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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法

賣給企業還是賣給消費者:商業模式有何不同

B2B 與 B2C 的差別在於誰決定購買、銷售週期、如何收款以及售後服務,相關法律也隨客戶型別而變。本指南幫你在選定賣給誰之前先看清這些差別。

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 商法團隊2026年10月23日14 分鐘閱讀
賣給企業還是賣給消費者:商業模式有何不同

許多經營者是從自己會做的產品或服務開始,之後才去想賣給誰。有的人靠社交媒體賣給朋友和熟人賣得不錯,後來有酒店或公司來問大批次的價格;有的人一開始就打算攻企業客戶,結果報價單發出去幾個月都沒有迴音,好不容易拿下訂單,錢又比預想的到賬更慢。這兩種情況並不是運氣好壞,而是因為 B2B(賣給企業)和 B2C(賣給消費者)是兩種不同的遊戲:購買的決策方式、收款方式,以及保護或約束賣方的法律,都不一樣。

本指南接續賣給誰:如何選擇第一批客戶一文,假設你已經選定了是賣給公司還是賣給消費者,或者正在權衡之中。更深入地選擇企業客戶的型別(政府、大型企業、中小企業、外國客戶)見選擇 B2B 客戶群的指南,B2C 的線上渠道選擇見電商平臺與自有網站的比較指南,這些內容此處不再重複。

核心答案

B2B 與 B2C 有四點不同:誰來決定購買(一個人還是多個人,使用者與付款者是不是同一人)、銷售週期多長、如何收款以及何時收款,還有售後要負責什麼。這四點不同之後,畫布上需要整體重寫的格子是渠道、客戶關係、收入和成本。因此不應對兩類客戶使用同一張畫布而不分欄。

法律規則(泰國法)。 這兩類客戶受到的法律規制有明顯差別。賣給消費者時,《消費者保護法》B.E. 2522 規範廣告(第 22 條)、標籤,以及被指定必須使用規定格式合同的業務(第 35 條之二(ทวิ));《不公平合同條款法》B.E. 2540(第 4 條)限制格式合同中讓一方獲得不合理優勢的條款的效力;《關於不安全產品所致損害的責任法》B.E. 2551(第 5 條)規定經營者的責任;還有《消費者案件審理程序法》B.E. 2551 規定的專門訴訟程序。賣給企業則適用合同自由,當事人可以約定任何不違反法律的內容。公司買家通常有自己的合同範本和採購訂單,並按付款方的義務預扣稅款付款;政府機構買家則適用《政府採購與物資管理法》B.E. 2560。賣方對商品瑕疵的責任,依《民商法典》第 472 條至第 474 條,對兩類買家都適用。

我們的實務看法。 不要從“哪一類更賺錢”開始問,因為答案取決於產品。先問:你的營運資金能等多久?銷售和文書工作有幾個人做?你已經有哪一類買家的觸達渠道?小企業賣給機構,沒有備用資金來等回款,往往最先遇到現金流問題;賣給消費者而沒有投訴和退貨處理機制的企業,往往最先出現的是聲譽問題。兩類客戶可以同時賣,但條款、渠道和文件從一開始就要分開。

本指南中的示例都是假設的:孔敬府一家生產辣椒醬和調味料成品的廠家,通過 LINE 和主頁賣給消費者,現在有一家酒店來問是否可以買去在餐廳使用。我們稱這家廠家為“辣椒醬店”,並在文中不時回到這個例子。

