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答案
不會。一個身份終止,另一個不會自動終止。 董事、員工、股東和簽字授權人是四種身份,來源不同,程序也不同。一個人可以同時具備這四種身份,但變更時每一種都要單獨走各自的程序。
罷免董事需要股東大會決議(《民商法典》第1151條)。解僱員工適用勞動法,涉及通知、遣散費以及避免不當解僱。股份在轉讓之前仍歸持有人,簽字權限則要分別在公司登記和銀行辦理變更。
每次首先要查清的是:這個人在法律上是否真是“員工”。有些董事領取工資卻不受任何人指揮,這會讓解僱的後果大不相同。
1. 如何區分四種身份
| 身份 | 產生原因 | 終止原因 | 應核查的文件 |
|---|---|---|---|
| 董事 | 依章程由股東大會選任 | 股東大會罷免、辭職、任期屆滿 | 決議、商業發展廳(DBD)登記 |
| 員工 | 勞動合同(第575條) | 解除合同、辭職、期滿、解僱 | 勞動合同、工資單、社會保險 |
| 股東 | 設立時認購或受讓 | 轉讓股份或其他法律原因 | 股東名冊、公司章程、股東協議 |
| 簽字授權人 | 公司證明書、董事會決議、銀行授權書 | 在登記處和銀行分別變更 | 公司證明書、開戶文件、簽字樣本 |
常見的混淆來自公司內部使用的頭銜,如董事總經理、事業部總監、部門主管等。這些只是職務名稱,有的並非法律上的董事。應檢視登記冊,確認此人是否記載為董事。
2. 如何罷免董事
第1151條規定:“只有股東大會可以選任或罷免董事。”最高法院判決12046/2547中,章程規定由股東大會選任董事,但未提及罷免。最高法院適用第1151條,認為即使此前有決議不定期選任該董事,股東大會仍可罷免。罷免權只屬於股東大會,因此其餘董事不能自行表決罷免,必須提交股東大會。
- 核對章程對法定人數和多數決的規定。
- 正確發出召集通知,並把罷免董事列為單獨議題。最高法院判決3413/2560認為,罷免董事是股東應事先知悉的重要事項。通知中未列明,卻在“其他事項”議題下表決罷免,屬於超出議程的決議,違法。
- 如果被罷免者持股較多,應先核算表決權是否足夠,以及股東協議是否限制了罷免權。
另一條路是辭職。第1153/1條規定,董事應向公司遞交辭職信,辭職自辭職信送達公司之日起生效,無需等待登記。在該規定出臺之前,最高法院判決2203/2547也認為辭職自向公司表示意思時生效(代理的思路)。但為使登記冊與實際一致,公司仍應依第1157條辦理董事變更登記。
3. 解僱是另一套程序
如果此人是員工,解僱適用《勞工保護法》(佛曆2541年)。
通知(第17條) 無固定期限的合同,可在發薪日當天或之前書面通知,於下一個發薪日生效,通知期無需超過3個月。僱主也可以支付至終止日的工資並讓員工立即離開。未作通知即解僱的,依第17條之1,須支付按通知終止本可領取的工資。
遣散費(第118條) 被解僱的員工若已連續工作滿規定期限,按最後工資標準領取遣散費。
| 連續工作年限 | 遣散費(按最後工資計算,最低) |
|---|---|
| 滿120日不足1年 | 30日工資 |
| 滿1年不足3年 | 90日工資 |
| 滿3年不足6年 | 180日工資 |
| 滿6年不足10年 | 240日工資 |
| 滿10年不足20年 | 300日工資 |
| 滿20年以上 | 400日工資 |
無需支付遣散費的情形(第119條) 工作中不誠實或故意對僱主實施犯罪;故意造成損害;因重大過失造成嚴重損害;違反合法且公平的工作規則或命令並已受書面警告(嚴重情形除外);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3個工作日;因確定判決被判處監禁。僱主必須在解僱通知書中寫明事由的事實,或在解僱時告知,否則事後不能援引該事由。
“作為董事意見不合”不屬於第119條的事由。以此為由解僱仍要支付遣散費,員工可依勞動法院設立法和勞動案件程序法(佛曆2522年)第49條主張不當解僱。法院可能判令賠償以代替復職,或判令復職。
4. 董事真的是“員工”嗎
第575條的勞動合同,是指員工同意為僱主工作,僱主同意在工作期間支付工資的合同。法院看事實,而不是文件上的名稱。
- 指揮命令 是否有人下達指示、規定工作時間並進行考核?自行決定公司方針、上面沒有任何人的人,董事色彩強於員工。
- 工資 是帶有工資單、預扣稅和社會保險的固定工資,還是經營者從公司取走的款項?
- 合同與規則 是否有勞動合同、工作規則、請假和考勤記錄?
