,而不是审判。不要威胁、扣留当事人,也不要拿走其手机或物品。为取得签名而施加压力,可能使日后的和解被推翻,并可能产生另外的责任。
4. 调查期间可以让员工停职吗?
默认不可以。第116条禁止在调查期间停职,除非工作规则或集体协议赋予雇主该权力。如果有该权力,命令必须是书面的,写明违规行为,停职不超过七天,并在开始前通知员工。停职期间的工资按规则或协议所定标准支付;设定之前请查阅该法所规定的最低标准。我们在此不作陈述。
如果调查结束时员工并未违规,第117条要求雇主按员工照常工作的情形支付停职期间的工资,已按第116条支付的部分计入,另加该法规定的利息。因此停职并非没有代价。如果七天不够,可以考虑改为限制权限并调离到其他职责;决定前请先咨询我们。一般规则见我们的指南人事何时应请律师审核第5节。
5. 可以提起刑事报案吗?期限是多久?
《刑法典》第352条适用于持有他人财物(或与他人共有的财物)而不诚实地据为己有或归第三人所有的人。第353条适用于被委托管理他人财产而不诚实地违背职责、造成财产利益损害的人。盗窃是另一项独立的罪名。适用哪一罪名取决于事实,例如员工是否被托付了该笔资金。
第356条规定侵占罪一章属于可和解的犯罪。依第96条,可和解的犯罪,被害人须自知悉犯罪及行为人身份之日起三个月内报案,否则追诉权消灭。具体案件中期限从何时起算可能有争议,所以不要依赖最后一天。请尽早决定。
报案(ร้องทุกข์)是指把事实和文件提交给警方或调查官员。它启动程序,但不保证会被起诉、定罪或追回款项。请准备一份简短的时间线、证据索引和损失说明。由于该罪可和解,和解可以使案件终结,所以在报案之前就应决定如何对待任何还款提议。
6. 可以不付遣散费而解雇吗?
第119条第(1)项允许对在职务上不诚实或故意对雇主犯罪的员工不付遣散费而解雇。第119条第二款还加了一条文书规则:如果解雇通知书没有写明作为理由的事实,且雇主在解雇时也没有告知员工理由,雇主日后不得援引该理由。
因此通知书应写明员工做了什么、何时做的,以及适用第119条的哪一项。证据档案未齐备前不要发出。关于解雇法的一般规则,请参见我们的指南员工解雇权利和雇主应对劳动法院诉讼。当理由是违反工作规则时(第119条第(4)项),警告信很重要;参见我们关于警告信的文章。
7. 如何追回款项?
| 途径 | 方式 | 注意事项 |
|---|---|---|
| 自愿还款 | 员工同意还款,最好有书面协议 | 谨慎起草;不得威胁或胁迫 |
| 扣工资 | 仅限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 参见工资扣除;我们不重复该规则 |
| 民事索赔 | 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 需证明金额以及员工的行为 |
| 报案加和解 | 先刑事报案,再协商付款 | 属可和解的犯罪;不要为取得签字而承诺撤案 |
书面的债务确认应写明事实、对账得出的金额、还款计划以及违约后果。以威胁或施压取得的签名容易被质疑。请在员工签字前先审核文件。
8. 保密与诽谤问题怎么处理?
档案只限调查小组接触。如果其他员工必须知道,只说“正在进行审查”。不要在群聊、给客户的邮件或社交媒体上点名该员工。如果必须通知客户或银行,只陈述事实,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取得意见之后进行。
9. 检查清单
- 证据已复制并锁定;已悄悄限制权限
- 有管理层获知事实日期的书面记录
- 一名协调人;给调查人员的书面授权
- 以书面界定指控
- 由与交易无关的人完成对账
- 访谈已书面记录;已记录员工的回答
- 仅在工作规则允许时才停职;书面命令,不超过七天
- 在三个月期限内决定是否报案
- 解雇通知书写明事实和理由;证据档案齐备
- 已选定追款途径;债务确认已经审核
- 补上预防措施:双人审批、岗位轮换、对账、权限管理
案件结束后,请堵住造成此事的控制漏洞。我们的指南内部控制涵盖预防措施。
延伸阅读
悄悄保全证据,保持一份带日期的档案,并尽早对三个月的刑事报案期限作出决定,因为调查应当保住你的选择,而不是用掉它们。
我们协助企业主和人事团队处理内部调查、劳动用工文件以及报案准备。如需初步咨询,请致电 +66 92 254 2045 或将详情发送给我们。更多内容请见员工调查、人事文件、劳动合规、刑事事务和劳动事务。
本指南由苏婉瓦拉律师事务所发布 —— 该律师事务所位于孔敬府,成立于 1986 年。本文仅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任何特定事项的法律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