1. B2B 與 B2C 的比較表

事項B2B(賣給企業)B2C(賣給消費者)
購買決策者通常是多人,例如使用者、部門主管、採購部門、財務部門和審批人通常是一個人或家人
使用者與付款者不是同一個人(用的人不付款)通常是同一個人
銷售週期長,要經過比較、索取樣品和內部審批短,一次交談就能決定
單筆銷售規模單個客戶金額大,但客戶數量少單個客戶金額小,但客戶數量多
渠道銷售人員、口碑推薦、展會、直接報價社交媒體、電商平臺、門店、網站
價格與折扣可以談判,有按數量和按合同的價格通常是統一標價,折扣隨促銷
付款通常給信用期,在交貨後或按買方的付款週期付款通常先付款或在收貨時付款
買方需要的文件報價單、採購訂單、送貨單、發票、稅務發票、供應商登記收據或轉賬憑證即可,稅務發票僅在對方索取且賣方已登記增值稅時才需要
售後驗收、服務合同、客戶維護團隊、合同約定的質保即時聊天回覆、退換貨、公開的投訴
營銷建立信譽,提供作品案例和案例研究建立認知度、評價、促銷
主要不同的法律合同自由、買方合同、預扣稅消費者保護法、不公平合同條款、產品責任

這張表只是概覽,並非每門生意都如此。許多零售商並沒有多個買方,而有些 B2B 業務,例如小型的月度服務業務,銷售週期非常短。

2. 誰決定購買,以及對銷售方式的影響

賣給公司時,喜歡你產品的人往往不是簽字批准的人。從第一次交談起就應該問:誰是真正的使用者,誰來評估,誰負責採購,誰批准預算,然後在銷售提案裡把這些人畫成一張圖,因為每個人要的東西不同。使用者看質量,採購部門看條件和賣方的風險,財務部門看文件和付款日,管理層看是否划算。

在“辣椒醬店”的例子裡,酒店的廚師是試吃並喜歡這款產品的人,但要求提交供應商登記文件、生產場所證明和標籤樣本的是採購部門。提前準備好這些文件的廠家,會比別人更快通過這一關。

賣給消費者時,決策者通常是一個人,但要看是什麼讓他相信,例如評價、真實照片、快速回復聊天,以及出問題時肯接受退貨。當廣告文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或標籤不完整時,法律就會介入,所以賣方從第一條帖子的文字起就要小心。

3. 銷售週期、時間與營運資金

B2B 的銷售週期長,是因為要經過比較和審批。小型賣方要規劃怎樣在等待期間撐下去,而不是等待的同時錯過其他機會。實務建議如下:

  • 如果業務允許,在等待企業客戶結果的同時,保持對消費者或小客戶的銷售。
  • 給自己設定內部決策點:跟進幾次,沒有進展就先擱置。
  • 提供範圍明確的樣品或試用期,而不是無限制地送貨,並以書面註明這是試用,不是保證對方會繼續購買。
  • 收到採購訂單之後,先核對採購訂單與你報出的報價單是否一致,一致之前不要開始生產。

B2C 的週期短,但銷量必須足夠大,而且每筆銷售的獲客成本往往較高。每次銷售的成本怎麼算,見一單賺多少錢一文。

4. 收款:信用期、預扣稅和稅務發票

這是小賣家最容易低估的部分。

企業客戶通常不會馬上付款。 按買方的週期付款,例如收到發票後一段時間內付,或按月度週期付,是正常的,有時還與驗收或收到正確齊全的文件掛鉤。文件一旦有誤,付款日就會再往後推。所以賣方應在合同或採購訂單裡寫清:付款日從何時起算,幾天內驗收,對方不作聲是否視為已驗收。檢查這些條款的辦法見檢查大客戶發給中小企業的合同的指南,客戶逾期未付時見企業客戶拖欠發票的指南。

預扣稅。 作為法人的買方,對於某些型別的付款,例如服務費,通常有義務扣下稅款,代為繳給稅務廳。賣方到手的錢會按扣下的數額減少,但會拿到預扣稅證明,在年度申報時作為稅款抵免。這主要是現金流時點的問題,而不是收入損失。該做的是:問會計師你的銷售專案是否會被扣、如何扣,並把每一份證明收齊。稅率和條件請到稅務廳核實,不要憑別人的說法記憶,因為它們可能變化。