- 在公司中的角色 經營公司的董事容易被視為站在僱主一方行事。
最高法院有若干案件,當事人曾任董事,卻主張遣散費等員工權利。有的被認定為員工,也有的被認定為站在僱主一方行事,結論取決於事實。本指南不給出固定規則。不要斷言“董事不可能是員工”,也不要斷言“領取工資就一定是員工”。
5. 工資與董事報酬
兩者依據不同。工資基於勞動合同,董事報酬基於章程和公司決議。罷免董事後,董事報酬依決議停止,但員工工資在勞動關係依法終止之前仍須支付。
- 核對過去以“工資”名義支付了什麼、以“董事報酬”名義支付了什麼。若不加區分一併支付,發生爭議時難以說明。
- 稅務和社會保險問題,應在調整前諮詢會計師(會計與稅務)。
6. 股份不會消失
不再擔任董事或被解僱,股份不會因此轉移或被沒收。如果公司或其他股東希望此人也退出股東身份,必須依據章程、股東協議或新的協議進行買賣或轉讓,並記入股東名冊。反過來,大股東在股東大會上保有表決權,甚至可以再次選自己當董事,所以在罷免表決之前要先評估這一點。
家族企業或有多個共同所有人的公司,還可閱讀家族企業:角色、報酬與決策規則。
7. 簽字權限要分別在登記處和銀行變更
對公司有約束力的權限,記載於DBD的公司證明書。《民商法典》第1157條規定,董事發生變更時,公司應自變更之日起14日內辦理登記。最高法院判決1328/2535中,股東大會決議兩名董事卸任,但公司證明書仍載有兩人姓名,且罷免未辦理登記,最高法院因此仍把兩人視為董事。
銀行不會根據登記冊自動更新。應按各銀行的規定格式,提交指定新簽字授權人的決議或文件以及新的簽字樣本。公司印章(如有)、網上銀行令牌、以往的授權書也要收回或撤銷。
8. 需要交接什麼
詳細清單見董事辭職時要交接什麼。要點如下。
- 銀行簽字權限、令牌、銀行卡、網上銀行。
- 公司印章(如有)、各類登記冊、重要文件、在履行的合同。
- 公司郵箱、會計系統、雲服務、域名、網站、廣告平臺。
- 發給此人的授權書,以及此人簽發的授權書。
- 此人保管的資產:電腦、手機、車輛、公司卡。
- 此人負責對接的債權人、債務人,以及對交易方的通知。
- 如果為公司債務提供過擔保,要與債權人另行協商。參見董事辭職並出售股份後是否仍要承擔擔保責任。
9. 三類公司,關注點不同
聘請職業經理人的公司 經理人可能兼任董事,也可能只是員工。若兼任,應在勞動合同和決議中寫明:不再擔任董事對僱傭有何影響、是否構成解僱事由、哪些報酬停止。沒有寫明的,僅免去董事身份並不會終止勞動合同。
家族企業 創始人或親屬往往同時是董事、股東和領薪人。應把文件和支付分開,並通過股東協議或家庭協議事先約定各個角色的退出方式。一旦衝突開始,親屬關係會讓公平解僱變得困難。
外國公司的泰國子公司 外籍董事或高管可能由母公司任命,並持有與職位和僱主掛鉤的工作許可證。職位或僱傭結束時,要核查許可證和簽證是否需要通知或變更(參見變更僱主、職位和工作地點),以及母公司是否會依集團文件任命繼任者。在兩個法人處都領取報酬的高管,要確認實際僱主是誰。
10. 常見錯誤
- 第1151條只授權股東大會,卻用董事會決議罷免董事。
- 以為解僱就等於不再是董事,或以為罷免了董事就無需支付遣散費。
- 董事變更未在14日內登記,或登記了卻沒有通知銀行。
- 口頭讓對方離職,沒有寫明事由的通知書,事後無法援引第119條的事由。
- 角色結束後仍保留系統、郵箱、銀行賬戶的訪問權限。
- 把工資與經營者從公司取走的款項混為一談。參見老闆的工資、分紅與股東借款。
11. 變更角色、解僱和交接前的檢查清單
- 明確此人具備哪些身份(董事、員工、股東、簽字授權人)以及公司內部頭銜。
- 閱讀章程、股東協議和勞動合同中關於離開角色的規定。
- 依工資、指揮命令和實際工作方式,評估此人是否屬於第575條的員工。
- 罷免董事的,準備無瑕疵的股東大會召集通知和決議。
- 解僱的,核查是否有第119條的事由,計算第17條的通知和第118條的遣散費。
- 出具寫明事由事實的解僱通知書。
- 在14日內登記董事變更(第1157條)。
- 向銀行申報新的簽字授權人、簽字樣本和網上認證資訊。
- 收回資產、印章和文件,切斷系統訪問權限。
- 如果此人也要退出股東身份,處理股份,並處理擔保。
- 外籍人員,核查工作許可證和簽證。
- 告知交易方、客戶和員工由誰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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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董事、解僱員工、轉讓股份和變更簽字授權人,是各自獨立的四個步驟。想要做哪一步,就要為那一步單獨作出決定並準備文件,不能指望一個步驟帶動其餘幾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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