稅務發票。 已登記增值稅的經營者,依《稅法典》第 86 條,每次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都必須開具稅務發票並留存副本,把稅務發票交給買方;必須載明的事項見第 86/4 條。已登記增值稅的企業客戶,通常需要正確的稅務發票來申請進項稅抵免。如果賣方開錯或遲開,買方就會拒付或要求更正,直接影響收款。尚未登記的人沒有開具稅務發票的義務,也不應開出註明為稅務發票的文件。哪些業務何時必須登記,請按現行標準向稅務廳或會計師核實。

大買家可能要求登記為供應商(vendor registration),通常要提交公司證明文件副本、銀行存摺、稅務文件,有時還要提交標準認證文件。應在第一筆銷售之前就把這些文件放進同一個資料夾。

消費者的付款方式不同。 通常是先付款或收貨時付款。因此賣方的風險在於退款和付款爭議,而不是追債。但如果收了定金或預付款,就要明白《民商法典》第 377 條和第 378 條所說的定金與一般的預付款效果不同。這一點會在第一位客戶準備清單中繼續講。

5. 售後:質保、投訴與持續服務

B2B 與 B2C 在處理問題的方式上不同。

企業客戶通常通過採購部門或使用者以書面形式反映問題,合同通常約定修復期限、違約金和責任上限。賣方應要求把驗收期和質保期都定成確定的期間,而不是無期限地開放。

消費者通常通過聊天、電話或公開帖子反映問題,也可能向消費者主管機關投訴。賣方應有能快速回復的受理渠道,在銷售前寫好退換貨政策,並記錄每一起投訴。

在法律上,賣方依《民商法典》第 472 條要對出售物的瑕疵負責,即在交付之前或交付時就存在的瑕疵,使物的價值減損,或使其不再適合通常的或合同約定的用途。第 473 條規定賣方不必負責的情形,例如買方已經知道,或盡通常的注意就應當知道。第 474 條規定起訴的時效,免除責任的約定見第 483 條和第 485 條。賣方在寫質保條款時,應對照現行法典的文本。重點是:免責約定能在多大程度上有效,取決於事實;在與消費者訂立的格式合同裡,讓賣方獲得不合理優勢的免責條款,其效力可能依《不公平合同條款法》B.E. 2540 第 4 條受到限制。

6. 賣給消費者(B2C)時的法律

賣給消費者的人應當瞭解的法律包括:

《消費者保護法》B.E. 2522。 其中有廣告方面的規定(第 22 條),禁止使用對消費者不公平的文字,或使用可能對整個社會造成不良後果的文字;還有商品標籤,以及被指定為合同管制業務的業務(第 35 條之二(ทวิ)),這類業務必須使用委員會規定的格式合同。已經指定了哪些業務,請看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辦公室(สคบ.)的最新公告。銷售須貼標籤的商品之前,見商品標籤指南。

《不公平合同條款法》B.E. 2540。 第 4 條規定,格式合同中使擬定合同一方相對另一方取得不合理優勢的條款,僅在公平合理的範圍內有效。預先寫好、讓消費者點選接受的線上銷售條款,通常屬於格式合同。所以賣方不應寫過於寬泛的免責條款,還指望它能得到執行。

《關於不安全產品所致損害的責任法》B.E. 2551。 第 5 條規定,經營者要對不安全產品的受害人負責,無論受害人是否為買方,也無需證明經營者有故意或過失。因此,製造商和進口商應有質量檢查系統、保存生產批次記錄,如果產品對健康有風險,還應考慮產品責任險。

直銷與直接營銷。 《直銷與直接營銷法》B.E. 2545 適用於某些銷售形式,例如通過代理人進行的直銷,以及通過消費者看不到實物就下單的媒介(例如線上)進行的直接營銷,在某些情形下可能有登記義務,並讓消費者在法定期限內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你的業務是否屬於這一類,取決於事實,開始銷售之前應向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辦公室(สคบ.)核實。

消費者案件審理程序。 《消費者案件審理程序法》B.E. 2551 是讓消費者更方便起訴的訴訟程序法,所以賣方不應以為小額消費者不會起訴。

客戶數量多時的個人資料。 收集大量消費者的姓名、電話、地址和購買記錄,受《個人資料保護法》B.E. 2562 約束,需要隱私宣告、適當的法律依據,以及在直接營銷時取得同意。見 PDPA 合規清單。

7. 賣給企業(B2B)時的法律

合同自由與買方的合同。 企業間的當事人幾乎可以就任何事項達成一致,法院通常按簽署的內容執行。大買家通常有自己的合同範本和通用的訂購條款,不讀就簽的賣方要受其約束。應檢查的條款見上述指南。

信用與收款風險。 賣方應在給予信用之前核查買方的信譽,例如到商業發展廳查詢法人資訊,索取註冊文件,並把可接受的信用額度分階段設定,不要第一次就給滿。如果客戶從未合作過,賣方不應在收到首期款之前就交付全部工作成果。

電子稅務發票和買方要求的文件。 有些買方要求特定格式的稅務發票和發票,或要求通過他們的系統提交。這些約定應寫進合同或採購訂單,並請會計師確認我方系統能否提交。電子文件和電子簽名依電子交易方面的法律有效,見公司合同中電子簽名的指南。

政府客戶。 政府機構依《政府採購與物資管理法》B.E. 2560 及相關規定採購,須在政府採購系統中登記,並按規定的投標方式辦理,這與賣給私營公司差別很大。詳情見選擇 B2B 客戶群的指南和政府採購系統。

定製工作與買賣。 如果買方要求按特定圖樣生產或做事,合同可能是承攬合同,而不是買賣,對工作驗收和責任的規則有所不同。應把合同寫清楚,究竟是買賣標準商品,還是按訂單製作。

8. 兩類客戶都賣的業務(混合型)與 B2B2C

許多業務從 B2C 起步,後來 B2B 跟進;也有通過中間商把商品賣到最終消費者手裡(B2B2C)。這些情形有常見的陷阱:

陷阱後果對策
兩類客戶使用同一套價格和條件企業客戶要求零售價承受不了的折扣和信用期,消費者看到批發價又不滿分開價目表、銷售條件和訂購渠道
對消費者使用 B2B 式合同免責條款的效力可能受限,消費者容易投訴另行制定面向消費者的銷售條款
產能全被 B2B 訂單佔滿,零售客戶沒有貨失去更穩定的客戶群確定產能比例和優先原則
製造商通過中間商銷售,但沒有約定誰來受理投訴最終消費者不知道該找誰;製造商即使不直接銷售,也要依不安全產品的法律負責在與中間商的合同裡寫明受理、召回商品和批次資料
客戶資料混在一起為一種目的收集的資料被用於另一種營銷,違背目的分開資料庫,並記錄各類客戶的法律依據

在“辣椒醬店”的例子裡,如果酒店訂貨量大到廠家要暫時停止零售,就應與酒店商定能做到的交貨期並寫進採購訂單,而不是每單都接、然後晚交貨;兩個渠道的商品標籤也應按法律要求配齊。

9. B2B 與 B2C 對畫布各格子的影響

如果你使用商業模式畫布(Business Model Canvas)或精益畫布(Lean Canvas),可以試著畫兩張,一張給 B2B,一張給 B2C,然後比較哪些格子差別最大。

畫布上的格子如果是 B2B如果是 B2C
客戶細分企業型別、決策者的職位消費者的特徵與情境
價值主張降低成本、降低風險、節省時間、持續供應方便、質量、喜好、買得起的價格
渠道銷售團隊、口碑推薦、展會社交媒體、電商平臺、門店
客戶關係客戶經理、長期合同聊天、會員、積分計劃
收入來源報價單、分期合同、重複訂單一次性銷售、訂閱、復購
關鍵業務滿足客戶要求、跟進文件廣告、維護客戶社群、發貨
成本結構銷售團隊、等待回款的信用、催收費用廣告、平臺費用、退貨
法律要求買方的合同、稅務、供應商文件消費者法、標籤、個人資料

比較之後你會發現,同一門生意可能因客戶型別不同,需要不同的團隊、文件系統和備用資金。所以如何選擇取決於你自己是否準備好,而不是哪一種更好。

10. 選擇或擴充套件到另一類客戶之前的清單

  • 能寫出誰決定購買、誰使用、誰付款、誰批准
  • 已評估營運資金能等企業客戶付款等多久
  • 已問過會計師:我們的銷售專案是否被預扣稅,是否要開稅務發票
  • 已備好面向企業客戶的供應商文件(公司證明文件、銀行存摺、稅務文件)
  • 為企業客戶和消費者分別制定了銷售條款
  • 已檢查廣告文字和標籤,確認不會引人誤解
  • 已核查業務是否屬於合同管制業務,或直銷/直接營銷
  • 已確定質保政策、退換貨政策和投訴受理渠道
  • 為消費者客戶準備了隱私宣告和營銷同意的取得方式
  • 第一次給信用之前核查了買方的信譽
  • 如果通過中間商銷售,已就投訴、召回商品和客戶資料達成約定

延伸閱讀

賣給公司和賣給消費者是兩種不同的遊戲。你要先選定先玩哪一種,再把合同、文件和營運資金備到與該類客戶的規則相符。

我們協助審查面向各類客戶的銷售條款,起草面向企業客戶的合同和文件,並協助規劃與銷售模式相配的稅務與會計安排。如需首次諮詢,請致電 +66 92 254 2045 或傳送詳情給我們。另請參閱合同與文件和會計與稅務。


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發布 —— 該律師事務所位於孔敬府,成立於 1986 年。本文僅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任何特定事項的法律建議。

常見問題

同一門生意可以同時賣給企業和消費者嗎?需要分開條款嗎?+

可以,但不應使用同一套條款。消費者受專門法律保護,例如《消費者保護法》B.E. 2522 和《不公平合同條款法》B.E. 2540,能與企業客戶商定的條款對消費者可能無效。而企業客戶常會就信用期、違約金和驗收進行談判,零售則無需這樣談。所以應準備兩套銷售條款,並寫明各自適用於誰。

賣給公司時對方預扣了稅,我們能收到全額嗎?+

收不到發票載明的全額,因為負有扣繳義務的付款方會扣下一部分稅款,代為繳給稅務廳。賣方會拿到預扣稅證明,用於年度申報時作為稅款抵免,所以這筆錢並沒有白白損失,但會影響現金流,並且要把證明收齊。至於哪些專案要扣、按多少稅率扣,請向稅務廳或你的會計師核實。

消費者買了之後改變主意,賣家必須退款嗎?+

對於一般買賣,泰國法律並不在所有情形下都賦予改變主意退貨的權利。大部分權利來自合同、店鋪政策和專門的法律,例如《民商法典》第 472 條關於商品瑕疵的規定,或某些形式的直銷與直接營銷規則。所以賣家應在銷售前把退貨政策寫清楚,也不應通過廣告讓消費者誤以為任何情況下都能退。

企業客戶把他們的合同和採購訂單發來讓簽,必須全部接受嗎?+

不必。企業之間的合同適用合同自由原則,雙方都可以協商修改,但一經簽署,法院通常會按約定執行。簽字前應檢查的條款有付款期限、驗收、違約金、扣款和責任上限。詳情見關於檢查大客戶發給中小企業的合同的指南。

製造商通過商店或平臺再轉手銷售(B2B2C),誰對最終消費者負責?+

取決於事實和各方的角色。《關於不安全產品所致損害的責任法》B.E. 2551 第 5 條規定,經營者(在某些情形下包括製造商和銷售者)要對不安全產品造成的損害負責,所以不應以為通過中間商銷售就能擺脫對消費者的責任。應在與中間商的合同中約定由誰處理投訴、召回商品以及保管客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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